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中国共产党从1921年建党时只有几十名党员,到今天拥有约8000万党员。中国共产党为什么能拥有如此强大的“抗体”,战胜各种各样的困难包括那些致死的“病毒”,特别是割除“腐败”的毒瘤。纵观党的反腐历程,虽然各个阶段的特征各有不同,但是我们可以发现一条清晰的主线,那就是反腐大旗一直屹立不倒、高高飘扬。在反腐败斗争和实践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反腐之路也逐渐清晰成形,为以后的反腐工作规划出“新的路线图”,让腐败无路可走。
图为:1932年《红色中华》上的反映苏区反贪污反浪费的漫画
革命时期:顺利或者挫折——时刻保持政治上的自觉
时间:从1921年成立中国共产党至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
这一时期中共几无执政资源可供腐败,腐败问题没有凸显。从以瑞金为中心的苏维埃政权建设到以延安为中心的陕甘根据地政权建设,中共政权不断加强监察监督,为今后反腐倡廉积累了必要经验。
1922年7月,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关于共产党的组织章程决议案》中就明确规定:“党的一切行动都必须深入到广大的群众里面去”,“各个党员不应只是在言论上表示是共产主义者,重在行动上表现出来是共产主义者”。
1926年8月4日,中共中央扩大会议决定发出《关于坚持清洗贪污腐化分子的通告》。这是中国共产党第一个明确提出反腐的文件。
1928年7月9日中国共产党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决议:“党的主要任务就是加强自己的战斗力及党的无产阶级化”,“加紧党员群众的教育,增加他们的政治程度,有系统地宣传马克思列宁主义”。
1929年11月的古田会议上,毛泽东提出“政治建军”、“党指挥枪”等根本原则问题,并做出决议强调:“党的领导机关要有正确的指导路线”,要“对党员做正确路线的教育”,“使党员的思想和党内的生活都政治化、科学化”。
1933年12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主席毛泽东签发中央执行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浪费行为》的训令,这是中国共产党第一个惩治腐败的法令。
1938年10月14日,毛泽东在中国共产党六届六次全委扩大会议上指出:共产党员无论何时何地都不应以个人利益放在第一位,而应以个人利益服从于民族的和人民群众的利益。
1942年2月1日,毛泽东在中共中央党校开学典礼上发表关于《整顿党的作风》的演说,提出“反对主观主义以整顿学风,反对宗派主义以整顿党风,反对党八股以整顿文风,这就是我们的任务”。
图为“三反”运动中,抓捕贪污犯
建国伊始:初试水——运动式反腐
时间:1978年改革开放前夕。
这一时期“政治腐败”呈高发态势,经济领域腐败发生相对较少,新中国初期的刘青山、张子善腐败案是经济腐败的典型代表。运动式反腐,主要是群众运动的反腐败手段,充分发挥了群众监督、社会监督的优势,通过荡涤大面积的深度腐败局面,造就一种较好的政治生态。只有在一种比较好的政治生态之下,才能确立有效的反腐败和预防腐败的制度。
1949年3月5日,在中国革命即将取得全国胜利的前夜,中国共产党召开了七届二中全会,毛泽东在会上极其严肃的告诫全党:我们很快就要在全国胜利了。因为胜利,党内的骄傲情绪,以功臣自居的情绪,停顿起来不求进步的情绪,贪图享乐不愿再过艰苦生活的情绪,可能生长。可能有这样一些共产党人,他们是不曾被拿枪的敌人征服过,但是经不起人们用糖衣裹着的炮弹的攻击。我们必须预防这种情况。
1951年12月1日,中共中央作出了《关于精兵简政、增产节约、反对贪污、反对浪费和反对官僚主义的决定》,明确表示,“严重的贪污案件的不断发生,证明1949年春季党的二中全会严重地指出资产阶级对党的侵蚀的必然性和为防止克服此种巨大危险的必要性,是完全正确的。现在是全党动员切实执行这项决议的紧要时机了。再不切实执行这项决议,我们就要犯大错误。”
1952年,中央政府就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整治贪污条例》,之后便开始了“三反”、“五反”运动。
从1956年到1964年之间,中央政府前后三次集中力量开始反腐倡廉运动。平均每隔两年就开展一次反腐败运动,而且每次运动都长达一年。
图为刚恢复重建后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大门,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147号。
改革开放:路径——渐趋明朗
时间:从1978年改革开放至十八大。
这一时期经济领域腐败占据主导地位。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日益深刻地认识到党所面临的消极腐败的危险,始终把反对腐败作为重大政治任务来抓。党中央1993年作出加大反腐败斗争力度的重大决策,揭开了反腐倡廉的新篇章。
1977年,党的十一大决定恢复纪律检查机关,至十一届三中全会,中纪委被重建。1978年,检察院建制被恢复。
1982年的十二大上,由132人组成的中纪委被选出,陈云担任第一书记。此前陈云即提出,“执政党党风问题是有关党的生死存亡的问题”。1983年,审计署成立。中央纪委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恢复和重建,为新时期的反腐败斗争奠定了组织基础。
1983年至1986年,全国开展了党风和党组织的全面整顿。十二大期间,“腐败”一词尚未出现,“党风”问题被归结为“贪污腐化”。
1987年,十三大召开,“腐败”与“反腐败”的概念被提出。
在检察机关的机构建设上,1989年,全国陆续组建了反贪污贿赂局。同时自当年开始,各级检察院对自侦案件实行了内部制约制度,将侦查、预审工作与审查逮捕、起诉工作分离。
