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历史征途上又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要文献,对于进一步落实依法治国方略、提升治国理政水平、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发展,具有极其重大的意义。为深入学习贯彻《决定》精神,准确把握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总目标、根本要求和主要任务,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理论处日前组织沪上学者撰写学习《决定》文章。本版今天特刊登部分学者的文章,相信会对读者有所助益。
用有效监督证明制度优越性
沈国明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所谓的法治体系,包括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其中,建立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对于权力的健康运行至关重要。
权力具有腐蚀性,失去监督,任何权力都可能走向腐败。处于经济社会转型期的国家,规则转换难免出现制度上的漏洞,如果监督缺失,会呈现腐败高发的态势。历史上,人们一直探寻遏制腐败的办法,相同的办法在不同的历史阶段效果各不相同,因此,对权力加以监督的形式和做法格外需要与时俱进。
我国对权力有着多种形式的监督,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这八大监督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各自的作用。四中全会提出,要把这些监督形成严密的体系,形成合力,很有针对性。
十八大以来,反腐力度大为增强,几乎每周都有腐败分子落马,这是顺应民心的好事。很多腐败案件也应当引发我们对制度性问题的思考,以便更有效地防腐反腐。如,国家发改委价格司不少干部,包括前后任领导因受贿等贪腐行为落马;国家发改委能源局煤炭司副司长受贿贪污2亿元,河北一个分配水的“小官”,贪腐上亿元、黄金37公斤、房产68套。这些案件触目惊心,可这些贪腐行为不是一夜之间完成的,也有日积月累的过程。就拿受贿2亿元的案子来说,假设每笔受贿额是200万元,需经历100次才能完成。在那么长的时间里,怎么没有被发现?外界来办事的人包括行贿者对如此疯狂敛财的官员不可能没有评价,监督部门到底是麻木了,还是真的一无所知?如果是麻木了,应当对监督部门改造,提高责任心、敏感度;如果的确是一无所知,那么,对既有的监督体系真的应该有深刻的反思。
有效的监督应当具有发现问题的机制。可是,我们过去在这方面似乎还着力不够。针对这种情况,中央进行制度创新,巡视制度使情况有所改观,一些长期群众有反映,但是很难查出的问题被揭露了出来。这些成绩值得肯定。今后,应当按照法治体系建设的要求,进一步加强监督体系建设,让其符合“严密”的要求。为此,需要让各项监督充分发挥作用,目前,各项监督提升的空间是很大的。很多时候,不是监督越位或者太过,而是监督缺失或者不到位。至于办关系案、人情案甚至金钱案,更是应当严格禁止的。
在已有的八大监督中,人大监督相对最具有制度性安排的特点,因此,尤其应当将作用发挥出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适合国情的政治制度,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政府和法院、检察院由人大产生,向人大负责,接受人大的监督,人大的监督是最高国家权力的监督。我们声明不搞三权分立,为此,当然需要指出实施三权分立的危害,但是,我们更需要实施有效的监督,让政府、法院、检察院在宪法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用实际成果证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在此基础上,人大监督再进一步与其他项监督形成体系,相互协调,形成合力,一定有助于我们接近并最终实现法治建设总目标。
(作者为上海市社联党组书记、专职副主席、研究员)
建设好法治社会的基础工程
周建明
建设法治社会,是依法治国、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内在要求,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建设法治社会,就要求在这个国家里广大人民群众具有较强的法治观念,能够懂法、尊法、守法,并且形成对整个社会的依法治理机制,为依法治国奠定坚实的社会基础。正如十八届四中全会所指出的那样:“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从历史上看,我国是一个在半殖民地半封建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处于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国家,具有漫长的礼治、人治的传统,在小农经济基础上存在很强的差序格局的基础。虽然社会主义制度已建立了几十年,但法治建设还不完善。从经济上看,通过改革开放,经济成分从主要是公有制经济转变为混合经济,正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经济主体从原来最重要的是国有和集体所有制经济为主体,转变为以个人、家庭、多种所有制企业共同参与。从社会层面看,从原来计划经济下以户籍制、单位制为特征的社会管理制度,转变为人们在迁徙、就业、生活中具有高度自由,从相对静止的社会转变为人口高度流动的社会。
在这种巨大转变中,人们要从原来对秩序的遵守与规范,转变为构建以公民权利平等为基础、使权利与责任相匹配的文化。
在市场经济中,个人或企业对利益的追求,要受到社会公德、守法诚信、社会责任和法律规制的约束。在以发展为主轴、政绩为主要考核指标的条件下,各级政府对公共资源的使用、对行政权力的行使、作出的公共决策,既要受到道德约束,也要受到法律责任的约束。我们的国情是民族多,各地差别大,利益多元,价值多样,各类社会矛盾复杂,在社会中对各类矛盾的调处,既要依赖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弘扬公序良俗,又要引导人民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增强道德底蕴,强化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这就需要依法依规,在党的领导下,调动政府行政、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各类社会组织和公民自身的积极性,推进多层次、多领域的依法治理,实现对整个社会的共治共建,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的机制。
在上述各项工作中,最为艰巨的是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增强法制的道德底蕴,强化规则意识,引导人们自觉地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和家庭责任。这是建设法治社会的基础工程。其中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在政治层面,中国的法治精神,是社会主义的法治精神;中国的法治文化,是社会主义的法治文化;中国的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其前提规定了我们国家的基本制度,规定了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规定了我们发展的性质和前进的方向。建设法治社会,首先以《宪法》这部根本大法为纲来弘扬法治精神,把整个法治建设,与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党的领导牢牢结合起来,与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制度、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高整个社会的精神文明程度牢牢结合起来。
