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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矿难频发原因

 时间:2011-11-13 23:34:00 |  彭雪亮 | 字体:【 】| 阅读: 208

失责

再一次地,这个社会敞现了一口“人心的盲井”。

首先坠入其中的,是个名叫“黄所格”的四川籍民工。11月21日,他远赴湖北大冶一家矿业公司打工。不料工作才两天就在下井时意外身亡,闻讯赶来的“家人”,为此获得了20万元的赔偿金。

但事实真相并非如此,一起安全事故还不是最令人揪心的。随着大冶警方的深入调查,人们发现真正的黄所格早在两年前就已去世,而所谓的家人,其实是杀人凶手,或者敲诈者。至于那位不明不白的冤死者,目前还没有查明身份,很可能是名智障患者。

这口盲井的狰狞面目逐渐清晰起来。在“黄所格”的家乡四川省雷波县,据说还有更多这样的智障患者。他们被人哄骗到偏远的山村,接着被“主人”带到全国各地去打工。结局和“黄所格”一样,或被推下建筑工地,或在矿井下被杀死,以此换来高额的赔偿金。

面对这样一个真相,很多评论者用目眦俱裂、心胆俱摧等词语来形容内心的悲愤。不过,北京的一名精神病学者却没有那么激动。“即使在自己的家里,不少精神病人也是被关在笼子里,和一个囚犯没有什么区别。”他还透露说,在一些没有达标的精神病院,智障患者终日被禁闭在房间里,没有任何户外活动。

他曾看到过这样一则新闻。一个农村家庭,由于无钱医治患精神病的儿子,专门铸造了一个高约1.8米、长约2米、宽约1米的铁笼。在6年的时间里,父母从没有让儿子走出这个刚好容身的牢笼。

“弱势群体中的弱势群体”,该学者如此为我们身边的严重精神病患者定位。

如今,这个长期被忽略的群体以这样的方式引起人们关注。就像“圈养的牲口”一样,他们成为“主人”的私有财产,可以进行买卖,成为赚钱的工具,甚至以命换钱。据报道,从2007年起,类似的杀人敲诈案已经发生20起,死亡近20人,涉及辽宁、云南和湖北等9个省份。

胁迫他们下井的人,其实和他们一样,大部分属于弱势群体。一个圈养智障患者的乡镇,人均年收入只有800元。整个乡只有乡政府里有条电线,“点亮的灯泡还没有蜡烛亮”。

在矿产资源的利益链上,贫困的农民工长期处在最底层。巨大的利益面前,他们的尊严和生命变得轻贱不堪。如今,矿难死亡人数不断累加,赔偿金额也从数万元涨到数十万元。但一个事实并未改变:矿工的生命依然和金钱画着等号,鲜活的个体总还是可以轻巧地被冰冷的数字所代替。

这则新闻提示我们,那种对生命的漠视和对人性的践踏,目前已扩展到了更为无助的人群身上,且是以构成完整“利益链条”的方式。大量的智障患者不仅得不到应有的关注,相反承受了越过人伦底线的折磨和伤害。迄今为止,中国尚无《精神卫生法》,对于精神病人严重缺乏必要的医疗保障和救助。上述把儿子关进“牢笼”的那位母亲,并非铁石心肠,但除此之外,她没有任何选择,既无力负担儿子的医疗费,也没有太多时间进行监护。

两种畸形的社会现实在暴利的驱逐下一拍即合。一方面,少有人关心智障患者的处境,另一方面,少有人介意矿工的死活——最终的结果是,这些具有双重身份的社会底层者,一把被按进暗无天日的“盲井”里,以极其惨烈的方式,为另一些残忍卑劣但确实也属弱势的人兑换出“价值”。

我们可以确认,把这些人推下井的,是井上那一双双罪恶的黑手。但别忘了,又是谁给了这些黑手以可乘之机。把一切归于人心的盲井,不过是从道德上为这场悲剧找一个可供谴责的出口。制度的盲区,让“弱势中的弱势”的智障患者失去最后的依靠,也让人心的盲井在这个社会里公然敞现。一旦失去制度力量的约束,我们脚下的这块土地随时会有可能塌陷,变成一口口吞噬生命的“盲井”。

