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物车
我的足迹

打印 加入Vip

严厉打击网络谣言与保障公民权利不冲突

 时间:2013-09-17 14:18:00 |  | 字体:【 】| 阅读: 152

【编者按】

互联网的飞速发展为我们带来极大的便捷,并越来越成为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的重要驱动力。但与此同时,各类谣言也借助网络平台迅速传播,对社会秩序构成极大的危害。对此,各国或出台相关法律、或采取多重措施,全力打击网络谣言这一全球“公害”。为营造健康向上的网络环境,就“严厉打击网络谣言”有何重要意义,如何让广大公民在网络空间“理性发声”等问题,光明网记者采访了湖北省法学会传播法研究会会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社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乔新生教授。

专家简介

乔新生,男,汉族,1963年9月生,中共党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社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商业法研究会理事,湖北省传播法研究会会长,湖北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武汉市法学会经济法研究会理事,当代改革与发展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先后担任中南财经大学经济法研究所所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法研究所副所长,香港《经济与法律》杂志社名誉顾问,《中国法律述评》副总编辑,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道博律师事务所顾问,律师。

观点集萃

◆当今中国互联网络出现了一些奇特的道德价值评判标准,部分学者将这种现象称之为道德的亚文化现象,认为互联网络正在改变着中国的道德体系,正在形成与传统道德体系相反的甚至对立的道德价值标准体系。那些坚持传统道德标准的言论,会成为互联网络用户批判的对象,而那些刻意反传统的道德价值理念,在互联网络时代则会成为公众吹捧的对象。这种反传统道德体系的现象,充分反映当代互联网络用户的逆反心理,同时也反映出虚拟世界放大的情绪——那些在现实生活中不能也不愿意表达出来的情绪,互连网络使用者借助于虚拟的互联网络表达出来。

◆互联网络是一个虚拟的世界,但是,互联网络不是一个无法无天的社会。互联网络的使用者可以充分利用现代互联网络表达自己的意见。但是,互联网络的使用者不能搬弄是非,寻衅滋事。

光明网:您认为网络谣言产生的原因是什么?

乔新生:网络谣言产生的原因有很多,个人以为,可以从道德和传播的层面分析。

从道德价值评判的角度来说,当今中国互联网络出现了一些奇特的道德价值评判标准,这些道德价值评判标准与传统的道德价值评判标准完全不同。部分学者将这种现象称之为道德的亚文化现象,认为互联网络正在改变着中国的道德体系,正在形成与传统道德体系相反的甚至对立的道德价值标准体系。那些坚持传统道德标准的言论,会成为互联网络用户批判的对象,而那些刻意反传统的道德价值理念,在互联网络时代则会成为公众吹捧的对象。这种反传统道德体系的现象,充分反映当代互联网络用户的逆反心理,同时也反映出虚拟世界放大的情绪——那些在现实生活中不能也不愿意表达出来的情绪,互连网络使用者借助于虚拟的互联网络表达出来。薛某某就是一个非常典型的例子。这位在互联网络上拥有数百万粉丝的著名投资人,也曾对现实生活中发生的卖淫嫖娼事件极尽挖苦调侃之能事,可是当他聚众淫乱,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之后,一些人认为公众人物聚众淫乱行为属于典型的私人道德调整范畴。这种观点充分反映出当今社会道德价值体系的混乱。

从新闻传播的规律来看,信息的不对称,是谣言产生的根本原因。如果建立一个充分自由的信息市场,那么,就可以有效地堵截或者减少谣言。从信息供给的角度来看,如果国家公权力机关能够及时披露掌握的信息,那么就可以有效地压缩互联网络谣言生存的空间;如果互联网络经营者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那么,谣言也不会满天飞。可以这样说,政府信息处分是杜绝谣言传播的根本途径,而加大对互联网络经营者管理的力度,才能防止谣言扩散。

光明网:在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呼吁网络空间严格遵守“七条底线”的大情势下,已经唤起了部分网民的觉醒和谨慎,那么,在您看来需要如何界定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的“度”,从而让广大公民在网络空间“理性发声”?

乔新生:现在有一种声音,认为打击网络谣言的有可能会损害公民的言论自由,言外之意,谣言也是言论自由的组成部分。这是一种典型的错误言论。公民的言论自由不包括造谣的自由,如果允许公开造谣,而不受法律追究,那么公民的言论自由就很难得到有效的保护。在现实生活中往往是谣言在先,而澄清谣言的信息发布在后。如果允许谣言出现,然后再来澄清谣言,那么会人为地制造信息的混乱,一些人可能只看到谣言而没有看到纠正谣言的言论,那么他们就会上当受骗。

互联网络是一个虚拟的世界,但是,互联网络不是一个无法无天的社会。互联网络的使用者可以充分利用现代互联网络表达自己的意见。但是,互联网络的使用者不能搬弄是非,寻衅滋事。任何人在法律面前没有特权,公众人物更不是社会道德裁判官。我们应当注意自己的言行,成为遵纪守法的模范,不能以身试法,成为言行不一的伪君子。净化互联网络环境,应当从规范互联网络的言行着手,坚决打击那些作奸犯科的人,让更多的人充分意识到,互联网络使用者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规范。 此外,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的知情权,维护公民的言论自由,应当禁止谣言泛滥。在这个方面,互联网络的经营者责无旁贷。

光明网:有网友提出,是因为信息不公开不透明或者不及时,才导致了造谣传谣现象的泛滥,您对这个问题怎么看?

