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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与司法关系的核心问题是什么

 时间:2013-06-26 10:31:00 |  刘卉 | 字体:【 】| 阅读: 150

随着网络技术、数字技术和移动技术的迅猛发展,网络、微博、微信所代表的新媒体传播呈现爆炸发展之势,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尤其对司法产生了不可低估的影响力。许霆案、彭宇案、邓玉娇案、杭州飙车案、郑州“房妹”案等一系列涉诉新媒体事件,经过网络等舆论的发酵,引发社会强烈关注,并不同程度地影响到司法,或动摇司法公信力,或改变司法过程,或引发司法机制的变革。近几年,新媒体与司法关系的研究成为法学界和传媒界的热点。

新媒体

谈及两者之间的关系,一部分司法界和传媒界人士认为,新媒体终归是媒体,传统媒体与司法关系的核心问题——“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之间的关系平衡,依然成为新媒体与司法关系的核心问题,因而,依然主要适用以往得出的较为成熟的观点:司法慎待媒体,司法优先;司法不可一概拒绝媒体监督;司法要宽容甚至保护无恶意的错误言论。

但在笔者看来,鉴于新媒体的独特性和中国社会转型的时代性这两个因素,中国新媒体和司法关系的核心问题实质上是“民意与司法”的关系问题。

新媒体是报刊、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以后发展起来的新的媒体形态。与传统媒体相比,新媒体具有交互性与即时性,海量性与共享性,个性化与社群化等特点。在“人人都有麦克风,人人都是记者评论员”的新生态中,为传统媒体报道司法案件建立的一系列的规则与指引,并不能当然地适用于新媒体之上。只要没有涉及严重危害国家利益和侵犯他人人格权益等情况,很难想象,法律或准则可以去禁止普通百姓在博客、微博、微信上讨论正在司法程序中的个案。在信息时代,这既无必要,更无可能。

美国《连线》杂志将新媒体定义为“所有人对所有人的传播”,从这个意义上说,新媒体比以往任何一种传统媒体都更能体现民意、代表民意。如果不能看到作为“民意”载体的新媒体的功能实质,还以传统思维来处理新媒体与司法的关系,司法就将始终处于“落后挨打”的局面。正如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品新近期在《光明日报》撰文认为,司法与新传媒关系在新时代失衡,其深层次的原因是传媒与网络结合而更代表了民意,司法同网络疏远而远离民意。两者一旦在某个司法案件中对立起来,就不仅仅是司法同传媒之间的博弈,而且也是司法同民意之间的冲突。

与此同时,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结构转换、机制转轨、利益调整和观念转变正在同时发生。民意在中国社会转型期的政治和社会生活中正取得它应得的分量,发挥其本应该具有的影响。司法权走向何方,如何更好地与其他权力达成平衡,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它与体现民意的新媒体的互动关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于志刚就认为,应通过公开透明的司法程序和详实的释法说理回应和疏导民意,最大限度地实现司法和民意的良性互动。正视民意的存在和影响有助于判决获得更广泛的正当性支持,这也是司法获得更大权威和公信力,更好地实现司法的社会职能以促进社会和谐的需要。

认清了新媒体与司法关系的核心问题,才可能以更开放和更主动的心态看待新媒体,在法治精神主导下,为司法的发展争取更大的空间。可以说,在新媒体越来越代表民意的背景下,关于新媒体与司法关系的探讨和实践“才刚刚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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