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进行艾滋病政策社会性别分析的意义
(一)艾滋病及其与性别的联系
艾滋病是一种严重危害人类生命健康和社会经济发展的传染性疾病,与性别呈现下列三方面的联系。首先,艾滋病感染率存在着性别差异,而且女性的感染速度高于男性。通过按照性别、阶层、年龄、城乡等对艾滋病患者 和携带者的统计,我们不仅可以掌握艾滋病患者的总数,而且可以掌握不同阶层、性别、年龄的人数所占的比例,掌握他们的死亡率、感染率、就医率,发现在艾滋病流行过程中哪些阶层、性别比例增加了,哪些阶层、性别的比例减少了,从而发现艾滋病的流行规律和发展趋势。从90年代后期以来,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对于艾滋病患者和携带者开始进行分性别和年龄的统计,就是将艾滋病与性别联系起来的例证。有关艾滋病的性别统计显示,1996年世界上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女性占42%,2000年女性达到47%,2001年女性达到48%。有些国家艾滋病更为严重,据一项调查显示,津巴布韦537名HIV呈阳性的青少年男女的比例是1:3,艾滋病在妇女中的流行速度快于男性,不难看到艾滋病传播过程,妇女将会成为艾滋病流行的重灾区。
第二,艾滋病患者的死亡率与发病率也存在着性别差异。在2000年的全球分性别分年龄的艾滋病统计中,出现了耐人深思的现象:从死亡率来看,儿童为20%,男子为39%,妇女为41% ,妇女的死亡率最高。按照艾滋病流行的规律,在艾滋病流行的初期,当人们开始死于艾滋病时,艾滋病病毒的感染人数已经非常高了。由此推论,妇女的感染率应当高于男性。然而,事实呈现出来的数字正好相反,从世界范围来看,2003年的感染人数比例男性却高于女性,男性为51%,妇女为47%。何以出现这种与推论相反的现象?问题的复杂性在于妇女缺乏资源和财力,妇女感染艾滋病之后,更缺少条件和可能去医院进行检测和治疗,相比较而言,男性感染艾滋病病毒,就医的可能性更大。从中国大陆90年代的各个省的哨点监测来看,呈现出来的特点--男性多(占70%以上)、已婚的多、本市户口的多--也说明了这一点。而感染者的统计是根据医院提供的,只有到医院去看病,才会被注册登记。由于妇女资源的匮乏去医院的人数少于男性,自然,事实上已经存在的情况难以在官方的统计中显示出来。所以在医疗统计的资料中妇女的感染人数更容易被隐性化,一部分妇女更容易成为治疗艾滋病过程中被遗忘的群体。而性别分析则是将被遗忘的弱势群体突现出来。
再者,两性不平等的性行为加剧了艾滋病的传播。艾滋病的传播渠道有三种,性行为是艾滋病传播的主要渠道之一,这种特殊的传播方式使得艾滋病与一些特殊的边缘人群发生了紧密的联系如同性恋和性交易群体,与两性的性关系发生了密切的联系如夫妻、异性性伴侣、性服务小姐和买性男人(通常称为嫖娼者)。在隐蔽的性关系中,不同性别的权力关系往往是不平等的,某一性别拥有更多的资源和较高社会地位,另一性别拥有更少的资源和较低的社会地位。拥有较高地位和资源的一方往往拥有更多的自主权和决定权,决定在什么地方、以什么方式、是否进行性行为,而具有较低社会地位的一方往往不掌握进行性活动的主动权(有关性别权力关系将在政策分析部分专章论述)。即便他/她们掌握艾滋病的预防知识,也无法在不平等的权力关系中进行自我预防,更容易成为艾滋病的感染者和受害者,使得艾滋病向弱势人群传播和泛滥。如何维护弱势人群的性权力,犹如是否可以在洪水到来之前筑起一道大堤,关系到是否可以有效地遏制艾滋病的传播和蔓延。
因此,我们关注艾滋病防治中的性别差异和权力关系,关注艾滋病政策的性别分析,并力图倡导将社会性别意识纳入艾滋病防治政策当中去。在艾滋病政策分析中,我们将引用社会性别分析范畴,从艾滋病防治中的性别差异入手,分析导致这些差异的种种文化和社会的原因,揭示男女两性在资源、权力、责任、分配中的不平等关系,以及对于艾滋病传播带来的不同作用和影响,从而将性别视角引入艾滋病防治政策之中。
(二)进行艾滋病政策性别分析的意义
有利于充分认识艾滋病的流行规律,扭转艾滋病的流行趋势。
研究发现,自从1981年发现第一例艾滋病患者以来的23年中,艾滋病除呈现出下列三项流行规律外,即:1)从发达国家流向发展中国家。2)从(相对)富裕人群流向(相对)贫困人群。3)从城市流向农村,还呈现出第四种规律:从男性流向女性。根据研究资料表明,艾滋病首先是在男同性恋中发现的,然后,通过性路、血路和毒路向妇女群体扩散开来,早先各国的艾滋病性别比例都呈现出非常明显的男高女低的特征,随着时间的推移,男女的性别比例在不断地缩小。在法国1985年艾滋病感染者中只有12%是妇女,10年之后妇女发展到20%。西班牙1985年7%是妇女,1995年为19%。巴西1984年妇女是1%,到了1994年妇女占到1/4。2005年,在世界范围内,男女艾滋病感染人数达到1:1。
当前,对于国家、阶层和城乡,决策者在一定程度上已经意识到了,而对于性别差异的变化导致的艾滋病的流行却极少意识,可以说对于艾滋病流行规律的认识是不充分的。
在艾滋病出现的前十多年,决策者更多地将艾滋病的流行视为公共卫生问题,仅仅从医学的角度与高危行为人群、与三种传播渠道相联系,而未曾觉察到还是一个社会问题,同时是一个社会性别问题,极少关注艾滋病与弱势群体、权力结构之间的深层联系。直到90年代后期,国际社会关注到:艾滋病也是一个社会问题,是社会性别问题,弱势群体特别是妇女缺乏权力,与艾滋病泛滥之间存在着渊源关系。妇女患病比例的上升,影响的不仅仅是妇女自身,还有儿童,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艾滋病在世界各国的传播速度,关系到大量的死亡人数。
图表1
2001年成人艾滋病感染者中妇女所占的比例及不同地区的艾滋病感染者的比例(单位:%)
--资料来源: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2001艾滋病流行进展
数据表明,北美和西欧是艾滋病感染比例的低区域,而次撒哈拉和南亚东南亚是艾滋病感染的高区域,两个高低区域进行比较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在艾滋病感染率最低的北美(2.7%)和西欧(1.4%),妇女的感染率也比较最低(在25%以下),在感染率最高的次撒哈拉(占全球70%,异性性传播为主),妇女的感染率最高(已超过55%),南亚东南亚的感染率位居第二(占15.2%,以异性传播为主)妇女的感染率也位居第二。可见,从总体来看,妇女感染比例的高低与艾滋病的泛滥有着深厚的渊源关系。在某种程度上,可以看出妇女感染率的大幅度增高,艾滋病的流行速度就会更快地扩展和泛滥。反过来说,如果能够有效地遏制妇女比例的大度提高,就会使艾滋病的流行趋势得到有效的控制。
中国也不例外,妇女艾滋病病例上升速度与全国艾滋病的传播速度存在着正相关关系。
在80年代末期,我国的艾滋病感染者的男女比例为8:11。
截止2000年底,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不包括台湾、香港和澳门)累计报告艾滋病感染者22517例,其中艾滋病患者880例,496死亡病例(不分性别统计)。在艾滋病感染者中,已确定的女性感染者3681例,约占感染总数的16.3%,男女比例为6:1。在艾滋病患者病例中,已确定的女性有128例,约占艾滋病病例总数的14.5%,男女比约为6.9:12。
