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是习近平总书记对政法机关提出的工作要求和任务,被最高人民法院确立为人民法院的最新工作目标,每一个法官的奋斗理想和价值追求。“感受到公平正义”不仅关乎公平正义,更涉及“感受”。
“感受到公平正义”包含两个部分即“感受”和“公平正义”,两者的排列组合,可以形成四种状态:第一,案件判决公正,群众也感受到公正;第二,案件判决公正,但群众感受不到公正;第三,案件判决不公正,但群众感受却是公正;第四,案件判决不公正,群众感受也是不公正。
第一种情况是一种理想的状况,继续保持即可,人民法院最迫切需要改进的是第二和第四种情况。对于第二种情况即“案件判决公正,但群众感受不到公正”,我们尤其值得反思,也是我们实现这一目标最应该下功夫之处,为此,最高法院提出了司法公开的重大举措,建立了裁判文书、审判流程、和执行信息三大公开平台。三大平台的建立和顺畅运行,将有效推动实现司法公开,做到透明司法,改变这种反常状态。司法公开既是对裁判结果公正的自信,也是培养社会正义感的路径之一,保障当事人以“可以看得见”的方式感知到法官进行了公正无偏的审理,从而提升对司法判决的认同和信任。对于第四种情况,必须从提高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着手,最高法院提出了法官队伍建设的专业化、职业化和正规化的新思路,加大法官培训的专业性、及时性和针对性,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培养和廉洁纪律教育,不断提升司法判决的水平。
对于第三种情况即“案件判决不公正,但群众感受公正”,应当说也是一种不正常情况,但也是一种值得研究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中,需要改进的不仅是法院,更需要社会的支持。有人说人们关注的并不是真正的客观世界而是其感受到的世界,笔者童年时听到过这样一个笑话:冬夜,几个牌友打麻将,感觉冷,要求主人烧炭火取暖,主人在桌下放了个空炭盆,一会儿,众牌友均觉得温暖了许多。类比到司法实践就是当事人感受到的案件结果比实际事实重要,这种情况的出现虽然不符合实际,但有助于整个社会树立司法公信力,传递司法正能量,有助于社会的和谐和秩序。恰如美国杰克逊大法官的名言:不是因为我的判决正确才具有终局性,恰恰相反,是因为我的判决具有终局性所以才正确。这一理念是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的基础和保证。
那么,如何让社会接受和支持这种情况?笔者以为深刻理解“公信”的历史来源会有很大益处。有学者认为,“公信”一词源于民法上的“公示公信”原则,意思是“权利正确的推定”。按照通常的说法,近代法上的动产公信原则是由日耳曼法的“授予他人信赖,仅得对受信赖之人寻求信赖”和“以手护手”原则,以及法国固有法上的“动产不许追及”原则发展而来,而不动产物权公信原则,则以德国法为其端绪。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公示方法,其公信力表现为以不动产登记簿所记载的当事人的权利内容为正确的不动产权利,即具有权利正确性推定效力,基于物权登记的公信力,即使登记错误或有遗漏,因相信登记正确而与登记名义人进行交易的善意第三人,其所得利益仍将受到法律的保护。如《德国民法典》第891条规定:“(1)在不动产登记簿中为某人登记一项权利时,应推定,此人享有此项权利。(2)在不动产登记簿中涂销 一项被登记的权利时,应推定,此项权利不存在。”无论不动产或动产公信原则,均以保护交易安全为其使命,并以此实现交易便捷。参与交易行为的人,只需依公示方式所表现的物权状态从事交易即可,而不必花费巨大的时间和精力,详查标的物权利状态的实际底细。因而公信原则完全符合市场交易便捷和迅速的要求,从事交易行为的人不必再担忧有公示方法所表现以外的物权状态存在,而遭受不测的损害。基于“公信”的民法上的特定含义,笔者认为司法公信也可以理解为司法判决正确的推定,即法院作出的判决或决定首先推定为正确,只有在确凿的证据证明其确有错误的时候才能对其进行法定程序的纠正。如果在全社会树立司法判决正确推定的理念,即使一个判决有错,但没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它就是一个正确公正的判决,这样,群众就能感觉到公正,这种不正常但有益的状况才会出现并保持。
正义是什么?博登海默在《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的说法是:“正义具有着一张普罗透斯似的脸,变化无常,随时可呈现不同形状,并且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查士丁尼认为“正义是给予每个人他应得到的这种坚定而恒久的愿望”;亚里士多德把正义等同于政治学上的“善”,“是以公共利益的等量分配为依归”;康德说,“正义是为一些条件之总和,在那些条件下,一个人的意志能够按照普遍的自由法则同另一个人的意志结合起来”。从语词的角度解析正义通常又可称公平、公正、正直、合理等。从实质上看,正义是一种观念形态,是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可见,正义不易把握,观念至关重要。齐佩利乌斯指出,公正的判断标准应该从尽可能广泛的民意基础当中去寻找,即要从尽可能多的人的法感受当中去寻找,并以此为基础,要从可为大多数人所接受的“具有多数公认力”的正义观念当中去寻找。
“感受到公平正义”需要的不仅仅是正义,更需要培养对正义的感受,它既指向客观的正义结果,也涉及人们的主观感觉。为实现这一理想目标,需要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加强管理、改进工作,也需要社会加深对司法公信的理解和认同,在全社会培养司法正确的推定理念,将会极大地提升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收获的将是整个社会的和谐、繁荣、稳定。紧跟“正义的感觉”,追寻“法治中国”之梦。“感受到公平正义”不仅是司法机关的使命,也是全社会共同的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