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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失衡与社会危机

 时间:2011-12-27 11:39:00 |  李慧英 | 字体:【 】| 阅读: 123

一、 我国严峻的性别失衡状况

一些社会问题常常会以猝不提防的形式呈现出来。

从2003年开始,出生婴儿性别比失调的问题从一个隐性的问题渐渐浮出水面,开始受到中央政府的关注,在当年的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上,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都讲到性别比失调的问题,要计生委重视、关注这个问题,力争五年左右的时间,遏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的势头。这个一直作为隐性的社会问题开始浮出水面,成为媒体广泛关注的社会热点问题。

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资料显示:我国男女婴儿出生性别比为116.9:100,简单地来类比,每100个新出生的女性,相对应的是117个男性。按照国际上长期的观察,正常的出生婴儿性别比一般在100:103-107之间。出生婴儿的性别比以及随后各年龄段人口的死亡率共同决定了一个人口群体的性别构成和性别平衡,中国男女比例出现严重失衡,比起正常值高出十个百分点。成为世界上性别比失调中最严重的国家(印度115:100,韩国114:100)。

我国出生性别比失调有四个特点:

第一,我国性别比不断上升是伴随着每年新出生人口数的减少形成递增趋势。计划生育政策实施以来,我国的人口数量呈下降趋向,而出生婴儿性别比的差距也在扩大。据统计,中国1990年出生的人口数为2621万,而该年出生性别比为111.39;1999年新出生人口仅为1149万,但该年的出生性别比却为122.65。这就是说,与此同时1990年相比,1999年新出生的人口数减少了一半,而出生性别比却上升了10%1。

第二,我国人口出生性别比失衡是累积性失衡。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中国的人口出生性别比就持续失衡。

建国后中国出生性别比的发展态势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1949年至1966年,人口出生基本处于自然生育状态,出生性别比很不稳定。第二阶段,1967-1981年,出生性别比为基本正常的平稳状态2。第三阶段1982年-2000年出生性别比持续升高阶段。

从以上数据可以清晰地看出,出生性别比是随着时间的延续而不断增高。1982年性别比108开始略有增高,到了1990年升幅增加到111.3,呈现为缓慢上升态势。1990年第四次人口普查到第五次人口普查的2000年陡然上升,居高不下,说明性别比升高态势的严峻性。从2000年普查情况来看,中国0岁至15岁之间的男性总人口,与当时中国0岁至15岁之间的女性总人口相比,多出了大约1883万1。

第三,从空间上看,波及面广,城乡全面失衡。

1990年出生性别比偏离正常值的省份是24个,以沿海地区省份为主。出生性别比达到115个只有3个(浙江、河南和广西)。到了2000年出生性别比偏离正常值的省份增加到27个,高于115的达到16个省市,而且11个省份高达120以上,形成婴儿出生性别比最高的典型"重灾"区域。陕西省为125,河南省是130,安徽省是130,湖北省是128,湖南省是126,江西省是138,广西壮族自治区是128,广东省是137,海南省是135。全国只有黑龙江、贵州、西藏、宁夏、青海、新疆6个省、自治区出生人口性别比在108以下,这些大多是少数民族聚集的地区居多,这些省、自治区的人口只占全国总人口的不到10%。

中国人口出生性别比是农村、城镇和城市的全面失衡,但农村依旧高于城市。在2000年出生的婴儿当中,城市的性别比为113.02、城镇的性别比是117.13、乡村的性别比为119.30。

第四,从人口结构上看,中国人口出生性别比的失衡,存在着第一孩就失衡、而第二孩次以上失衡更加严重的情况。由于计划生育政策趋紧,人们迫切需要在低孩次满足生男婴的愿望,常常表现为"不生男孩不罢休"。于是,出生性别比在第一胎就开始超出常态,孩次越高,性别比失调也越高。从1990年人口普查一孩性别比为105.2、二孩为121、三孩及以上为127,到2000年一孩为107.1,二孩为151.9,三孩及以上高达159.4,其数据不难看出,一孩的出生性别比很正常,从二孩开始,猛然升高,三孩及以上的出生婴儿性别比更高。

