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论坛”开坛仪式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与科学社会主义”学术研讨会在京举行
本文试图阐述并回答两个问题: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与马克思恩格斯的科学社会主义的关系是什么?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特”在何处?我认为,这两个问题在理论界并没有彻底解决,不同观点和歧义时有发生,也是广大网友关注的热点问题,仍有深入讨论的空间。
(一)
马克思、恩格斯的科学社会主义,有理论、实践、制度三种形态。对此,我做如下理解和阐释:
理论形态即科学社会主义学说。马克思、恩格斯的科学社会主义学说,可称为原生理论形态。这一理论形态随着时代主题的变化和世界科技革命的新发现,特别是随着生产方式的变革和无产阶级自身的理论需求,而不断发展和完善。马克思、恩格斯的科学社会主义原理,是对这一原生理论形态的诠释、概括。
实践形态即世界社会主义运动。十九世纪中、下半叶欧洲工人阶级的革命运动,为社会主义革命扫清了道路,是社会主义运动的表现形式。从一个幽灵在欧洲徘徊,发展到声势浩大的工人阶级运动乃至席卷整个欧洲,是社会主义运动的生动实践。
制度形态即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社会主义作为一种制度,由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建立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是“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在共产主义社会高级阶段”,劳动本身成为生活的第一需要,随着个人的全面发展,生产力的增长,集体财富的一切源泉充分涌流,社会在自己的旗帜上:各尽所能,按需分配。
上述三种形态,科学社会主义学说是世界社会主义运动的灵魂;世界社会主义运动是科学社会主义学说的实践舞台;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制度是世界社会主义运动的方向和目标;世界社会主义运动是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制度实现的方法和途径。三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共同发展,上演出了人类社会最壮美和最崇高的历史活剧。
人类社会历史进步的车轮不可阻挡。经过列宁主义和十月革命的中介,马克思恩格斯的科学社会主义得以在中国广泛传播;又经过第二次世界大战的洗礼,世界社会主义运动蓬勃发展,先后曾有十几个社会主义国家,根据本国国情,不同程度地践行了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的社会主义制度形态。毛泽东领导中国共产党和全国各族人民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建立了新中国和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并对社会主义建设规律进行了艰辛的探索,为当代中国一切发展进步奠定了根本政治前提和制度基础。邓小平继往开来,领导全党成功地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那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与马克思恩格斯的科学社会主义的关系是什么呢?
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之所以完全正确、之所以能够引领中国发展进步,关键在于我们既坚持了科学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又根据我国实际和时代特征赋予其鲜明的中国特色。”我以为,这既是一个凝练而精辟的科学论断,又是对上述问题的基本回答。
科学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在马克思恩格斯的下列命题中得以阐释:“共产主义是关于无产阶级解放条件的学说。”(《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12月版第676页。以下注释均采用《马克思恩格斯文集》十卷本,只标明卷数和页数)“资产阶级首先生产的是它自己的掘墓人。资产阶级的灭亡和无产阶级的胜利是同样不可避免的。”(第2卷43页)“无产阶级将取得国家政权,并且首先把生产资料变为国家财产。”(第3卷561页)“必须以无产阶级所拥有的一切手段来为生产资料转归公共占有而斗争。”(第4卷516页)“在资本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之间,有一个从前者变为后者的革命转变时期。同这个时期相适应的也有一个政治上的过度时期,这个时期的国家只能是无产阶级专政。”(第3卷445页)“(1)阶级的存在仅仅同生产发展的一定历史阶段相联系;”(2)阶级斗争必然导致无产阶级专政;(3)这个专政不过是达到消灭一切阶级和进入无阶级社会的过渡……”(第10卷106页)“所谓‘社会主义社会’不是一种一成不变的东西,而应当和任何其他社会制度一样,把它看成是经常变化和改革的社会。”(第10卷588页)“未来无产阶级革命的最终结果之一,将是称为国家的政治组织逐步解体直到最后消失。”(第10卷506页)“人终于成为自己的社会结合的主人,从而也就成为自然界的主人,成为自身的主人--自由的人。完成这一解放世界的事业,是现代无产阶级的历史使命。”(第3卷566页)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持马克思恩格斯的科学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主张并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和共同富裕”;建立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民主政治制度;坚持以人为本和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坚持社会和谐的社会主义本质要求……。这些都是对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则的具体展开。因此,我们可以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与科学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一脉相承,是一致的。从这个意义上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从属于马克思恩格斯的科学社会主义,没有脱离科学社会主义,换言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就是科学社会主义。
