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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谑词:游走于法制与娱乐之间

 时间:2013-12-03 14:06:00 |  王东海 | 字体:【 】| 阅读: 114

近几年,法律领域的一些热点问题随新闻、网络通讯媒体等迅速传播,形成了一系列的所谓流行词,如“死磕律师”、“颠簸复活术”、“自主性坠亡”、“被自杀”以及近期李某某案件中流传出的“轮流发生性关系”等。这些词语大多带有戏谑、讽刺成分,体现着公众与相关部门之间的某种娱乐化的对立情绪,可称为法律谑词。法律的权威性是以严肃、认真、稳定为保证的。法律谑词游走于法律、传播、娱乐之间,稀释了法律的专业性,具有负面性,往往会引起社会负能量的传播与堆积。但它又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人文现象,需要对其做必要的剖析和引导。 

首先,法律谑词常表现出公众对法律知识的混淆,体现出普法工作的薄弱或空白之处。 

随着法制教育的深入,公众对法律知识了解越来越多,拥有越来越多的对法律事件进行评判的知识依据和理论依据。但公众时常会混淆专业与娱乐两个层面的法律知识,具体表现为混淆了法律专业术语与法律谑词之间的关系。 

法律术语是法律领域内的专业语言,是法律知识概念指称用词,内涵与外延有科学的界定。而法律谑词是一种大众俚俗语言,它的背景往往是社会最关注的法律事件。法律事件在传播过程中需要一个指称符号,而法律术语过于专业、枯燥,缺少创新性和趣味性,因此必然择取一种最利于传播广度、速度、深度的符号生成方式,往往是把法律行为中最易演绎为新闻热点的动词或短语演变为谑词。这些词常把一个法律事件中的客观化细节有目的地定向放大,脱离了社会等环境的支撑,以以偏概全的方式指称一个整体事件,这就使谑词的内涵与外延产生变异,体现出主观化倾向,打上褒贬标志。因此法律谑词追求的是轰动性、传播性,而非科学性、严密性和专业性。 

在法律谑词背后的一些不冷静社会情绪中,的确有一些公众是将专业的法律术语与法律谑词混淆了。谑词多带贬斥取向,与专业术语的混淆一旦扩大化,有时会将法制的理性引向社会情绪的无理性中去,影响法律的公正。这种混淆的根本原因是我们的相关普法工作还存在薄弱和空白环节,一些新法律热点出现后,相关专业的普法缺位或没有及时跟进。 

其次,法律谑词源于新闻负面传播模式,会在一定程度上引起公众情绪的负迁移。 

法律谑词的生成、成长、蔓延都离不开传播。谑词的生成、流行与新闻的焦点传播机制基本一致。在当前的传播环境中,一方面由于处于“全民皆记者”的全媒体、自媒体时代,如果新闻从业者和参与传播的公众缺少新闻职业道德,以炒作、抓眼球为出发点来传播法律事件,谑词就成了他们能利用的最有效的手段,其传播结果必然是负面、消极的。另一方面,在法律事件的传播中,由于公众与政府相关人员所掌握的信息不对称,谑词这种语言形式常会因其以偏概全而产生极端性,迎合公众负面消极心理,并引起公众不满情绪的负迁移,最后作用于一个专业的法律事件上,使其朝更负面的方向发展,形成舆情,甚至让事情向不可控的方向发展。 

这种借谑词炒作出来的新闻热点有时会在某种程度上左右传播导向、舆论导向、伦理导向,使正常的法律程序、工作规范与流程受到干扰,给法律人士造成极大的压力和精神负担。这些年新闻传播领域以非专业的做法形成的所谓民意干扰法律、评价法律、诠释法律甚至绑架司法的情况也时有发生,有时其负面作用远远超过了其监督作用。 

再次,法律谑词反映出一种负面模因文化,常导致专业的法律事件娱乐化。 

一个法律事件经过媒体大量炒作会发展成新闻事件,新闻事件的最大特点是全民评判性,进而引发各种公众情绪。法律谑词常因其语言形式的新颖性以及内涵与事实相背的滑稽性、离奇性,演变成一种讽刺幽默形式。在一些非正式的场合使用时,法律事件也就成了一个娱乐事件,从而削弱了法律的权威性。在这一过程中,模因起到重要作用。 