专家预测到2020年,中国处于适婚年龄的男性人数将比女性多出3000万到4000万,这意味着平均五个男性中将有一个找不到配偶,将有上千万的男子无妻可娶,成为传统意义上的"光棍"由于找不到妻子,传宗接代的使命将无法延续。这一现象从2004年开始逐渐显现出来。而且出生婴儿性别比失调还在上升,形势极为严峻。

其实,出生婴儿性别比失调引发的后果是一连环套式的后果,在男性打光棍问题提出之前,是以女性问题的方式呈现出来的,即遗弃女婴。这在我国的农村司空见惯,为了要男孩,悄悄地将女孩遗弃掉。尽管,妇联也在呼吁保护女性的健康权,并未引起社会关注,也未引起领导者的重视,不就是死几个女婴,既不影响党的方针政策,也不会影响经济发展大局。于是出生婴儿性别比的天平慢慢开始倾斜,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累计,20年后转化为男性问题,男性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婚姻挤压。于是,男性问题由隐性转为显性,渐渐突出出来了:3000万男性找不到老婆。

在这里,对于女性与男性权利的损害,有个长达20年的时间差,首先是以女性问题的方式表现出来的,妇女问题的边缘性以及人们的短视,使得20年后转化为对男性权利的侵害。3000万男性不能找老婆,意味着什么呢?意味着男性的性需求得不到满足,依靠男性传宗接代的链条出现了脱落,性暴力、性犯罪、性骚扰会急剧增多,社会不安定因素大量出现,成为引起政府头痛的社会问题。所以,遗弃女婴,不仅仅是妇女问题,从另一个层面来看也是男性问题,是可能导致危机的社会问题。从女性问题到男性问题再到社会问题,是一个连环套式的因果链。

在这里蕴涵着一种隐性的社会危机。从危机的特点来看,社会危机至少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爆炸性的、突发性的、即时性的。比如军事政变、恐怖事件、罢工游行事件,这种事件强度很高、烈度很大,具有爆炸性,新闻性,会形成猛烈的冲击波,特别引人关注,乃至对于政府处理危机事件的能力都是一种检验,通常这类事件出现后,会很快转化为政府的应急措施。还有一种危机是隐蔽性的、司空见惯的、累积性的。这种危机具有不易发现的特征,比起前一种更难识别和预防,然而,一旦累积之后总爆发,就具有不可逆性。

在这里,不难看到,不同的问题之间是可以相互转化的,妇女问题如果得不到及时的解决,有可能转化为男性问题,更可能会转化为社会问题。一些局部性的问题不能及时解决,不断积累就会成为全局性问题。犹如自然界之间存在的生物链一样,社会各个环节包括两性与社会发展之间也存在着社会链。每个链条之间都是相互连接的,任何一个环节断裂脱落损坏,都会危及、损坏另外一个环节。反之,每个链条都能完好无损,就会增益其它链条。从这个意义来看,解决妇女问题,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就是将社会问题控制在微观状态或者萌芽状态。社会协调发展的核心是建立在双赢或共赢的基础上,不是丛林原则,不是弱肉强食,一旦坚持丛林原则,就会累积矛盾和问题,社会就会失调,失调的后果是所有的人都要付出代价。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恰好是社会链中防止断裂脱落的一环。

二、 我国性别比失衡的原因分析

性别比例失调的根源何在?为什么从1980年代计划生育政策开始实施的时候,会出现性别比累计升高?为什么性别比升高在人口集中的汉民族地区表现的最为严重?为什么乡村、城镇和城市会全面失衡?为什么中国的性别比失调会成为世界上最为严重的国家?

直接的原因是小农经济强化了家庭养老功能,使得儒家文化孕育而成的养儿防老和传宗接代凸现出来,形成历史与现实合流的男孩偏好,通过现代科技手段使得女婴人身权健康权累计性损害的结果。背后的深层原因是深刻而又持久的性别歧视所致。

建国后的1960-1970年代,我国农村集体经济形成了低水平的公共福利,五保户制度、合作医疗和义务教育的建立,弱化了家庭的经济负担,对于家庭养老起到辅助和保障作用。1980年代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唤起了农民生产积极性的同时,也消弱了集体对养老的保证作用,养老功能由集体全部转移到家庭。"小农经济基础强化了农民对子女数量和偏好男孩的需求" 1。在联产家庭承包责任制中,农业社会中家庭的传统功能突出出来。