(二)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特”在何处?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中国共产党坚持马克思主义一般原理和中国的具体实践相结合,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所选择的道路、方法和经验总结;是科学社会主义新的理论、实践和制度形态;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新的伟大成果。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概念和命题是邓小平首次提出来的。1982年9月1日,邓小平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上致开幕词:“把马克思主义的普遍真理同我国的具体实际结合起来,走自己的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就是我们总结历史经验得出的基本结论。”
走自己的路,这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立足基本国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巩固和完善社会主义制度,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对马克思主义的科学社会主义的继承和发展,是对科学社会主义学说的伟大创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绝不是走“文化大革命”的回头路,更不是走资本主义的邪路,而是一条能给人民带来福祉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新路。这条新路的历史起点,是中国共产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30年多来,这条新路,既有成功的经验,也有曲折发展的教训。实践证明,它既不是所谓民主社会主义道路,也不是西方新自由主义的道路。这条道路既不是“中国威胁论”,也不是西方学者称谓的“中国模式”。它还将继续受到实践的检验,在实践中不断完善,还将不断有新的突破。
这里需要指出,邓小平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概念和命题并展开阐述,有一个显著的重要前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马克思主义一般原理相联系、相比较而存在。离开马克思主义奢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没有意义的。
从学理上分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概念和命题,其实,就是科学地认识和处理马克思主义一般原理与中国特色的关系。从哲学上说,就是一般和个别的关系、普遍和特殊的关系、同一和差异的关系、共性和个性的关系。
一般原理是对马克思主义普遍原理的抽象,中国特色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抽象。中国特色是内在的、本质的,不是外在的、表面的。中国特色发展了一般原理,也丰富了一般原理。作为共性的、普遍的、同一的马克思主义一般原理,离不开作为个性的、特殊的、差异的中国特色,通过中国特色来体现;作为个性的、特殊的、差异的中国特色,离不开作为共性的、普遍的、同一的马克思主义一般原理,马克思主义一般原理寓于中国特色之中。
因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不能游离于马克思主义,不能游离于科学社会主义,不能飘忽不定或随心所欲。这就需要我们一定要正确理解和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与马克思主义的关系,不能将两者割裂开来。历史的教训是不能将任何一方绝对化。不能搞教条主义,不能把“中国特色”简单化、庸俗化。
毋庸置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当年俄国的十月革命一样,也突破了马克思恩格斯的科学社会主义的某些原则。例如,俄国十月革命,突破了共产主义革命不能单独在一个国家发生。“共产主义革命将不是仅仅一个国家的革命,而是将在一切文明国家里,至少在英国、美国、法国、德国同时发生革命”。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则突破了一切生产部门将“为了共同利益、按照共同的计划、在社会全体成员的参加下来经营”,最终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基于上述认识,可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概括为十大特征,以此来诠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之“特”:一、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二、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三、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社会主义;四、社会主义制度与市场经济体制相结合的社会主义;五、人民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社会主义;六、高度精神文明的社会主义;七、独立自主、对外开放的社会主义;八、“一国两制”的社会主义;九、维护世界和平、反对霸权主义的社会主义;十、共同富裕的、和谐的社会主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十大特征,既与马克思恩格斯的科学社会主义原则一脉相承,又结合新的时代特征与时俱进,既反映了改革开放以来党的三代中央领导集体的认识和主张,也昭示了实践的成功经验和伟大成果,更是前进的目标和方向。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社会主义中国将永远屹立于世界东方。诚然,问题总是伴随着成就而存在,发展带来了更多的问题亟待解决。但是实践已经证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既在科学社会主义的理论、实践、制度三种形态上,赋予了鲜明的中国特色,又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恩格斯的科学社会主义。从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斩钉截铁地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对科学社会主义的丰富和发展,是世界社会主义运动的伟大创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