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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日扶持中小企业政策之借鉴

 时间:2011-12-29 16:19:00 |  于培伟 | 字体:【 】| 阅读: 141

从1960年代末开始,越来越多的数据开始挑战通过扩张企业规模提高效率的观点,中小企业发展受到更多关注。中小企业在创造经济价值、提供就业岗位、承担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推广新技术和开展国内外贸易等方面举足轻重,已成为世界各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解决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面临的问题,特别是在理念、体制和政策上发挥中小企业的作用,值得深入研究。

美国扶持小企业:间接扶持型

在美国经济统计中,一般只把企业划分为大企业和小企业。小企业是指雇员在500人以下,或销售额少于500万美元的独立经营的企业。针对不同行业的特点,美国小企业管理局对小企业作出了明确的量化的规定。根据美国小企业管理局网站资料,1947年美国小企业总共不超过806万家,1970年增加到1118万家,1985年超过1500万家,2003年达到2370万家,年均增长2%―4%,其总量占美企业总数的98%左右,在服务业中更高达99.7%。美国扶持小企业发展的主要政策和做法是:

法律规范。美国最初制定的《反托拉斯法》就是为了对垄断组织实行一定程度的限制,保护小企业免受大企业的不公正侵害。二战后,美国垄断势力急剧膨胀,小企业处境日益艰难。为此,国会在1940年代分别设立参议院小企业委员会和众议院小企业委员会,美国联邦商务部也设立了小企业署。1953年,国会通过了《小企业法》,授权联邦政府专门成立小企业管理局。其基本宗旨是尽可能对小企业的利益给予保护、援助、指导和扶持,以保护自由竞争的企业制度,保持和加强国家整体的经济实力。1980年,美国国会又通过了《灵活管制法》和其他法律措施,目的在于使小企业免受联邦政府对企业的许多管制措施的束缚。

资金帮助。1.普通贷款担保。小企业管理局为小企业的普通商业用途的贷款向放款机构(通常是地方银行)担保,对15万美元以下的贷款可担保85%;对15万美元以上的贷款可担保75%;最高可对200万美元的贷款提供50%的担保。如果贷款逾期不还,小企业管理局保证支付其所担保的贷款额。贷款的期限根据其用途而定,最长可达25年。贷款利率通常比给大企业的优惠利率高2.25%―2.75%。小企业管理局向放款机构收取手续费,比例根据担保额和贷款期限变化,最少为担保额的0.25%,最多可达3.5%,此笔费用最终要分担给获得贷款的小企业。2.特别贷款担保。小企业管理局还为有特别需求的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包括:周转资本贷款担保??为小企业提供短期贷款作为周转资金,贷款额最高可达200万美元,担保额达100万美元;出口流动资本贷款担保??为出口企业己达成的出口交易提供短期贷款,用于支付生产加工费用或购买货物或服务??担保最高可达贷款额的90%或100万美元;国际贸易贷款担保??为从事及准备从事国际贸易的小企业,或因进口的竞争而受到影响的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用于流动资金或设备购置,担保金额最高可达125万美元;还有能源保护贷款担保和控制污染贷款担保等。3.小额贷款担保。小企业管理局向地区的中介放款机构担保,为小企业提供不超过35000美元的贷款。中介机构在放贷的同时,还要向小额借款人提供管理及技术支持。4.小企业投资公司计划。私营投资公司在小企业管理局的授权和管理下,通过投资或贷款,向具有较高风险的小企业提供资金,以期从小企业的成功中得到回报。这就在投资公司的富裕资金和创业的或成长型小企业对资金的需求之间架起了桥梁。当与国防有关的小企业因国防开支削减而受到影响时,小企业管理局和国防部共同合作,向其提供资金和技术援助,帮助其转入商业市场。5.《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的签订使美国与加拿大和墨西哥之间的贸易形式发生了重大变化,对于因此而受到影响的小企业,美国财政部、小企业管理局和农业部联合北美发展银行向其提供资金和就业的支持。

经营指导和技术支持。小企业管理局建立了商业信息中心,为小企业免费提供最广泛的信息和资料服务。它们还利用私营企业中有经验的经理人员,通过自愿的或合同的方式向小企业提供各项咨询和建议。其中退休经理服务团就是由11500名志愿者组成遍布全国的389个服务团,团员凭借其多年的亲身经验,免费向小企业提供各类与业务有关的指导。小企业管理局通过商会、贸易协会、大专院校和成人教育小组等向小企业提供技术、营销及决策等管理知识方面的培训,开办讲座和研讨会,并配合发行各种书籍资料。小企业管理局设有企业技术支持处,帮助高科技小企业,加强其在市场中的竞争力。

