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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炜:钓鱼岛问题的历史由来与国际法分析

 时间:2013-08-15 09:43:00 |  王炜 | 字体:【 】| 阅读: 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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钓鱼岛问题的历史由来

钓鱼岛位于中国东海,距中国台湾省东北大约92海里,距日本冲绳群岛约73海里,但相隔一条深1~2千米的海沟,该海沟成为中国和冲绳群岛之间的天然分界线。钓鱼岛列岛由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南小岛、北小岛及其周围岛礁组成,总面积约6.344平方公里。这些岛屿在地质上和花瓶屿、棉花屿、彭佳屿一起,都是台湾北部近海的观音山、大屯山等海岸山脉延伸入海后的突出部分,为台湾岛的附属岛屿。

早在明朝永乐年间,也就是15世纪初,中国就已经对钓鱼岛有了最早的记载,日本在18世纪出版的地图上也显示钓鱼岛属于中国。中国的史籍和官方文献均证明,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一直以来就是中国人民进行捕鱼和避风休息的场所。明、清两代《使琉球录》以及中国、日本、琉球出版的图志中载明这些岛屿属于中国。1562年明朝的《筹海图编》、1863年清朝的《皇清中外一统舆图》均对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有清晰规定和标示。对此,一些有正义感的日本学者也予以证明。1971年,由日本现代评论社出版,日本京都大学荣休教授井上清先生撰写了名为《钓鱼列岛历史与主权问题的剖析》的历史著作,全书共十五章七万余字,援引大量历史事实证明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自明代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①。

从历史上看,甲午战争之前,中日两国对钓鱼岛主权没有出现过争议。钓鱼岛主权属于中国,日本应该是心知肚明。正因如此,当1884年日本那霸居民古贺提出开拓钓鱼岛的请求时,冲绳县知事不敢答应。1885年后,冲绳县知事曾多次上书日本政府,要求将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归其管辖,日本官方也未敢明确答复。日本真正占领钓鱼岛是在中日甲午战争之后,清政府和日本签署了丧权辱国的《马关条约》,将台湾和澎湖列岛割让给日本,其中包括钓鱼岛。此后,钓鱼岛一直属于日本的管辖范围。1943年,中美英三国签署《开罗宣言》,对日本非法占有的土地作出规定:台湾和澎湖列岛(包括钓鱼岛)在战后应该归属于中华民国,也就是国民党统治的中国。1945年签署的《波茨坦公告》强调了《开罗宣言》必须被执行。日本战败无条件投降后,承诺接受《波茨坦公告》,于是,钓鱼岛顺理成章归还中国。然而,不久后爆发的朝鲜战争,使国际局势发生了新的变化,美国急于建立反共统一阵线,于1951年匆忙与日本签署了《旧金山和约》。该条约第二条规定:日本放弃其对台湾及澎湖列岛的一切权利,同时规定将日本数个岛屿置于联合国托管下,美国有权对此等岛屿之领土及其居民,包括其领海,行使一切及任何行政、立法与司法权力,其中包括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

20世纪60年代,日本得知钓鱼岛附近可能蕴藏有大量石油和天然气的消息后,随即采取单方面行动,先是组织多家石油公司前往勘探,接着又擅自将岛上原有的标记毁掉,换上了标明属于日本冲绳县的界碑,并且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冠以“尖阁列岛”的名字。

1971年,中美建交前夕,美国又匆忙与日本签订归还《冲绳协定》,私自将包括钓鱼岛在内的冲绳地区“交还”日本。这一交易引起了中国政府的强烈抗议,并引发了台湾爱国青年和海外华人轰轰烈烈的“保钓运动”。迫于各方面的压力,美国政府不得不宣布,向日本移交的只是钓鱼岛的行管政辖权,和主权没有关系。关于这一点,美国政府至今未改变说法。

1972年,从双方友好的大局出发,中日两国在恢复邦交的谈判中,同意暂时搁置钓鱼岛归属问题,等将来条件成熟时再行解决。1978年8月,日本外相园田直在北京同邓小平讨论了这个问题,邓小平明确提出:“一如既往,搁置它20年、30年嘛。”邓小平在1978年10月访问日本期间,回答记者提问时更是一针见血地指出:“‘尖阁列岛’,我们叫钓鱼岛,这个名字我们叫法不同,双方有着不同的看法,实现中日邦交正常化时,我们双方约定不涉及这一问题。这次谈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的时候,双方也约定不涉及这一问题。倒是有些人想在这个问题上挑一些刺,来障碍中日关系的发展。我们认为两国政府把这个问题避开是比较明智的,这样的问题放一下不要紧,等10年也没有关系。我们这一代缺少智慧,谈这个问题达不成一致意见,下一代比我们聪明,一定会找到彼此都能接受的方法。”②

