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物车
我的足迹

打印 加入Vip

堵住司法腐败掘出的“越狱通道”

 时间:2014-02-26 10:02:00 |  | 字体:【 】| 阅读: 131

春节前,销声匿迹数年的原广东健力宝集团董事长、总裁张海再次成为新闻热点。2007年一审被判15年有期徒刑的张海,通过贿赂监狱管理人员、伪造立功材料等手段,先后获得一次改判、两次减刑,缩短刑期9年1个月28天,2011年1月出狱,随即逃往海外。事后,检察机关对与张海违法减刑系列案有关的共24人进行了立案调查。

这是一起典型的执法司法腐败案件。针对在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过程中存在的徇私舞弊、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中央政法委日前出台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指导意见,在现行法律规定的框架下,提出从严把握实体条件、完善程序规定、强化责任追究等明确要求。

中央政法委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指导意见的出台有助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对堵塞滋生司法腐败的“漏洞”,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有着重要的意义。

实际执行刑期相对延长

以往,以权“赎身”、花钱“买刑”的案例多发生在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犯罪的罪犯身上。因此,指导意见在全面规范的同时,突出强调了对职务犯罪、金融类犯罪以及涉黑犯罪等三类犯罪的规范要求。

按照刑法的规定,“确有悔改”和“立功”表现是获得减刑、假释的关键条件。指导意见对此作出更详细、更严格的规定,明确要求对“确有悔改”的认定除了必须具备的一般条件外,还应当考察其是否通过主动退赃、积极协助追缴赃款赃物、主动赔偿损失等措施,积极消除犯罪行为的社会影响。对于以“技术革新”和“其他贡献”为由的立功表现,意见要求必须是罪犯独立完成,并且经过省级或者国家主管部门确认的发明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减刑快、间隔短是所有违规减刑案例的共同特征。此次指导意见要求必须从严把握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和幅度。按照意见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2年后方可开始减刑,且一次减刑不得超过1年,两次减刑应间隔1年至1年6个月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以及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无期徒刑的,3年后方可减刑,一次减刑不得超过1年,两次减刑应当间隔2年以上。

照此推算,一名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即使按照规定予以最高额度的减刑(实践中一般不可能这样),其最短刑期将由原来的13年增加4年,至17年,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的最短刑期则增加了5年,最低也不会少于22年。

此外,对于适用保外就医的罪犯,指导意见除要求从严把握疾病范围和条件外,还明确规定不积极配合治疗的,或者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的,一律不得保外就医。

重要事项网上录入、“全程留痕”

为防止过程不透明、暗箱操作等,指导意见提出了“三个一律”,即拟提请减刑、假释的,一律提前予以公示;减刑、假释裁定书及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一律上网公开;对三类罪犯中因重大立功而提请减刑、假释的案件等,一律开庭审理。

加强检察机关的监督作用对于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活动至关重要。来自检察机关的统计数据显示,2008年至2013年,全国检察机关共监督纠正刑罚变更执行不当68776人,其中既有对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不当提出的纠正意见,也有对人民法院、省级监狱管理局等机关裁定、批准不当提出的纠正意见。

指导意见提出,刑罚执行机关在决定提请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前,审判机关在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前,都应当征求检察机关意见。指导意见还要求推进刑罚执行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协同办案平台建设,对重要事项、重点环节实行网上录入、信息共享、“全程留痕”,从制度上确保监督到位。

指导意见还要求建立逐案报请备案审查制度,对原县处级职务犯罪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由地市级政法机关向相应的省级政法机关报备;对原厅局级以上职务犯罪,则由省级政法机关向相应的中央政法机关报备。

执法司法人员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

据统计,2008至2012年,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执法司法人员职务犯罪2341件2752人,其中仅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犯罪就有180件222人。对此,指导意见重点强化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承办、批准等各个环节的责任,要求实行“谁承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制度,并要求执法司法人员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

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对于执法司法人员在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中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收受财物或者接受吃请的,一律清除出执法司法队伍;徇私舞弊、权钱交易、失职渎职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且原则上不适用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同时,对于医院、医生等非执法司法单位和个人,为罪犯出具虚假病情诊断证明等材料,违法违规提供便利条件的,或者在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中搞权钱交易的,意见要求执法司法机关应当建议主管部门追究其责任,对于已经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目前,中央政法各单位根据意见的精神和要求,正在研究完善和细化相关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建立健全相关监督检查制度,确保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严格依法依规进行。(人民日报,记者 彭波)

中央政法委严格规范保外就医

保外就医本是保障监狱里的罪犯接受治疗的权利,体现了对人的生命的尊重,然而,近年来,屡屡有罪犯通过违法办理保外就医逃避刑罚,所以有人将保外就医称为“越狱秘道”。

近日,中央政法委出台指导意见,要求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对保外就医做了更加严格的要求。

严格限制保外就医的范围和条件

广东省江门市原副市长林崇中因受贿罪被判10年刑,却靠着“保外就医”一天牢没坐。法庭宣判当日,他直接从法院回到家里,住着别墅,开着宝马。

这起2011年被曝光的案例,已经成了罪犯通过保外就医逍遥法外的典型例子。

林崇中在审理期间,花了不到10万元钱,买通了看守所所长、政治教导员、医务室负责人,串通医院医生制作高血压等疾病的虚假鉴定材料,办好了“保外就医”。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于患有严重疾病,需要到狱外治疗的犯罪分子,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定程序审批,准予其出狱治病,如果经治疗疾病痊愈或者基本好转可以收监的,应及时收监。

