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物车
我的足迹

打印 加入Vip

转基因技术的伦理争论:困境与出路

 时间:2013-11-07 09:49:00 |  杨通进 | 字体:【 】| 阅读: 132

当代社会围绕转荃因技术展开的激烈争论,是一件十分耐人寻味的事件。在人类的科技发展史上,也许除了克隆人技术,还没有哪一种技术的发展像转基因技术那样,引起人们如此广泛的关注和争议。随着人类社会步人乌尔里希·贝克所说“风险社会”,可以想见,这种类似的争论将会越来越多;人们围绕那些有可能带来巨大利益、同时又具有不可预料的巨大风险的尖端技术而展开的争论,将主要不是一种技术上的争论,而更多地是一种伦理、政治和决策方面的争论。在一个人们对健康和安全的考皿优先于对经济利益和政治权力的迫求的后实利主义时代,人们围绕着转基因技术这类充满风险的高新技术所产生的伦理争论的实质是什么?我们能否找到一条解决这类伦理争论的具有决策指导作用的伦理原则?本文拟对这些问题做一些初步的探讨。

一、转基因技术的伦理争论及其实质

从某种意义上说,一项新技术所带来的利益和风险都是由社会造成的。关于转基因技术是否安全的结论,取决于该项技术所带来的风险在多大程度上被人们认为是可以接受的,取决于特定社会的人们究竞把哪些价值目标(由于社会资源的有限性,这些价值目标的实现往往要以暂时放弃或牺牲其他同样皿要的价位目标为代价)置于优先的地位来加以考虑。而关于价值目标的优先性的考虑,主要是一个伦理和政治问题,而非科学问题。因此,关于转基因技术的争论,便不可避免地要与相关的伦理和政治问题纠缠在一起。

从形式上看,关于转基因技术的伦理争论主要涉及三类伦理问题:(1)代内伦理问题,关注的主要问题是如何在不同的利益主体(如跨国公司与消费者、跨国公司与发展中国家、跨国公司与规模较小的农业公司)之问公平地分配转基因技术所带来的利益与风险;(2)代际伦理问题,即如何在当代人与后代人之间公平地分享和承担转基因技术所带来的利益和风险;(3)环境伦理问题,即如何保证转基因技术的应用不损害生态系统的平衡与稳定。

从内容上看,争论各方援引的伦理原则主要有:

(1)仁慈原则。主张大规模推广转基因技术的一个重要理由是,这种技术能够改善食品的品质,极大地提高粮食的产公.这一论据的伦理前提是伦理学所说的行善原则:我们应当给人们提供充足的粮食,以减少他们的痛苦,促进他们的幸福.目前,地球上仍有10多亿人生活在绝对贫困线以下;随着全球耕地面积的持续减少和人口的稳步增加,人类确实面临着粮食短缺的压力。此外,生物学家还许诺,转基因工程能够改善食品的营养结构,能够把预防疾病的基因注人食品当中,从而能够减少和预防因营养不良而导致的各种疾病以及其他相关疾病。从这个角度看,转基因技术确实能够有效地促进人类的福利.

但是,在那些对转基因技术心存疑虑的人看来,人类今天生产的粮食已足够人类食用。所谓的粮食问题,与其说是一个生产问题,还不如说是一个分配问题“正是一整套不公正和不平等的政治和经济制度(尤其是那些与土地和贸易有关的制度),加上生态的退化,把较贫困的人群排除在发展进程之外,并剥夺了他们获取食物的机会。因此,粮食问题是可以通过大规模地重新分配社会财富来加以解决的。我们为什么不致力于重建更加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秩序,却要选择转基因技术这样一种具有较大未知风险的方法来解决食品短缺的问题呢?

(2)不伤害原则。不伤害是应用伦理学的一条最重要的原则。反对大规模推广应用转基因技术的人士和机构认为,在转基因技术的风险尚未完全弄清楚的情况下就大规模推广,违背了不伤害的伦理原则.首先,转基因食品可能会对消费者的健康构成伤害。其次,转基因技术可能会对环境(包括实验中的转基因动物)构成伤害。再次,发展中国家的农业是劳动密集型的,它吸纳了约80%的劳动力,如果在这些国家推广技术密集型和资金密集型的转基因农业,广大的农民将失去生活的依靠。最后,由于无法与具有雄厚资金的跨国生物技术公司抗衡,生产和销售有机农产品的中小公司和农民将面临倒闭和破产的威胁。

转基因技术的支持者也诉诸不伤害原则。他们认为,鉴于地球上的耕地正在减少,而人口仍在增加,人类如果不通过转基因技术解决人口增加与粮食短缺之间的矛盾,那么,最容易受到伤害的将首先是富裕国家中的穷人和广大的发展中国家。

(3)正义原则。正义原则关注的是如何平衡相互冲突的各种权利,并确保不同利益主体的合理利益要求得到满足。从目前的争论来看,人们讨论得比较多的主要有这样一些问题:

第一,由于价格便宜,转基因食品的消费者将主要是穷人,与转9因食品有关的健康风险将主要由穷人来承担。那么,谁是转基因技术的主要获益者?他们对那些因发展转荃因技术而边受损失的人提供了足够的补偿吗?

