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加大海外追赃追逃、遣返引渡力度”的重要决策。这与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公报规定的“加大国际追逃追赃力度,决不让腐败分子逍遥法外”的要求遥相呼应、一脉相承。在党的重要文件中提出“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和“加大国际追逃追赃力度”的重要决策和要求,尚属首次。更重要的是,它不仅构成我国依法治国的一项重要方略,也是我国建立健全惩治与预防腐败体系的一项基本战略。笔者认为,要深刻理解这一战略,应当重点把握以下四点。
绝不允许外国成为一些腐败分子的“避罪天堂”。长期以来,一些腐败分子在犯罪的同时,一方面通过洗钱等渠道将赃款赃物转移境外,另一方面利用虚假或伪造的身份,特别是隐瞒公职人员的身份,为自己和家人办理出国手续,一些人甚至还取得外国的永久居留或居住身份。一般情况下,腐败分子将赃款赃物转移境外,将家人移居海外,对自己的后路安排妥当,自己则仍然留在国内做“裸官”,一有风吹草动,随时伺机潜逃,以逃避法律的制裁。
近年来,贪官携款外逃现象屡禁不止,在国内和国际社会造成恶劣影响,不仅在国内引起高度重视,也引起有关国家的重视。贪官外逃和不法资金流入现象,也破坏了有关国家正常经济秩序和法律秩序,对当地的社会风气也造成了不良影响。外逃贪官的恶劣行径,也引起了所在国国民,尤其是所在国合法移民、广大爱国华人和华侨的强烈不满。
巩固和加强国际司法和执法合作。中国已向世界发出了“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和“加大国际追逃追赃力度”的最强音。它不再仅仅是一项法律制度和司法制度,还成为党的意志和国家意志的政治宣言。国家领导人也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国家主席习近平在近期召开的APEC第22次领导人非正式会议上和出席G20领导人第9次峰会上,就大力推动亚太反腐败合作,深化反腐败国际合作,建设反腐败合作网络,返还腐败资产,拒绝为腐败官员提供避罪港,与各国领导人达成了共识。
就工作层面而言,我国的司法机关和执法机关应当按照上述国家领导人达成的共识,在相互尊重各国政治制度、法律制度和司法制度,以及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上,依据缔结的双边国际条约、共同批准加入的国际公约和司法合作的互惠原则,就强化引渡和遣返逃犯,以及资产追缴合作等方面,与有关国家司法或执法机关开展务实合作。开展多渠道的国际合作,要善于用好引渡以及遣返、劝返、异国追诉等替代措施,为追逃和境外缉捕工作服务;要善于用好依据刑事司法协助程序、刑事追缴程序、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民事诉讼程序开展境外追赃。同时,要在巩固并充分运用好现有合作渠道的基础上,开辟和发展其他有利于反腐败国际合作的途径、方式和工作机制,为我国反腐败国际合作和国际追逃追赃取得实际成效服务。
持之以恒开展国际追逃追赃。反腐败国际合作是一项长期艰巨的工作任务。由于各国政治制度、法律制度和司法制度不同,适用法律、证据标准、办案程序和工作要求也不一致,因此一般情况下需要5年以上的时间,才能将潜逃境外的腐败分子缉捕归案、绳之以法。因此,司法机关和执法部门应有长期开展国际追逃追赃的思想准备,毫不松懈地抓好做细每一项国际合作事务:首先,扎实做好潜逃案件的国内基础性工作。尤其是查清犯罪事实和固定诉讼证据,不能因为潜逃事件发生了而放松甚至放弃侦查工作。其次,中央主管机关应加强潜逃案件的办案指导,会同办案部门认真研究国际合作方案。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国际追逃追赃办公室应积极组织和协调好检察、公安、外交和司法行政等机关,各部门相互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再次,充分发挥国际合作职能机关,尤其是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在国际追逃追赃工作中的主渠道作用,更多地发挥检察机关在反腐败国际合作方面的作用。第四,认真研究国际公约、条约和外国法律,采取一切措施尽最大可能地与相关国家司法机关或执法机关谈判、磋商和解决国际合作中存在的问题,共同排除法律障碍,最终实现我国追逃追赃的目标。
彻底切断腐败分子的后路,同时给妄图外逃的腐败分子以震慑。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还应当善于综合运用追逃与追赃工作机制。采取以追逃促追赃、以追赃促追逃的工作策略,两者相辅相成、不可偏废。在实践中,开展国际追逃,应当将追赃纳入总体追逃工作方案中,在侦查、搜集证据、请求司法协助和境外缉捕等各个环节中体现追赃工作;而开展国际追赃,也应当以促进追逃和境外缉捕为核心,从有利于追逃的最终目的出发,与有关国家开展追赃合作。总之,追逃工作做好了,为追赃工作打下了良好的法律基础,有利于悉数追缴所有的涉案资产;而追赃工作做好了,可以彻底摧毁潜逃贪官及其家人在境外生存的物质基础和意志基础,逼迫潜逃犯罪嫌疑人选择回国投案自首。如果外逃贪官因涉嫌跨国洗钱和提供虚假身份进入逃往国,触犯所在国的法律,一时难以到案,还可以采取追诉国际合作的方式,由所在国定罪量刑后,再予以引渡或遣返。
做好上述工作,可以对妄图外逃的腐败分子以震慑,有效预防腐败分子外逃现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