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考察了我国当前不同所有制经济在市场竞争各个方面的平等(不平等)环境。认为改革至今,市场环境在公、私经济之间已经没有一边倒的总体倾向性。不公平竞争是存在的,但它在不同领域不同方面的表现很不相同。私营经济在市场进入和中小企业融资方面仍然处于劣势,国有经济则在劳动力成本、税收和非税社会负担方面仍然处于劣势。总体看,竞争环境的差距在缩小,一个多种经济成份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正在形成中。
关键词:国有经济、私营经济、市场环境、平等竞争
一、 如何判断我国当前非公经济的市场环境
关于市场秩序,人们更多关注的是不同经济成份企业的平等竞争问题,这的确是基本经济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既然非公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那么,它与公有经济的平等竞争就是题中应有之义。市场经济依靠平等竞争实现优胜劣汰、优化资源配置,提升国民经济的整体效率,如果不同经济成份之间不能在法律地位上平等,政策待遇上平等,发展机会上平等,市场经济的效率机制就会大打折扣。改革开放三十余年来,执政党在这个问题已经作出了大幅度的自我调整,从计划经济时代意识形态驱动的所有制歧视,经历了允许非公经济发展,鼓励非公经济发展,承认非公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重要组成部分,再到多种所有制成份平等竞争相互促进的观念跃迁。所有制歧视已经从理论到实践被基本清除。但是实践效果如何,还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
社会上有一部分人认为,当前市场秩序建设的要害仍然是不同所有制成份的不平等竞争问题,认为非公经济,尤其是国内私营经济与国有经济存在着严重的不平等竞争,这是阻碍私营经济继续繁荣发展的根本问题。笔者的意见与此不同,基本判断是:市场经济秩序还很不完善,竞争中的不平等现象的确普遍存在,但是市场环境对于公、私经济已经不再有一边倒的有利或者不利的倾向性,在有些环节政策环境可能对国有经济更加有利,而在另一些环节也可能对私营经济更加有利。总体上制度环境对谁有利,这不能根据个别案例,或者局部现象作出判断,而只能根据更加完整的统计数据,更加系统的理论分析,从宏观层面予以把握。三十余年来,非公经济的发展环境持续向好,越来越好。很长一段时间里,由于公有经济对市场机制的不适应,推进市场经济改革本身就是对非公经济的最大利好,极大地加快了非公经济的发展。上世纪九十年代国有经济实行“抓大放小”改革方针,城乡集体经济加快“改制”步伐,为私营经济腾出更大发展空间。至此,私营经济在小规模生产、小规模经营领域相对于公有经济的环境优势与竞争优势双双确立。在此期间大中型国有企业的公司制改革也向私营经济、港澳台资本与外商投资打开门户,非公经济利用资本市场快速发展。一部分私人资本抓住机会,包括国有资产管理出现漏洞的机会,迅速扩张。进入新世纪以来,由于民间资本的大规模积累,非公经济加快发展,尤其是向大规模生产、经营领域渗透与扩张的欲望更加强烈,执政者又顺应这一要求,连续出台了两个支持与引导非公经济发展的“36条”,非公经济发展环境进一步宽松。非公经济,特别是国内私营经济发展的市场环境是否有利,最重要的判断标准应该是其发展的规模与速度本身。三十年来,我国私营经济经历了持续、高速、超常规的发展,其绝对规模与相对规模的扩张为全世界各国的私营企业主所难以企及。说这样的发展是在自始至终受歧视、被打压的不利环境下取得的,逻辑上很难成立。这样说,是否就不需要市场改革的进一步推进、市场秩序的进一步完善了呢?当然不是。改革任务仍然是紧迫和艰巨的,关键是市场秩序的完善要建立在对不平等竞争现象科学分析的基础之上。
二、 市场准入与垄断领域的改革
应当如何看待当前公、私经济在市场准入方面面临的不同环境呢?计划经济下,国家自己办企业,国有企业自然没有市场准入问题,但私营经济却在被全面禁止之列,只能在公有制经济的缝隙中生存。改革三十年来,市场对私营经济的大门逐步打开,它总是以最快的速度发展,占领几乎所有制度允许的生存空间(甚至在一些正规制度严格限止的地方,私营经济也仍然能够以灰黑的色调悄无声息的漫延)。到2005年,私营企业已经全面进入二、三次产业所有竞争性领域,甚至在一部分具有寡头垄断特征的产业领域也有不俗的表现。非公经济在竞争性领域的市场进入基本上已经没有障碍。
