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邓小平关于农业发展“两个飞跃”思想对解决我国“三农”问题有重大指导意义
(一)增强贯彻执行党在农村基本政策的自觉性,切实维护好、保护好农民的利益
农村经济发展的实践反复证明,一项政策的正确与否、稳定与否,对发展农村经济,稳定农业的基础地位至关重要。由亿万农民发明创造的家庭承包责任制不仅是使农村摆脱贫困的基本政策,也是坚持社会主义发展道路,保证农村长期稳定发展的基本经营制度。为了确保长期稳定的土地承包关系,中共中央在1984年的1号文件中明确规定:土地承包期一般应在15年以上。1993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中,再一次明确指出,在原定承包期到期后,再延长30年不变,这对于农民来说,无疑是吃了一颗“定心丸”。1998年底,江泽民同志在安徽考察时又指出:30年以后也没有必要变。2002年8月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又从法律上赋予了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更有利于长期保持和继续调动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当前,我国大部分农村在土地第二轮承包过程中,坚持承包期延长30年和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较好地落实了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得到了有效的保护。但个别地方违背农民意愿,侵犯农民土地权益的现象仍比较严重。突出表现在:一是有些地方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没有全面落实到户。二是个别地方强迫农民缩短承包期,随意提高承包费,不尊重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三是有的地方打着建设各类园区的名义,乱占滥征耕地,大片良田成为弃荒地。从1996年到2002年,我国耕地净减少6000多万亩,年均减少1000多万亩。四是农民土地权益在征占地中得不到有效保障,不仅补偿低,而且不到位,造成农民失地又失业。大量农民失去土地,就业、养老、低保等问题随之而来。失地农民的生活和生存面临严峻挑战。
稳定与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核心是稳定与完善土地承包关系。土地是农业最主要的生产要素,是农民的命根子。依法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实质就是保护农民的物质利益,尊重农民的民主权利。党的十六大作出的关于我国农业发展的规划,不仅将稳定和完善家庭承包制作为党在农村的长期基本政策,而且将加快土地流转制度改革,逐步发展规模经营作为今后发展的主要目标。为此,要以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不断深化对邓小平“两个飞跃”思想的再认识,进一步搞好农业和农村改革。
首先,要确保土地承包权长期化,依法保障农民对土地承包经营的各项权利。一是从物权角度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给予明确界定,它是农民以合同契约形式取得的一种财产,从而使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在长度、广度、独立性和确定性上得到保障。二是赋予农民土地长期使用权,坚持30年以后也没有必要变的方针,把土地使用权由单一的耕作权扩展到事实上的占有、使用、收益、分配、转让、租赁、继承以及一定的处分权,并从制度和法律上保障其权利的落实。
其次,要加快和完善土地流转制度改革,确保农户在承包期内可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目前许多农村已经开始探索多种形式的土地流转制度。如“两亩地,反租倒包、土地储备库,土地股份合作制”等模式,但还很不规范,需要政府制定政策,使流转公开化、合理化、规范化。
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主、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并保持长期稳定,是中国农村改革成功的“秘诀”之一。邓小平关于农业发展“两个飞跃”的思想仍然是我国农业发展、农村改革的伟大纲领。
(二)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完善,为深化农业改革指明了方向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农业生产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以一家一户为单位的家庭承包经营,也面临着越来越多的矛盾与困惑。
首先,分散经营的小农户与千变万化的大市场的矛盾。家庭承包制虽然重塑了农村经济组织的微观基础,农民也已经成为独立的生产经营者,但在发展市场农业的进程中,由于主体分散,势单力薄,信息不畅,组织化程度低,广大农民既无力抵御自然风险,更无力抵御变幻莫测的巨大的市场风险。当前,我国农村出现的农产品买卖难,增产不增收,农民收入增幅下降等问题,正是分散经营的小农户与社会化大市场矛盾的真实写照。
其次,农业规模经营狭小与实现农业现代化的矛盾。家庭承包制虽然与实现农业现代化并不存在实质性矛盾,但由于家庭经营规模狭小,土地零碎分散,资金、技术紧缺,不仅很难提高规模效益和增加农民收入,更不利于参与市场竞争和提高农业现代化水平。
再次,个体农民传统生产方式与农业专业化的矛盾。虽然家庭承包制调动了农民精耕细作的积极性,但“均田制”使得落后的“小而全”的传统生产方式得以延续,他们只能在有限的土地上种植自己所需要的各种农作物,而无法享受专业分工,特别是社会化服务体系所带来的好处。
邓小平关于农业发展“两个飞跃”的思想有其深刻的内涵,其核心和关键是发展生产力。他认为只有建立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生产关系,才能更有效地促进农业生产力的发展。因此,必须对一家一户分散的家庭承包经营进行组织制度的创新。在市场农业条件下,农民迫切需要一个为自己的产前、产中、产后提供服务的组织,以减少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盲目性和不确定性,从而增加收入。近几年,在全国农村兴起的各种类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广大农民继家庭承包制后的又一次伟大创造,是农民联合起来进军国内外市场的一种有效的组织形式。它不仅弥补了家庭分散经营的缺陷和不足,促进了土地、资金、技术等生产要素的重新流动组合,实现了农业资源的优化配置,而且进一步完善了农村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推动了农村微观组织的制度发展。
解决“三农”问题,特别是发展市场化农业,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要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增强农民的生产经营主体地位。虽然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我国刚刚起步,却显示了旺盛的生命力。它的出现是我国农村生产力发展的内在要求,是实现邓小平关于农业发展“第二个飞跃”的重要措施,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业现代化的必由之路。我们要全面准确地认识邓小平“两个飞跃”思想的现实意义,以“两个飞跃”思想为指导,加快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再创新世纪中国农业的辉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