沟通协调。小企业管理局与全美的小企业保持直接的联系,在美国国会和其他联邦机构里反映小企业的困难和需要,维护它们的利益。在制定新的政策法规时,尽量避免对小企业产生不利影响。

帮助小企业在联邦政府采购中获得“公平份额”。联邦政府是美国最大的“单个”的消费者,每年要向私营企业购买上千亿美元的商品和劳务。根据《小企业法》,政府应该在各种采购中给予小企业不少于23%的份额。小企业管理局与各个联邦机构保持经常性磋商,以确保这一目标的实现。同时,还帮助小企业争取大型联邦采购中的分包合同。

NASDAQ市场。美国1971年开辟了“二板市场”,即全美证券交易商协会自动报价系统,专门为小企业尤其是科技型小企业的发展提供大规模权益资本。目前,NASDAQ市场已拥有5000家上市公司,其中许多名不见经传的小企业比如微软、英特尔、雅虎等,通过在该市场融资而飞速发展,成为全球知名的顶级公司和一流企业。

日本扶持中小企业:直接扶持型

中小企业在日本国民经济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据统计,目前日本中小企业已达469万家,占企业总数的99.7%,占就业岗位总数的7O.2%,中小制造企业创造附加值占制造业总附加值的57.7%。在战后日本经济高速增长进程中,技术独特、数量众多的中小企业为大企业提供了有力支撑和保障,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伴随整个工业化进程,日本政府扮演着“团队护卫舰”的角色,全力扶助中小企业发展,主要政策和做法是:

金融支持。以国家财政巨额出资为主体,组建三大政策性金融机构。1.国民生活金融公库。政府全额出资,主要针对小规模企业?J大多为个体经营,提供金融安全网。2.中小企业金融公库。侧重为中型企业提供长期资金,成立5O年来已发展成为集融资、贷款的证券化、信用保险、调查研究、咨询及经营指导服务为一体的综合性机构。该公库也是政府全额出资,融资业务资本金4619亿日元、证券化42亿日元、信用保险1万亿日元。融资余额截至2004年达7.5万亿日元,信用保险余额高达近30万亿日元。3.商工组合中央金库。相当于“中小企业银行”,由政府、中小企业团体联合出资,资本金5172亿日元(政府占78.4%),截至2004年贷款余额达9.6万亿日元。同时,日本建立全国一体化的信用保险体制。由各地中小企业团体出资成立信用担保协会,对银行等民间金融机构面向中小企业融资提供全额担保,再由金融公库对协会担保金额的70-8O%实施再保险,有效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也降低了银行、企业、协会风险。

今后日本政策性金融机构的改革方向将是严格选择业务领域,在民间金融机构恢复正常化后,将政策金融机构贷款余额占GDP比例逐步减半。压缩直接融资,转向间接融资、债务担保等手段。

再生支持。中小企业生存能力相对较弱,经常陷入困境。为此,日本政府依据《产业活力再生特别措施法》对其实施支持。在全国指定中小企业团体内设立“中小企业再生支援协议会”,由地方政府及金融机构、国家认定的中小企业诊断士、注册会计师等共同参与,为中小企业解困提供专家咨询;为中小企业重建提供资金支持。独立行政法人中小企业基盘整备机构(半官方)与地方金融机构联合出资组建“地方中小企业再生基金”,向中小企业提供财务支持,并协助有意重建的企业压缩债务;日本政府还采取措施,协助中小企业从分包体制转型,针对特定不景气行业实施特别支持。

创新支持。政府对企业开拓新业务领域、实施经营改革、创业提供支持。启动“中小企业、风险投资企业挑战支援工程”,从技术开发到开拓销路给予一条龙支持;“JAPAN品牌培育支援工程”,支持提升具有地区特征的品牌形象,开拓海外市场;向掌握技术诀窍但缺乏资金的中小企业提供“中小企业奋斗基金”;利用大企业退休人员对中小企业实施人才培训计划;此外,中小企业还可享受优惠税制。日本2004年修改税制,为促进中小企业顺利继承事业,减轻中小企业对本公司股票的继承税;减轻对转让非上市股票的征税,税率由26%降至20%;延长亏损企业纳税金额的扣除年限;小企业购买机械设备,可从纳税额中扣除购买价格7%,或实施30%的特别折旧制度。

