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笔者认为,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时期,法律的修改(以下简称“修法”)应成为立法工作的重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应当充分发挥修法对法律体系的“自净”功能。
处理好修法与坚持党的领导的关系
改革开放以来的经验表明,每一次改革与修法,都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制定法律并在法治的道路上摸索,是改革思路的设计者、领路人。改革开放以来,立法的工作重心是随着党的政策的转变而转变的。“法律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也不是人们头脑中固有的,而是党把握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总结社会实践的经验,集中人民的意志,领导人民通过立法机关制定的。我国的法律实质上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定型化。”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顶层设计包含政治、经济、文化、社会、文明五大体系,每一体系都涉及诸多领域的改革与具体的修法工作,要对这些领域进行重大变革,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政策源自于法治中国建设的总设计,同时又是变法事业的重要支撑。从根本上讲,我国的修法工作是要增进民众的福祉,体现人民的利益,坚持党的领导,同时也正是人民根本意志的反映。
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可以说,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的目标是完全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障,而党的领导又必须依靠法治语境下的全面修法,全面修法与保持党的先进性是同频共振关系。在全面修法的新阶段,党要善于运用宪法思维,在宪法的范围内活动,不允许任何人和任何组织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全面修法,必须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确保改革取得成功。
处理好修法与法治体系建设的关系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设法治的五大体系,即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和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建设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最首要的是坚持依宪治国、依宪行政,尊重宪法法律的权威。从现行《宪法》的四次修改来看,修宪的目的在于总结改革的成果。党和国家十分重视政策对改革的引导作用,往往是先在政策上推进,然后以法律的形式形成规范性文件;政策先于法律出台,法律创制与法律修改依照政策与改革的经验进行。
要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认识到修法要在法治建设的顶层设计下进行。不仅修法的动机、过程要彰显法治的思维,改革的推进也需要运用法治方式;法治体系建设要同时容纳修法与改革的方式,体现修法与改革的目标。具体来说,搭建起顶层的法治建设体系,需要以法治意识与法治思维为设计思路,把法治中国建设作为推动变法事业的规范体系。通过重要的修法活动发挥其在法治体系建设中的作用,树立法治的权威。
完备的法治建设体系拒绝事无巨细的立法。法治体系有一种“自净”的功能,这种功能就是通过修法调整社会利益关系,以法治方式解决社会矛盾,避免造成巨大社会风险的改革。这种做法不仅可以维护法治体系的完整性,也是凝聚改革共识的重要保证。
处理好修法与改革决策的关系
孟德斯鸠曾说,“想要推动国内的巨大变革时,就应以法律改革法律之所确立。”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需要及时依宪修宪、依法立法、依法改法、依法废法,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在此基础上设计完整的路线图和时间表。全面深化改革意味着我国已经进入“全面修法”的时代,法制的变革将带来法律的大规模修改,而法律的修改又必须依据基于全面深化的改革事项。全面深化改革必须进一步维护宪法与法律的权威,改革必须要依法而行、于法有据,改革的成果也必须要通过制法、修法加以巩固。
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之下的“依法改法”,将是法律修改的总体方向。所谓依法改法,即现行法律的修改、缺位法律的制定、陈旧过时的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的清理和废止,均应以宪法与法律凝聚改革共识,引导并规范改革、确认并巩固改革成果。这实际上蕴含着法制与改革、社会之间的深层次关系:改革要经过法定程序予以确立,法律要紧跟改革步调。即使是充满正义、不证自明的改革事业,也必须在同样是充满正义的法律指引下,为了促进改革而修改法律,也同样以更加正义的法律作为依据。实践证明,改革事业必须依法而行。一方面,改革的设计与行动必须注重运用法治思维与方式,必须寻求正当程序的价值,不可违背宪法与法律的基本精神;另一方面,改革的推动者也要依法行事,自觉接受法律的监督。处理好改革与修法的关系,是未来实现全面深化改革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目标的关键所在。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