但是一直以来,日本右翼势力不顾历史事实,到处宣称钓鱼岛列岛是日本的固有领土,不存在领土争端问题。今年以来,日本右翼势力甚至日本政府更是闹出购岛闹剧,严重影响中日关系的正常发展。

钓鱼岛归属的国际法分析

日本关于钓鱼岛主权的国际法依据主要有两个:一是所谓无主地先占,二是所谓时效取得。据此,日本提出三点理由:其一,钓鱼岛屿是日本人古贺辰四郎1884年首先发现,1885年实地调查后确定为无人岛,且没有清政府的统治痕迹;其二,1895年1月4日,日本内阁决定将钓鱼群岛编入日本领土;其三,二战后美日《旧金山和约》、《冲绳协议》确定了日本对钓鱼岛屿的主权。那么,日本的此种主张是否真的成立了呢?笔者将依据国际法进行逐一分析。

首先,什么是无主地。国际法上的“无主地”并非通常地理意义上理解的没人居住的土地,而是从主权含义上界定为没有被任何国家管理,即“客体只限于不属于任何国家的土地”。而客观事实是,从明朝时开始作为海上防区中国政府就对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实施了统辖权力,远远早于日本所说的1884年发现和1895年占领。虽然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因为自然环境比较差,不适宜人类居住,只有渔民季节性居住,然而不能认为没人居住的地方就是无主之地。事实上日本朝野上下对钓鱼岛不是无主地而是中国的领土心知肚明,在日本一些进步学者通过研究日本档案和文献,也充分证明了这一点。钓鱼岛既然不是无主地,日本对钓鱼岛就不存在“先占”之谈,更不可能产生法律效力。

其次,所谓时效取得,最早源于罗马法,指的是当事人合法占有财产一定时间后,自动取得所有权。国际法上的一种观点认为,在足够长的一个时间内对于一块土地连续地和不受干扰行使主权,事物现状是符合国际秩序的,据此可以取得该土地的主权。换句话说,即使一国的一部分领土原先是不正当或非法占有的,只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连续并安稳地占有,不再被他国反对或被其它外来因素中断时效,那么这块土地的主权就归属了这个占有国。我们姑且先不说国际法上对所谓领土的时效取得存在着很大的意见分歧,很多学者认为时效取得不符合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有纵容侵占他国土地之嫌,不能作为一种领土取得的方式,国际司法实践中也从未有过先例。即便从时效论者来看,所谓时效取得,也必须是“在足够长的一个时期内”、“连续地和不受干扰”地主张和行使主权。但事实上中国政府包括台湾当局不仅从未放弃过对钓鱼岛的主权,相反,对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右翼分子在钓鱼岛设置灯塔、实行所谓民间经营等一系列行为,以及日本政府企图通过标注领海基线等方式窃取钓鱼岛主权的无理行动,都提出了强烈的抗议。因而,并不存在“连续地和不受干扰地行使主权”的状况。

最后,美日《旧金山和约》、《冲绳协议》也并不能确定钓鱼岛的主权。《旧金山和约》(1951年9月8日签订)和《冲绳协定》(1971年6月17日签订),是日美之间私下达成“托管”和“归还”协议,两国之间的协议却将第三国领土(钓鱼岛)裹挟其中,这显然是违背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正因如此,早在1971年12月30日中国外交部就发表了声明:“美日两国在‘归还’冲绳协定中,把我国钓鱼岛等岛屿列入‘归还区域’,完全是非法的,这丝毫不能改变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钓鱼岛等岛屿的领土主权。”③

结语

钓鱼岛争端既是国家主权之争,也是国家利益之争。它不仅涉及到国家与民族的尊严,更事关中国海洋战略和海洋权益,同时,也是日本攫取非法的地缘政治利益的“命门地带”。中国的快速发展使得亚太地区战略格局悄然发生变化,以美国为首的大国积极在中国周边借机制造各种事端,试图干扰和延缓中国快速发展的步伐。从中国方面看,我们既要坚持国家领土主权的根本原则,同时也需慎重、妥善处理中日钓鱼岛争端,我们有维护主权的信心和决心,但也必须认识到,处理好中日钓鱼岛问题事关亚太地区的和平与稳定,也事关中国的和平崛起。从日本方面看,日本必须正视钓鱼岛领土纠纷的客观存在,也必须认识到促进亚太地区的和平与发展是两国的共同利益。总之,中日两国要立足大局,正视历史,才能更好地面向未来。

【作者为包头师范学院政治与法律学院副教授;本文系包头师范学院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科研创新团队系列研究成果之一】

【注释】

①谢俊美:“井上清:钓鱼列岛属于中国”,《文汇报》,2012年9月10日。

②苏台仁:《邓小平生平全纪录》,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9年。

③《人民日报》,197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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