在汉民族地区,农村家庭功能是在长达两千多年的儒家文化基础上构建起来的,有两个突出特点,一是养老送终,一是传宗接代。其中蕴含着强烈的性别偏好:即将性别加以区别,将女儿与父母养老剥离开来,强制性地实行儿子养老,即通常所说养儿防老;二是强制性地规定家庭依靠男性延续和传宗接代,将女儿从父母家庭中玻璃开来,即父系继承制。先看养儿防老的建构,在这里是通过儿女结婚住所的安排来实现其功能的,儿子结婚是不离开父母的,和父母居住在一起,或者住在父母周围,以便在父母老年时照顾他们并为其养老送终。女儿结婚要嫁出去"从夫居",离开娘家成为男方家庭成员,女儿的身份要转化为儿媳身份,与丈夫一起照顾公婆。这种安排是强制性的,不需要考虑儿女意愿,是强制性的规定。于是,它所导致的直接结果是:女儿不能为父母养老送终,家庭养老必须要儿子。可以说,正是这种基于性别的婚姻居住制度的安排,导致了女儿与父母养老的分离,强化了一定要男孩的性别偏好。这种规定有着两千多年的传统,已经内化为汉民族的社会习俗。它一代一代沿袭着,似乎已经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建国以后的男女平等始终没有触动"从夫居"的婚居制。这种养儿防老的动机在两位学者进行的男孩偏好的调查中被证实。学者杜江先在山东三个县的调查结果是:养儿防老和传宗接代占到69%。辜胜祖在湖北四县的抽样调查是养儿防老为51%,传宗接代为25%,两项合计为76%1。值得注意的是,养儿防老是生育男孩的最主要动机,即将男孩作为老年生活保险的主要投资方式。这种情况不仅在我国大部分农村存在,在我国台湾地区也同样存在,1980年代到1990年代,台湾依然是以家庭养老为主,男孩偏好相当强烈。在台湾男孩偏好调查中,91%的丈夫和74%的妻子回答要男孩是为了赡养老人1。

再看传宗接代。李银河认为,在西方国家,只有贵族世家才保留着传宗接代的信念,而在中国,百家姓的每一家似乎都把传宗接代视为义不容辞的重大责任。因此,有的西方学者认为,传宗接代是中国人惟一的宗教信仰。(李银河:《生育与村落文化》文化艺术出版社,第121页)汉民族的家庭非常注重血缘的传承和延续,强调认祖归根、光宗耀祖,这种家庭传承与性别偏好联系紧密,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姓氏的传承。姓氏对于家族和家庭来说,意味着一种血缘上的联系和家族的归属,在华夏民族的心目中,绝户是最大的不幸。绝户不仅指的是没有后代,还特指没有儿子。对于中国汉族的家庭来说,女儿是不能传宗接代的,只有男孩才拥有这一特权。似乎,这种看法与女性在人类繁衍中的作用正好相反。女性常常被比作大地比作母亲,只有通过女性的怀孕、生育,才能使家庭、使种族延续下来。可以说举足轻重,怎么却不能传宗接代了呢?为什么如此?这是华夏父权制的另外一项制度安排,即由儿子继承财产、姓氏、声望,哪怕你是公主也不能继承,它的继承方式是父子轴,及按照父亲传递给儿子、儿子传递给孙子继承权力、地位、财产和姓氏的。而女儿是不能继承财产、姓氏和家族声望的。在男性继承制度这一点的设计上,是超越阶级和阶层的。不管女性是贵族还是贫民,都必须遵从男性继承的制度安排。而继承父姓则意味着子女为父亲家庭所有。而女人则是父子轴中的一个生育工具。这种根深蒂固的观念并没有随着教育和城市化过程而销声匿迹,甚至与市场经济相遇重新浮现出来。在蒋介石的奉化老家都有这种按照父系排列的家谱,在这里你会清晰地寻找到蒋家的父系的根,却看不到蒋介石母亲的历史脉络,尽管它是实实在在的历史,但已经在父系制的制度中尘封了。而在许多农村地区,已婚的女儿去世是没有照片留念的,甚至在调查中女儿常常是最后出现的。在蒋介石的故居居然还保留着他姐姐的照片,而照片下端仅用四个字概括其一生的价值:生有二子。在这种制度安排中,男女的价值地位是先天不对等的。男性特别是长子天生向有很多特权,可以继承权力、继承财产、继承家业,女性已经被剥夺了这一切,不许从政,不能从事经营活动,不能接受教育、没有话语权,只有生育孩子的功能。对父权继承制恩格斯有着深刻的认识,恩格斯认为:最初的阶级压迫是同男性对女性奴役同时发生的。父权制建立是妇女最大失败。这种男性继承制度和性别分工制度的建立,在中国华夏公元前841年就建立起来,一直到20世纪30年代才开始在法律上否认。有2800年的历史。比起很多民族都更为完备、更为悠久。它几乎形成了一个精心策划的网状结构,在欧洲国家只有几百年对女性排斥,后来的继承制度是男性优先的原则,在没有男孩的情况下,公主也可以继承王位。法国《萨利克法典》规定遗产无论如何不能传给妇女,后来开始松动,规定在没有儿子的情况下,女儿可以继承遗产。到了公元561-592年之间,贡特拉母王规定了女儿的财产继承权和遗产继承权。而中国长达2700年历史。正因为历史悠久,它往往进入到潜意识,极少被觉察,而且表层的性别平等运动几乎难以触及到它。