第二,转基因技术主要掌握在跨国公司手中,转基因作物的全面推广是否会加剧发展中国家在粮食供应方面对发达国家的进一步依赖?

第三,转基因技术的推广强化了跨国公司的垄断地位。“全球生物技术领域的主要玩家的数量已减少到大约5个,包括孟山都(美国)、杜邦(美国)、诺华(瑞士)、阿斯利康(英国/瑞典)、安万提(德国)。许多人担心,跨国公司会利用它们对转基因种植技术的这种高度垄断地位获取不正当的利益。

第四,跨国公司把生命形式和生命过程当作专利来加以中请和保护的做法是否正当与合法?由700多名科学家签名的“世界科学家就转基因生物致各国政府的公开信”给出了否定的回答:“把生命形式和生命过程当作专利来加以中请和保护的做法应当被禁止,因为它们威胁着食品安全,允许了对原住民的知识和墓因资源的盗窃,侵犯了人的基本权利和尊严,削弱了医疗保健事业,妨碍了医学和科学的研究,还违背了动物的福利。

第五,更为复杂的是代际正义问题。当代人分享了发展转基因技术带来的好处,但是,转基因技术给环境带来的长远影响也许要等到几十年甚至儿百年以后才会显现。到那时,当代人已经不存在,而后代人却要为当代人的福利买单。当代人分享福利而后代人承担风险,这种不对等性明显违背了正义原则的基本要求。

(4)自主性原则。依据自己的独立判断对事关自己重大利益的问题做出自主的、自由的选择,这是人作为人的一个重要特征,也是得到应用伦理学普遍认可的重要伦理原则之一。在关于是否应对转基因食品实行强制性的产品标识的争论中,这一原则得到了明显的体现。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是自主性原则的重要体现之一。为确保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就必须给转基因食品贴上标签。但是,仍有许多人和机构(主要是转基因食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反对实行强制性的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在他们看来,依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提出的“实质等同性”原则,GMF(genetically modified food,转基因食品)与传统食品一样安全,没必要进行标识;对GMF进行标识,会向消费者暗示GMF不安全;会增加GMF的成本,从而增加消费者的负担;会使发展良好的转基因农业处于不利地位.但是,知情权是消费者的一项基本权利,与人的基本权利相比,其他任何经济考虑都应让步。因此,“应该对GMF实行强制性标签制度,这不仅是对消费者知情选择权的一种尊重,也是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

(5)尊重自然原则。全球环境意识的增长,是人们如此关注转基因技术的环境影响的重要原因之一。在关于转基因技术的伦理争论中,对尊重自然这一原则的诉求主要有这样几种形式.第一,尊重自然的自主性,即不打破生命的自然生长规律。许多人对转基因技术所带来的人为地打破物种之间的界限、随意制造新的生命形式的巨大“力量”感到不安,认为这是在扮演“上帝”的角色。第二,尊重自然的完整与稳定。自然是一个具有内在价值的值得人们赞赏的自组织系统;自然的完整和稳定是确保它的巨大创造潜力和生产力的前提条件。许多人认为,转基因技术对自然的这种完整与稳定构成了威胁,因此,应受到严格的管理和控制。第三,维护生物多样性。生物多样性有助于维护生态系统的平衡与稳定,能够满足人类的多种需求(包括审美需求和情感需求)。许多人担心,转基因作物及其自然变种可能会导致生物多样性(包括粮食品系的多样性)的减少,并破坏生物之间微妙的平衡;而人类在实验室中制造的“超级怪物”一旦进人大自然自行繁衍,将给人类和自然带来巨大的灾难,如电影《侏罗纪公园》所描述的那样。第四,动物(特别是高等动物)是具有自我选择能力和自主性的生命。许多人对转基因动物技术给动物带来的额外痛苦深表关切。第五,人类子孙后代的福祉依赖于一个具有生物多样性的、完整而稳定的自然生态系统。对自然环境的破坏,就是对后代人福利的损害。在这里,当代人对后代人的义务与他们对自然的义务融合在了一起。