模因在现代人文社会科学中被认为是一种可以被迅速复制传播的类似DNA的文化因子,一种强势模因可以快速在社会群体中通过复制、再创造的方式进行快速辐射式传播。法律谑词反映出一种强势法律文化、社会文化模因,通过同化、记忆、表达、传播四个阶段,被广泛复制,最终批量创造出新的谑词群。近些年的“我爸是李刚”一类的造句大赛其实就是一种负面模因快速传播的结果。 

因为谑词具有明确的主观性评判指向,很容易成为公众集体发泄不满的一种心理调节工具。公众很多时候并不能准确地区分专业和娱乐,这种集群式的负面娱乐现象有时会演变成部分公众与政府之间的无理性对立。 

另外,有些法律谑词反映出掌握话语权的公职人员语言能力低下的问题,有时会激化社会矛盾。政府相关部门个别人员有时话语表达不当,其个别话语被放大后,往往以谑词形式体现出来。例如早些年邓玉娇案中的“推坐”一词。原报道中用“按倒”(在地),体现施动方主观故意,相关部门的通报中则用“推坐”(在地)一词。“推”比“按”语义程度低,“坐”具有受动方的主导性,这样就把单方面的责任行为变成双方责任行为,起到降低施动方责任的目的。再如黄定宇案件中的“顺奸”、杭州交通案中的“欺实码”(七十码)等谑词,及“自主性坠亡”“带套不算强奸”等雷人雷语,反映出相关公职人员可能有意为嫌疑人或自己找借口推责或偏袒嫌疑人的问题,也可能反映出的是以语言能力低下为代表的公关水平低素质的问题,但客观后果是这些语句演变成高度流行的谑词,最后成为公众嘲讽、抨击的对象。 

那么,如何正确对待法律谑词呢?法律谑词是一种客观存在的语言文化、社会文化现象,有一定的约定俗成性,而且具有一定的监督或批评作用,不可武断禁止,而应进行引导,化其中的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 

一、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还是应该全面健全法制,全方位还原社会的基本公平,减少不公感及由此产生的怨气的负迁移。但要注意,真正的法制既不是屈服权贵,也不是屈服于网络民意。积极的民意可以成为法制的重要参考,但其本质仍是一种变相的“人治”,网络民意不是社会发展的方向,“法制”的胜利才是我们所追求的。同时,我们还要相信主流公众的基本公平感、正义感和是非观,政府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公众之间的沟通,变信息不对称为相对对称,这样,公众就会从盲从的情绪中走出来,冷静地对待谑词背后的复杂现象。谑词的新鲜感没有了,流行度降低,也就很快消失了。 

二、要加大普法力度。多采用新闻媒介在传播方面的正能量模式,以权威的法律知识来提升公众对相关法律热点事件的认识。要体现出专家服务社会、服务公众的职业诉求,要利用自己的专业法律知识,将社会舆论引领到严肃的法律问题的讨论上。如给公众普及“强奸”、“轮奸(集体强奸)”、“轮流发生性关系”这些术语和普通法律表述用语之间的关系,告诉公众法律是如何表述目前社会关注的李某某案中的犯罪行为的。 

三、在全媒体时代,所有公众都应该明白,一旦你在网络上表达意见,揭示信息,评判问题,你就已经成为一名半专业的新闻工作者,就要坚守职业道德底线。要主动还原事件的上下文语境,客观呈现事件原貌,不能随意放大事件,更不能让严肃的法律话题娱乐化。 

四、对于政府相关人员有恶意偏袒或推责等问题,政府、媒体和公众都有责任、有义务监督、揭露、批评。对于语言能力低下问题,要加强对政府工作人员职业道德和语言交际能力的培训,让工作人员能严谨、准确地向公众传达相关精神。 

(作者为鲁东大学文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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