一种说法是B超论,农村的B超特别有市场,深受农民的欢迎。《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经批准生育,怀孕后无特殊情况未经县或者不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部门批准,擅自引产的,不再安排生育。"条例还规定:"对无特殊情况要求实行引产手术的,施术单位必须查验其县或者不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有证明,方可终止妊娠。"海南省政府要求,各级计生部门要协助同级政府具体负责出生性别比综合治理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会同卫生等部门制定和完善B超管理、终止妊娠手术管理、出生婴儿死亡报告等制度。在这里,固然B超有助于确认胎儿的性别,但本身不会自动选择性别,B超在世界各地医学界广泛使用,并未导致性别失衡,只有当比超与强烈的性别偏好结合在一起才会导致对男孩保留。所以,B超并不是决定因素,却可以成为实现男孩偏好的一个工具。

一种说法认为与计划生育政策有关。数据显示,性别比升高的确是从计划生育政策实施之后显现出来的,然而,计划生育是否必然导致性别失衡,人口数量减少是否导致男多女少,却没有因果联系。计划生育政策的根本目的只是控制出生人口的数量,限制中国人口总量,并不在于专门限制女性的数量。在发达国家人口出现负增长,但并未出现性别比失调。只有在存在明显的性别偏好的问话中才会在控制人口过程中凸现这一问题。计划生育之前,一定要男孩的生育意愿在没有受到数量限制的情况下,是可以通过不断生育直到有了男孩,才肯善罢甘休。而在计划生育的情况下,有了两个女孩就不能再要了,出现了有女无男的困境,只有通过女死男活满足生育愿望。计划生育政策在执行中遇到了性别偏好的障碍,于是出现了对于生育男孩意愿的迁就,如:生了两个女孩还可以再生一个男孩。政策执行的结果人为导致了男多女少。何以在发现胎儿的性别之后要将女孩作掉,或者在生了女儿之后还一定要男孩,从根本来说,是一种性别偏好。当这种偏好不改变,就会千方百计想方设法地要男孩。即便不能确认胎儿的性别,也会采取其他方式,生育女孩后扔掉就是一种。应当看到,B超的严格控制会使性别比例失调有所减缓,但不能解决根本问题。正因为男孩偏好,当计划生育政策进行人口限制,不能在有限的数量满足要男孩的愿望时,就会采取种种手段包括遗弃女婴,使性别之间的自然平衡被打破。