需要强调指出的是,并非只有那些对转基因技术持怀疑和反对态度的机构和人士才关心自然的完整和稳定。那些主张推广转基因技术的机构和人士也认为,这种技术能够有助于环保目标的实现,能够更好地缓解以人口与耕地的矛盾形式表现出来的人与自然之间的矛盾。

人们对上述伦理原则的诉求无疑都具有合理性。人们争论的实质是,究竟哪些伦理原则具有更大的优先性,应当优先把哪些伦理原则整合进关于转基因技术的政策决策中。

二、走出转基因技术之伦理困境的程序伦理与决策伦理

由于人们对相同伦理原则的诉求得出的是相互矛盾和对立的结论,因而,人们围绕转基因技术的伦理争论似乎陷人了某种困境。笔者认为,走出这种困境的方法之一是对人们所诉求的伦理原则的优先性进行排序。根据其优先程度,我们可以把上述五条伦理原则区分为两类。

根据这一排序模式,被要求的道德优先于被期望的道德.在被要求的道德中,原则1优先于原则2,原则2优先于原则3;在被期望的道德中,原则4优先于原则5。总的来看,不伤害原则具有最大的优先性。这是因为不伤害是我们的决策或行动的底线和最低要求。如果一项决策或行动违背了不伤害原则,那么,它对后面的原则的追求要么是虚伪的,要么就是毫无意义的.违背了不伤害原则的任何道德努力都是自拆台脚的。对正义的追求也要以对人们的自主性的尊重为前提,一种强加的正义很难说是一种真正的正义;同时,只有自主选择的行为,才是最能促进人们的福利的行为。此外,对自然的尊重也不能以损害正义为代价,这是因为只有通过一种正义的制度安排,我们的生存所依赖的自然环境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一种违背不伤害原则、自主性原则和正义原则的环境保护运动是注定要失败的。最后,如果我们满足了前四个原则的基本要求,那么,仁慈原则所迫求的目标,促进人们的福利——也就间接地(或在消极的意义上)得到了实现。

如果说上述价值排序方法为人们走出转基因技术的伦理困境提供了某种程序伦理,那么,预防原则则为人们制定与转基因技术有关的决策提供了一条可行的决策伦理。作为制定政策的一项指导原则,预防原则(precautionary principle,亦译风险防范原则、预先防范原则)的基本要求是,如果某项行动(特别是对技术的使用)会给我们的健康和环境带来某种严重的或不可逆的潜在伤害,那么,我们最好不实施该项行动,尽管对干这种潜在伤害的可能性、严重程度或因果联系尚存在着科学上的不确定性;同时,那些主张实施该项行动的人应承担举证的责任。

预防原则最早出现子20世纪70年代的联邦德国,1987年在“保护北海第二次国际会议”上第一次被引入国际社会。此后,预防原则很快被许多国家和国际组织所接受,还被写进许多国际性的环保公约和条约之中,如《里约宜言》(1992),《生物多样性公约》(1992),《全球气候变化公约》(1992),《地球宪章)(2000)和《卡塔赫纳生物技术安全议定书》(2003)等等,成为制定与保护环境、技术风险有关的政策的重要指导原则之一。

三、预防原则的价值取向

尽管不同学者、机构、国家和公约对预防原则的措辞和表述略有差异,但大家都认为,预防原则的核心内容有两个:第一,积极预防原理:如果有证据表明,被排放的某种物质(或拟实施的某项工程或决策)有可能会给健康或环境带来伤害,那么,即使目前的科学证据尚没有完全证明这种排放(工程或决策)和伤害之间的联系,我们也应采取行动以减少或禁止该种物质的排放(或叫停该工程或决策);科学确定性的缺乏不应成为延迟采取行动的理由。第二,举证责任转移原理:那些认为目前的排放行为(工程或决策)不会给健康或环境带来伤害,或伤害很小以至于可以忽略不计的人,有责任向人们证明其行为的无害性。这两条原理是预防原则的独特价值和创新之处,它代表了一种新的思维方式和新的价值取向。

