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5日,《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结束了一个月的征求意见期,据悉收到了30多万条意见,超过个税修正案创下23万多条意见的记录。这一成果看似不错,却难言尘埃落定。
7月下旬,《预算法》修订征求时间过半时,大部分人尚不知悉这一事实,学界也大多噤声,FT中文网发布了《预算法修订怎能“静悄悄”?》、《预算法修订为什么重要?》等文章,引起不少关注;那时,《预算法》草案获得征求意见不过四万条,在公共空间介入与推动下,随后半月内,《预算法》逐步成为新闻关键词,京沪各地也陆续召开研讨会,意见征求数也上演了 “冷热逆转”——换而言之,该草案充分引起关注的时间,不过半月。
预算不仅是一国经济根本,也关乎升斗小民一粥一饭。正如当下奥运金牌的炫目光芒,也难以掩盖其背后天价费用的汹涌争议,而没有约束的支出必然导致没有约束的税收,正如某些地方政府光天化日之下的横征暴敛;《预算法》,堪称一国经济宪法,预算改革也必将成为未来中国社会转型的一个重要契机。
也正因此,这样一份重要法律十余年来的首度修订,不可无期待,不可不慎重。审视《预算法》修订这场大戏,从最初的万马齐喑到当下的众声喧哗,看似热闹,却未必谈得上胜利——其征求意见数超过个税,并不能说明太多问题,毕竟《预算法》本来就比个税重要得多,无论是30多万份还是1个月意见征求期,都不足以彰显其地位。
目前修订草案全文未公布,学界不少争议,大众无充分了解,仓促之下推出并试图通过,显然失之草率;而相关意见,更应该顺应外界呼吁,择有价值者公开并讨论之,否则所谓征求意见,难脱走过场与闭门立法之嫌。
7月24日,笔者在微博开展《你支持预算法草案征求意见时间延长么》投票,得到不少蒋洪、李炜光、朱为群等财税专家的支持。这一投票还在进行之中,从目前的结果来看,超过90%支持预算法草案征求意见延长。
但是,对于《预算法》修订乃至存在,很多人表示全然不知,这可谓《预算法》普及的败笔;与此同时,不支持延长的人群并非全然出自信任,其中不乏有人表示认为即使延长也无济于事,这显然源自对法律系统的彻底失望。
《预算法》应不应该改?现行《预算法》于1994年通过,迄今已经17年未能修改,显然需大改,但如眼下的修改方式,或许真不如不改。
既然修订草案令人失望,那么应如何修改?很多财税学者对此提出很多意见,不少地方或有争议,但是也不乏共识。笔者认为,更多细节与专业的探讨可以继续,但《预算法》修订应该遵循以下三个基本原则。
首先,抛弃部门利益至上。当前草案多处条款,小到单一账户系统取代单一账户原则,大到央行的=国库经理地位岌岌可危,从操作到权限或均有利于财政部。预算既作为一国根本,那么多头介入效果好过单一部门操刀,部门利益还是国库安全为上,其答案不言而喻。
其次,落实人大作用。人大往往被视为中国最高权力机关,法律亦赋予人大的预算监督职能,但是现实情况却不尽如人意。当前预算公开尚难以落实,遑论学者呼吁的预算授权,更不用谈如何贯彻违反预算法后如何承担法律责任。如果能逐步落实人大权限,有效实现预算的听证、调整、质询、审批、审核等环节,方是预算法制化的不二途径。
最后,明确可操作性与约束性。从第一条“健全国家对预算的管理,加强国家宏观调控”开始,就令人匪夷所思,这是政府内部行政条文还是规范政府行为的法律?再比如,此前大家期望甚高的地方发债,在地方政府债台高累成为现实,而上海等地已经开始发债试点之下,再对地方发债一刀切死,是否有些掩耳盗铃意味?《预算法》17年才有一修,下一次不知何时,现实往往先于法律,法律即使不能领先现实,也不能落伍太多。
魔鬼藏在细节之中,法律尤其如此。在当前诸多约束条件之下,180度猝然大改预算法也并不现实,唯有通过进一步明确与细化相关条款来推动透明,譬如提出“预算公开”,那么公开到什么程度,具体到收入的款、项、目那一级,“及时”又是什么多少天?至于预算年度,早就应该由年初调整到四月开始,否则人大的监督无从谈起。
须知,《预算法》根本意义在于对政府运行提供约束。在其他约束难以寄望之时,预算制度提供的约束尤其可贵,唯条款尽可能细化到可操作、难敷衍,才可便于人大与公众可据以监督。
有预算条目并不意味着预算公开,有预算公开也不意味着预算透明,唯有大众看得懂的预算,才是能够监督的预算,能监督的预算才是 “阳光预算”——因此,《预算法》唯有进一步“去专业化”,才是“预算透明”的真正起步。
回头开看,《预算法》修订为何如此不尽如人意?国内并不缺乏专业人才,这不得不令人反思立法的制度困境:中国现行不少法律,往往由部门或者地方牵头,其结果也必然朝有利于相关部门方向发展,不乏出现争夺部门利益超过公众利益的闹剧。
小到个人,大到部委,人人都是经济人,谁来立法,往往就以谁的偏好为第一位——一旦立法权在握,往往从简便、利益、权力等角度出发,而不是最为公平或正义的方面发展。更为恶劣的情况可能是,法律沦为设租寻租合法化的制度工具,所谓“行政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部门利益法制化”,正在日渐泛滥。
有“吴市场”之称的经济学家吴敬琏曾表示,自己曾简单地认为,把市场交换关系建立起来,经济就会腾飞,但 “随着我们市场经济的兴盛,社会缺乏规范的问题却越来越严重”。他不禁思考,现在的市场经济是一个什么样的市场经济?这引出了一个答案,那就是现代市场经济需要建立在法治基础之上。
诚然,经过无数教训,我们逐渐认识到中国发展并非有市场经济就足够,还需要法律保护,否则可能沦为弱肉强食的丛林;但有了法律,并不等于有了法治。
从历史经验看,立法权掌握在谁的手里,将成为社会治理的核心因素。在封建时代,独裁者垄断立法往往为了满足一己统治,所谓“十恶”也围绕于此,“一曰谋反,二曰谋大逆,三曰谋叛,四曰谋恶逆,五曰不道,六曰大不敬,七曰不孝,八曰不睦,九曰不义,十曰内乱。”——不少过去了不起的罪名,在今天大部分现代国家不过尔尔。
正如英国启蒙思想家洛克所言,“立法权是最高的权力”,而缺乏约束的权力注定将走向另一个极端。从《预算法》修正的是是非非,或许不仅应该局限于预算法本身,更应该思考立法权的最终归属以及立法制度本身的困境——立法关乎民间权益,而立法权的回归民间,或许将成为一个合乎逻辑的解决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