到2001年6月底,男女比例则缩小为5:1,感染者主要分布在农村,男女比例为5.2:13。仅2000年一年新感染的艾滋病人群中,男性为4134例,女性为1008例,男女比例为4.1:1.在报告的233例艾滋病病例中,男性为169例,女性为57例,男女比预防和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比例为3:14.女性的感染率和患病率都在迅速增加,与此同时,我国的艾滋病发展阶段已经从1985年的传入期经过散播期、增长期进入快速增长期。1985年我国刚刚发现了第一例进入中国的阿根廷艾滋病患者,到1995年已在全国20多个省市自治区报告在供血员中发现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到了2000年专家估计已有100万艾滋病感染者。艾滋病的传播速度迅速加快,卫生部疾控司官员孙新华说,2001年报告发现的感染病例数比2000年增加了至少40%。31个省份艾滋病感染累计报告人数较上年增加36.5%1。
有意识地监测艾滋病中的性别比例,采取有效的政策措施及时控制性别比例的接近和倒置,应当成为控制我国艾滋病流行趋势的重要举措之一。
二 关于艾滋病政策法规的社会性别分析
从1985年我国发现首例艾滋病患者,卫生部就向国务院递交了《加强监测、严防艾滋病传入的报告》,可以视为艾滋病防治政策的开端。此后,于1987年,国务院批准卫生部等7个部委联合发布的《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1999年卫生部颁发了《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管理意见》等一系列法规。并于1990年以来,分别制定了预防和控制艾滋病的中长期规划。全国13个重点省市自治区也颁布了地方性规划、艾滋病监测管理规定。形成了一套有关防治艾滋病的政策法规。可以视为直接涉及艾滋病的政策法规。此外,还有与艾滋病防治间接相关的政策法规,如打击黄赌毒的规定。我们将这些政策法规作为分析的蓝本。本项目查阅了17篇直接涉及有关艾滋病的法律规章,与艾滋病间接相关的(如打击黄赌毒)法律规章236篇。
(一)统计、性别统计及性别视角
我国艾滋病政策从1987年已经注意到监测的意义,从90年代以来建立了分布在全国不同地区的国家级艾滋病监测哨点,2002年在原有基础上已增至158个。哨点监测每年开展两轮,每个哨点采集400人份血清。尽管如此,2001年对31个省份的101个艾滋病哨点,在两轮检测中进行HIV血清检测的人数,仅有5.2万人。这5.2万人包括性病患者、吸毒人群、暗娼及长途运输司机。而忽视了对卖血人群感染艾滋病进行监测。
1、哨点检测中忽略了对卖血人群感染艾滋病情况的性别统计
2002年在158个哨点检测中,主要是两类人群,一类是吸毒人群,一类是性交易人群。然而,在80年代中期某些农村地区为了发展经济而卖血,引发大面积感染艾滋病病毒,是艾滋病传播中另外一项主要的通道。但在卖血农民的比例有多少?感染的人数有多少?感染率有多高?男女感染的比例是多少?目前尚未有宏观的确切的统计数字。我们在2002年11月在河南进行的小型抽样调查,也许可以提供一些参考。调查发现:
艾滋病村的卖血人数多。下至十七八岁,上至六十多的村民中,男女绝大多数都卖过血,比例高达60.64%。从1980年代开始到现在,男性农民卖血(平均每人)300-500次的数量最多,而女性农民卖血(平均每人)50次以内的最多,男子卖血的次数高于妇女。而在男性当中20岁左右的未婚年轻人卖血次数少于35-45岁的中壮年,中壮年的卖血次数最高,常常达几百次之多,最多高达500-1000次左右。就是说,中壮年男子是卖血的主力。何以产生性别的和年龄的差异?与这里的性别角色与家庭角色密切相关。在调查中我们发现:在这里无论是姑娘还是小伙,都要外出打工,然后把钱寄回家。一旦结婚成家,有了孩子妇女就出不去了,要抚养孩子、照顾老人、操持家务、喂养牲口、下地干活;男人们农忙的时候回家收割,然后继续外出打工,养家糊口,是家庭经济来源的主要提供者。男主外女主内依然是农村主要的性别分工模式,中壮年男子就成为经济上的主要创收者。而卖血就成为男性挣钱的主要方式之一。
由艾滋病潜伏期进入艾滋病高发期,从90年代初期到2002年底,这个小小的自然村已有29人被艾滋病夺去了生命,其中有14个男子和15个女性,占全村总人口的3.74%,从性别比例来看,男性有14个占48.3%,女性是15个占51.7%。艾滋病村的性别比例已经超过了国际社会2001年女性48%的比率,进入性别比率发展的第三个阶段--女性感染率和死亡率高于男性,女性成为艾滋病流行的重灾区。
图表2:
某艾滋病村死亡人数的分性别统计(单位:%)
目前该自然村死亡率呈不断上升趋势,以下是1998年至2002年该村总死亡率曲线图:
图表3:
某艾滋病村总死亡率统计(1996年-2002年)
艾滋病死亡率呈现为快速增长的势头,以1996年为基数,两年之后就翻了三倍,2002年翻了六倍,该村男性死于艾滋病的平均年龄为41.85岁,女性为35.66岁。这将使人类发展的基本指标-人均寿命在艾滋病村大大降低。与我国2001年人均寿命相比,男性平均降低了27岁,女性降低了38岁。
非法采血导致艾滋病大面积感染的事件不只是发生在河南。卫生部资料显示,山西省从2001-2003年以来发现的134名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中,只有2例是通过不洁性行为感染,有132人是通过血液感染。这132例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全部都是有偿供血者。鉴于我国农村由于卖血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严重性,以及大量的流动人群可能形成艾滋病病毒扩散的桥梁人群。应当在全国卖血染病较严重的地区增加对卖血人群感染艾滋病状况、以及对人员流动走向的监测。
对于卖血人群的监测统计,也许会使持有家丑不可外扬的人感到难堪,甚至担心影响政府和国家的形象,但是如果对此秘而不宣,讳莫如深,隐瞒疫情,对人的生命置若罔闻,从长远来看,会极大地损害政府的公众信誉和国际形象,会导致艾滋病扩散的另一股暗流,会对人民的生命财产和其他社会领域带来更大的危害。对于决策者来说,两害相权取其轻。
我国2003年经历的SARS战役所采取的信息公开的做法,是有效控制SARS传播的重要手段之一。当将SARS的数字和信息公之于众的时候,得到了公众的理解和关注,非但没有降低政府的威望,反而提升了政府的公信度。SARS留给我们的启示之一是:将人民的生命放在第一位,敢于将疫情公之于众,才能真正控制疫情。艾滋病同样作为一项传染性疾病,也需要借鉴SARS的成功经验。
2、 地方统计与国家宏观统计中性别视角的分离
艾滋病防治规划可以分为国家一级和地方一级两部分,在地方一级的艾滋病防治战略规划中,有的地区已经将性别作为一个重要的参数列入其中了。