这场惨烈的悲剧或许可以提醒我们,这个社会需要填补的,不仅是人心的盲井,还有制度的疏漏。这种疏漏,有时候能衬托出善良,但更有可能的是映照出幽暗的恶。

来源:中国青年报

赔偿

资料:矿难频出原因之一在于赔偿太低

黑龙江省龙煤集团鹤岗分公司新兴煤矿按照国家《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要求,制定了“11·21”爆炸事故遇难矿工两套赔偿方案。最新消息称,已有48位遇难矿工家属与矿方签署了赔偿协议书。根据协议,每位遇难矿工家属都可以获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金共计10.26万元。此外,遇难矿工家属可选择一次性和供养两种赔偿方案,一次性赔偿金额20万元,如选择供养可每月领取531元、708元不等的抚恤金。

看到这样的补偿金额,就明白中国的矿难为什么这么多。不妨算一笔账:把10万元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金与20万元的一次性赔偿金额相加,不过30万出头。有的矿工,才20岁上下。我到网上查找矿工招聘广告,有些煤矿许诺的月薪在3000-5000元之间。也就是说,矿工一年大致收入在5万元左右。另外,随着中国经济的增长、劳动力供应的减少,估计未来十年劳动力价格会有较大增长。30万元的补偿,按5万元年收入算,不过是6年的劳动收入。如果把工资上涨的因素考虑进去,恐怕还不到5年的收入。当一个矿主致使一个20岁的矿工丧生时,仅赔人家5年的工钱,而人家的工作寿命至少还有30年,这如何说得过去?

赔偿这么低,自然“鼓励”矿难的继续发生。道理很简单:当今世界采矿技术和安全防备的发展很快,已经大大减低了矿难的发生频率。在美国,大型矿难基本上是几年一遇,即使发生伤亡人数也较少。比如1990年代平均每年矿难死亡93人,2006年为72人,其中煤矿矿难死亡为47人。而中国的煤产量占世界的35%,煤矿矿难的死亡人数却占世界的80%。仅黑龙江这一次矿难,就一百多人丧生。为什么会如此?法律制度不健全、媒体监督不够、工会组织不发达、地方政府遮盖等等,都是原因。但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矿难死伤补偿太低。安全生产的技术设备非常昂贵,当矿工死亡补偿过低时,矿主就会受经济规律驱使,在安全上偷工减料。反正死几个人赔不了太多,买机器设备反而是太贵了。

矿难的问题,其实也暴露了中国经济总体上最大的弱点。我最近出版的《怎样做大国》和《仇富》都强调,目前贫富分化的加剧,早晚会阻碍中国成为发达国家。而这种贫富分化,绝非市场经济的自然结果,而是老百姓权利得不到保障的写照。权利的缺乏,导致人的贬值。人的贬值,则娇惯企业只依靠压低劳动力成本来竞争,能省技术就省技术。最后造就了低薪、低技术的经济。

怎么改变这一局面?矿难给我们提供了直观的启发。试想,死一个矿工如果不是赔30万,而是300万,这一百多个死亡的矿工就意味着数亿的补偿。哪个矿业公司能死得起这么多人?结果就会逼着各煤矿争先恐后加强安全生产、进口先进设备、迅速完成技术升级。中国的制造业同样如此。当人贵了以后,技术创新的动力就强了。西方现代化的一个基本动力,就是“人重物轻”:劳动力昂贵,刺激了技术进步;资源便宜,减少了机械化的成本。中国的矿难则体现了相反的现实:“物重人轻”,要用廉价的人命换相对昂贵的资源。结果,中国的矿工形同敢死队。

中国马上将要——甚至已经——面临老龄化、劳动力短缺的挑战。“物重人轻”的局面不改变,中国的发展就有可能迟滞。

来源:新闻晨报

处罚

专家提醒:问责制度别成官员逃避法律责任挡箭牌

近日,据云南省纪委和监察厅通报,截至2009年年底,云南实行领导干部问责制度以来,总共问责了全省各级干部2942人。对此多数市民表示支持,但也有专家担心,行政问责会成为官员逃避法律责任的一个挡箭牌。

据介绍,2008年初,云南决定在省级行政部门和各州县全面实行问责制。到去年底,云南全省一共问责了2942名各级干部,其中厅级干部为22人,县处级干部353人,乡科级干部1427人。受到责令公开道歉问责55人、通报批评661人、调整工作岗位88人、停职检查84人、引咎辞职20人、责令辞职21人、免职95人。

