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段时间以来,“宪政”概念受到追捧。一些人宣称宪政是解决当前中国问题的良药,把中国梦说成是“宪政梦”。事实上,这些人心目中的“宪政”,是西方资本主义的宪政,这样的“宪政梦”只是看上去很美。
首先,“宪政梦”不等于“法治梦”。西方宪政倡导法治,但其倡导的法治是少数人运用法律对多数人的统治,即拥有生产资料的少数资产阶级对多数无产阶级的法制化统治。“宪政”的核心内容是三权分立、多党轮流执政、司法独立制度,这些制度看似民主、自由,但其实质都是为资本主义制度和资产阶级服务的。“相当多的人把‘宪政’仅仅理解为‘法治’,即政府必须落实宪法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同时自身严格按宪法和法律办事。但宪政的本来含义是用宪法来制约国家的权力,不管这个权力是由封建帝王行使,还是由民主政府行使。美国被公认为是典型的宪政国家,“但美国的宪法本身是一个矛盾体,一方面在根本上保障资产阶级垄断生产资料、剥削人民大众的权力;另一方面又在很多地方谈人民主权、全民自由。这两者是无法同时存在的。究竟哪个方面的条款更能得到落实呢?显然是前者。”在美国这样一个典型的资本主义国家,垄断资产阶级占国家的统治地位,其宪政制度和法治理念只是统治阶级愚弄人民大众的迷魂药和障眼法罢了。
其次,“宪政梦”不等于“民主梦”。不可否认,历史上宪政作为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主要政治成就,对于推翻封建专制统治,实现资产阶级民主,起到了重要作用。在实践中,西方宪政制度在保护公民个人权利,防止专制暴政方面的确有其可取之处。但西方宪政制度的产生绝不是用来保障最广大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而是保障少数垄断资产阶级当家作主的。西方宪政实质上是用宪法来约束民主,弱化民主的无限权力。更准确地说,宪政不但约束了政府的权力,也用宪法等法律体系约束着广大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因此,宪政不仅不等同于民主,而且是用来约束民主、反民主的制度设计。
第三,“宪政梦”并不都是美梦。中国曾在辛亥革命后颁布《临时约法》实行宪政,孙中山制定了行政、立法、司法、监察及考试等五权独立的五权宪法,试图“以五权分立救三权鼎立之弊”。但是后来,五院制政府成了国民党内部各派系斗争的场所,也成了蒋介石个人独裁的牺牲品。印度一直是欧美国家认定的亚洲最大的宪政民主国家,但等级森严的种姓制度,猖獗的官商勾结,严重的两极分化,令人担忧。菲律宾在20世纪70年代被美国人誉为亚洲民主的橱窗,但国内政局混乱,贪污腐败问题严重。日本作为亚洲宪政民主标杆也因黑金政治、家族政治饱受诟病。时下的伊拉克、利比亚、埃及在西方宪政理论的指导下进行的政治更替带来的痛苦和创伤令人扼腕。苏联戈尔巴乔夫搞的政治体制改革,也是因为以西方宪政为蓝图而彻底失败。因此,宪政只不过看上去很美。
中国梦的实现绝不能指望西方宪政制度,必须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作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崇尚法制,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就是要完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新中国成立之初,就颁布施行了具有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78年,我们党召开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启了改革开放历史新时期,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成为党和国家坚定不移的基本方针。根据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的路线方针政策,总结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正反两方面经验,适应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新要求,1982年制定了我国现行宪法。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全国人大分别对我国宪法个别条款和部分内容作出必要的、也是十分重要的修正,使我国宪法在保持稳定性和权威性的基础上紧跟时代前进步伐,不断与时俱进。
我国宪法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发展成果,反映了我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成为历史新时期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基本原则、重大方针、重要政策在国家法制上的最高体现。30年来,我国宪法以其崇高的法制地位和强大的法制力量,有力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有力促进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力推动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有力促进了人权事业发展,有力维护了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产生了极为深刻的影响。
与西方资本主义宪政通过明确多党制、三权分立等制度只保障少数资产阶级利益不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和法律体系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理念,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共同建设,共同享有,共同发展,成为国家、社会和自己命运的主人。按照宪法确立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国家政权体制和活动准则,实行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实行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有合理分工又有相互协调,保证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履行职责,保证国家机关统一有效组织各项事业。根据宪法确立的体制和原则,正确处理中央和地方关系,正确处理民族关系,正确处理各方面利益关系,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巩固和发展民主团结、生动活泼、安定和谐的政治局面。适应扩大人民民主、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积极稳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充分发挥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优越性,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正因为此,2012年12月4日,习近平同志在纪念现行宪法公布实施30周年纪念大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强调要“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强调“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