以2002年《四川省艾滋病防治战略规划》为例,在描写四川省艾滋病流行情况时,列入了年龄、职业、民族、性别等多种要素:年龄分布以青年(15-30岁)最多,占68.30%;职业上以农民最多,占66.89%;民族分布以彝族最多,占53.86%;男女之比为6.4:1.而且,性别比较意识还渗透到青少年性行为及性观念的分析之中,该规划比较自觉地切入性别视角来观察性行为及性观念。
云南的《艾滋病防治战略规划》是性别视角体现得最为充分的规划了,记录了从1999年以来该省HIV感染者中男女比例的逐年变化:1990年为40:1,1992年19:1,1993年11:1,1994年11:1,1995年9:1,1996年6:1,1997年4:1,1998年3:1,1999年6:1,2000年6:1。类似云南的这种对于艾滋病感染者的分性别统计在我国整个地方规划统计数据中只占到40%。
当艾滋病人群的统计数据从地方进入到国家宏观政策规划层面之后,我们却极少发现艾滋病感染者与患者的分性别统计。在国家一级的宏观政策中,只是笼统地提艾滋病感染者、艾滋病人、艾滋病病毒携带者,在这里根本看不到有多少男性携带HIV、多少女性携带HIV,多少男性感染者、多少女性感染者,多少男性死于艾滋病,多少女性死于艾滋病。缺乏基本的分性别数据资料。
1995年我国《关于加强预防和控制艾滋病工作的意见》提到:
1994年底,全国共报告发现HIV抗体阳性1774例,531例感染者,约占十年累计数的30%。1998年《中国预防和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提到:我国自1985年6月发现第一例艾滋病病人到1998年6月,31个省市自治区已报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10676例,其中艾滋病人301例,死亡174例。从这些数据中,很难发现分性别的统计数据,对于我国究竟有多少男女艾滋病患者、感染者和死亡者,这些年来性别比例有何变化,一直是"不识庐山真面目"的黑箱。
也许哨点监测的人员会说,在监测指标当中"性别"是一项必不可少的指标,每每这方面的数字都要统计出来。不错,在监测的指标中的确如此。问题在于性别监测指标在由微观走向宏观的过程中,特别是进入中长期规划时,在不同监测指标的比较筛选中,变得不那么重要了,以致完全遗失了。
地方统计与国家统计中性别视角的分离至少表明两点:第一,建立分性别的监测指标,在现有的检测手段中是可以做到的,而且,在地方统计中它已经成为监测的要素之一。第二,从地方统计走向国家宏观统计的过程中,性别要素开始遗漏。何以至此?这与宏观决策者的认识角度和主体选择有关,当对多种要素的统计信息进行取舍的时候,宏观政策决策者更多地从医学的角度来看待艾滋病,较少从社会分层和性别分层的角度来看待艾滋病。在筛选地方提供的统计信息的时候,更为突出了与医学直接相关的数据,比如患者、感染者、死亡率,而忽略了与医学间接相关的数据,比如阶层、年龄和性别。由此导致宏观性别统计的缺失。
对于性别指标的轻视和忽略,是统计规划中另外一个不得不引起统计部门和决策者重视的问题。而且,在宏观规划中关注不同性别、不同阶层、不同年龄的艾滋病感染者、患者和死亡者数据,已经成为国际社会预测艾滋病发展趋势的依据之一。从1998年以来,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即第一个由于疾病建立的国际机构,在《世界艾滋病流行状况(1998年)》中,将全球艾滋病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死亡者进行分性别、分年龄统计:
图表4:
1998年全球艾滋病的分性别分年龄的数据统计(单位:万人)
成人(妇女) 儿童(<15岁) 总数
1998年新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人数 520(210) 59 579
现存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数量 3220(1380) 120 3340
1998年因艾滋病死亡的人数 200(90) 51 251
艾滋病流行以来因艾滋病死亡总人数 1070(470) 320 1390
重视统计中的性别指标并反映到宏观规划之中,将意味着我国的艾滋病统计与世界接轨。
3、 性别统计与其它要素(如年龄、职业、阶层和地域)的统计应当交叉进行
在现实生活中,各种统计要素往往是交叉的,对于任何一类群体都有多种要素,而不是单一的要素。注意到统计中的多种因素包括性别要素,可以获得更为丰富的艾滋病数据。这样,政策的制定才会有针对性。比如,当统计吸毒人群时,不仅统计性别、还要有年龄、职业、文化程度、民族等,而且还应注意统计性别与职业、与年龄、与文化等相关联的数据。我们在进行吸毒人群与艾滋病传播风险的调查时,首先注意了分性别统计,同时还注意考察不同性别的职业、文化和年龄。
男性中吸毒者比例比女性中吸毒者比例高3.2个百分点,而青年女性吸毒的高危状态,具有低龄化趋势的特征。这是吸毒男女的年龄分布 :
图表5:
我国广西吸毒男女的年龄分布情况
年龄段 14-25岁 26-35岁 36-48岁
所有吸毒者中各年龄段的分布比例 21% 51% 28%
男性吸毒者中的年龄段分布比例 13.3% 45.1% 41.6%
女性吸毒者中的年龄段分布比例 28% 56% 16%
从访谈的情况看,15位女性戒毒者 染上吸毒,几乎都是在青春期。
× 吸毒者受教育程度普遍较低,接受高等教育女性吸毒比例并不高。在调阅戒毒所700多份戒毒者的病历档案时,发现在180多名女性戒毒者中,有大专以上学历者3人,均为女性。
×无业者和私营、个体从业者或私营业主沾染毒品的比重相对较大,其次是工人和农民,也占一定的比例。专业技术人员和一般职员染上毒品的人正逐渐增多。其中,无职业的男女吸毒人员比例最大;职业是一般职员的女性比男性高4个百分点;街道居民的女性也比男性高2个百分点。吸毒女性的收入比男性低。
×女性吸毒者选择同居比男性高22个百分点,据对15名女性吸毒者的访谈调查了解,女性吸毒者更多的是选择与男性吸毒者和个体工商业者或私营企业主同居。女性吸毒者大都由男友提供资助或"陪男人得的",形成"卖性养吸"的格局。吸毒导致双方负债累累,家庭内部矛盾重重,甚至导致家庭解体。调查显示,男性离异主要是男性吸毒者屡教不改,配偶无望而离异,女性吸毒者离异一般是双方都是吸毒者,原来创下的家业吸光了,只好离异,女性靠做性服务维持。
在吸毒人群调查中凸现的问题是:女性吸毒与卖淫的交融,在无保护的情况下,女性感染艾滋病的风险比男性更大。
在某些传染性疾病中,性别统计与其它要素(如年龄、职业、阶层和地域)的统计交叉进行,其效果就是用复杂的事实说话,将疾病传染中的某些人群凸现出来,以便对有较高危险的人群采取针对性措施。例如,此次的SARS通过感染率、死亡率和出院率的分职业统计、表明医护人员是SARS疫情的高感染人群。所以,在预防SARS减少感染中,医护人员成为重点人群。将医护人员的感染率降到零,就是非常有针对性的措施。需要指出的是,在这里职业的分性别统计被忽略了。我们知道,战斗在第一线的医生女性占有相当的比例,而护士几乎全部是女性。如果在医护人员的统计中加入性别指标,一定可以清晰地呈现出一幅生动的画面:在第一线战斗的女性医护人员是抗击SARS的主力,当她们夜以继日地工作在第一线的时候,她们的性别角色所形成的性别问题采取哪些办法才能有效地解决?
