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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扩大房产税改革试点说起

 时间:2012-09-19 13:24:00 |  贾康 | 字体:【 】| 阅读: 136

在推进房产税改革试点、扩大试点的过程中,一定要强调只对高端调节的特点。

我国现在正面临一个历史性的考验,即房地产调控新政运行至今,能不能够在“市场轨”上真正攻坚克难,合理地处理持有环节征税这个制度挑战问题。

中央和有关部门已经明确表态要扩大上海、重庆两地试点的推进方向,我们所需要的:第一,是要认真总结试点经验。实际上,试点并非如一开始某些声音所说的那样无足轻重、不起作用,而是有很多值得肯定之处。

第二,要认真倾听各方诉求,引导理性的讨论。其间,难免会有各种情绪化的说法,因为制度变革触动的是实实在在的利益、进而牵动人的感情,而各种利益诉求的取向是不一样的,应该倾听这些诉求,从而引导理性的博弈。

第三,需要政府管理部门更为开明和充分地披露信息。为什么我们的物业税模拟评税试点在这么多年之后,仍然是一个各方都只字不提的绝密的信息源呢?诚然,一些具体的数据可以作为保密事项来处理,但是,探索中间一些基本套路的信息,是不是可以向社会公众作必要的披露?我认为,非常值得管理部门考虑。如能更为开明地披露信息,一些恐慌性情绪和畏难言论,以及不少预期上的不确定性,就可以得到有效消除。

第四,要进一步通过政府对于改革大方向的勾画,让社会大众吃定心丸。比如说,应该明确由政府方面给出这样的信息,即在房产税的改革推进过程中仍然会按照两地试验的基本精神,只调节高端——总体上遵循一种“抽肥补瘦”的原则。

在中国的国情之下,在可以预见的相当长的历史时期之内,我不认为可以简单地套搬其他发达经济体的模式,对所有消费住房都用一个房地产税来覆盖。中国必须明确地让社会大众吃定心丸:我们这个制度调节是针对改革开放中间先富起来的有豪宅、有多套房的这种高端人群,按照“抽肥补瘦”的原则所作的合理调节;应该明确的是,每个家庭可以认定的第一套住房,或者说家庭人均一定标准之下所谓第一单位的住房,是不为这个税所触动的。

另外,中国很多社会成员认为,我的第二套房是给自己买的商业性的社会保险,这也有一定的道理。是不是应该在政策方面给予一定的宽待?完全可以探讨。比如说,对第二套房税负可以从轻,这都是可以给出导向的问题。

总之,一定要强调上海、重庆两地试验只对高端调节的特点。比如说,两地试点方案里面,重庆相对走得更靠前一点——它已经涉及到存量房,明确地说当地辖区中几千套独立别墅(所谓花园洋房)是要被这个税覆盖的,但是划出了一个180平方米的实际起征点。如果你自己的独立别墅面积就是180平方米,实际上还是仍然一分钱税也不用交。只是对18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由这个税来覆盖。我认为这个基本精神是合理的,对以后试点的扩大是有重要借鉴意义的。

我们现在必须要在坚定地推进房产税改革试点、扩大试点的过程中,把这些要领综合起来,引导社会进行理性讨论,以减少那种人人自危的惶恐心理的不良影响,让大家看到这是一个我们必须共同来促进、来优化的不可回避的制度建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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