我以为性别比失调的根源是性别偏好,而性别偏好背后是性别不平等问题。

在汉族地区或者接受了汉族性别文化地区,都会有强烈的性别偏好。我们在这里要追问的是:为什么会产生这一性别偏好?据调查,多孩生育的92%在农村,而大约70%多孩生育的原因是要男孩。为什么一定要千方百计地要男孩?生育男孩的动机到底是什么?为什么在其他一些民族就没有那么强烈?学者杜江先在山东三个县调查结果是:养儿防老和传宗接代占到69%。辜胜祖在湖北四县的抽样调查是养儿防老为51%,传宗接代为25%,两项合计为76%。而看作生活乐趣和增加劳动力的合计只有24%。值得注意的是,养儿防老是生育男孩的最主要动机,即将男孩在农村是作为老年生活保险的主要投资方式。这自然与农村主要依靠家庭养老而不是社会养老有关,老有所养是一个社会十分现实的问题,家庭养老恐怕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依然是农村的主要养老方式,问题是:家庭养老是怎样变成了儿子养老而不是子女养老?无论从血缘、从亲情来看,儿女都是家庭成员,都可以成为照顾老人生活的主体,为什么一定将女儿从家庭中排斥出去?而仅仅选择了儿子呢?这与父权为核心的男婚女嫁的婚姻制度有着必然的联系。在父权制框架内,男性与女性结婚具有完全不同的意义,男性结婚不需要离开生长的家庭、家族和乡村,抚养的是自己的父母,而女性却要来到男方的家庭和居住的村庄,供养的是丈夫的父母。从夫居的制度安排,使得养女不能养老,养儿才能养老。应当看到,女儿的扶养父母权利是被剥夺的。正是女儿从夫居的制度使得女儿不能养老。这对于依靠家庭养老的农村地区来说,就不仅仅是重男轻女的观念问题,也不是农民素质问题,而成为实实在在的现实生活问题。在我们走访的河南农村,你会切切实实感受到这一点。河南的性别比高达130,那里的女孩似乎天经地义就得从夫居,没有儿子老年父母就是没有人管。

当女儿养老的问题不能解决,只能依靠儿子养老的时候,你说生男生女都一样,而且把这种标语贴满了村寨,农民也会感觉不一样,女孩就得嫁出去吗?就不能养老吗?怎么能跟男孩一样?所以问题在于如何使男孩女孩都能养老,才能解决农村50%以上的男孩偏好。在西藏和少数民族地区也是家庭养老,性别比失衡却没有出现。在那里,无论有多少孩子,都是将长子或长女留下养老,其他孩子长大离家生活。

此外,传宗接代是男孩偏好的另外一个主要动机。李银河认为,在西方国家,只有贵族世家才保留着传宗接代的信念,而在中国,百家姓的每一家似乎都把传宗接代视为义不容辞的重大责任。因此,有的西方学者认为,传宗接代是中国人惟一的宗教信仰。(李银河:《生育与村落文化》文化艺术出版社,第121页)在华夏民族的心目中,绝户是最大的不幸。绝户不仅指的是没有后代,还特指没有儿子。对于中国汉族的家庭来说,女儿是不能传宗接代的,只有男孩才拥有这一特权。似乎,这种看法与女性在人类繁衍中的作用正好相反。女性常常被比作大地比作母亲,只有通过女性的怀孕、生育,才能使家庭、使种族延续下来。可以说举足轻重,怎么却不能传宗接代了呢?为什么如此?这是华夏父权制的另外一项制度安排,即由儿子继承财产、姓氏、声望,哪怕你是公主也不能继承,它的继承方式是父子轴,及按照父亲传递给儿子、儿子传递给孙子继承权力、地位、财产和姓氏的。而女儿是不能继承财产、姓氏和家族声望的。在男性继承制度这一点的设计上,是超越阶级和阶层的。不管女性是贵族还是贫民,都必须遵从男性继承的制度安排。而继承父姓则意味着子女为父亲家庭所有。而女人则是父子轴中的一个生育工具。这种根深蒂固的观念并没有随着教育和城市化过程而销声匿迹,甚至与市场经济相遇重新浮现出来。在蒋介石的奉化老家都有这种按照父系排列的家谱,在这里你会清晰地寻找到蒋家的父系的根,却看不到蒋介石母亲的历史脉络,尽管它是实实在在的历史,但已经在父系制的制度中尘封了。而在许多农村地区,已婚的女儿去世是没有照片留念的,甚至在调查中女儿常常是最后出现的。在蒋介石的故居居然还保留着他姐姐的照片,而照片下端仅用四个字概括其一生的价值:生有二子。在这种制度安排中,男女的价值地位是先天不对等的。男性特别是长子天生向有很多特权,可以继承权力、继承财产、继承家业,女性已经被剥夺了这一切,不许从政,不能从事经营活动,不能接受教育、没有话语权,只有生育孩子的功能。对父权继承制恩格斯有着深刻的认识,恩格斯认为:最初的阶级压迫是同男性对女性奴役同时发生的。父权制建立是妇女最大失败。这种男性继承制度和性别分工制度的建立,在中国华夏公元前841年就建立起来,一直到20世纪30年代才开始在法律上否认。有2800年的历史。比起很多民族都更为完备、更为悠久。它几乎形成了一个精心策划的网状结构,在欧洲国家只有几百年对女性排斥,后来的继承制度是男性优先的原则,在没有男孩的情况下,公主也可以继承王位。法国《萨利克法典》规定遗产无论如何不能传给妇女,后来开始松动,规定在没有儿子的情况下,女儿可以继承遗产。到了公元561-592年之间,贡特拉母王规定了女儿的财产继承权和遗产继承权。而中国长达2700年历史。正因为历史悠久,它往往进入到潜意识,极少被觉察,而且表层的性别平等运动几乎难以触及到它。