从表面上看,预防原则与传统的伤害预防原则(principle of prevention)似乎没有多大区别,因为二者都强调要采取预防措施以防止更大的伤害的发生,但是,二者所产生的时代背景和所面对的问题却有着实质上的差别。首先,伤害预防原则所应对的伤害是某种能够被我们的理性所把握的破坏;依据现有的知识,我们对于这种伤害的可能性和危害程度能够有一个比较确切的了解。然而,预防原则所处理的风险却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对于这种风险所带来的伤害的严重程度、可能性及其后果,我们现有的知识都不能给出比较确定的预测。这正是风险与危险的差别所在,前者所具有的巨大的不确定性是科学永远也无法消除的。它是一个由科学提出来、但仅仅依靠科学却不能圆满地加以解决的“超科学”问题。其次,在伤害预防原则那里,关于伤害发生的原因和伤害的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是比较清楚的,依据这种因果联系所采取的预防措施,往往能够达到预期的目的。但是,在预防原则这里,伤害的原因与其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尚未得到科学的最终证明,人们所预期的伤害有可能发生(而且,一旦发生,其后果不堪设想),也可能不会发生。因此,人们所采取的预先防范措施,既有可能防止一场大的灾难的发生,也有可能是虚惊一场,多此一举。

既然风险所带来的伤害具有如此大的不确定性,我们为什么还要在科学给出最终结论前采取各种措施对它们加以防范?乌尔里希·贝克的“风险社会”(risk society)这一概念为我们理解这一问题提供了重要的启示。在乌尔里希·贝克看来,20世纪中叶以来,人类文明正在从工业社会(第一现代性)转向风险社会(第二现代性,或反思性现代性)。在风险社会中,风险生产与分配的逻辑正在取代财富生产与分配的逻辑而成为时代的主题和社会的中心组织原理。这意味着,在风险社会中,随着人们的基本需要已经(西方国家)或正在(非西方国家)得到满足,人们将把健康、安全和环境(而非财富)置于优先的地位来加以考虑。如果一项政策或决策会给人们的健康、安全和环境带来巨大的风险,那么,人们宁可暂时放弃这项政策或决策给人们带来的好处,也不愿拿对自己的福利来说是如此皿要的键康、安全和环境去冒风险。为了确保我们的健康和环境不受伤害,付出一些机会成本也是值得的。对健康和环境的这种优先考虑使得人们把回避风险看得比获取利益更重要。

为什么不能等到科学证明了伤害的原因及伤害的严重程度以后再采取行动?这首先是由于,导致人们的健康和环境受到破坏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对这些原因的最终确证费时、费力、费钱,如果要等到所有的科学证据都收集齐全以后再采取行动,可能就为时已晚。其次,对风险的定义和理解不是一个纯科学问题,而是一个与哲学、伦理、政治、文化传统和价值取向密不可分的公共决策问题。科学自身不可能回答这类问题,我们必须根据自己的价值判断做出及时的选择,而不必等待科学的最终裁决。最后,“在风险争论中变得清晰的,是在处理文明的危险可能性问题上科学理性与社会理性之问的断裂和缺口”科学家对风险的判断与公众对风险的判断出现了分歧。不仅如此,科学理性自身也出现了断裂和缺口,因为具有不同道德观念和价值取向的科学家,往往会对风险问题做出完全不同的判断;如果再把他们有时对话语权和经济利益的诉求也考虑进去,那么,情况就更是如此。正是出于这样一些考虑,预防原则才要求我们,即使科学没有得出关干某个巨大的伤害或风险的最终结论,我们也应采取预先防范措施,以阻止伤害的发生;科学不确定性的存在,不应成为无所作为、等待观望或延迟采取行动的理由。正如《可持续发展卑尔根会议报告》指出的那样,“及时的大致正确要优于迟到的完全正确”。

预防原则的举证贵任转移原理从另一个方面揭示了我们时代的价值取向的变化。在人类以往的历史中,企业对任何科技发明的应用都被默认为是合理合法的,除非存在着限制企业的这种行为的法律。那些认为企业的这种应用会(给人或环境)带来潜在伤害的人(而非企业),需要承担证明存在这种伤害的贵任。由于有关新兴科技及其应川的数据掌握在企业或科学家手中,因而普通公众要想证明这种应用的潜在伤害是非常困难的,除非这种伤害的表现已经如此明显,以至于人们凭感官(视觉或味觉)就能发现这些伤害的严重性。对企业应用最新科技成果的合法性的这种默认导致的一个后果是,只有当这种应用已经给人们的健康或环境带来了非常严重的伤害后,人们才开始采取补救性的措施.企业可以通过这些措施继续生存下去,但那些因这种伤害而失去了生命的人,却不可能获得任何补救。生命对任何人来说都是一次性的,一且失去,就不可能失而复得。那些因这种伤害而失去健康的人,则只能在痛苦中体验人生的烦恼和无奈.在强调平等和人权的现代社会,那种以牺牲少数人的幸福甚至生命为代价来换取社会财富总量增加的传统做法,已很难再得到伦理的合法性辩护。

