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注重运用法治方式,实行多元主体共同治理,健全村务公开、居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发展基层民主,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最有效途径,是社会主义民主最广泛、最深刻的实践。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基层民主建设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开局之年,如何推进城乡居民自治,健全基层民主制度?为此,记者采访了相关专家学者。
基层民主质量亟待提升
“民主恳谈会”、“居民议事会”、“民主听证会”、“干群夜谈会”……近年来,我国基层民主形式多样,取得了长足进步。然而,其在发展过程中也存在不少突出问题。
当前,我国基层民主发展动力不足,人力资源储备不够。一些基层干部热衷于“政绩工程”、“形象工程”,缺乏推进基层民主建设的能力。中共中央党校教授高新民在调研中发现,我国乡村的大量青壮年外出务工,而文化程度偏低的留守老人和妇女对集体事务参与度不高,村庄里真正有能力干事并且愿意为大家服务的总是少数几个人。发展基层民主,干部人才储备仍显不足。
制度化是基层民主建设的关键环节,这项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一些村庄在选举、决策、管理、监督等各个环节存在不规范、不到位的现象。基层民主建设实践如火如荼地进行,各地经验层出不穷,但是面对基层主要领导的工作调整,这种实践探索便“人走茶凉”,缺乏工作的连续性,代之以其他做法,没有形成一套前后连贯的制度体系。
“此外,基层民主发展的方式方法也需要创新。”国家行政学院教授许耀桐表示。毛泽东同志曾经指出:“不解决桥或船的问题,过河就是一句空话。不解决方法问题,任务也只是瞎说一顿。”许耀桐认为,因为有些地方干部认为基层民主很简单,不愿意动脑筋,不愿意贴近群众,缺乏清晰有效的方式方法,难以解决好方式、方法的创新问题。可以说,目前我国基层民主元素越来越多,但质量建设亟待提升。
健全基层民主政治法律体系
加强基层民主法制化建设,形成长效机制,是提高基层民主质量的当务之急。
高新民建议,凡与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重要事项,都应将群众意见以制度形式反映到决策过程中,而不是简单地先决策后“公示”。使广大基层干部学会用民主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将民主法治机制融入工作和生活之中,这样才会形成发展民主的持久动力,提高民主质量。
就民主的发生机制而言,党内基层民主是基层民主建设的突破口。许耀桐提出,可以通过推进党内基层民主带动整个基层民主建设。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党内基层民主建设积累了丰富经验,近些年推行的公推直选,就是一种生动的实践形式。我们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党内基层民主运行机制,坚持提高党内基层民主建设的制度化水平,在建立健全法规制度基础上形成科学的党内基层民主运行机制。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开展形式多样的基层民主协商,推进基层协商制度化。我国城乡居民创造了许多有效的基层民主形式,例如“民主恳谈会”、“民主听证会”等。“然而,与基层民主选举相比,基层民主协商的制度化发展水平相对较低。”中国浦东干部学院教授刘靖北表示,目前协商民主尚处于探索阶段,不具备制定法律的条件,在这种情况下,要认真总结我国发展基层协商民主和贯彻党的群众路线的经验,制定推进基层协商民主发展的指导性文件,以提高协商民主的制度化发展水平。
我国基层民主法治化之路任重道远。就村民自治而言,《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自1988年实行以来,大力推进了村民自治的良性发展,然而农村基层民主实践的不断丰富与发展,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可操作性提出了更多要求。对城市居民自治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自1989年颁布施行至今面对新的实践发展,已难满足目前日益复杂的社区治理要求。因此,进一步建立健全基层民主政治法律体系乃当务之急。
将基层民主纳入社会治理大格局
我国的村民自治是在乡村治理体制变迁中产生的。许耀桐提出,要在基层党组织的领导下,将基层民主纳入社会治理的大格局中,发挥社会治理多元化主体的作用。高新民表示,要把基层民主与社会治理结合起来,以人民群众参与选举、决策、管理和监督的全方位制度建设,健全基层民主,解决政府“不该管、管不好”的难题。
今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完善和创新村民自治机制,充分发挥其他社会组织的积极功能”,并指出要“探索不同情况下村民自治的有效实现形式”。目前,村委会主要承担自上而下的公共管理事务,无力承担村民自治事务。村民居住范围较广,客观上不便于有序参与公共事务管理,导致村民自治流于形式,不能获得有效畅通的民主渠道,出现制度空转现象。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研究院院长徐勇向记者介绍,广东云浮的村民理事会以自然村为基础,以三级理事会为平台,建构社会建设和群众自治的基本单元,以扩大村民参与的社会自治组织。村民理事会强调“民事民办、民事民治”原则,在村民小组、行政村、乡镇探索建立“组为基础、三级联动”的理事会制度。通过“组为基础”,解决了公共服务和基层治理进得了村、入不了户的“落地”难题;通过“三级联动”,解决了政府公共服务与村民自我服务的“对接”问题。徐勇表示,这种理事会制度对于我国基层民主和乡村治理具有方向性价值,有利于选举式民主向参与式民主深化,以及乡村治理由政府主导向官民共治深化。
事实上,让群众以制度化方式参与社区事务管理和监督,既能降低政府行政成本,又可完善基层治理体系,已成发展趋势。厦门海沧区通过推行“微自治”,在农村社区、城市社区和外来人口集中居住区鼓励居民自治,解决社区存在的治理难题,取得了良好成效。又如,有的城市在小区改造和房屋拆迁中,由群众讨论并提出改造方案,再由政府整合、协调,使基层政府决策模式悄然发生变化。
“随着新型城镇化的推进,要把基层民主与城镇化建设结合起来,实现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良性互动的新型民主治理格局。”高新民认为,各方在参与新型社区建设中,要充分发展民主、平等协商,社区事务公开透明、民主监督,真正形成执政党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大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