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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问责标准究竟是什么?

 时间:2013-05-10 09:43:00 |  姚瑞平 | 字体:【 】| 阅读: 166

面对问责风暴,问责的标准究竟是什么?免职之后的官员究竟该何去何从?面对免了领导,却免不了的事故,行政问责又该如何能有更好的效果?这些问题都值得我们进行理论探讨和实践摸索。当前,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以推进责任政府为目标,按照“权责统一、依法有序、民主公开、客观公正”的原则,加快建立“以行政首长为重点的行政问责制度”,综合发挥行政问责的事前防范、事中监督和事后追究功能。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问责的推进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作出了具体的部署。2001年,出台了《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对安全事故领域问责作了规定。2004年,中央批准实施《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对“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作出了规范,并列举了应该“引咎辞职”的九种情形。2006年,新实施的《国家公务员法》也列举了对公务员问责的相关内容。2007年,党的十七大提出要“突出行政首长为重点问责对象”。2008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政府绩效管理制度”,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也提出“选择部分省市和国务院部门开展试点,加快实行以行政首长为重点的行政问责和绩效管理制度”。这一系列举措,显示了党中央、国务院建立责任政府的坚强决心,也为实行行政问责制指明了方向。2009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对实施党政一体化问责的事由、方式、程序做出了明确规定,标志着我国的官员问责步入制度化轨道。2010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发了(试行)》,使我国的官员问责制度进一步配套,并走向实践。

全国各地在积极探索建立行政问责制的实践中也取得了一些经验,不少地方政府相继制定了问责制度。如2003年,四川省政府公布了官员引咎辞职规定,长沙市政府推出了行政问责制,南京市政府先后制定了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2004年,重庆市、大连市政府相继实施了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2005年,海口市政府出台了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2007年,郑州市出台了政府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深圳市出台了政府部门责任检讨及失职道歉暂行办法。2009年,南京市出台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广州市颁布了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等等。

近些年,重大安全事故连续发生,问责风暴相继刮起,从中央到地方,因问责被免职或辞职的官员屡见不鲜。以2003年非典事件问责为标志,对官员的问责形成一股风暴,非典期间因防治不力被问责的官员多达上百人,包括张永康、孟学农2名正省部级领导干部。随后重大问事件问责情况包括:松花江水环境污染事故2名正省部领导干部被问责;中石油川东钻探井喷重大事故2名省部级领导干部被问责;山西襄汾煤矿垮坝事件使孟学农再度引咎辞职;深圳“舞王”歌厅大火相关责任官员被迅速免职;河南登封煤矿事故后第二天市长被建议免职;三鹿牌“毒奶粉”事件中包括国家质检总局局长、石家庄市委书记在内的多名责任人辞职或被免职;上海“11?15”特别重大火灾事故中,有26名主要责任人被移送司法机关,28名相关责任人受到问责处理并被党纪政纪处分;温州“7?23”动车追尾事故中,包括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在内的54名责任人被问责并受到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在这一系列重特大责任事件中处理过程中,党中央、国务院采取了果断措施,及时公开处置信息,严肃查处事件的肇事者和责任人,充分展示了一个负责任政府的形象,也让群众看到失职问责已经成为监督百官的利器。一旦发生重大事故(事件),都必须负责,必须接受追究。以往存在的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只对基层问责,不对高层问责等现象不复存在。只要出了人命关天的大事,无论是谁,职位高低,政绩大小,失职必须被问责。问责已从非常时期的非常措施逐步走向常态化、制度化,责任政府的理念深入人心。

我国在探索行政问责的实践中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但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不少问题。

一是行政权力和责任相对模糊。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之间职责和权限,以及不同层级官员之间的责任划分还不够清楚,出了事由哪级政府、哪些部门、哪些领导来承担责任,具有不确定性。

二是问责的内容还比较局限。问责的内容大多是重大安全事故、群体性事件、公共突发事件等重大失职、渎职行为,对决策失误、监管失职、用人腐败以及一些乱作为、不作为、慢作为等造成潜在不良影响的问题则较少进行问责。

三是问责追究有随意性。有时为显示对事件处置的重视,追求从快从重,不按规范程序运作。有的地方和部门为追求政绩,淡化事件影响,竭力掩盖责任,或对责任人偏袒,从轻处罚,或以行政责任代替法律责任、政治责任。

四是没有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不少领导干部责任意识淡薄,只想行使权力,不想承担责任,或对应承担的责任认识不足,重视对上级负责,忽略了对法律负责、对公众负责,或只想承担直接责任,不想承担间接责任。

面对问责风暴,问责的标准究竟是什么?免职之后的官员究竟该何去何从?面对免了领导,却免不了的事故,行政问责又该如何能有更好的效果?这些问题都值得我们进行理论探讨和实践摸索。当前,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以推进责任政府为目标,按照“权责统一、依法有序、民主公开、客观公正”的原则,加快建立“以行政首长为重点的行政问责制度”,综合发挥行政问责的事前防范、事中监督和事后追究功能。

进一步细化行政领导权力与责任。行政问责要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以及每个职位的权力与责任。特别要明确各级政府之间、政府部门之间以及行政首长的权力与责任,明确行政领导正副职、其他不同层级领导之间的责任。

问责对象应以行政首长为重点。我们实行的是行政首长负责制的行政体制,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的行政首长作为第一责任人,理应成为问责的主要对象。同时,也应将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的各级领导干部以及其他相关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列为问责对象。

问责内容应包括行政乱作为和不作为。应将行政领域中的决策、用人和公众对政府服务的感受等作为行政问责的主要内容。不仅要对重大事故、群体性事件、公共突发事件的责任人问责,而且要对错误的行政决策问责;不仅要对滥用职权问责,而且要对故意拖延、推诿扯皮等行政不作为问责。要坚持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将追究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民事责任、道义责任结合起来。

建立严密的问责程序。应以问责程序规范问责过程,约束问责主体的自由裁量权。作为问责启动主体的各级政府,要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检举、控告,上级领导机关的指示、批示,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司法机关的问责建议,新闻媒体曝光等启动问责,并按照法定程序组织问责调查、追究、整改以及问责救济、复核等过程。

进一步完善行政问责配套制度。应加快健全与行政问责制相配套的行政管理体制、干部人事制度、财政管理体制。同时,进一步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化,促进行政权力阳光运行,进一步发挥好公众、媒体的监督作用,构建对行政权力的有效监督机制。

加快行政问责立法进程。要实现行政问责的制度化、程序化和常态化运作,必须加快国家立法进程,依法问责。目前问责主要依据是中办、国办《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及《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下一步要在现有政策性文件基础上制订国家行政问责法,并不断完善问责配套制度,使我国问责实践真正走上制度化、法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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