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于2015年1月12日至14日在北京举行。这次会议全面回顾了反腐败的经验和取得的成绩,为今后反腐败指明了方向。全会特别指出,深入落实主体责任,强化责任追究。坚持“一案双查”,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四风”问题突出,发生顶风违纪问题;出现区域性、系统性腐败案件的地方、部门和单位,既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严肃追究领导责任。与十八届中央纪委历次全会相比,本次全会有哪些“变化”?“双查”制度意义何在?日前,光明网记者邀请了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廉政学院院长乔新生教授来解读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
【要点提示】
●中纪委全会释放出来的重要信号就是,通过反腐败逐渐完善我国的民主政治制度,通过追究领导干部的责任,真正实现标本兼治。这是我国反腐败的历史转折点,同时也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良好契机。
●中国改革开放的目标就是要把政府经济逐渐地转为市场经济。在这个过程中必须采用各种手段把政府手中的权力“赎买”出来,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增加市场主体的生存空间,也只有这样才能使我国的市场经济不断发展。
●腐败现象是因为中国在发展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忽视了民主法制建设,在选人用人的问题上出现了偏差,以至于在现实生活中出现了大量的“少数人选少数人”现象。
●“双查”制度,就是要通过建立倒逼机制,把那些提拔任用腐败分子的高级领导干部拉下马,让他们失去利用权力结党营私、徇私舞弊的机会和条件。
●我们之所以对反腐败充满信心,是因为中国的反腐败方向正确。
反腐败不能“割韭菜”,不能治标不治本
作为一个长期从事反腐败制度研究的学者,我认为腐败并不可怕,可怕的是滋生腐败的土壤。如果不彻底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那么,反腐败就会变成一句空话。因此,反腐败不能“割韭菜”,不能治标不治本,而应该从根源入手,解决腐败滋生的深层次问题,因为只有这样才能降低腐败的发案率,也只有这样才能不断降低反腐败的成本。
当前在我国滋生腐败的原因是多样的。部分学者认为,改革开放引入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是导致腐败滋生的主要原因。然而,事实证明,在一些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腐败现象并没有中国严重。这说明市场经济滋生腐败的基本假定或者理论命题并不成立。还有一些学者认为,腐败现象和中国的传统文化有关,当今中国社会存在“人人痛恨腐败但是人人希望腐败”的社会现象。一些人痛恨腐败官员,可是,当他们走上领导岗位之后,摇身一变成为腐败分子。一些高等院校的教授在课堂上口若悬河,痛斥腐败现象,可是,他们走上领导岗位之后,立即变成了腐败分子。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是因为中国奉行官本位,只要走上领导岗位,要想避免腐败几乎是不可能的事情。这种观点的错误之处就在于,把人类的劣根性和制度的建设割裂开来。好的制度让人们不敢腐败,不好的制度让好人逐渐地成为腐败分子。
当前我国社会之所以出现大量的腐败现象,一些大学教授走上领导岗位之后,大肆从事权钱交易腐败犯罪行为,根本原因就在于,我国缺乏良好的政治法律制度,官员的行为不受约束,他们可以在领导岗位上为所欲为。如果建立完善的反腐败制度体系,那么,许多腐败现象就不会发生。还有一些学者认为,腐败是中国改革开放必须付出的成本。
中国改革开放的目标就是要把政府经济逐渐地转为市场经济。在这个过程中必须采用各种手段把政府手中的权力“赎买”出来,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增加市场主体的生存空间,也只有这样才能使我国的市场经济不断发展。腐败是中国改革开放历史阶段不可避免的现象,也是我国发展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这种观点或许在某种程度上道出了中国改革开放的真相,但是,却混淆了一些基本的政治概念。政府官员手中的权力来自于宪法和法律,如果政府官员依法行使职权,那么,不存在腐败问题。反过来,如果政府官员滥用权力,损害市场主体的合法利益,那么,腐败非但不能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反而会葬送中国的市场经济。当前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概括起来都是腐败问题。中央政府之所以提出简政放权,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其目的就是要进一步约束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利,实现把权力关进笼子里,防止出现权力滥用的现象,损害市场主体的利益。
总而言之,在我国之所以出现大量的腐败现象,不是因为市场经济,当然也不能归咎于中国的传统文化,更不能把腐败看作是中国发展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之所以出现腐败现象是因为中国在发展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忽视了民主法制建设,在选人用人的问题上出现了偏差,以至于在现实生活中出现了大量的“少数人选少数人”现象。一些腐败分子之所以走上领导岗位,不是因为他们德才兼备,而是因为他们进入到了政治的小圈子,成为少数领导干部特别是最高领导干部的“红人”。如果不改变这样的政治体制,尽快走出党政领导干部选用的下降螺旋,建立一套全新的政治体制,那么,要想取得反腐败的胜利几乎比登天还难。
