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最近强调指出,“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在整个改革过程中,都要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加强对相关立法工作的协调,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
法治是一个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集中体现,法治水平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国家治理能力的高低。习近平总书记的最新论断,彰显出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对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规律性认识,对于坚持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有着深远的战略意义。
要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我们需要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注重在立法层面做好改革的顶层设计,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改革过程中形成决策和具体付诸实践的改革行为都必须尊崇宪法权威,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内容和程序来办事。我们党领导下的改革,其本意是对现有体制的调整和完善,而不是对法律制度进行破坏。各级领导者手中都握有或多或少的权力,如果不对其进行有效的法律约束,很容易出现道德风险,甚至出现个别人借改革之名行违法乱纪之实,那么改革不仅可能沦为空谈,甚至会对全社会造成更大的伤害。科学把握法制的稳定性和政策的灵活性的关系,把“摸着石头过河”和“加强顶层设计”结合起来,把“先行先试”和“法制护航”衔接起来,使改革由过去的政策主导型逐步向法律主导型转变,这也是建设法治中国的应有之义。
因此,要确保改革在法治轨道内运行,就必须使改革取得的成果及时受到法律的保护,将改革中形成的一些具备推广价值的做法和成熟的经验,通过法定程序写入法律,上升为国家意志,从而巩固改革的成果,使我们的改革活动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并杜绝一些不确定因素的发生,及时为改革提供法治保障。实际上,也只有将改革成果上升到法律层面,赋予其至高无上的地位,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第二,通过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推进改革,发挥法治在治国理政中的基础性作用。行政机关是实施法律法规的重要主体,要带头推进依法治国,切实依法行政。当前我国社会各种利益关系复杂,各种社会冲突多发,信访不断,多与依法行政不到位有关。因此,要确保改革在法治轨道内运行,必须坚持依法行政、规范施政行为,才能从源头上减少社会矛盾,最大程度地增加社会和谐因素,增强社会发展活力。政府职能的法治化是依法行政的基本前提。政府职能的法治化首先要做到李克强总理所说的“对市场主体,是‘法无禁止即可为’;而对政府,则是‘法无授权不可为’”。为此,应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用法律法规调整政府、市场、企业的关系,防止和避免出现政府职能缺位、越位、错位等问题,使政府依法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推进政府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
第三,改革者也应当严格依法行事,自觉接受法律的监督。在我国,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拥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这自然也包括改革者在内。因此,要确保改革在法治轨道内运行,必须通过宪法和法律来规范改革者的行为,限制改革者的权力。我国改革已经走过了35个年头,正在步入深水区,改革矛头直指行政管理体制、社会管理体制乃至政治体制等上层建筑,而这些方面的改革最容易与已有政策、法律或意识形态相冲突。改革实践不能以破坏法律的权威为代价,当改革与既有法律相冲突的时候,切忌冲撞法律甚至破坏法律的权威,否则会严重消解人民群众对法治的信心,不利于改革的深入推进。改革者应当谋求通过正当的程序去解释或修改法律,在依法解决问题的过程中增强人民对改革的信心。
总之,只有充分运用法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优势,充分发挥法治在治国理政中的基础性作用,依法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通过法治手段来巩固改革成果,才能凝聚起改革攻坚的强大力量,同心共筑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