所以,性别比失衡的根源是性别不平等问题,性别不平等的表现方式主要有两个方面,其一是强制性的从夫居,导致女儿不能解决为父母养老问题,其二是继承制度的只男不女。这两个方面不能得到解决,男孩偏好就不能彻底改变,就会顽强地存在。这是分析与解决性别比失衡必须要面对和正视的问题。应当看到,我们曾经经历过的男女都一样的时代,很少或几乎没有触及婚居、世系的问题。而它成为实实在在的生活方式,甚至成为一种思维方式。在城市,几乎很少听说大家庭了,但是只要是三代同堂的大多是父子结构,很少与岳父母住在一起,于是婆媳矛盾就成为一个说不完的话题。现在不住在一起的也非常多,而结婚用房大多是男方父母提供的,因为是为了男方家传宗接代。在考虑家庭财产继承时,一般来说,男孩考虑的多,长子更是视为理所当然得到财产,无论城市的姑娘为父母做了多少。在单位分房时期,有2/3的单位分男不分女。男女离婚的理由之一是没有给男方家生一个男孩。

在农村,基于男女价值不同,家庭资源总是优先向男性倾斜。会给男孩更多的教育投入,女孩到了可以打工的年龄就会帮助弟弟挣钱上学。1990年【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显示,不能继续升学的女性中,父母不让上的占36.8%,比男子高8.9个百分点。虽然"家境困难"同样都是父母不让子女继续上学的主要原因,但父母认为女孩上学没用的达9.1%,比男性同一比例高5.6个百分点。儿童健康上女孩比男孩女性低10个点。到1990年代女婴与男婴死亡率出现逆转,女婴死亡率渐渐高过男婴,到2000年女婴死亡率高达为33.72%0,男婴为23.90%0.女婴死亡率比男婴多了10个点。家庭曾经一直被视为温暖的港湾,但是在本质上却是性别等级制的基石。

从夫居与男性继承甚至不自觉地成为一些领导干部制定分配政策的依据。在实际生活中,婚姻的居住地并非千篇一律地"从夫居",也出现了少量的"从妻居",特别是一些经济条件较好的村,妇女结婚后依然留在娘家村生活的人增多。然而,这些妇女常常不能得到村民待遇。比如国家征地时,多数出嫁不出村的妇女及其子女得不到土地补偿费,被打入了另类。广西南宁市郊1200名农村妇女曾联名写信要求解决土地补偿费问题。个别地区责任田、宅基地分配只分男不分女,或"男全女半"现象严重。山东省有的村统一盖商品房,出嫁不出村的妇女必须以2-4倍于当地村民的价格才可以购买,且面积只有其他村民的一半。有的村委会强行注销户口使妇女儿童成为"黑户",造成就业困难,集体上访增加。浙江双流县文兴镇四圣村八社的【村规民约】规定:嫁与非农户者(不论是否在该村居住),从办理结婚手续之日起,就由村里收回承包地,也不能参加本村的经济分配。如果愿意交纳2万元的农业发展资金,才可以享受与村民的同等待遇。大量的村规民约中强迫女性从夫居,不允许结婚女性选择在娘家村落户。