(二)在政策中增加性别分析与性别措施
在我国的艾滋病政策规划中很少见到性别分析和性别规划,即便在那些已经纳入性别统计的地方规划中,也缺乏性别分析和性别规划。较为常见的分析有艾滋病状况的分析、国际上发展状况的分析,艾滋病蔓延的经济后果分析、社会负担分析等等。谈到规划和措施,也常常没有性别敏感。
例如,《中国预防和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1998-2010年)》指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把学校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列入工作计划,明确工作目标……对大中学生进行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及性知识、性道德和法制观念的教育。无疑,这是非常必要的,可以帮助青少年了解性生活的含义,懂得如何在性生活中如何预防艾滋病感染。但是要进行性教育需要考虑两方面的问题:
第一,清除保守的性观念。在我们的性禁忌文化中,性是只能做不能谈的问题。对性的问题不能启齿,是许多学校特别是农村学校以及家长最常见的教育态度。我们对性服务女性的调查数据显示,父母性观念保守、对女孩子不管不问的占99%。在性服务小姐的调查中发现,看过声像、画、及文字读物的占98%。贩黄制黄的不法商人用最肮脏的声像、极度的形式败坏了他们的胃口,教会了新一代青少年无美感、无道德、鼓励纵欲的性趣味,把他们往错误的路上引导。在调查中发现,部分性服务小姐在性问题上显得既保守且无知,无美感且无道德感的态度,和她们早期接受的性教育不无关系。
有研究显示,一些经济发达国家新增青少年艾滋病毒感染者人数在显著上升。美国科学家说,青少年感染者将成为美国今后艾滋病毒携带者的主体,因为人们在这一年龄段刚刚开始高危行为(无保护的性接触、吸毒等)。目前的统计表明,在青少年艾滋病毒携带者中,男性和女性基本各占一半,约有一半携带者是通过性行为感染的。
从防治艾滋病角度看,正确的青少年性教育更是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全社会都应将预防青少年感染艾滋病毒提到议事日程上来。
第二,男女青少年对于性的看法、需求的不同,需要采取有针对性的性教育。
一般说来,传统的性别文化对于男女在性活动中扮演的角色有不同的要求,通常认为男性要主动富于进攻性,而且视为拥有男子气;女性在性行为中应当扮演被动角色,温顺服从。因此,在性活动中,男性与女性的权力关系往往是不平等的。因此,在现代的性教育中应当包括:男女之间相互尊重、平等相处的教育,阐述强迫女性的性行为不是男子气概的表现,而是对女性性权利的侵犯。
此外,性行为对男女青少年会产生不同的结果。拉丁美洲的研究者指出:几乎没有男性青少年会因性行为有关的健康问题需要住院。而女性则不然,她们承受着一系列危险:担心妊娠、怀孕、决定是否作流产、并实施流产。因此,男性更不会考虑性行为的后果,女性则不得不更加担心性行为的后果。这就要求在性教育中,在介绍性知识的同时,还要提升男生的责任心,进行要对自己的性行为负责的教育。
从90年代后期,国际社会开始在艾滋病的公共政策中纳入性别视角的经验可以给我国的艾滋病政策如何引入性别意识一些启示。
艾滋病起源于1981年,在长达17年的时间里,决策者极少关注性别问题与艾滋病之间的联系,直到1997年情况开始有所转变,1997年是1995年第四次世界妇女会议提出性别意识主流化的第二年,世界银行政策研究报告《正视艾滋病:战胜这场全球流行病的公共政策重点》在艾滋病与发展一节中,赞成这种理论---艾滋病传播的原因之一是贫困和男女不平等导致的:因为一个绝对贫困的或比男子贫困的妇女要让她的性伙伴不与她发生性关系,或者要让他使用避孕套或采取其他措施,使她不感染上艾滋病,那将是比较困难的事。贫困还可能是男子没有财力结婚,使他离家去找工作,这样他就更容易与多个性伙伴发生轻率的性关系。这可以视为社会性别分析在艾滋病政策制定中的体现。
紧接着,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在《世界艾滋病流行状况(1998年)》中,将全球艾滋病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死亡者进行分性别、分年龄统计。至此,几乎每年的艾滋病流行报告,都会将性别作为一个必不可缺的指标。而且,性别与权利是结合在一起的。但是,社会性别权利对于遏制艾滋病的重要意义依然未能充分地展开,并引起国际社会足够的重视。为了督促国际社会将艾滋病与社会性别联系起来,2001年联合国妇女发展基金会撰写了里程碑式的手册《扭转艾滋病流行态势》,力促政府和国家艾滋病委员会从社会性别及人权角度理解和采取措施应对全球盛行的艾滋病。在全球妇女组织的共同推进中,2001年6月联合国大会第26届特别会议形成了正式文件,各国元首向全世界做出了庄严承诺,其中多处论及性别权利问题。如:
4.严重关切地注意到,艾滋病病毒/艾滋病的蔓延影响到所有人,不论贫富,不分年龄、性别或种族,还注意到发展中国家受到影响最严重的妇女、青年和儿童,尤其是女童最容易受到伤害;
14.强调男女平等和赋予妇女权利是减低妇女和女童感染艾滋病病毒/艾滋病的易受伤害性的基本要素;
61.到2005年,确保拟定并加速增强妇女权利,促进和保护妇女充分享有所有人权并减少她们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国家战略,办法是通过消除一切对妇女和女孩的一切形式的暴力,包括有害的传统和习惯做法及其它形式的性暴力、虐待和强奸、殴打和贩卖妇女和女孩等。
2001年各国元首做出的有关艾滋病的承诺,可以视为社会性别意识纳入预防和控制艾滋病政策中的开端。将人权、社会性别作为人类战胜艾滋病、维护人类生命安全的工具和武器,这一意味深长的思路,使决策者对艾滋病的理解不拘泥于单纯的医学视角,而走向更为广阔的社会学领域,通过对于人类艾滋病与人类权利关系的深刻理解,不断找到最终战胜艾滋病的武器。
应当看到,历史上任何一次大面积爆发的战争或瘟疫,首先祸及的就是普通民众、社会弱势群体;是那些脆弱的、缺少自我保护能力的穷人、妇女和儿童。妇女不仅对艾滋病病毒感染具有生物脆弱性,而且还还具有社会脆弱性。在许多国家包括我国,妇女至今未能获得与男性平等的社会地位,男女行为模式上的差别限制了她们了解艾滋病的机会,损害了她们处理艾滋病病毒感染造成的后果的能力。
提高脆弱人群包括妇女的社会和法律地位,增加她们了解艾滋病的知识,预防艾滋病感染,提高她们处理艾滋病问题的能力,应当成为防治艾滋病规划中的一项重要工程。
