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发挥试验区先行先试、风险可控的优势,以试验区建设引领农村改革全面推进新一轮农村改革起跑。
从十八届三中全会到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再到中央一号文件出台,全面深化农村的改革框架和关键点逐步明确。在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机制的政策方向下,此轮改革着力于农业经营体系创新和农村土地改革,旨在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推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让农民共享现代化成果。
同时,遵循“让市场发挥决定性作用”的改革精神,延续多年的以最低收购为代表的农产品价格调控体系面临新的调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已明确提出,完善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注重发挥市场形成价格作用。
多位受访专家指出,改革成败关键在于能否突破历史形成的既得利益格局,“因为这涉及到不同主体之间利益的重新调整。”中国农科院农经所所长秦富对本刊表示,他以集体建设用地入市为例,“这一改革关系到诸多社会主体之间利益的分配,包括集体组织和成员、成员与成员、集体组织与政府等。”
对深化农村改革,受访专家认为改革的路径是,试点先行,依照程序报批,取得授权,在试点区内大胆探索,积累成熟经验后再推广。
农业部经济体制管理司司长张红宇以为,应进一步发挥试验区先行先试、风险可控的优势,以试验区建设引领农村改革全面推进。同时,顶层设计不是一蹴而就的,下一步特别是在体制机制创新方面,还是要通过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式来进行。
农地探索“三权分离”
目前,我国农业经营模式已悄然转变。传统“集体所有,农户自营”的土地经营形式,正在向集体所有,农户自营、合作社经营、农业龙头企业经营等多元模式演进,土地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离尽管尚未得到法律法规的正式确认,但土地流转已呈快速上升态势。全国土地流转面积已过3亿亩,占家庭承包耕地面积的比重超过四分之一。
面对农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离”的趋势,今年中央一号文件作出了明确的回应,即在落实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基础上,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并允许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向金融机构抵押融资。
农地改革走在前列的成都市在一号文件发布不久就开始了这一探索,今年2月份,温江区完成了当地第一笔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
秦富评价,对金融机构来说,以往多数的抵押物都是有形的,与之不同的是,土地的经营权是无形的,而土地上的作物则又是有形的,可以说是一种全新的抵押物形态。
他进一步为本刊记者分析,放活农村土地经营权,一项前提性工作,就是土地承包权经营权的确权登记颁证,为土地有序流转、适度规模经营奠定法律基础。2013年一号文件要求各地,用5年时间基本完成这一工作。
由于承包经营权拥有丰富内涵,涵盖占有、使用、收益等多项权利,张红宇以为,下一步改革还需要对其中各项权利进一步细分明确。承包权更多表现为占有权,并在此基础上衍生出来继承权、退出权等,经营权则主要表现为耕作、经营、收益以及其他衍生权利,譬如抵押权。
在此背景下,承包权主要给原来承包者带来财产收益,经营权在更大范围内流动,则推动有限资源更高效率的配置,提升经营收益。
承包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催生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成为现代农业的骨干力量,培养发展这一农业生产的新势力,中央政策基调是顺势而为,具体实践中既引导规范,又为其发展壮大创造政策环境。
同时,限于人多地少的资源禀赋,家庭经营将长期在农业生产经营中处于基础地位。
面对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数量众多的基本国情,受访专家认为,应构建多元化服务主体,提供多样化、规模化服务的社会化服务体系。譬如,大型机械的联耕、联播、联收等服务,将分散的土地经营主体通过服务联结起来,突破小块土地和农户界限。又如,农业技术推广、农田整理等服务,可以将农户办不了、办不好的事情办好,提高农业产出效益。
农民土地财产权利实现路径
农村土地“三权分离”不仅折射了农业经营体系的时代变革,也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一个侧面。
观察一年多来中央对于土地改革的政策表述,土地制度改革框架基本确立,包括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赋予农民更多土地财产权利,改革征地制度与土地收益分配制度等。