1993年初,根据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的决定,中央纪委、监察部合署办公。同年8月,中央决定加大反腐败斗争的力度,召开了中央纪委二次全会。
1997年9月,十五大召开,提出“反对腐败是关系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严重政治斗争”。
2002年,十六大强调,要进一步查处大案要案,提出“加强教育、发展民主、健全法制、强化监督、创新体制”的20字要求以及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的战略思路。
2007年,十七大召开,明确提出“五个建设”,即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同时强调,“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关系人心向背和党的生死存亡,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党与腐败水火不相容”。
2007年9月,国家预防腐败局成立。该局的成立表明,中国在反腐败制度和机构建设上迈出了重要一步。
十八大后:路线图——法治化反腐
时间:十八大至今。
党的十八大以来,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把反腐败斗争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提到新的高度。习近平同志在各种场合讲反腐败,已经讲了多次,而且讲得很严肃、很严厉。王岐山同志作为新任中央纪委书记铁腕抓反腐,明确指出,反腐败既要坚持打持久战,也要打好歼灭战;信任不能代替监督;”等等。这些新部署新要求,彰显了我们党反对腐败的决心和信心,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指明了方向,形成了中国特色反腐败之路。
特点:
(一)持之以恒 高压态势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用道道禁令严反“四风”,以“零容忍”态度严惩腐败,以强化制度约束严管干部,形成了抑制腐败、惩治腐败的社会氛围和高压态势。要继续保持这种高压态势不放松,坚决遏制住腐败蔓延势头,不断加大治本力度,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常态化。
执法必严——凡发现腐败案件,都必须依纪依法严肃查处。查办腐败案件,严惩腐败分子,历来是我们党治理腐败的基本途径。
标本兼治——反腐治标与反腐治本是惩与防的关系,只有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标功能,制度建设等治本措施才能落到实处。
自律他律——当道德防线被私利的欲望冲破之后,“伸手必被捉”,就必须靠人民群众的有效监督、职能部门的有力查处才能实现。
(二)法治思维 法治方式
基础——程序正义。只有通过正义程序的演绎,才能有效实现实体公正。要强化依法履职的责任感,并通过改进执纪执法办案评价标准,完善执纪执法人员行为规范,强化违反规范执纪执法行为的惩戒等措施,坚决杜绝乱作为,有效防止不作为,切实规范执纪执法行为,确保查办腐败案件工作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核心——实体公正。实体公正强调纪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论什么人,不论其职务多高,只要触犯了纪律法律,都要受到纪律法律追究和惩处。要坚持查办贪污贿赂与查办渎职犯罪并重,查办发生在领导机关、领导干部中的要案与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案件并重。
关键——执法效能。提高反腐败执法效能,就是要提高反腐败非刑罚惩治和刑罚惩治的能力和水平。增强执法效能,必须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专业化执纪执法队伍,健全完善反腐败执纪执法体制机制,提高发现和证实腐败行为机率,提高惩治和防控腐败违纪违法效率。
保障——强化监督。要切实加强自身监督制约机制建设,着力解决执法办案不文明、不规范问题,严肃查处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切实做到自身正、自身硬、自身净,确保执纪执法权依法规范行使,违纪必惩,违法必究,权益得到保护,正义得到伸张。
(三)“零容忍” 全覆盖
彻底反腐败,必须立足于查办案件,着眼于制度建设。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想腐的保障机制,是反腐败新常态的基本走向。
强化“不敢腐”的威慑力
完善反腐败国家立法,要将现行党委、政府、国家多元化惩治腐败制度整合为一元化反腐败国家立法,建立融实体法与程序法一体、非刑事处罚与刑事处罚结合、与世界反腐败公约接轨的反腐败基本法律,切实做到让“制度的笼子”通上“高压电”。
强化“不能腐”的防范力
当前要围绕限定权力范围、厘定权力界限、减少自由裁量、规范权力运行等建立健全制度,合理设计权力行使流程,杜绝权力寻租,使权力授予、行使、监督全过程和各环节都有制度规范,形成用制度管权、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有效机制,特别要围绕问题易发多发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及时对现有制度查漏补缺,把行使权力的漏洞彻底堵死。
强化“不想腐”的自律力
坚持警示教育与法纪监督相结合。通过“抓大”、“严小”,出重拳、下猛药,使“抓大”形成威慑,同时从小问题抓起,使“严小”成为习惯。坚持制度教育与制度建设相结合,使权力运行“出笼”行为及时暴露在公众监督的阳光之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