2005年2月,国务院发布《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即“非公36条”,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首部以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为主题的中央政府文件。文件意在消除影响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体制性障碍,确立平等的市场主体地位;基本的切入点是放宽市场准入。文件提出六大行业准入:(1)电力、电信、铁路、民航、石油等垄断行业和领域;(2)商业性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3)城镇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4)教育、科研、卫生、文化、体育等社会事业的非营利性和营利性领域;(5)金融服务业;(6)国防科技工业建设领域。2010年5月,国务院出台《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俗称民间投资36条,或称“新36条”,重申六大准入行业,并对准入范围做进一步具体规定,意在切实拓宽民营资本的投资领域、投资渠道和投资方式。两个“36条”根据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放宽市场准入,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非公有制企业在投融资、税收、土地使用和对外贸易等方面,与其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所放开的六大产业领域,18个具体行业,涵盖了当下私营企业因制度壁垒未能进入的垄断性领域的大部分。至此,我国市场准入制度中的所有制歧视被从源头上清除,私营企业终于取得了与其他企业在国民经济各领域平等竞争的同等地位。这是市场秩序建设迈出的重要一步,理应受到各方面赞许。
但是,文件的实施效果从一开始就受到质疑。特别是2006年国资委出台《关于推进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电信、能源等七大行业要由国有经济控制,被认为是对 “非公36条”放宽市场准入精神的颠覆。 2008年世界金融危机之后,国家“4万亿投资计划”更多通过国字号企业实施,局部的“国进民退”屡遭非议,“非公36条”被认为“玻璃门”,甚至“一纸空文”。 “新36条”文件的规定虽然更加具体明确,但相关方面还是不满意,认为各级政府部门在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采取配套实施措施方面进展有限。
为什么会出现不同意见呢?原因可能与两个认识不一致有关:一是对市场准入制度的认识不一致;二是对垄断领域改革目标的认识不一致。
(1)市场准入制度是市场经济中政府规制的重要内容,与市场失效的必然性有关,适当运用的市场准入制度,包括为改善市场供给质量,减少不必要的过度竞争而采取的审批程序、资格限制等,都是有利于提高效率的。当然审批的条件和标准都应该以企业的禀赋差距为依据,而不应该采取所有制歧视,或者其它不适合经济规律的歧视性标准。两个“非公36条”的目的都在于清除市场准入制度中的所有制歧视,保证制度的公平与公正,促进不同所有制经济的平等竞争。清除市场准入制度中的所有制歧视,不等于清除市场准入制度本身。贯彻两个“非公36条”也不等于取消所有的审批程度和资格限制。这就需要有对下位文件的重新修订。长期以来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政策法规、管理体制、办事程序,包括市场准入制度在各行各业的细则,对民营企业的发展都有不同程度的歧视和影响。这需要对各级政府文件中有关内容逐篇、逐条、逐段加以审查,废止其中违背双“36条”的规定,建立符合文件精神的新规定。对两个“36条”实施效果的批评来自两个方面:一是一部分“相关部门”对修改旧文件不热心,影响到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这种做法理应受到批评;二是一部分当事人将清除所有制歧视理解为清除所有的市场准入限制,因此对政府的作为不满意,对此需要说理解释,以消除误解。
