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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依法治安

 时间:2014-12-16 09:34:00 |  宋守信 薛韦一 | 字体:【 】| 阅读: 148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于2014年12月1日开始施行,适逢十八届四中全会鲜明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时机,可谓正当其时。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十八届四中全会报告指出,“要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障公民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新安全生产法正是依法治国、善治生产理念的具体体现,是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进程中重要的一环。

首版安全生产法是2002年11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该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在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完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过程中迈出的重要一步。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12年来,我国安全生产状况不断好转但是总体安全生产形势仍然严峻。一些地区、一些领域低端产业无序发展,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屡禁不止,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暴露出一些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责任不落实、防范措施不到位、执法落实不到位、标本兼治不到位、隐患治理不彻底的问题;一些建设项目由于在规划、设计、施工等环节没有考虑安全问题,使项目建成后便存在重大隐患,而且难于实施整改。对于这些突出问题,必须从法律上强化安全监管措施,加大“打非治违”力度,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特别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安全生产面临不断涌现的新矛盾和新问题,安全生产立法理念发生了重大变化,普及新的安全生产理念,改善安全生产管理,将安全生产纳入社会管理、社会建设的范畴已迫在眉睫。

一、坚持以人为本,推动安全发展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就是中华民族近代最伟大的“中国梦”。在“中国梦”的丰富内涵中,“人”无疑是关键要素。“‘中国梦’归根到底是人民的梦,必须紧紧依靠人民来实现,必须不断为人民造福”。

要为人民造福,就要站在人民根本利益的社会高度考虑企业安全问题。本次安全生产法的修订中,第一条就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取代了原来的“促进经济发展”。增加“社会”一词,凸显了企业必须承担的义不容辞的社会责任,这社会责任中关键的一环,就是保障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看似属于企业内部问题,实际是社会问题。企业管理安全,不能局限于企业自身,而是要把视野扩大到社会,要认识到安全生产关系到作为社会人的每一名员工,关系到每一名员工所在的千家万户,关系到国家的公共安全。保障员工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是企业义不容辞的社会责任。企业生产不能只重视经济利益,忽视社会责任,只看到企业的“经济性”,忽略企业的“社会性”。单纯经济观点,片面强调“利润最大化”,置安全于不顾的企业绝不是对社会负责任的企业。修订安全生产法的根本目的就是要通过导引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新安全生产法在第三条更是明确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将以人为本作为安全生产的根本理念,将安全发展由政策要求上升到了法律强制。

以人为本是安全发展的立足点,安全发展为以人为本提供保障。安全生产的终极目标是为了人,把保护人的生命安全放在最重要的位置,是安全生产工作的根本,也是立法、修法之根本。确立以人为本的立法主旨,绝不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坚守安全生产红线的总要求,标志着唯GDP论英雄的阶段的结束,标志着“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新阶段、新常态的到来。

二、依法重点治理,强化责任体系

十八届四中全会报告强调,“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核心内容是依法治国,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安全生产形势的根本好转,关键在于国家一系列政策法规的落实。为强化落实,新安全生产法明显加大了对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新安法将对企业行政处罚的上限大幅提升,是现行法律中处罚额度最高的。同时,对负有安全生产责任的个人处罚额度明显提高,增强了对企业的负责人约束作用。以往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行政处罚的限制条款也多数被取消,取而代之的是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这些修改,彰显出国家全面提升安全生产法治能力的理念和决心。

针对一些单位管理者认为安全生产与本岗位关系不大,以及由此导致的安全生产职责不落实,安全生产重大事项推诿扯皮、久拖不决的现象,新安全生产法特别强化了企业主体责任。将国务院政策措施法律化、制度化,强化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明确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一岗双责”要求。其中仅第六章“法律责任”的24条就修改或增加了21条。例如,其中新增加的第九十二条特别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指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事故程度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八十的罚款。第一百零九条指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事故程度规定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至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罚款。这些条款对于一些以牺牲人的生命换取经济利益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都发出了明确的警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是以人为本的宪法精神和社会制度的书面表达。是政府管理安全工作的准绳和企业社会责任的底线,它规定企业存在的起码条件、生产经营的基本要求、市场准入的最低门槛、从业人员的行为准则。安全生产法既有对不安全行为的限制,也有对安全行为的倡导。发展必须以安全为基本前提和保障,为保障安全监管强制措施得到有效落实,严厉惩戒“违法违规”等触碰安全生产“红线”的违法行为,遏制各类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新法特别强调厉行法治,这充分说明安全生产立法理念有了新的发展,安全生产工作已纳入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大格局,更体现了党的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

依法治国,就要依照社会发展规律治理国家;依法治安,就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贯彻安全生产法,要适应依法治国的时代要求,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更好地保障、实现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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