(三)对同性恋的排斥与我国预防控制艾滋病目标相抵触
《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1-2005)》提出控制艾滋病的目标:
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遏制艾滋病性病疫情快速上升的势头,降低艾滋病性病发病率。到2005年底,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性病发病人数年增长幅度控制在10%以内;将艾滋病病毒经临床输血传播的平均水平降低到1/10万以下。其中,在艾滋病高发地区,控制在1/万-1/5万以下。
作为艾滋病的防治工作,比起刚刚过去的SARS不同的是,后者更多的是比较单纯的公共卫生问题,与人们的伦理观念不发生联系。对于SARS患者,人们担心的仅仅是不要感染,了解预防的知识,进行自我保护。而前者就不仅仅是公共卫生问题,还是一个社会问题,它与人们的伦理价值发生联系,它的传播途径与一些特殊的群体发生了联系。比如,同性恋特别是男同性恋,是艾滋病感染最早的群体。由于,对于这一群体性取向的社会集体性排斥,使艾滋病防治工作遇到SARS预防工作所不曾有的障碍,在同性恋中宣传艾滋病知识并进行干预活动困难重重。(这段也是引用的资料吗?不是)
据专家估计 ,我国有男同性恋者(含男双性恋者)约1800万人,其中800万人居住在城市或由农村迁徙流动进入城市。在专家三次调查中发现:男同性恋者中分别有2.5%、4.2%和5.4%已感染艾滋病病毒。2001年另一项对某直辖市男同性恋者的检测发现,在该市居住超过5年者中约10%已感染,平均感染率为4%-5%.而2001年对东北某省会一酒吧中男同性爱者的检查发现,1.3%的人已感染8。以上数据提示艾滋病毒正在男同性爱人群中高速传播。鉴于男同性恋者是感染艾滋病病毒的高危行为人群,我国艾滋病规划法规中,从1990年已经注意到这一群体。
"根据目前所掌握的国内情况和其他国家的经验,开展重点工作的人群是:
---性病门诊病人;
---暗娼及其性伴
---静脉吸毒者;
---同性恋者;
---HIV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
当时,在这一规划中,对同性恋缺乏认识,甚至看作非法行为"同性恋在中国是不合法的,但在中国确实存在。"
规划中的这一看法缺乏法律事实依据。我国不存在对于成年人之间自愿、私下性行为的刑事化问题,即没有对同性恋治罪的法律,应该说同性恋是不违法的。对于同性恋和"鸡奸"的规范性文件很少,1957年4月29日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一个简短的关于成年人自愿"鸡奸"的司法解释(法研字7929号),认为这种行为在法律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以不办罪为宜。我国1997年10月1日出台的新刑法,主张罪行法定原则,不允许类推,取消了在类推制度下功能强大的"流氓罪"。这是一个较之其它保留"鸡奸法"即对同性恋予以处罚的国家更科学和文明之处。
然而,不违法并不意味着社会对同性恋的包容和接纳。在我国绝大多数人对于同性恋采取的是排斥和憎恨的态度,2002年10月21日,法制日报社以整版篇幅报告了河南一女同性爱者被害一案。这是我国首例因对同性爱性取向极度憎恨,导致亲友顾凶手杀害同性爱的恶性刑事案件。在我国同性恋的生存环境相当艰难,以致于同性恋者绝大多数不敢公开自己的真实身份。对于同性恋进行排斥和打压,从根源来看,与我国的传统文化十分强大、性取向方面往往将"男大当婚、女大当嫁"作为唯一选择的文化有关,从而对任何其它的性取向都视为变态,视为"不积极、不健康"的性道德性观念,而且,这种态度和看法也自然而然地带到预防和控制艾滋病的规划之中。
我国规划曾经认定同性恋是一种违法行为,而对于一切在法定婚姻以外的性行为(比如同性恋、婚外性行为、婚前性行为)归为"性乱史",视为不健康不积极的性行为,提出"在广泛宣传AIDS、性病基本预防知识的同时,进行积极健康的恋爱、婚姻、家庭观念和性道德、性健康教育"
主流社会对同性恋的道德谴责和排斥,结果是与预防控制艾滋病目标相抵触,这恐怕是决策者始料不及的:
第一,艾滋病知识的宣传面临困难。在我国的预防和控制艾滋病政策和规划中,十分注重宣传教育,增加人们的自我保护能力。在至今尚无艾滋病疫苗的情况下,做好预防使更多的人不感染艾滋病病毒,就是最好的疫苗。而其他国家的经验表明:有针对性的宣传和干预,效果要更好。当宣传的对象无法获得相关的信息,就可能使艾滋病病毒在无知中扩散。在传染病的传播中,比传染病更可怕的是对传染病的无知。此次,在中国嚣张一时的SARS,之所以能在北京上升到百位数,就是与隐瞒疫情导致的人们对于SARS的无知直接相关。可见,针对不同群体的有针对性的宣传太重要了。然而,要宣传就要有宣传对象,而同性恋又迫于社会的压力不敢公布自己的身份,使得宣传者找不到宣传对象,宣传对象也不敢直接面对宣传者。主流社会与同性恋群体是相互游离的,没有通道。对艾滋病知识的无知,就会大大增加HIV病毒感染的危险性。
第二,迫使同性恋过着双重生活,导致艾滋病病毒双向传播。据有关专家分析 ,同性恋人群在社会中占到3%-5%左右,既不会因为社会排斥而改变性取向,也不会因为社会的宽容而增多。试图通过异性恋教育使性取向改变,是我们一厢情愿的想法。当传统文化异常强大的时候,同性恋只能转入地下,掩藏自己真实的性取向和身份,并且将会遵从传统文化的要求,与异性结婚成家,从而过着双重生活,一方面与异性建立了家庭,甚至生育后代,一方面与同性保持私下的性关系。同性恋中的艾滋病病毒就会通过合法的婚姻传染给妻子,也会通过同性恋性行为传染给同伴,导致艾滋病双向传播的危险。有的专家指出:男同性爱社区的艾滋病流行与全社会的艾滋病流行密切相关。
第三为避免歧视和伤害,许多希望从事或已经从事对自身社区艾滋病干预工作的同性爱的志愿者和卫生界人士,无法开展或者不能顺利开展工作。近年来,同性爱者的联络和交流越来越多,仅热线就有10多条。此外,随着互连网络的发展,同性爱网站数量巨大。在YAHOO上就可以搜索到268个,搜狐和网易分别有146个和44个 。通过同性爱者直接在本社区中开展艾滋病宣传,是男同性爱社区中艾滋病流行得到控制的基本保证。然而,由于歧视以至导致一女同性爱者被杀的案件,严重阻碍了同性爱者与卫生界的接触,不能及时获得有关信息,进而阻止了AIDS干预工作。