(2)垄断领域改革目标不是私有化,向私营经济打开市场准入的大门,并不等于承诺国有经济从这些产业领域的大规模退出。相反,从公有制为主体的基本经济制度的要求出发,国家希望通过开放的、平等的市场竞争,提高国有经济的实力,保持和增强国有经济在关键领域的控制力。2006年国资委出台了《关于推进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电信、能源等七大行业将由国有经济控制,这不是颠覆“非公36条”放开市场准入的精神,而恰恰是与“非公36条”相配套的必要措施。当然,国有经济应当在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下实现这一目标,这也是国资委这些年一直在推进的工作。改革不是对公有制经济的不断侵蚀,而是在平等竞争中公、私经济的相互促进。理论家有必要不断地向私营企业主讲清楚这个改革的大道理。国家打开垄断领域的市场准入之门,同时继续保持国有经济在垄断领域的经营与投资,其明确无误的信号是:欢迎投资,欢迎竞争,欢迎合作,不仅是对私营企业主,而且也是对境外、国外投资者。垄断领域存在市场壁垒,这是市场经济的普遍规律。市场的先占者会利用规模优势、人才优势,网络优势和渠道优势等等,构筑市场壁垒维护自身利益,这无可厚非,国有垄断企业会这么做,其他垄断企业也会这么做。关键是国有企业不应该借助政府强力来保护垄断地位,或者说,国家不应该向国有垄断企业提供额外的扶持政策。 因此,问题还是要归结为清理政府不适合文件精神的过时做法,笼统地抱怨垄断市场竞争壁垒是没有道理的。需要强调的是,由于国有经济在许多垄断领域近乎独占的现状,目前政府对垄断企业的任何“优惠”,包括放松规制,事实上都具有所有制倾向性。比如对国有垄断企业利润上缴比例要求过低,促使垄断企业的过度扩张,既不利于垄断“廋身”的改革目标,也不利于垄断领域非公经济的进入。总之,垄断领域改革的当务之急是健全反垄断法制,强化政府对垄断企业的规制,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营造对多种所有制经济公平、开放的市场环境。我们在有关国有企业改革的章节已经讨论过这些问题。很显然,这也是大家在讨论建立平等竞争的市场秩序时十分关注的问题。
三、融资成本与劳动成本
(一)中小企业融资难与金融体制改革
私营企业贷款难,特别是小企业贷款难,一直是私营经济发展的突出问题。国有商业银行占有巨大的金融资源,这些资源都是如何分配的呢?根据统计,提供国民总产值三分之一以上份额的私营及个体经济,从国有银行获得的贷款份额从来没有达到过10%。如2009年11月,我国金融机构14.65万亿元的短期贷款中,私营及个体经济为6896亿元,仅占4.7%。加上乡镇企业贷款9004亿元,二者之和也只占全国的10.85% 。这里显然存在着资源占用的不平衡,国有及国有控股的大企业,在金融资源中占用了绝大部分份额,融资成本也相对较低;私营的中小企业从银行获得的贷款份额较小,而且融资成本也较高。怎样看待这一现象,它是否意味着公私经济的不平等竞争呢?
首先,从私营企业的融资结构看,我国私营企业主要依赖内源融资,比重在65%以上(2005年),这和大多数市场经济国家主要靠留利融资,比重大约在三分之二上下的情况相似。我国私营企业利用贷款融资的份额较小,这种现象是“与国际接轨”的。但是,我国的国有企业却高度依赖于银行的金融支持,二者间形成巨大反差。有学者分析认为,这是激进式改革的内生现象:公、私经济处于两种不同的信用联系中,国有经济的纵向信用联系通过国家信用高度依赖于居民储蓄存款,事实上是一种国家向企业资本注入的方式,这需要一个很长的市场渐进过程才能改变;私营经济不能套用这一纵向信用逻辑,而不得不更多依靠内源融资。从长远看,它有利于私营企业适应市场环境,增强竞争能力,构筑自己的内生性金融制度。
其次,从银行系统的贷款方向看,巨大的居民存款“蛋糕”在公、私经济间的分配不平衡,这是无可否认的事实,这其中是否存在放贷行为的“所有制歧视”?联系到私营经济在国民产出中的较大份额,以及私营企业在效率比较中长期存在的优势,金融资源如此分配,是否违反了公平原则,破坏了竞争秩序?从银行的角度观察,答案是否定的。随着国有商业银行改革的不断深化,银行的贷款行为越来越具有市场理性,资本的逐利性和贷款的安全性越来越成为首要目标。银行行为对金融资源分配失衡有解释力可能有以下两点,一是银行贷款必须计算成本,大企业大额贷款的相对成本较低,向小企业发放小额贷款所要付出的成本相对较高;二是银行与企业的信息不对称,从银行防范风险的要求出发,向管理规范的大企业放贷显然要比向信息相对不够透明的中小企业放贷更加安全。即使是有担保、有抵押的贷款,小企业能够提供的担保与抵押也十分有限。因此,从全世界范围看,中小企业融资相对于大企业都要困难得多,这应该是银行在市场环境下理性选择的结果,而与所有制歧视无关。早在2002年,张捷等人的实证研究就显示,国有商业银行在贷款中的所有制歧视并非十分严重,其影响程度不大于规模歧视。 白俊等人近期利用2003-2009年沪深股市A股非金融类上市公司数据的研究表明,我国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间的信贷资金配置差异主要源于禀赋差异。而且规模因素是目前商业信贷决策主要考量的企业禀赋特征。