本该彰显人性光辉的制度,何以成为罪犯逍遥法外的通道?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陈卫东教授认为,这是因为一些罪犯人脉广、社会资源多、有较强的经济实力。“罪犯凭借这些串通勾结腐败分子,进行权钱交易,通过保外就医等手段降低自己的服刑期限。”陈卫东分析,“在司法实践中,尤其表现为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与、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以下简称“三类罪犯”)更容易违规违法办理保外就医。”

中央政法委出台的指导意见中,强调严格规范三类罪犯的保外就医适用范围和条件。

指导意见规定,虽然患有疾病,但不积极配合刑罚执行机关安排的治疗的,或者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一律不得保外就医。

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李静处长解释,所谓的不积极配合治疗,是指监所内有些罪犯所患的疾病,通过监狱安排的治疗,是能够获得控制甚至痊愈的。“但有的罪犯想要借此保外就医,不配合治疗。这种情况就不能被保外就医”。

此外,指导意见还明确规定,从严把握三类罪犯适用保外就医的严重疾病范围和条件。司法部根据指导意见,正在修订《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

过去,监所在处理保外就医的案件时,主要依据1990年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出台的《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办法》中包括的《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符合哪些情况的罪犯可以保外就医。

李静透露,正在修订的《范围》将在过去的基础上对高血压、糖尿病等常见疾病做更科学细致的分级,“防止罪犯凭借这些常见的‘富贵病’逃脱法网”。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上网公示,同步监督

除了罪犯运用权力和金钱对司法的影响,相关司法部门负责人和许多专家都表示,监所的封闭度高,缺乏监督是权钱交易能够发生的原因。此次指导意见诸多举措,都旨在提高透明度,强化监督。

清华大学法学院周光权教授表示,在一些伤害案件中,被害人会紧盯住罪犯的服刑时间和服刑情况。但受贿犯罪和经济犯罪,常常没有具体被害人,因此,罪犯保外就医也就没什么人关注、举报,“相应的线索提供少,比较隐蔽”。

此次指导意见指出,“拟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提前公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一律上网公开”。

这意味着,任何人都可以随时上网查阅监所里罪犯的减刑假释或保外就医情况。

除了提高对外透明度,意见也强化了司法系统内部相互之间的监督机制。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吴宗宪表示,由于监所比较封闭,外部不易了解内部的情况,相比其他机构,驻监检察机关对监所所能起到的监督作用是最大的。

加强检察系统对监所的监督,从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中已经有所体现。据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张建伟介绍,1996年版的《刑事诉讼法》,检察机关对保外就医的审查属于事后审查,即在决定作出后再对决定进行审查。这在2012年的刑诉法中得到了修改,改后的刑诉法要求检察机关同步审查监督。

指导意见则把同步审查搬到了网上。意见要求“推进刑罚执行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减刑、假释网上协同办案平台建设,对执法办案和考核奖惩中的重要事项、重点环节,实行网上录入、信息共享、‘全程留痕’,从制度和技术上确保监督到位。”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滕伟即表示,这一系统在广东已经开通试运行。

张建伟还表示,充分保障监所内罪犯的权利,亦有利于遏制监所内部的腐败。张建伟说,“受刑人有愿望通过监狱中的好的表现,尽快得到减刑的机会。因此,受刑人相互之间了解情况,还存在监督竞争的关系。保障他们反映问题的权利,就可以把他们作为信息来源。”

这在此次指导意见中,表现为“一律开庭审理”的要求。

对三类罪犯中因重大立功而提请减刑、假释的案件,原县处级以上职务犯罪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组织(领导、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一律开庭审理。

滕伟表示,开庭审理时,罪犯的狱友可到场旁听,可提出不同意见。

医生也要被追责

责任追究在此次出台的指导意见中可谓颇为严厉,无论是力度还是范围,都有明显增强。

指导意见要求实现“谁承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制度,同时,司法人员要对自己执法办案的质量终身负责。

这一终身负责被吴宗宪形容为悬在司法人员头上的一把利剑,“他们想要收受贿赂,违法犯罪的时候就会时刻想到。不管升到多高的官位,事情做下以后,就会一辈子都逃不掉。”

正如此前中央政法委多次强调的,要对政法队伍的害群之马实施零容忍。此次指导意见要求“对执法司法人员在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中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收受财物或者接受吃请的,一律清除出执法司法队伍;徇私舞弊、权钱交易、失职渎职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而且原则上不适用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监所监察厅副处长陈梦琪表示,这两个“一律”的规范极为严厉。他分析,在过去实践中,对此类现象,根据不同情况,有的清除出了队伍,有的只是给予了如处分、警告、记过等处分。“现在则是一律清除,毫不含糊”。陈梦琪补充道,“在追究刑事责任方面,过去判处实刑的比较少,很多是免于刑事处罚或判处缓刑。现在,根据指导意见,则要判处实刑,原则上不适用缓刑和免于刑事处罚。”

前述林崇中案中,协助造假的医生被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处理。“一来他们不属于政法机关工作人员,二来,有时候也不一定够得上违法犯罪,导致难以追究责任。”陈梦琪表示,过去遇到保外就医弄虚作假的情况,对医生和医疗机构,往往缺乏责任追究。

造假无罪的情况将一去不复返。指导意见要求,对单位和个人为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出具虚假病情诊断等证明材料的,或者在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中搞权钱交易的,应当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意味着,今后,医生和医疗机构给违法“保外就医”提供方便、出具虚假证明,也要被追究责任了。“现在我们要求主管部门进行责任追究,不追责的,要向检察机关说明不追责的理由”,陈梦琪说。(中国青年报,记者 徐霄桐)

公文写作,请认准公文库 https://www.gongwk.com
公文库客服

QQ扫我,联系客服

风过无痕老师,fgwh799

微信扫我

此生此时老师,fgwh7919

微信扫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