应当看到:主流人群与高危行为人群处于对立状态,受害的不仅仅是少数人,而是整个社会。要树立公众安全高于一切的观念。当社会群体生命受到危胁的时候,社会伦理也面临着挑战。将同性爱简单视为不道德行为不利于控制AIDS。目前,国际上一些国家渐渐将同性爱行为作为个人的隐私权来看待。澳大利亚的TOONAN V AUSTRALI人权委员会认为,给成人双方同意的秘密同性恋行为定罪的法律侵犯了隐私权。一些国家不仅取消了给同性恋定罪的法律,而且立法禁止性取向歧视、保护同性恋者权益。在南非,同性恋的权利已经写入1996年的宪法,最近在议会中的一场争论中获得了支持。1998年,荷兰的同性伴侣或异型伴侣可以登记为注册伴侣,成为与合法的婚姻关系并存的一种形式。2003年2月28日,比利时成为世界上第二个通过同性婚姻立法、在现有婚姻制度中向同性伴侣敞开大门的国家。人们发现自己认同并属于同性恋社区的同性恋男子实际上认可更安全的性文化和非正式的同伴教育,而且积极地进行行为改变 。
我国对同性恋的态度也在逐步变化,《中国精神障碍分类及诊断标准》(第三版,新版)已将同性爱排斥在病态之外。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一同性爱名誉侵权案的二审判决书中,尊重科学和专家意见,删除了"同性恋是性变态"的表述。全社会应在公共安全的底线上对同性爱采取宽容态度,政府控制艾滋病规划等文件要取消对同性爱的歧视用语,更多采取宽容态度。
(四)政策规划要运用妇女权利武器筑起控制艾滋病的堤坝
在艾滋病直接相关的政策规定中,为数有限的规定注意到妇女的权利与艾滋病的关系。
"在疫情较重的地区有针对性地开展以宣传教育、培训和关怀为主要内容的社区综合防治工作,帮助已感染艾滋病的妇女和儿童获得治疗和生活帮助,自觉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使其免受歧视……"
"将妇女艾滋病病毒感染率控制在较低水平,减缓妇女性病增长速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艾滋病预防和控制中期规划(1990-1992年)》首次提到了保护妇女的问题:中国已有保护妇女和儿童的政策。尽管目前HIV/艾滋病的流行还不很紧急,但也要制定国家级相应的政策,主要是对妇女中高危人群及可能经母婴传播等方面的政策。这些政策还包括保护妇女儿童及保密的问题。
但是细细读政策规划,会发现妇女权利保护,大多是放在母婴传播中来谈的,重心放在如何防治感染HIV的母亲传给婴儿,名义上是妇女权利,实质上关注的是儿童权利。规划同时提出一定的措施:对妇女进行健康培训。1998年《中国预防和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指出:计划生育系统应将艾滋病、性病的预防和生殖健康教育结合起来,在有条件的地方或高危人群中宣传和促进避孕套的推广使用,提高妇女的自我保护意识。应当说,无论是基于妇女还是基于儿童,这种针对妇女儿童的措施都显得十分必要。特别是对妇女的健康培训,都会在一定程度上使更多女性了解艾滋病的预防知识,控制艾滋病由母亲生育传染给婴儿。但是,在这里有一个问题值得讨论,建立母婴传播的政策保护的是婴儿还是妇女?谈保护妇女似乎词不达意,控制母婴传播是防治携带HIV的母亲传给婴儿,确切地说重心考虑的是儿童保护,而非妇女保护,当然,这里绝无指责保护儿童之意,仅仅要指出的是保护的权利主体到底是谁出现了错位,妇女权利已经在不知不觉中丢失了。
妇女权利和儿童权利的权利主体是完全不同的,前者是妇女作为权利主体,后者是儿童作为权利主体。对于权利的说法,我们并不陌生,但是权利的内涵时常出现混淆。什么是权利?是一种得到权力保障的要求权,或者说是得到权力保障的利益 所何谓妇女权利,即妇女作为主体的要求权,妇女是获得、提出、享有、占据利益的主体,即在艾滋病传播中就意味着妇女拥有不被艾滋病感染的权利。而儿童权利即儿童作为主体的要求权,儿童是获得、提出、享有、占据利益的主体,即在艾滋病传播中就意味着儿童拥有不被艾滋病感染的权利。儿童权利与妇女权利有一定的联系,比如怀孕的母亲感染HIV就极可能传染给婴儿,但是儿童权利不能取代妇女权利,儿童权利的维护也不等于妇女权利的保护。
之所以出现妇女权利与儿童权利的错位和掉包,究其原因与我国文化对女性功能的定位有关。我们的文化在看待女性功能的时候,更多是从生育繁衍的角度来认识女性的作用,尽管随着工业化的进程,女性的价值和功能已经远远溢出了传统的定义,赋予了越来越多的社会内涵和人文精神,但是,传统的惯性和思维的惰性依然强调妇女的生物价值,繁衍后代。于是,女性自身的权利就在夸大母亲的属性中再次让渡给了保护后代,而使自身的权利悄然流失。在这里我们需要重新找回妇女的权利,包括政治权利、经济权利、财产权利、人身权利、健康权利以及性权利等。那么,妇女的权利对于艾滋病的控制会有什么作用?我认为:保护妇女权利,就是抵御艾滋病泛滥的堤坝之一。因为从艾滋病的流行趋势来看,犹如水一样是从高往低流,要阻止艾滋病蔓延,不仅要传播相关的知识,还要在低洼地段筑起堤坝,将洪水挡在大堤以内。但家庭中性暴力的存在显然增加了女性感染艾滋病的危险性。这是几位受害妇女的采访自述 :
"他(指丈夫)主要是在性生活上折磨人,他经常喝酒,在性方面特别强烈,喝了酒的人和别人不一样,一个小时、二个小时不完事,你必须按照他的要求做,必须服从他,平时也这样要求你,不服从,打,收拾你,一夜一夜不让你睡觉,"(一位女护士)
"几乎刚一结婚,暴力就开始了...,,你说,家庭暴力包括身体的、心理的、性方面的、经济的、语言上的,这些他都有。"(一位图书馆的女研究员)
"他的身体比我好,要求比我多,在我流产后的第三天,他就要求同我发生关系,还有在我但二次流产的十天以后,他又要求同我发生关系,这件事对我非常痛苦和伤害,我就把门关起来,他敲门,我不开,他就撬门。"(一位中学女教师)
"小产刚满月,我丈夫就要跟我睡觉,我说,我身体还不行。人家不管。自从孩子死在肚子里,这血就归不了位了,一个劲的出血,...我生了8个孩子,清宫就不知多少回了,那罪受的就没法说了。就这样,我丈夫就要和我睡:赶快有,给我生儿子。"(一位农村老年妇女)
在这里受害的妇女,几乎都是丈夫的性工具,丈夫们理所应当地控制着夫妻之间的性活动,在什么时间、在什么地方、甚至以什么方式,至于妻子的感受和意愿、健康状况如何几乎不在考虑之内,一旦遭到反抗,就会采取强制手段。在这样的不平等的性权利关系中,女性即便了解艾滋病及其其它的保健知识,也不能进行自我保护,还会继续受到损害。因此,仅仅传播艾滋病知识,显然是不够的。还要认识男女两性之间的权力关系,并矫正家庭生活不平等的夫妻性权力。