在建设法治社会中,要把个人对权利的主张同维护和遵守社会责任及义务结合起来,既要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也要强调处理好与维护集体和国家利益的关系;既强调维护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也必须强调每个公民要承担应尽义务,遵守社会公德。
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中国法治社会的建设,既需要广大人民群众发自内心的对法律敬畏与遵守,同时也需要全社会具备高度的道德水准,并在此基础上完善依法治理社会的各项机制。
(作者为上海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会副会长、研究员)
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
王立民
《决定》的第五部分“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中,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要求。我就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问题谈两点学习体会。
一、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很有必要
首先,中国传统上没有法治文化。中国传统上只有法律文化,没有法治文化。中国在夏、商时期就有法律,先后制定过“禹刑”、“汤刑”等,法律文化也就产生了。这种法律文化是在专制、人治下的文化,与法治文化差别很大,其以人为权威,对君主没有约束力,存在等级特权制度,以不平等为前提,都与法治文化相悖。中国现在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就需补没有法治文化的不足。
其次,中国现在需要大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个系统工程,需有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作为自己的文化基础,作为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支撑。这是一种集法治理念和精神、法律制定、法律实施、法治设施等在内的一种综合性文化,其突出表现为人们对法治的认知。没有这一文化,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就会受挫。
最后,《决定》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提供了养分。《决定》中的许多内容就是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中的养分。比如,其中的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民主体地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从中国实际出发的五大原则就是这样。然而,这个决定是党的决定,还需使其上升为国家意志,从而转变为人民意志,得到广大民众的进一步认同,深深扎根于人的心中,成为一种持续有效的认知。这会有一个过程。现在已有了一个可喜的开端,要抓住这一开端,使其成为一个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契机。
二、在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中需要注意的一些问题首先,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是个长期而艰巨的任务,要作长远的打算和长久的努力。任何一种文化的形成都会经历一个过程,这种过程往往不是短期而是长期的。在长期的形成过程中,人们会逐渐认同、接受,沉淀在心灵深处,形成一种相对固定的模式。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也是如此。中国实行法治的时间不长,十五大才正式提出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要建设这一法治文化需作长期努力,不可松懈。
其次,国家要花大力气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方能奏效。文化大致可分为两种,即私文化与公文化。私文化可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逐步生成,不经国家大力推进也会自然而然地形成,如饮食文化、服饰文化等等。公文化则有所不同,需经国家的大力推进才会渐渐产生、发展,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即是如此。法治作为一种治国方略,需有国家确定或认可。一旦确认,国家就要利用包括国家机器在内的一切手段,加以切实推进。否则,法治不可能持续,也不会成功。法治文化伴随法治的产生而产生,陪伴法治的发展而发展。只有当国家大力推进法治文化建设时,法治文化才会得以发展、弘扬。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也是如此。
再次,现代的法治文化渊源于西方国家,借鉴时一定要充分考虑到中国国情,切勿盲从。西方国家有法治的传统,现代法治文化的生成也早于中国。在当前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中,可以借鉴西方现代的法治文化。然而,毕竟西方国家的国情与中国有明显差异,在借鉴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到中国的国情,不能盲从,不加区别地吸收,以免因噎废食。
最后,中国的法学教育要在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现在,中国法学教育的体量已经很大,有超过630所法学院、系,在校的各类法学专业学生超过40万人。培养的学生是法学的专门人才,经受过系统的法学教育与训练,应该成为全面推进传统治国的生力军。在这其中,法学教育应该利用各种教育手段,在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使培养的学生不仅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还要富有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素养,在各条战线上成为一名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建设者与传播者。
(作者为华东政法大学原副校长、博士生导师)
依宪治国 依宪执政
刘志刚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上述内容凸显了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在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中的核心地位,对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的各项工作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全面、深刻理解上述内容应该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不同于西方国家实行的宪政。
