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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权不存,法权焉附?

 时间:2014-04-18 09:52:00 |  张仁善 | 字体:【 】| 阅读: 113

主权问题尽管不是近代中国法律变革的全部动因,但至少是一个外在的、最直接的动因。1843年,列强依据不平等条约,获得在华领事裁判权,中国司法主权随之沦丧。至1943年,司法主权基本收回,期间恰好百年。从1902年(光绪三十二年)以英国为代表的西方列强对中国签下一纸承诺:“中国深欲整顿本国律例,以期与各西国律例改同一律,英国允愿尽力协助,以成此举。一俟查悉中国律例情形及其审断办法,及一切相关事宜皆臻妥善,英国即允弃其治外法权”,其他列强随后纷纷仿效。其理论逻辑是:因为中国司法状况不好,中国必须给予西方人领事裁判权;只要中国法律改革与西方国家法律一致,经英国等西方国家检验合格,感到满意,就愿意放弃在华司法特权。从此,这一承诺仿佛成了悬挂在清廷及后继政府额前的“胡萝卜”,当政者信心满满地认为:只要积极修律,改革司法,令列强满意,拼命“埋头拉磨”,到达终点,即可饱享“胡萝卜”的甘甜美味。从此,中国几乎所有的法律改革活动都贴上了撤废列强在华领事裁判权、收回治外法权的标签。中国也在列强“皮鞭”的抽打和“胡萝卜”的诱惑下,踏上法制近代化征程。

从1902年至1949年,中国法制近代化历时近50年。20世纪以来,随着近代民族国家观念的形成、民族主义运动的勃兴,以及“救亡图存”反帝爱国旗帜的高扬,中国法律变革脚步也随着爱国主旋律迈动。耐人寻味的是:1943年,主要列强同意放弃在华司法特权时,并非因为中国的立法和司法令其满意;1949年,中国收回主权(包括司法主权),也不是法律创制和司法改革的成果所致。50年的法律变革成果,在“废除”令下,化作碎叶废片,剩下孤零花果,飘落一隅,延续“法统”余脉。中国大陆法律则转向到一个全新的模式。20世纪前50年,中国法律近代化的轨迹:以西化为起点,又以西化中止为终点。动因:以收复主权而始,以主权收复而终。从起点到终点,呈“○”型轮回。

何以近代中国花费50年时间移植的西方法律制度和司法体系,未能在大陆生根开花,反在我国台湾地区伸展余续,发扬光大;何以由“六法全书”为代表的完整光鲜的法律体系,未能把中国导向法治化国家,反与法治化目标渐行渐远;何以曾经享誉世界法坛的一批法律精英,曾怀揣法治理想,并为之奋斗不息,却无力撑起一片法治的天空,时局剧烈震荡之际,劳燕分飞,各寻归宿;何以司法主权彻底收复、新政权建立后,人民主权被国家主权所取代,集体权力超越了人民个体权利;何以当下中国的法律并未完全与西方一致,司法状况也不能完全令西方人满意,却实实在在地拥有司法主权?这就不能不关注主权、法权与社会的关系。

世上无单一的文明样式,也就无单一的法律文明进路。由历史“长时段”视野观之,社会变迁才是法律变革的根本动因,这也是作者的一贯观点。但在某一区间,政治、军事等“事件”也可对法律变革产生巨大影响,主权在近代中国法律变革中的影响尤为明显。在不少新潮近代史学者看来,研究主权问题可能过气老调,再谈无味,因为它总是跟救亡图存、反帝爱国等主流革命史线索联系在一起,呈单维面向。其实从主权、法权与社会等多维向度看,主权问题仍有很大讨论空间,研究中国法律近代化,主权问题永远无法绕开。

对当下中国而言,主权与法权、本土法律文化与西方法律文化的关系如何处置最为恰当;近代国人在处理主权、法权与社会的关系历练中积累了哪些经验和教训;西方强国又动辄挥舞“民主”、“人权”的大旗,摆出以西方规则“号令天下,谁敢不从”的架势,我们又当作何应对?对此,中国“法律人”有义务予以足够的关注和深层次思考。考察并反思近代中国的主权、法权与社会,无疑将有助于我们对相关问题看得更清楚,认识更透彻,心里更有底,应对更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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