又如,社会上的性骚扰和强奸行为。在我国的新刑法中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一类中,与性有关系的犯罪有四种,猥亵儿童罪、强奸罪、奸淫幼女罪、强制猥亵罪、侮辱妇女罪。只有在同性的强制性性行为中,受害主体为男性,其他的奸淫幼女罪、强制猥亵罪、侮辱妇女罪都与女性相关。女性更容易受到性侵害和性暴力,已经是不争的事实。在这里,强制性行为已经远远越出了家庭,妇女权利被侵犯大大增加了女性感染艾滋病病毒的社会危险性。
搞清了妇女权利之后,紧接着提出的问题是,法律中"妇女"的概念是否包括从事"地下性服务"的"妇女"?吸毒的"妇女"?维护妇女的权利是否包括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妇女",她们在违法经营活动中被不平等或被残害也应享有平等权利?这是维护妇女权利中一个极为尖锐的问题,从法理角度看,法律的普适性使法定的"妇女"概念必然涵盖所有妇女。但人们的观念及实际执法操作中很容易将这些从事违法活动的妇女的合法权利排除出去。
在调查中我们常常听到一些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妇女的悲惨故事,比如,小姐拒绝老板逼迫其为客人提供特殊服务、遭到老板殴打的案例;小姐在性服务中被杀害、遭轮奸、偷窃、侮辱的案例;小姐虽不愿意却不能拒绝客人不使用安全套的案例她们在卖淫中遭受强奸和轮奸,以致折磨得死去活来,却不敢要求法律保护。对于她们的遭遇及人身权利的被侵害,负责维权的机构也视为罪有应得:自己做了违法的事,还要求法律保护?活该!在这里,她们的违法性服务行为与作为人的基本权利被混淆了。
社会主流人群往往不能接受不同的行为方式和道德价值,一些边缘人群,如吸毒者、性交易者、同性恋等,他们的权利往往也得不到法律的支持和确认,社会公众对他们采取道德谴责态度。社会民众通常认为性交易场所(红灯区)和性交易活动是肮脏的。即使性交易半合法化的欧洲人,也把红灯区比作"痰桶"、"垃圾箱"一类的藏污纳垢之地;与此同时,欧洲人也表现出对性服务业一定的宽容:认为性服务业就像每个家庭都应有吐痰和倒垃圾的地方,社会应有限度的容许。
但这涉及到一个问题:这种宽容是对场所还是对场所中的人而言?特别是对从事性服务的女性,应该怎么看,她们是否可以被视作社会"垃圾",进而言之,法律是否也应该将这个人群视为社会"垃圾"?
这又涉及到一个基本权利问题。
"平等的人身权利"当然不是指承认性交易的合法性,更不是指其违法行为与守法行为具有平等权利,"平等的人身权利"是指基于法律底线的、人人应该享有的身体不被侵犯和强制的权利。它是人的基本权利的一部分。
所谓基本权利"是人们生存和发展的起码的、最低的、必要的权利。是满足人们政治、经济、思想等方面的起码的、最低的、基本的需要的权利";"因此,人权原则不过是解决作为人类社会的一个人应该得到什么的公正原则" 当性服务妇女遭受暴力强奸的时候,是对妇女人身权利的侵害。
从法理上讲,无论什么人(甚至包括死囚犯人),总有一些不可被剥夺的权利。从法律来看,无论什么人的基本权利受到侵害,都应予以保护。处于边缘阶层的性服务女性,法律应该惩罚于她的,是她非法的性服务行为;换句话说,法律不因其有违法行为就剥夺其所有权利,在她能够证明自己是受害者及受害事实时,应当享有普通公民人人享有的基本权利,得到法律援助。维护妇女的权利,应当包括所有妇女的基本权利,而不应将一部分妇女权利摒弃掉。
如果,我们的艾滋病政策能够有效地维护妇女权利,能够有效地保障女性在性行为中的自主权力,就会切断传染源,使艾滋病蔓延的链条中断,这就意味着筑起抵御AIDS的堤坝。
(五)卖淫嫖娼的权力关系分析
由于艾滋病的传播途径,艾滋病政策规划还与另外一个特殊的群体发生了密切的联系,在我们的政策中通常称为卖淫嫖娼群体。如果说,对于同性恋,人们更多表现出的是不可思议、不可理解和坚决排斥,而对于卖淫嫖娼就是一如既往地"严打"和铲除了。在艾滋病政策中涉及到打击卖淫嫖娼内容的文件颇多,171件直接涉及有关艾滋病的法律规章中就有47篇,谈到卖淫嫖娼的占总数的27.4%。间接涉及艾滋病防治的236件法律法规涉及卖淫嫖娼的有121件,占总数的51.2%。在这些规划和政策中,贯穿着一个核心观点:卖淫嫖娼是犯罪行为,必须坚决打击,坚决打击就能控制艾滋病。
在这些政策规定中,有几个问题值得讨论:第一个问题:关于卖淫嫖娼的称谓。第二个问题:卖淫嫖娼之间的权力关系。第三个问题:"严打"的效果。
第一个问题:关于卖淫嫖娼的称谓。几乎在168篇法规文件中,对于从事商业性服务的女性采用的称谓都是卖淫、暗娼,对于买性的男性的称谓是嫖客或嫖娼者。这些称谓包含着极强的道德评价和谴责。女性的(卖性)行为称为"卖淫",而"淫"在古老的中国文化中是对于性禁忌的冒犯,是十恶不赦的罪过,万恶淫为首,一旦女性从事卖淫活动,就是最大的罪恶。"嫖"带有明显的玩弄的含义,传统性别道德中男人有"狎"的特权。而能"狎"和有能力"嫖"的男人,通常都是有钱、有闲的人。在中国封建社会一妻多妾的性文化中,对男女的性行为有着双重标准,男性的性行为是不受限制的,通常是受到鼓励的,可以有三妻四妾,被认为是一种能力和"本事"的体现;女性则不然,一定要忠实于丈夫,从一而终,强调女性的贞操。而与多个男性有性关系,甚至将性作为商业交易,就是淫乱。"淫"专指女性的婚外性行为,不包括男性,一切不忠实家庭丈夫的行为是最大的罪恶。对于"淫"的道德谴责,暗含着男权中心的文化印记。当中国已经走向男女平等阶段的时候,依然保留着对从事性交易服务的女性的传统称谓,已经不合时宜。在这里,是否可以考虑采用中性的称谓,不再延用暗含道德谴责的叫法。比如,在性交易中提供服务者为卖性者,购买性服务者为买性者。
第二个问题,买性男性与卖性女性之间的权力关系。在这些政策规定中,"卖淫"和"嫖娼"是并用的,视为同一打击对象,对二者的甄别和惩罚上没有差别。然而,事实上,性服务小姐和嫖客是两个贫富悬殊的利益群体。这里使用"嫖客"而没有使用买性男人,这是因为二者是有区别的。虽然同是用钱买性,但本项目调查的两组数字也许可以说明一些问题:
买性男人中,年收入在1-5万元的占38%;5-10万元的占16%;10-20万元的占14%,小于1万元的仅占0.9%。职业分布显示,商人、退休干部、村干部、公务员、医生、外资企业员工、乡镇企业干部、推销员、司机等九个人群相加,占80.6%,流动农民工和企业杂工的和为25%。
服务小姐中,来自农村的女性76%;家境贫困的女性74.5%;女性下岗工人占19%;来自偏远地区的中小城市占24%;离婚后生活艰难而卖淫占17%。多数来自偏远贫困农村,以文化程度低、下岗女性、离婚女性、农村女性为主要特征。
