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定意义上讲,人大的公信力反映了宪法的公信力,也反映了执政党的公信力,特别是在我们强调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情况下,赢得人大的公信力,也就赢得了宪法和执政党的公信力。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积极行使法定职权,进一步提升公信力。
■人大及其常委会有着不容置疑的公信力,但是这种公信力与其崇高的法律地位、与人民群众的期待,尤其是与党委、政府的强大执行力所取得的公信力相比较,仍然存在很大差距。
人无信不立,国无信则衰,古今中外,概莫能外。当今时代人们对公共权力的信任比以往任何时候都重要,所以现代公共权力都在自觉追求公信力。我国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其公信力是一个非常值得关注的问题。在一定意义上讲,人大的公信力反映了宪法的公信力,也反映了执政党的公信力,特别是在我们强调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情况下,赢得人大的公信力,也就赢得了宪法和执政党的公信力。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积极行使法定职权,进一步提升公信力。
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拥有先赋的公信力。我国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宪法和法律就赋予了它们特定的职权,这种特定职权使得公众对它们抱持信任态度。从根本上说,在我国现行的代议制政体中,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权力最终来自于人民。也就是说,人民主权是各级人大常委会公信力的最终基础,人民信任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是因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权力来自于人民自身。从逻辑上说,相信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就是相信自己,这是马克思主义群众史观的必然结论。
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拥有后天自致的公信力。由于自致的公信力是公共权力通过后天作为取得的,是公共权力公信力的最重要的来源,我国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拥有立法权(县级以上)、人事任免权、监督权、重大事项决定权。正是在行使这些职权时,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获得了公信力。在一定意义上说,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公信力的强弱取决于这几项权力行使的状况,因此要积极行使以下几方面的权力。
第一,积极行使立法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成是中国法制建设史上的里程碑,人大居功至伟。这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立法权的最直接最重要的成果,也是人大作为立法机关享有公信力的坚实基础。尤其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行使国家立法权方面起到的无可替代的作用,为自己赢得了公众的认可。
尽管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从根本上满足了有法可依的需求,并且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过程中,确立了正确的立法原则和标准,形成了科学的立法体制,逐步向着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方向迈进,提高了立法质量,赢得了人民群众对人大的信任,但是不容置疑的是,我国的立法工作仍然存在许多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影响了人大的公信力。主要表现在:立法质量有待提高;距离真正的民主立法尚有巨大差距;业已形成的法律体系重经济立法,轻民生立法,重行政管理,轻权利保障;立法中的部门保护使得公民的合法权益被忽视。
第二,积极行使人事任免权。实事求是地说,当前在我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各项权力的行使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期待还有很大差距。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实际行使人事任免权过程中,基本上遵循党委、人大、政府,也包括政协在内的协商机制,这其中党委居于核心领导地位。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是我们的领导核心,这是宪法规定的。因此我国实行党管干部的原则,对于“一府两院”的重要干部拥有提名权和推荐权,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自己的权限,对党委推荐的干部人选进行表决,这是符合宪法和法律的。我们不要先入为主地认为,人大及其常委会拥有人事任免权就是指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独立任免干部,或者人大常委会否决党委的提名推荐,根据自己的意愿来任免干部就是拥有人事任免权的表现,唯有如此才能体现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公信力。即使在实行三权分立的国家,甚至是议会制为主导的国家,议会也不可能完全独立行使官员的任免权。美国内阁中的重要成员也是总统提名,再由国会批准的,国会无权单独任免内阁部长。
现实中党管干部的权力体现得十分清楚。与党管干部的实质性权力相比较,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人事任免权的行使主要体现在程序上。程序性的任免与实质性的推荐和管理似乎存在着差距。现在令代表不满意的是,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人事任免权,完全成为了程序性的过程,在进行任免表决之前,对任免对象的情况知之甚少,被任免对象的得票情况基本不向社会公布,更不用说表决之前对代表的倾向性引导,这无疑严重影响了代表的法定权利,也不可避免地伤害到了人大的公信力。
第三,积极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与立法权、人事任免权、监督权的行使相比,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重大事项决定权行使的次数与质量都是最低的。自主性重大事项的决定往往多是号召性的,“一府两院”难以操作执行。自主性重大事项决定作出后,缺乏跟踪监督检查。
第四,积极行使监督权。当前,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行使监督权方面还存在以下问题:一定程度上存在不作为的状况;人大监督的法律机制和体制机制不健全;监督力度不到位,有些监督方式长期搁置;人大及其常委会组织机构、运转方式和相当多的人大代表以及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素质影响了监督工作。
总之,人大及其常委会有着不容置疑的公信力,但是这种公信力与其崇高的法律地位、与人民群众的期待,尤其是与党委、政府的强大执行力所取得的公信力相比较,仍然存在很大差距。通过积极行使法定职权来提高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公信力,是今后人大工作一个重要方向。
(作者为北京联合大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研究所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