“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要依宪执政”是我们党领导人民长期探索治国理政经验的科学总结,是对共产党执政规律的科学总结,它反映了我们党对宪法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重要作用的深刻认识。但是,我们所提出的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并不是西方国家实行的宪政。我们的政党制度、政权组织形式、国家结构形式等均不同于西方国家,中国在社会转型期固然存在诸多的矛盾,但是,这些矛盾的解决应该在法治的框架范围内通过治理层面的创新加以解决,从而逐步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而不是放弃我国现行的政治体制,改而施行西方国家的宪政制度,因为西方国家的宪政制度不符合中国国情。我们必须坚定不移从中国实际出发,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道路。
其次,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必须坚持党的领导。
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宪法和法律是党领导人民制定出来的,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要把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既不能片面强调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从根本上否认和排斥党的领导,又不能以坚持党的领导为名,使党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必须妥当处理好的现实问题是:将党内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国家宪法、法律衔接起来,妥当地处理和解决好二者之间可能存在的不一致。
其三,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
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是我国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形式。该种制度便于人民参加国家管理,便于人民集中统一地行使国家权力,它是在中国具体的历史条件下形成的,与西方国家的宪政制度相比,最适合中国的国情,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但是,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并不意味着赋予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的权力。宪法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是通过科学民主程序形成的根本法。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内的所有国家公权机关都必须在宪法的范围内行使职权,权力机关的性质定位并不意味着它可以在宪法之外行使职权,并不意味着它可以置自己制定的法律的权威于不顾。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必须逐步健全和完善宪法实施和宪法监督制度,塑造和强化宪法的制度权威和民众的宪法意识,将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和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有机地结合起来。
我们相信,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只要我们毫不动摇地将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人民的主体地位、坚持依法治国有机地统一起来,摒弃西方宪政思想的侵蚀和干扰,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决维护宪法权威,将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摆在依法治国、依法执政的首要位置,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体目标肯定会实现!
(作者为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学会法治国家思维
郑成良
被称为第五个现代化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复兴的国家战略。如果说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关键是如何以法治的方式建立系统而有效的制度安排以确保国家的长治久安,那么,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键就是各级领导干部如何学会以法治思维来治国理政。
所谓法治思维,也就是在治国理政的公共决策中按照法律的逻辑来分析问题、判断问题和解决问题。这意味着任何公共权力都必须接受法律的约束,任何公共决策都不得僭越合法性的边界;也意味着任何个人和团体所依法享有的合法权利都必须得到公权力的尊重,任何个人和团体所负有的法定义务都不得被公权力违法减免。在法治国家,法律是治国理政的准绳,具有高于任何机构和个人的权威,但是,如果法律的逻辑仅仅停留在法律的文本之上而不能转化为治国理政的实践逻辑,法律的权威和法治就成了一句空话。
自从1999年法治原则写入宪法以来,“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经渐次成为社会各界普遍认同的主流观念,但是,迄今为止,在处理具体社会问题的公共决策中超越合法性边界,不当减损合法权利,不当免除法定义务的事例还多有发生。在这种有法不依的情况中,固然有少数贪腐分子以公共权力谋一己私利,然而,更为常见的现象是,不少已经接受了法治理念的国家工作人员在行使权力时有意或无意地偏离了法律的轨道。其中关键的原因就是,如果仅仅认同了法治理念而不懂得法治思维,在具体的公共决策过程中就不可能可靠地把法律的逻辑转化为治国理政的实践逻辑。法治思维强调要按照法律的逻辑分析问题、判断问题和解决问题,它构成了法治理念和法治实践的中介,离开了这个中介,法治理念也就仅仅是理念而已。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确立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目标,并且把走向法治作为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键任务。《决定》指出,当前改革已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我们面对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前所未有,矛盾风险挑战前所未有,法治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的地位更加突出,作用更加巨大。在这种特定社会历史条件下,依法执政的客观规律要求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承担起依法治国的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的重大责任,而能否履行好这种责任,首先取决于能否学会运用法治思维来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否学会运用法治思维把依宪执政、依法执政落实到治国理政的实际工作中去,能否学会运用法治思维来引领整个社会尊重法律的最高权威并形成对法治的信仰。
(作者为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