买性男人嫖娼是为了"生意好做""解除疲劳、减轻压力、调节心情""寻找刺激和快感",真正买性的流动农民工,则是为了解决性饥渴问题,只有性服务小姐,绝大多数是为了解决生存问题。
以上简单对比发现,在性交易市场上,性别关系是一种严重不对等的权力关系,买性的男人大多拥有比较优越的社会地位和经济收入,性服务小姐在经济上是贫困的和工作上不稳定的,始终处于无权的地位,任何客人都是她们的"上帝"。在极度缺乏社会资源的境地中,要求她们自主地支配自己的身体和生活,近乎奢侈和天方夜谭。而处在社会最边缘阶层的女性,身体上和精神上存在随时被剥夺的可能。而买性的男性,占据主导地位,其一在性交易市场上,买方的存在和需要是性交易市场的主导因素。有了市场需求,才会产生市场的供给;其二,在性行为中居于主导位置,可以利用金钱控制性服务者的身体和意愿。
所以,即便是禁止和打击,买性男人更应成为打击的重点,而不应当是性服务者。从本质上讲,法律是对弱小者的援助,是从公正出发,伸张社会正义的国家机器,从这个意义上讲,社会主义法律应当维护弱者的基本权利,面对暂时不能禁绝性交易活动的现实状况,通过政策改善性交易市场中严重不对等的性别权力关系,保证她们的人身权利。
第三个问题:"严打"的效果。作为法律明文禁娼的国家,自1991年全国人大颁布《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至今已历时12年之久,几乎每年公安部门都要进行严打和综合整治,要铲除这种社会丑恶现象。然而,年年"打黄扫非"的实施效果如何呢?这就涉及到政策的评估。当我们评估一项政策时,不仅要看政策的价值取向,也要看政策的实施效果,考察政策的目标与效果之间的联系:是接近目标,还是背离目标,如果是后者,究竟是哪些环节出了问题?是操作有误还是价值取向及目标设置不适宜?
从效果来看,严打政策并未铲除卖淫嫖娼现象,该现象大有"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之势。有关资料显示:1992年从事性服务的妇女总数超过了400万人,到了严打政策颁布的第五个年头,这一数字已经达到约600万人。随着性服务妇女的不断增加,性交易市场由买方市场转向买方市场,一些小姐说:生意越来越不好做。
严打有无作用呢?不能说没有作用,一个直接的作用是使性交易从明转暗,从地上转到地下,越来越隐蔽了,且变换出各种形式和策略:你进我退,你劳我逸,你疲我勇,你明我暗,你聚我散,你集中闹市重拳出击,我退居三不管地带你鞭长莫及。等等。
据调查,每年7、8、9三个月严打期间以及重要会议、重大活动前夕,是性服务小姐的休息日,这几乎成了惯例,性服务市场闻风而动,一夜间关门闭户作鸟兽散。时间一过立即恢复如初。本项目调查选择在十六大前夕进行,看到当地公安部门严打力度明显增大,干警责任心也明显增强,多数洗头屋、发廊关闭,娱乐场所也表现出守法和配合态度,但对那些站街小姐、工棚女以及兼做小姐的打工妹却意义不大。常见的是上午严打,下午工作,晚上严打,白天工作;这边刚走,那边的小姐就出现在街头。
本项目调查发现:
严打后的洗头屋,呈现多种"变种"形态,从城市近郊向远郊城乡结合部或行政区划交接地转移,并变换各种经营形式,如汽车修理行,饭店、餐厅、茶楼、酒肆、路边手工作坊(如服装店、毛线编制店等)都能找到性服务小姐的身影。他们的新老板通常以各种合法行业为名,兼及经营卖淫业。比如汽车修理行等候修车的顾客;餐厅等候就餐的客人,都会有小姐或直接或暧昧地询问顾客需不需要小姐。经营者介绍说,这样前店后厂式的服务作坊,副业往往胜于主业。小姐挣来的钱往往超出主业挣来的许多倍。这也是众多业主创造的以合法形式经营非法行业的经营策略,并乐此不疲的主要原因。
更有甚者,有的路边店铺干脆什么生意也不做,看起来生意清淡、景象败落,整条街关门闭户,可仔细观察,楼顶却有人四处了望观察(据说这是老板在观察公安及买性人的行踪)。后门却是完全不同的另一种景象,锈迹斑斑的铁皮大门一般也是关闭的,如有陌生男人经过,且被认为是来寻花问柳的(他们的判断一般不会错),后门便会敞开,会突然涌出一群妇女,对来人频频招手 。
为什么非法的性交易市场屡禁不止?计划经济时期彻底铲除卖淫嫖娼的战果怎么不会在今天重现?从根本上来看,社会大背景改变了,市场经济正在取代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在计划经济时代,社会资源是高度集中的,是由国家政府及其派驻机构来分配的。社会各个阶层基本处于凝固状态,没有市场需求,也不允许有市场存在。卖淫嫖娼本质上是性交易,是市场行为。当市场及其需求不存在的时候,性交易市场就失去了生存的土壤。在计划经济时代,铲除卖淫嫖娼就有了可能性。
然而,在我国改革开放的今天,市场经济成为我国社会越来越活跃的因素,金钱对于社会分配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这一社会背景下,社会流动急剧扩大,伴随着人力市场化重组带来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大迁徙,我国目前的流动人口已达1.2亿。而流动人口中男性比例超过女性高达60-70%,恰恰处于性活跃期,而配偶大多不在一起。性饥渴性苦闷的现实处境,形成了性交易的买方市场。此外,随着贫富距离的拉大及传统性别观念的复活,一部分有钱的男人将包二奶搞小蜜等婚外性生活视为能力本事的体现,作为富裕男性的生活方式,形成了性交易的以外一类买方市场。与此同时,极少社会资源的女性为了改变生存境遇,在性市场的需求中找到了卖点。于是,性交易市场也就应运而生。
应当看到,性交易是商品经济的衍生物。只要坚持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只要"钱"对社会利益分配仍发挥着主导作用,只要社会存在贫富差距,只要男性还有"计划外"的性需求,只要性别利益的分化在不断扩大,女性社会发展的机会受到更多的限制,只要坚持隐私权和自主权的现代文明的社会发展方向,性交易市场就会有生存的土壤和空间。非法的性交易市场就难以依靠严打而奏效。
这就需要探讨严打之外的策略,其实,在国外有的国家做了立法上的其他选择,比如瑞典2003年颁布《禁止购买性服务》的法律,将法律打击的重点对准处于支配地位的卖性者,而将买性者排斥在法律制裁之外,规定凡是购买性服务者要处以6个月至6年的监禁,性交易市场明显减少,取得了积极的成效。无论是从维护社会公正的角度,还是控制艾滋病的蔓延,我们需要考虑是否可以重新反思和调整相关的政策和立法呢?(李慧英,中央党校社会学教授,博士生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