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07月24日
和讯网:您说长期保持农民土地使用权,近几年有些媒体报道某些企业还有个人利用基层政府的权力低价长期承保农户的承保地,还有强行要求农民签订土地承保转让合同。这些现象严重侵害了农民自己的土地权力,您认为这些现象怎么改变?
徐小青(国务院研究发展中心农村经济研究部副部长):你说的这些问题是前几年矛盾比较突出的问题,这里面情况是比较多的,
一种是我们的征地制度,一种为了发展城市工业要占用耕地,在这个过程当中农民的土地权益遭受到侵害。还有一种情况,农村的土地分成三部分,一部分是国家的征地,比如说基础设施的建设国家征地这是一块,还有一部分是农村的集体建设用地就是非耕地的部分,还有一部分就是农民的耕地。从现在的情况看占用农民耕地的问题是一个问题,但是这一块国家的政策是比较严格的,当然这种情况也是有的,国家是有保护耕地的政策。再一块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部分,往往土地权就发生纠纷。
我想这个问题从先阶段看是分几个方面。一个是国家的征地制度,国家要搞基础设施建设不可避免的要征用一部分土地,应该要改革征地的制度,给农民足够的补偿,还有要解决农民的就业等等的问题。对农民的承保地应该严格按照法律来做,现在法律规定农民承保农村集体的土地,实际上是承保村民自己的土地,要按照法律赋予的权力它是一种物权或者是叫拥有权,它是一种财产权力,占农民的地实际上就是侵害了农民的财产权。我想在这个问题的认识上,执行的法律方面,应该进一步的强化起来。最近两年农民承保地这一块的矛盾要缓解一些。现在还有一个大问题就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这一块有时候发生纠纷,或者说一些干部背着农民或者说没有征得农民的同意就拿去做什么了。像这一部分,农村集体用地怎么让它进入土地市场,这是一个体制改革上需要进一步探讨、研究的大问题。现在有一些省份也做了一些实验,比如说像股份制,村民自己的建设用地对村里非耕地这一部分入股,承包出去分红等等,但是这个也不是说很完善它也有很多的问题,这里面有一个利益分配的问题,因为农村的土地不管是耕地还是非耕地都是村民所有的共同财产。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在城镇化、工业化过程当中占了这部分地,农民又无法享受土地增值以后的收益,他就会被甩在经济增长和现代化进程之外。所以农民的权益常常是在这方面受到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