自由连锁支持。为了支持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批发、零售企业在商品采购、信息资源共享、自有品牌商品开发等方面抗风险能力,在日本政府推动下,日本民间1966年成立了日本自由连锁协会,1972年结合日本中小商店居多的国情,日本政府制定了《中小零售业振兴法》,从组织和法律上保障了中小流通企业自由连锁的健康发展。

JASDAQ市场。日本自1963年以来建立起了发达的柜台交易(OTC)市场体系,通过灵活的交易体制,吸引中小企业挂牌上市。为了鼓励有潜力的中小企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直接市场融资,日本政府在1991年仿效美国推出了“日本创业板市场(JASDAQ)”,之后又于1995年7月在OTC市场引入了“OTC市场发行特别规则”,形成了日本的“第二柜台市场”。

近来,随着日本经济和社会结构不断变化,低出生、老龄化现象进一步加剧,中小企业的作用和地位得到重新认识和评价。1999年日本重新修改了《中小企业基本法》,将中小企业定位为国民经济的基础和今后经济发展的源泉,以立法的形式,肯定了中小企业在创造新产业、扩大就业机会、促进市场竞争、维持经济活力等诸多方面举足轻重的作用。

对中国中小企业政策扶持体系的建议

首先,加快调整优先关注“大城市、大企业、大项目”的传统思维模式,把发展中小企业列为国家重要政策课题。目前,中小企业占我国企业总数的99.5%强。中小企业的工业总产值和实现利税分别占全国总额的60%和40%。中小企业提供了大约75%的城镇就业机会。全国出口总额中约60%来自于中小企业,我国已成为中小企业大国,中小企业在我国经济中的地位与美欧日的中小企业大体相当。但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环境,与发达国家甚至部分发展中国家相比,仍存在较大差距。从发达国家经验看,培育中小企业对提升产业整体支持能力、形成产业集群至关重要。中小企业在吸收就业、保持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的作用也值得高度重视。因此,有必要逐步调整我国产业、金融政策立足点,进一步加强对中小企业的扶持。

其次,以解决机构重叠、相互掣肘为突破口,整合集成政策性资源。目前我国在中小企业管理方面的一个突出问题是存在机构重叠、多头管理的现象。国务院组成部门中至少有5个部门设置了专门的中小企业管理机构。这种局面不但大大提高了中小企业的交易成本,而且由于部门之间相互扯皮,致使扶持中小企业的政策措施难以落实。日本三大政策性金融机构分别由财务省、经产省、厚生省等政府部门主管,相互协调起来同样也很困难。参照美国的做法,可将分散在多个政府部门的职能合并集中,成立专门的较高级别的中小企业管理机构,确立起独立性和权威性。

第三,建立健全我国中小企业政策性金融体系。可以考虑先从实施中小企业主办银行制度入手,在浙江、广东等中小企业比较集中、市场体系较完善地区逐步试行组建由地方财政出资或担保融资的地方性中小企业政策性银行。加快政策性中小企业基金建设。建立健全信用担保体制和再保险制度,同时加强银行对贷款的审查制度和风险意识,避免全额担保导致企业经营混乱和金融机构“道德危机”。加强市场监管,完善上市程序和交易制度,规范信息披露,推动中小企业板向真正的创业板过渡。

第四,充分利用国际合作,促进我国中小企业发展升级。加强信息支持,在我国主要投资来源地设立信息咨询窗口,以便开展对口合作,共享双方企业供求、技术信息。加快引导海外零部件中小企业投资进入的步伐,加速培育我国本地零部件产业竞争力,建立产业支持能力,支撑我国汽车、电动机械等重工业发展。对符合我国产业发展方向的外资中小企业可探讨给予融资支持。吸引日本、德国等发达国家退休熟练技术工人来华,借助“软资源”,快速提升我国的基础工艺水平。

第五,顺应中小流通企业追求群体经营规模的要求,推动分散经营的中小流通企业发展自由连锁。政府要努力营造规范的市场环境,加强对自由连锁发展的引导。对中小零售企业进行分类排队,对有条件组成自由连锁的行业或群体,国家要鼓励、引导和扶持适当的龙头企业,积极发动和组织同行业的中小零售企业向自由连锁的方向发展。通过加盟连锁协会,协调解决自由连锁发展中的各种问题,提高整体行业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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