乔新生:信息不公开和不及时公开,确实会导致造谣传谣现象的出现。因为信息的不透明,导致人们各种胡乱猜测,也给不法分子“添油加醋”制造了机会。比如,以山西临汾汾西县儿童伤害案件为例,案情扑朔迷离,公众质疑不断,尽管事后侦查机关向公众作出了详细解释,但是人们还是对案件发生初期不断出现的混乱信息耿耿于怀。所以说,侦查人员如果只埋头拉车,不抬头看路,拒绝披露相关信息,那么,在案件侦破的过程中就会滋生各种谣言,甚至还会出现恐慌局面。侦查人员应当学会面对新闻媒体,及时回答公众关心的问题。因为只有这样,才能澄清事实真相,才能让新闻媒体根据侦查机关发布的权威信息制作新闻作品。而新闻媒体在无法得到侦查机关权威信息的情况下,采访报道的过程中应当充分说明信息的来源,尽可能地避免使用揣测性的语言。按照平衡报道的原则,新闻媒体在采访报道的过程中,既要听取犯罪嫌疑人方面的意见,同时也要听取受害人的意见;既要采访犯罪现场居民,同时又要采访侦查人员。总而言之,新闻媒体报道犯罪案件的过程中,必须实事求是,不能听风就是雨,以采访报道的形式传播谣言。

光明网:时下严厉打击网络谣言的意义是什么?

乔新生:公安部集中打击互联网络有组织制造和传播谣言违法犯罪行为的专项行动拉开序幕。在互联网络上严厉打击肆意造谣者,是我国净化互联网络传播环境的必要之举,同时也是维护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举措。

近些年来,一些互联网络的经营者利用互联网络的虚拟性特征,不断地在互联网络制造事端。他们有组织的推出了一个又一个互联网络新闻事件。他们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通过制造互联网络新闻焦点,引起社会公众广泛关注,从而获得经济利益。但是,他们的行为在客观上产生了混淆视听,扰乱秩序,转移视线,损害公众知情权的效果。如果对互联网络上的寻衅滋事行为听之任之,那么,互联网络非但不能增加社会的透明度,反而会导致社会信息传播更加混乱。正因为如此,打击互联网络有组织传播谣言的行为,不仅仅是为了净化互联网络商业市场环境,同时也是为了充分满足公众的知情权。

光明网:从制度建设的角度应如何加强对网络环境的监管?

乔新生:解决这个问题的根本出路就在于,严格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对于那些散布虚假信息的互联网络经营者应当采取关闭措施,吊销营业执照,让他们不再敢于顶风作案。中国的搜索引擎公司,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接到使用者的举报之后,应当壮士断腕,将一些知名的搜索引擎公司暂时关闭,只有这样才能让他们痛下决心,管理好互联网络服务平台。

一些造谣滋事者之所以能够兴风作浪,就是因为部分互联网络经营者没有履行自己的管理职责。在一些重要的门户网站和互联网络的搜索网站,侮辱诽谤的信息屡见不鲜。近些年来,一些专家、学者由于通过电视平台从事一些法律普及工作,对一些案件发表意见,结果导致极少数案件的当事人利用搜索网站对某些发言人进行肆意地谩骂侮辱。但是,搜索网站运营商出于吸引公众关注的目的,非但不及时清除非法信息,反而将这些信息放在十分突出的位置。这种为了提高点击率而公然侵犯公民权利的行为,不仅给发言人造成了极大的困扰,而且也使得搜索网站乌烟瘴气。

所以,建议,要想从根本上打击互联网络寻衅滋事犯罪行为,必须从源头抓起。必须强化互联网络经营者的法律责任。这样做不仅可以彻底地摧毁寻衅滋事者的工作平台,而且更主要的是,可以督促互联网络的经营者履行自己的审查义务,依法加强对互联网络信息管理,防止一些寻衅滋事者利用互联网络公共平台从事非法市场营销活动,制造一个又一个耸人听闻的恶性新闻传播事件。相关部门在追究信息发布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该将那些刊登这些信息的互连网络运营商一并绳之以法,因为只有这样才能斩草除根,才能维护正常的互联网络经营环境。如果只看到互联网络寻衅滋事者的行为,而没有看到互连网络运营商的推波助澜,那么在打击互联网络寻衅滋事犯罪行为的时候,就会挂一漏万。打击互连网络运营商非法经营行为绝对不能心慈手软,只有让互联网络的经营者切实负起责任,才能从根本上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

(光明网记者唐丽华采访、整理)

公文写作,请认准公文库 https://www.gongwk.com
公文库客服

QQ扫我,联系客服

风过无痕老师,fgwh799

微信扫我

此生此时老师,fgwh7919

微信扫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