举证责任转移原理推翻了关于科技成果应用的这种“无害推论,”传统。它要求企业和科学共同体必须要为特定科技成果应用的无害性进行辩护,而且这种无害性辩护要足够合理,能够得到大多数公众的认同。这就从源头上减少或防止了那些对人的健康和环境具有潜在伤害的科技发明的应用。

当然,企业和科学共同体对举证责任的这种承担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延缓某些技术发明的推广速度。但是,与保证人类的健康、安全和环境的完整相比,付出延缓某些技术发明的推广速度的机会成本也是值得的。刑事案件审判中的“无罪推论”原则为我们接受这种机会成本提供了一个有力的旁证。无罪推论原则的最大优点,是能够最大限度地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但它也有一个弱点,即山于公诉机关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以致真正的罪犯有可能被判无罪耐逍遥法外。根据传统的有罪推论原则,当然可以避免无罪推论原则的这一弱点,但它有可能使许多无罪的人被判有罪。我们究竞选择“宁可冒着让某些人暂时逍遥法外的风险,也不愿判一个无辜者有罪”,还是选择“宁可冒着让某些无辜者被错判有罪的风险,也不愿让一个罪犯漏网”呢?这两种结果当然都不理想。但是,现代文明选择了前一种风险,因为它把对人权的保护看得比惩罚罪犯更重要。同样,在事关人类的健康、安全与环境的重大问题上,预防原则也选择了举证责任倒置的做法:不是要求那些有可能会受到某种产品伤害的人证明,该种产品是不安全的,而是要求那些生产和销售该种产品的公司证明,该种产品是安全的。在平衡考量一种新产品所带来的好处与危险时,预防原则选择了把对危险的避免看得重于对某种预期的好处的获得。如果享受该种产品好处的是一些人,而遭受该种产品危害的却是另一些人,在这种情况下,预防原则的价值取向就更值得我们赞赏。

四、预防原则:技术风险时代的决策伦理

不伤害是现代社会的伦理底线,它应当成为我们制定转基因技术政策的指导原则。由预防原则的上述价值取向可以看出,预防原则为我们把不伤害的伦理原则以及相关的伦理考量转换成具有较大操作性的决策伦理提供了一个重要的伦理平台。

首先,通过把预防转基因技术的风险当作比获取转基因技术的好处更重要的优先目标来考虑,预防原则满足了不伤害原则的基本要求。其次,通过举证责任的转移,即要求转基因技术的开发者承担转基因技术无害的举证责任,预防原则为不伤害原则的实现提供了一个重要的程序保证。

再次,转基因技术的开发者向公众证明该项技术的无害性的过程,也就是与公众对话与沟通的过程。通过这一过程,公众的知情权得到了实现。通过倾听有关各方的伦理关怀,并把各方的合理利益诉求纳人政策的考虑范田,自主性原则和正义原则的要求也得到了体现。

最后,预防原则所关注的风险,既包括转基因技术对人的健康的长远影响,也包括转基因技术对环境的长远影响。这就使人们对后代人和环境的关切得到了体现。

当然,预防原则还只是一个一般性的指导原则,它并没有就特定转基因技术的管理提供具体的管理规范.在具体的决策过程中,我们应针对不同的转基因技术做出不同的政治决策,制定不同的管理规则。

总之,预防原则把对转基因技术之风险的预防置于优先地位来加以考虑.并要求转基因技术的开发者承担证明其活动不会给人类和环境带来伤害的举证资任。预防原则的这种思维方式要求我们,必须以一种谨慎和小心的态度来看待转基因技术,并对转基因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和销售实施严格的管理。因为转基因技术制造出来的产品不是僵死的、没有生命的机器,而是能够在野外自行生长、繁衍、移动或迁徙的生命。它们与自然界中的其他生命的互动影响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后果,都是我们无法在实验室中加以模拟和预测的。转基因作物对人体健康的长期累积性影响,特别是对环境的潜在影响,具有非常大的不确定性。在人类的基本福利已基本能够通过现有的安全技术来加以满足的后实利主义时代,我们没有必要为了获取更多的利益或单纯的技术进步,而以人类的健康和安全为代价去冒巨大的风险.我们有必要让现代文明这辆在技术化的轨道上越开越快的列车保持合理的车速,以便我们能够冷静地评估和判断前面诸多岔道各自所蕴藏的利益与风险,同时再次认真地思考这个古老而全新的根本问题(贝克语):“我们希望如何生活?什么是应该保留的人类的人性特征和自然的自然特征?”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

公文写作,请认准公文库 https://www.gongwk.com
公文库客服

QQ扫我,联系客服

风过无痕老师,fgwh799

微信扫我

此生此时老师,fgwh7919

微信扫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