很多地方无子户只允许一个女儿招婿、落户、分田;有子户但儿子在外面工作,女儿招婿上门的,不予落户分田。资阳市委研〔1996〕05号文件明文规定:"妇女结婚后已长期在女方生产、生活的,要尽量说服动员到男方落户划地;经动员仍不去男方落户的,经大多数群众同意允许在户口所在社划地"。而"大多数群众"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几乎无一例外的会加以反对。一些地方也正是手持这柄地方性的"尚方宝剑",有恃无恐地将已婚妇女的户口去掉,承包地收回,导致男到女家落户的男子不能享有与其他村民的同等待遇和权利,生活上和地位上都矮人一头。

随着三十年土地承包不变的政策出台,一些地方相应制定承包方案。湖南浙江等一些地方都曾以减少调整为名,实行"测婚测嫁"的办法,即以一个假设的结婚年龄线来作为测算未婚男女承包土地分额的依据,以至未婚男女承包土地的待遇迥然相异。如浙江乐清县岭底乡南充村规定:19岁以上未婚男性每人分两份地,14-23岁的女性则每人只能分0.5份地,24岁以上的未婚女青年一律不给分地。其理由是未婚男性将来要结婚娶媳妇,因此,可承包土地要按2--3人计算;而未婚女青年早晚要结婚出嫁,分给半份地已经是照顾范围了1。如湖南浏阳地区的一些乡村1998年设计责任田承包方案时规定:年满23岁的女青年要结婚出嫁,完全没有分田资格,一个20岁的男青年可分一个人的田,即分30年的田,预测5年后男青年必然娶妻,26岁可生孩子,可分老婆田25年, 可分儿子田24年,他一人可分79年的田,如果折合30年一亩,20岁的男孩可分2.63亩,23岁的女孩则一分田没有。"测婚测嫁"的做法还是基于男娶女嫁的想法。根据这一模式,妇女还没有结婚就已经失去土地承包权了。

农村妇女离婚或丧偶后,通常面临一种尴尬局面。结婚前,土地是分在娘家,结婚后,土地是分在婆家。一旦离婚或丧偶,婆家村往往会收回分给她的土地(因为村里会以前夫再婚,村里只允许1人落户分地为由),而回到娘家村里也很难保证能分到土地,而且会遭受自家兄弟和村民更多的压力和排斥。离婚后前夫再婚的,对于前妻和后妻,两个人中只允许一个人落户分田;丈夫死亡的,村里只保留其子女户口、土地,而将女方户口取消、收回土地。由此离婚、丧偶的妇女往往不能继续拥有土地和房产,基本的生存难以保障。离婚,对于农村妇女来说,意味着一无所有。

于是,进入一个怪圈,女性越是不能自主选择居住地,越是比男性地位低,人们就会越不愿意要女孩。就会导致性别比失调加剧

三、 遏制性别失衡的建议与对策

从长远目标来看,应当在解决性别不平等上做文章,触及并根本改变根深蒂固的居制、世系、继承制度。从夫居转向夫妻双居制,强化父母双系制,男女平等继承权。使男女具有同等的价值与尊严。对此,不能将居制、世系、继承仅仅看作民间习俗而听之任之,而是看作关系到性别与人口是否可以均衡发展的大事,看作能否切实维护两性具有平等的权利,看作是否维护宪法的尊严。男女平等不应当是一句口号,一种宣言,而应当成为一种思维方式,一种价值判断,一种生活方式。男女权利平等应当体现在所有的领域及各个方面。

有人会说,这太难了。上千年形成的习惯太难改变了。问题在于:我们面对性别比失衡的问题,没有选择,没有退路。我们面对的现实是没有时间等待,性别比失衡要在五年之内控制,否则,社会就会用另一种方式纠正男女不平等带来的后果,人们会付出更为巨大的代价。