其三,从私营企业自身治理特征看,中国特色的家庭治理有更强的控制权偏好,影响了外源融资意愿,而私营中小企业信息的模糊性与隐蔽性,增强了银行与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导致银行信贷配给向大企业倾斜。中小私营企业普遍存在与控制家族的紧密的资金联系,产生了资金流动的灰色区域。这种资金流动难以为外部人所观察和了解,并且家族从企业抽取资金必然损害外部投资者的利益,增加企业融资的困难。哈特和莫尔(1998)设计了一个模型,探讨了企业主转移未来现金流的可能性如何增加企业债务融资的难度, 该模型解释了家族企业融资中,外部投资者与家族企业主之间的利益冲突。大量的研究表明,私营中小企业融资首先考虑的是如何与可能的资金提供者建立起相互信任关系。企业主的人际关系与信任差序格局的圈层结构是影响融资的关键因素,大多数资金来源都是依赖于人际关系网络,来自“匿名”交易的份额微乎其微。企业主的“圈子”很小,维系这个网络的是长期的合作关系。只有那些对关系客户有长期深入的了解,能够与中小企业不稳定的业绩、不透明的信息相互适应的圈内融资者,才能向企业提供更有效的融资来源。这样的融资来源,成本一定是比较高的。从这个角度看,改善中小企业的融资环境,还需要从完善中小企业自身的治理与管理着手。
最后,从金融体制改革的角度看,关键是我们的金融系统缺少向中小企业提供有效融资服务的合格机构。全国性的大银行离开中小企业主的人际关系网络太远,不可能建立起与中小企业相互信任的长期关系;何况大银行自有传统的丰富的大客户资源,没有激励透过灰色帷幕去了解千千万万中小企业的隐蔽信息,与它们建立长期的信任合作关系。多数研究者相信,解决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必须大力发展能够与中小企业相互适应的地方性的中小金融机构,包括地方性中小银行。允许私人资本投资中小金融机构,甚至组建民营银行,符合两个“非公36条”文件精神,应该是改革方向。但是人们对如何在放开金融业市场准入的同时控制金融风险,却存在着诸多疑虑。目前民营中小金融机构正循着发行既有的中小民营机构民营化改造,和疏导和发展民间金融,两条道路迅速推进。2012年上半年国务院批准实施《浙江省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标志着改革发展的新阶段,对于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困境是一个重要利好。其改革的着眼点就在加快发展的同时,如何控制金融风险:一是将民间金融纳入国家信用保障,给予规范管理;二是将国家金融、民间金融对接,填补真空地带,共同推动金融体制改革和创新;其三,构建信用机制,完善地方管理,减少金融风险。事实上,学界关于如何限制中小金融机构业务范围的讨论,在控制金融风险中具有重要意义。金融市场准入应当按照业务种类和地域范围划分若干个“台阶”,对全国性的大规模金融机构,应该有较高的进入门槛,而对地方性的甚至社区性的金融机构则大可放低门槛。有效限制中小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应该是有效控制金融风险的重要手段,关键是从技术上找到限制中小金融机构跨界经营的办法,健全分级管理的市场准入制度。
看来问题的根源在于,金融业的市场准入制度中所有制歧视的残余尚未清除,改革还需要在有效控制金融风险的前提下继续推进。
(二)劳动成本的差异与市场竞争