当前腐败案件“团伙性犯罪”和“能人犯罪”现象普遍
当前我国腐败案件呈现两个非常明显的特点:首先,团伙性犯罪案件越来越普遍。只要是重大腐败案件,往往是中央和地方腐败分子沆瀣一气,建立复杂的关系网,相互利用,狼狈勾结,沆瀣一气,党同伐异。中央之所以坚决反对“团团伙伙”,就是因为在我国已经出现了集团性家族式腐败现象,许多腐败犯罪分子相互勾结,形成复杂的利益共同体,在利益共同体的内部,有的人高高在上成为国家领导人,有的人充分利用市场经济运行机制大肆进行权钱交易,还有的人借助于核心团队负责人的政治影响力在全国各地狐假虎威,从事各种各样的腐败犯罪活动。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根本原因就在于,在提拔任用领导干部的过程中,出现了暗箱操作,一些大权在握的腐败分子充分利用自己的人事任免权,在全国各地、各个行业精心布局,到处安插自己的亲信,结果导致整个中国官场上乌烟瘴气。解决这个问题的根本出路就在于,彻底改变传统封闭的组织人事制度,在政治协商的过程中不断提高透明度,在公开选举的过程中随时接受人民的监督,因为只有这样,才能防止出现家族式的腐败,也只有这样、才能防止出现“一人得道,鸡犬升天”的丑恶现象泛滥成灾。
中纪委全会提出今后要实行“双查”制度,既要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同时又要严肃追究领导责任。就是要通过建立倒逼机制,把那些提拔任用腐败分子的高级领导干部拉下马,让他们失去利用权力结党营私、徇私舞弊的机会和条件。这对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假如能把那些提拔任用腐败分子的高级官员特别是中央官员暴露出来,那么,将会对我国未来政治体制改革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当前一些学者鼓吹政治协商制度的优越性,认为中国的政治协商制度和西方国家的选举制度相比具有先天的优势。这些学者可能忘记了,如果只看到政治协商的优点,而没有看到政治协商存在的问题,在政治协商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地剥夺人民的参与权,那么,政治协商就会走到中国民主政治改革的反面。“严肃追究领导责任”就是要在不断完善我国民主政治制度的同时,让那些推荐和提拔腐败分子的领导干部的如坐针毡,让他们对提拔任用的领导干部承担“担保责任”。如果在提拔任用领导干部的过程中,没有充分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让腐败分子走上重要领导岗位,那么,提拔任用腐败分子的领导干部就应辞职下台,承担应当承担的政治责任。
中纪委全会释放出来的重要信号就是,通过反腐败逐渐完善我国的民主政治制度,通过追究领导干部的责任,真正实现标本兼治。这是我国反腐败的历史转折点,同时也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良好契机。
其次,从已经查获的腐败犯罪案件来看,“能人犯罪”现象的越来越普遍。一些腐败分子之所以得到重用提拔,一方面是因为他们进入了腐败的小圈子,“朝中有人”,另一方面则是因为他们很善于制造政绩,通过大干快上,引起人们注意。从已经抓获的腐败分子来看,绝大多数都属于重要部门的党政一把手,他们在自己的任期内大刀阔斧,以改革的名义,充分地行使自己的权力。然而,正是由于他们高举着改革开放的大旗,让人们忽视了改革政策的合法性、合理性。现在许多城市为了加快发展的步伐,不惜大举借债,城市经营成本迅速上升。一些城市为了加快经济发展速度,不择手段,公然损害公民的人身和财产权利。还有一些城市为了制造繁荣假象,利用不健康的金融市场制造泡沫,巧妙借助资本市场转嫁危机。所有这些急功近利的表现,都充分说明我国在选人用人的机制上出现了非常严重的问题。
反腐败就是要解决政治体制改革的问题
反腐败从根本上来说就是要解决组织人事制度问题,就是来解决政治体制改革的问题。中纪委全会提出深入落实主体责任,严肃追究领导责任,实际上就是要为中国未来政治体制改革打下良好的基础,就是要通过加快政治体制改革的步伐,彻底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可以想见,随着我国组织人事制度不断完善,带病提拔的现象将会逐渐减少,那些群众反映意见比较大的领导干部将会在人大选举的过程中名落孙山。中国的民主政治就会逐渐走上正确的轨道,中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将会不断地显现出来。
我们之所以对反腐败充满信心,是因为中国的反腐败方向正确。如果只是就事论事,而没有追究提拔任用腐败分子领导干部的责任,那么,中国的反腐败只能是治标不治本;反过来,如果追究提拔任用腐败分子领导干部的责任,那么,就能在执政党的内部形成倒逼机制,就会让那些享有任免权的领导干部有所忌惮,因为提拔腐败分子就意味着走到政治的悬崖边。当然,要想在反腐败的过程中克服官官相护的现象,提高反腐败的效率,还必须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作用,加强公众的监督,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让腐败分子无处遁形。
作者: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廉政学院院长、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