许多比性别比失衡更为严重的问题,比如计划生育,在1980年代被视为天下第一难的问题,政府已经做了,首要的问题是,敢不敢面对它和挑战它?在这里,宣传与倡导父母双系制是当务之急。要使更多的人懂得为什么不能强制性的从夫居的理由,为什么要尊重双方的约定的意义,从而使人们从定型的思维模式中跳出来,过一种更为理性的人性化的生活。我们的一些政策特别是改变习俗的政策常常会遇到强大的抵触,往往是人们不明白为什么要这样,这样会有什么好处。往往是按照传统不假思索地办事。当人们知道还有其他选择,而且这些选择能够使自己心情舒畅,就会改变态度成为政策的拥护者。

从即时目标来看,应当纠正对于从妻居的歧视和种种限制。使从夫居与从妻居得到同等的待遇与资源、权利。废除一切剥夺妇女权利的土政策,如有儿有女,女儿必须嫁出去。女孩没有宅基地,只有男孩有。女儿一旦结婚即便住在娘家也收回宅基地和土地。任何与妇女保障法相冲突的土政策要取消。应当看到,妇女享有法定的继承权,却没有实际的继承权。根深蒂固的男性继承文化使得家庭或集体剥夺女性的资源和权利成为自然而然的事情,而女性为自己的合法权利争取困难重重。为了防止女性权利的流失,防治以家庭的名义对女性利益的剥夺。建议,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土地分配时,明确每个家庭成员的土地使用权,孩子成年时签字,不经本人同意不能自动转让其他家庭成员,本人具有转让权、承包权。

为了纠正几千年的婚姻习俗,要向从妻居的家庭倾斜。陕西略阳县在婚姻新风进万家的活动中,政府鼓励或对招婿采取优惠政策。通过利益引导的方式调整习俗,建立新的婚俗。略阳为了鼓励男到女家,采取措施如优先为上门女婿入户,优先调拨承包地,优先解决宅基地,优先审批建材木料,优先安排到乡镇企业务工,现象享受移民搬迁,优先安排扶贫基金和贷款。全县1998年男到女家落户的达到1.85万家,占总户数的32.5%。该县的性别比低于整个陕西省13个点。

加强法律的惩处功能,任何国家在新制度的建立过程中都会遇到阻力,有些阻力依靠说服是不行的,此时要依靠法律的强制力量和威慑力。一旦村委会侵犯妇女土地权,村民就有通过法院依法解决的权利,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最高法院应当废止不受理妇女土地问题的司法解释。

从长期目标来看,制定物权法,对于物权作出明确规定。财产权利大多与此有关,基本的财产权利和税收规定是人大不可让渡的权利,关系到每个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对此应当有规定、有程序、有办法。不能将此权力下放,从而使男权文化可以堂而皇之掌握分配大权。

加强性别比失调的综合治理。分析性别比失调的原因,可以发现一个很有趣的因果链,性别比失调的果是计生工作的管辖范围,而性别不平等的因却远远超出了计生委的工作领域。推进性别平等是谁的责任?对此,往往有一个认识上的误区:人们最容易想到的是妇联,似乎妇女应当承担解决性别平等的责任。其实,妇联作为群团组织都不具备决策的功能,充当的角色只能是妇女利益代言人的角色,不能直接维护妇女权益。要切实保障妇女的各种权益,要政府部门采取切实的措施,涉及到农村土地宅基地分配,需要乡镇政府以及村委会依法和政策的公平性制定规则进行公平的分配,而出现村委会侵犯妇女权益的案件,上级主管单位责成村委会改正,或依靠法院依法判定村委会违法并强制改正。为什么我国男女平等写进宪法那么多年,而妇女侵权屡屡发生?为什么1980年代婚姻法就写了男女结婚双方根据约定选择居住地,而农村妇女被迫只能从夫居?就是因为我们政府部门缺少推进性别平等的机制,往往将性别平等排斥在工作以外,缺乏一套针对性别偏见的政策程序,更没有在决策层将性别平等考虑进去。

要解决性别比失调的难题,涉及到民政部门、农业土地、宅基地分配,涉及到各个县镇村政府。形成一个多部门的责任主体。他们在从事工作的同时,还要承担起推进性别平等的责任,使女性并不因为结婚离婚而丧失利益。推进性别平等就成为政府各个部门的责任。这就是所谓的社会性别机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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