私营经济发展中劳动成本优势始终是竞争利器。之所以能够如此,两项基础性制度安排发挥了关键作用:其一是双轨制度的社会保障制度,使得私营经济在其发展的大部分时间内不承担,或者较少承担基本的社会保险责任。很长时间内多数私营企业的劳动成本中不包括或者较少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这样的内容。近年来。随着社会保障制度逐步健全和新劳动法的实行,强制实行的五险一金对企业私营企业的规范作用越来越强,情况才有所变化。相比之下,国有企业在改革之初完全承担其职工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一些老国有企业的离退休职工负担甚至可能占其全部劳动成本的一半。这一沉重的成本负担,加上用工制度中“不得解雇”的过时规则,严重影响了国有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活力和竞争力。上世纪九十年代后期国有企业减员增效,买断工龄,在用工制度的市场化改革中迈出了关键的一步,也为社会保障制度的并轨做好了准备。特别是2006年新劳动法的实施,为多种所有制企业平等地承担社会保险责任奠定了法制基础。当然,一直到目前为止,私营企业与国有企业相比,在劳动法执行中还存在差距,但差距应该是在逐步缩小中。
其二是城乡间“候鸟式”迁徙的农民工制度,压低了企业劳动报酬水平,为私营企业提供了数量巨大的“廉价劳动力”。三十年来,我国私营经济的发展主要依靠大规模进城务工的剩余劳动人口,其劳动力价值因为城乡间候鸟般迁徒,而比定居城市的劳动人中要低很多。农民工的家庭住房和家庭生活费用很大一部分在农村,子女抚养和赡养老人的费用也主要是按农村标准。因此,农民工的劳动力生产和再生产费用,在很长的一般时间里明显低于城市劳动人口。二者间的差额构成城市用工企业的“超额利润”。姚先国等人根据2003年数据估算,农民工与城市居民工资差额的30%来自户籍歧视。 考虑到私营企业使用农民工的比例远远高于国有企业,其劳动成本优势在这里长期存在。
统计数据显示,2009年和2010年,全国国有企业的年平均工资水平分别为34130元和38359元;同期全国私营企业的年均工资水平仅18199元和20759元。私营企业的工资水平为国有企业工资的53.3%和54.1%。应当如何理解如此巨大的工资差异的成因,及其对市场竞争的影响呢?
首先,这里确实存在着非市场的制度约束,使得国有企业不能像私营企业那样“轻装上阵”,最大限度地从压低劳动成本中获取资本利润。我国工业化进程长期存在充足的劳动力供给,巨大的农业剩余人口为工业化准备充足的后备军。劳动力市场供过于求的局面导致劳动力市场价格的下行压力。企业能够雇用廉价劳动力符合市场经济的规律,私营经济的发展充分利用了这一规律,但是国有经济却因为旧体制的惯性,因为在经济体制转型中不可推卸的社会责任,以及作为公营企业必须依法合规经营的限制,而不能像私营企业那样“灵活高效”。人们可以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国有经济减员增效的改革引起的巨大社会震动中,看到这种制度约束的力量。这里的确存在着不平等竞争,而且,拒绝参与这样的竞争,是国有企业理应具备的品格。关键是,在分析公私经济的竞争环境时,人们不应忽略这一点。
其次,一部分国有垄断企业的高工资、高福利对总体数据有较大影响,这是应该在分析劳动力市场竞争时剔除的。垄断企业的高工资高福利并不影响垄断企业的竞争能力与赢利水平,相反,恰恰是市场垄断因素,加上政府规制的不到位,导致企业的超额垄断利润。垄断利润是高工资的原因,而不是其结果。正因为如此,国有垄断企业的分配制度才受到广泛的诟病,甚至累及整个国有经济。一部分国有垄断企业的高工资,与更多国有企业在市场竞争中承担了比私营企业更高的工资成本,是两个不同性质的概念,分析者不应该将它们混为一谈。
其三,提高劳动报酬对企业竞争力的影响是双向的,随着产业层次逐步提升,其正向作用还会逐步提高。一方面,较高的劳动报酬成为提高企业人才市场竞争力的手段,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国有企业员工总体素质较高的事实;另一方面,较高的劳动报酬对员工技术培训,以及企业技术创新,都有明显的正面效应。合理的人力资本投资,肯定是会有回报的。有人利用中国工业部门1999-2007年省级面板数据,分析劳动力成本与竞争力之间的内在逻辑, 得到的结论是:劳动力成本与劳动生产率呈现稳定的正相关关系,劳动力成本提高1%,劳动生产率提高0?5%左右。 由此推论:近十年来国有企业劳动报酬的较快增长,已经不再纯粹是旧制度约束,而更多地表现为越来越适应市场环境的国有企业的竞争策略。进一步说,国有企业的较高劳动报酬背后,是国有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社会责任。从短期看,这可能是企业市场竞争中的额外负担,但从长期看,却有利于国有企业增强实力,可持续发展。善待员工、维护劳动者的权利和利益,健全工会职能,推行民主管理,这既是国有经济应尽的社会责任,又是国有企业应有的社会形象,长期坚持下去,必将引导包括私营企业在内的全社会劳动关系日益走向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