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副总工程师邹晓云向本刊指出,建立统一的城乡建设用地市场,目前遇到的最大困难是集体建设用地和国有建设用地权能不相等。
邹晓云以为,要使城乡土地市场融为一体,必须让集体建设用地自由流动,这就要解除对集体建设用地流动的种种限制。
这引发的一个普遍担心是,对土地财政依赖严重的地方政府从土地上获得的收益从何处补偿?邹晓云提供了两个解决思路,一是可以向集体建设用地交易双方征收土地用途转换税。二是向占有过多土地资源的城市使用者征收资源占用税,即房地产税。
受访专家建议,下一步改革可以考虑修订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明确集体建设用地和国有建设用地具有平等进入市场的权利,制定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城市土地市场的实施条例,明确进入城市的农村土地类型、进入方式、利益分配机制等,对已经进入城市的集体土地分类处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现实中已有相关探索,2013年12月下旬,深圳首宗“农地”成功入市。这宗位于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凤凰社区、占地面积1.45万平方米的原农村集体工业用地,以底价1.16亿元成交,凤凰社区与深圳市政府按3:7的比例“分享”这笔出让款项,并将无偿获得占该项目总建筑面积20%的配套物业。
这一试验的历史背景是,2004年深圳开启农村城市化工作,将辖区全部农村集体土地转为国有,但由于法理、实践中多有争议,改革并不彻底,原农村集体实际上仍占用大量土地,这些土地因权益不明晰、缺乏相关政策支持长期无法入市,形成“政府收不回来,集体也无法开发”的局面。新的探索为破解当地多年来土地利用难题提供了新的思路。
对于征地制度改革,受访专家以为,当务之急是以法律形式明确政府以公益目的征收农村土地的范围,减少、避免以公益之名侵夺农民利益。最开始可以借鉴其他领域列负面清单的办法,将明显具有营利性的项目排除,既减少阻力也可以缩小征地范围。
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面临类似的难题,现行法律规定,宅基地只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能获得,实行一户一宅,并且只赋予了农民占有和使用权利。但实践中,宅基地租赁、转让已是比较普遍的现象。
专家建议,可以选择若干试点,先探索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时机成熟后,再探索宅基地抵押、担保和转让。其间,一些重大问题需要深入地研究和评估,包括房屋所有权和土地所有权权能分离、宅基地土地价值评估、集体组织对土地所有者权益等。
农产品目标价格制度启程
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是下一步农村改革面临的又一重大课题。
出于保护农民利益、稳定和鼓励粮食生产等目的,2004年之后,中国逐步形成了以最低收购,临时收购,国家、地方储备等多种措施相结合的农产品调控体系,对于过去十多年来粮食增产和农民增收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是,最低收购等政策在一定程度上扭曲了粮食等农产品市场价格,也让政府背负沉重财政负担。在此背景下,近年来构建农产品目标价格制度的呼声强烈,今年中央一号文件已经明确提出,继续坚持市场定价原则,探索推进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与政府补贴脱钩的改革,逐步建立农产品目标价格制度。
这一制度的基本方略是事先设定农产品目标价格,当市场价格低于目标价格时,政府给予农民差价补贴,当市场价格过高时,政府对低收入群体进行食品补贴,以推动农产品价格形成由市场关系决定。按照中央具体部署,2014年,首先启动东北和内蒙古大豆、新疆棉花目标价格补贴试点,并探索粮食、生猪等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试点。
秦富提醒,目标价格制度涉及粮食等大宗农产品多个环节,极为复杂,需要谨慎操作,细致研究。
他具体指出了以下几个主要问题:其一,设定目标价格参照标准。以今年试点的棉花为例,国际国内价格差距很大,如何确定符合市场的目标价格,是构建目标价格体系的基础。
其二,如何破解补贴难题。“随着土地流转加速,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离普遍,差价是补给承包者还是经营者?”秦富说。目前粮食补贴政策,一方面要保护土地承包者利益,另一方面又要鼓励真正农业生产经营者的积极性,未来目标价格制度仍然面临这一矛盾。
其三,试点地区和非试点地区价格如何协调,如果试点地区价格和非试点地区价格差距过大,可能引发市场大的波动。
受访专家建议,目标价格制度探索要在试点积累成熟经验后才能推广,同时,为了稳定农民预期,现有粮食补贴政策不宜取消。
同时,具体补贴政策应该做一些调整。其一,在补贴方式上,将补贴与粮食作物产量挂钩,把增量补贴向粮食主产区、种粮大户倾斜,保障真正种粮者的积极性。其二,直接补贴向间接补贴转变。
专家总结,农产品价格制度无论如何改革要遵循两条基本原则,其一,确保农民利益不受损害;其二,要对粮食给予特别关注,确保国家粮食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