云南省先后对阳宗海水体砷污染事件、盈江县交通局挪用扩大内需项目资金25万元购买越野车等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对森林防火工作落实不力,导致森林火灾发生的相关责任人也被问责,仅去年12月1日至今年3月12日就问责73人。对办事拖拉、推诿扯皮和态度冷漠、作风粗暴的590名责任人实行问责。在实施阳光政府四项制度中,对工作不认真、落实不到位的67名责任人和6个单位实行问责。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例如昆明安宁齐天化肥有限公司硫化氢气体泄漏安全生产事故、安楚高速公路“4 25”等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昆明市“12 9”小庄立交桥改扩建坍塌事故的相关责任人和州政府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进行问责。

据了解,随着近年来云南省在行政问责制度上的力度不断加大,百姓不断叫好的同时,也有人提出担心,在全国各地都不断有被问责官员在短暂退隐后又低调复出,或者改换单位,或者异地做官的情况屡屡发生。云南通报两年行政问责近三千名各级干部的情况,但更需要向公众通报这些被问责的官员的去向及近况。如果只让公众知道一年被问责了多少干部,而问责之后的情况成谜,那问责就有作秀或者为问题官员推脱责任的嫌疑。

云南大学一位行政管理学教授认为,近年来全国各地都发生如重大交通事故、环保事故、矿难事故以及各种群体性事件。对这些事件的发生,一些领导干部已经不只负有行政责任,而更应该追究其法律责任。但是,在一些地方,在发生群体事件或者重大事故之后,往往只进行简单的行政问责,导致问责达不到警示的效果,不能真正触动有关官员。还有的事件背后隐藏着腐败,如渎职侵权、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等等。例如最近引起争议的云南大理填湖造别墅事件,广大市民及媒体多次反映,但主管部门却无动于衷,事后也只是对开发商课以罚款,而对主管部门却无人追究,且以“招商引资项目”轻描淡写地带过。人们有理由追问:在主管部门明显的失职渎职行为背后,有无官员与开发商存在利益上的牵连?

来源:人民网

维权

同一事故执行“同命同价”

我国首部《侵权责任法》将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部法律有何具体内容?对于公民维权有何实际意义?昨天下午,记者电话采访了陕西当代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彦松。赵彦松就新法中与普通群众密切相关的条款进行了解读。

做不必要检查医院行为侵权

《侵权责任法》第63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赵彦松表示,比如一个人得了感冒,去医院治疗。给他检查的医生先给他做了脑CT,又做了核磁共振,还进行了X光、化验、彩超等检查,最终得出结论,你得的是感冒,你接受了许多不必要的检查。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这种违反诊疗规范的行为就属于不必要检查行为,属于医疗损害侵权,患者可依法告医院侵权。

高空抛物邻里或担“连带责任”

法律中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这也意味着高空抛物,邻里要连坐。根据这一规定,以后当某人坐在家中什么事情都没干却收到了法院的传票时,就不值得大惊小怪了。有可能是因为楼内的某一邻居向外面高空抛物砸到了行人或车辆,如果查不出来究竟是哪一个居民造成的这个损害,为了保护受害人,也就只好让有可能造成损害的居民共同承担补偿责任了。

同一事故将“同命同价”

“同命同价”是《侵权责任法》确立的重要原则之一。该法第17条明确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赵彦松认为,这一规定适用于大型灾难(如车祸、矿难、火灾等),为了避免“同命不同价”的现象,这种“一刀切”的处理方式有利于迅速处理善后事宜。

“这一规定是对一个人平等的生命权利的最大尊重!”赵彦松说,人的生命权利是平等的,在同一交通事故中,没有贵贱之分,理应按同一标准赔偿。往后,不光是交通事故,矿难、爆炸等生产事故,意外事故中也将按照这一规定赔偿,他们是由“同一侵权行为”造成的,这是赔偿时必须考量的因素,其他的诸如户籍、工种、身份等,不作数。但赵彦松还从另一方面分析说,这仅仅是“死亡赔偿金”可以相同数额,其他的项目还是有差异的。

宠物咬伤人主人要担责

法律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赵彦松认为:如果是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致人损害,无论受害人是否有过错,都不减轻或者免除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责任。也就是说,即使是因为受害人攻击、挑逗这种危险动物才导致了损害后果发生,受害人也不需要承担责任,全部责任均由宠物主人承担。

来源:西安日报

舆论监督

黄河评论:“十不知”是对舆论监督的情绪性报复

3月15日20时30分,河南省新密市东兴煤业有限公司发生火灾,造成25名矿工遇难。3月16日中午,记者在新密市矿难现场找到了新密市安监局局长王瑞林,问了他10多个关于矿难的问题,其中10个他大都表示“不知道”。(新华网)

