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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权凌驾于产权”更不可容忍

 时间:2012-07-31 09:37:00 |  吴江 | 字体:【 】| 阅读: 151

1994年,哈尔滨区道外区政府选择聚兴公司投资建设办公楼,1999年大楼完工政府却未支付聚兴公司投资款,法院判决聚兴公司获得该楼产权。企业多年追帐无望,董事长表示准备卖掉政府大楼以解决拖欠债款。区政府称产权有疑,市委正在协调。(7月29日新华网)

能做上政府部门生意,对于企业来说往往是求之不得的好事。毕竟,相比和企业做生意要担心对方的信誉和回款,政府部门的公信力的确足以让人放下心来。不过,对于哈尔滨这家承建政府办公大楼的企业而言,最不可能的事情恰恰发生了。不仅“追账”无望,竟然连行使产权这最后一招,看来也并不好使。遇上了政府“老赖”的企业,恐怕只能怪自己的运气太背。

应该承认,政府欠账,的确并非毫无原因,存心故意。既然“当时区里的财政只是吃饱饭财政,能用于建设的经费很少”,而且就建设工程款项的支付,也做了相应的安排。只不过,计划赶不上变化,随着工程超过最初的投入,经费无法落实,无从支付,导致政府欠账,要说完全没有丝毫的主观故意,而是的确出于客观无奈。不仅如此,假如作为公务部门,却因为还不起债连办公楼都要被卖掉,甚至不得不因此关门打烊,似乎也有些说不过去。不过,公务部门以“经费紧张”作为拖欠工程款的托词,恐怕并不天经地义,公务部门成了“老赖”,也绝无以公权机构身份逍遥法外的道理。

事实上,作为契约社会,签订契约的任何一方其实都必须有起码的契约意识,履行契约更是不容推卸的责任,即便是有不可抗力造成了违约行为,违约一方也必须支付相应的赔偿才是,在这一点上,即便契约的一方是政府部门,也同样不能有丝毫的例外。从这个角度来看,政府办公楼拖欠工程款,毫无疑问是一种违约行为,这一行为并不能因为违约的一方是政府公务部门便被豁免,至于“经费紧张”,更是公务部门的内部事务,当然没有理由被堂而皇之的用来当作拖欠工程款的借口。

不仅如此, 政府公务部门,作为规则和契约的守护者和维护人,其实更应比普通公众有更强的规则和契约意识才是。然而,当公务部门反而成为契约的违约方,甚至成为拖欠工程款的罪魁祸首,如此“以身作则”所产生的示范效应,倒是令人担忧。不难设想,政府部门恐怕少不了要处理一些社会上的欠薪纠纷,如今,连自己都成了“老赖”,如此尴尬的身份,还能不能胜任公职角色,假如拖欠工程款的政府部门反而被社会上的老赖们当作争相效仿的对象,恐怕绝非尴尬二字所能形容的。

既然“知法犯法”需要“罪加一等”,那么,公务部门成老赖,恐怕并不能巧舌如簧的为自己开脱辩解,而是不妨多些“公务欠款,罪加一等”的意识。事实上,在债务问题上,公务机关其实和个人、公司并没有差别,国外的政府机关完全可以因为欠债而破产清算,甚至相关公职人员都可以被停薪解职,对于国内的公务老赖,其实也应有行之有效的罚则,而不应只是隔靴搔痒,罚酒三杯。一言以蔽之,让公务老赖破产还债,其实天塌不下来,即便公务老赖真的会因还债而难以为继,但这样的公务机构与其让它继续成为不可控的债务黑洞,倒是不如把它关了更稳妥,更安全。

最后,产权是任何法治社会必须维护的核心价值和利益,当有着产权的企业,却仅仅因为办公楼被政府使用,而无从行使自身权利,甚至因为其中诸多环节仍需与公权部门打交道,而遭遇重重设卡和阻滞时,公权力的滥用,不仅是对产权制度的严重破坏,对法治底线的挑衅,更是公务“老赖”现象的帮凶甚至兴奋剂。

一言以蔽之,“公权凌驾于产权”比“欠账不坏”更不可容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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