矿难发生,负有救援和监管之责的安监局局长居然什么都不知道:他不知道救援人员几点接到事故报告,不知道救援人员什么时候出发,不知道救援队负责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不知道遇险者何时升井,不知道出事煤矿违法生产和“六证”不全等情况,对许多问题都采取一问三不知的态度,这种姿态实在耐人寻味。

对于这位安监局局长的“十不知”该如何理解呢?首先,他可能是在对记者敷衍塞责,抵制记者采访,不想回答记者的提问。与一些官员在事件发生后发表雷人雷语、质问记者“为谁说话”不同,有些领导干部是惯于采取驼鸟战术的,总是一问三不知。但无论是质问记者还是敷衍塞责,本质都是不愿意将事故真相告诉公众,是对舆论监督的情绪性报复,是要隐瞒事实,以利于推卸责任,而不是为了解决问题,寻找矿难发生的真正原因。

其次,“十不知”也许表明这位局长真的对职责范围的事什么都不知道。按照通常的理解,一个官员再愚钝,也不可能什么都不了解。但如果他真的什么都不知道,问题就相当的严重。一个什么都不知道的官员,他怎么履行好监管之责,这不是天方夜谭吗?这说明他在平时的工作中,在其位不谋其政。这样的官员在位子上,既使他不放弃监管权,也抓不住问题的症结,难以进行有效监管。

其实,局长的“十不知”,无论是表达敷衍塞责,还是表明他放弃了监管之责,都表明煤矿安全生产存在巨大的问题,矿难的发生就是这种管理现状的生动写照。正是因为对煤矿的管理不公开不透明,让这种不负责的人来履行监管之责,才让问题一再积累,让国内煤矿成为安全频生的领域,也让国产煤成为带血的黑金。他们想隐瞒什么呢?除了推责的考虑之外,恐怕还有盘根错节、见不得人的腐化利益。哪一次矿难背后没有这类利益?哪一次监管失察的背后没有权钱交易?这早就被证明是黑金带血的普遍规律。如果这类问题不解决,安监局长只好一问三不知,只好敷衍塞责,而要让他们履行好职责,恐怕更是难上加难。

来源:西都商报

官方监管

消弭矿难离不开法制力量的推动

3月28日,山西临汾市的王家岭煤矿发生透水事故,153名工人被困井下。3月31日19时20分,河南伊川县半坡乡白窑村的国民煤业有限公司井下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见今日本版)

矿难事故频发,暴露出少数部门和企业存在安全运行质量低下、管理水平不高、安全执行力不强等问题。另外,一些生产领域的安全事故发生都存在“闻灾而动”、事后监管的模式,并形成“亡羊补牢”的安全生产补救“怪圈”。

人类文明进步的一个显著标志就是对生命尊严的重视,矿难频发,生命在“人祸”中逝去,则与文明发展背道而驰。矿难向我们揭示的,不仅是技术性问题和经济性问题,更重要的是人的价值理性问题。如汶川大地震后,一场“举全国之力”的生命大营救,使人充分感受到了生命之宝贵。而矿难这样的安全事故,却完全可以通过努力予以防范。

目前,各地治理矿难手段林林总总,可是,对矿难治理,需要一个整体性省思,而不能发生一起矿难就治理一起矿难。

应认识到,重视安全生产怎样强调都不为过。从近期矿难看,当务之急是大力提高安全技术手段和管理水平。国外现代化煤矿,年产300万吨的矿井,每班井下作业只有几个人,煤炭从开采到运出矿井,全部机械化、自动化;对付瓦斯不仅有先进、灵敏的预测预报装置,而且事故发生后井下也有临时避难的密闭仓,其中有足够的氧气和食物,让临时躲进的矿工可以从容等待救援。

另外,消弭矿难离不开法制力量的推动。如可以立法,对煤矿企业保障安全生产的设备投入和管理规章给予刚性规定,并可以建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直属的独立、专职的煤矿(业)安监执法队伍,对于涉及的地方监管不力、煤矿不达标、违法开采等问题,有权责令停产关闭、追究官员责任,并提请司法机关介入。如果不对有关责任人施以严厉的问责,不对矿主判以重罚,恐怕不足引起煤矿经营者对安全生产的重视,避免矿难发生。

只有在强有力的法律法规威慑下,形成一个约束资本与权力的力量,让安全生产的怠慢者随时都有被处罚的风险,警钟长鸣才会在安全生产领域生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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