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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寓意“先立后破”

 时间:2015-03-12 09:59:00 |  聂希斌 | 字体:【 】| 阅读: 115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重大改革于法有据”不仅是改革法治化的重要标志,而且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是改革法治化的重要标志

笔者认为,“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的提出,是强调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改革,标志改革进入法治化的新阶段。过去的改革摸着石头过河,先行先试,成熟后再上升为法律。比如,先有“小岗村人”的包产到户,才有后来的“家庭承包经营”的修宪条文;先有安徽私营企业“傻子瓜子”,才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的修宪条文。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必须坚持立法先行”,使得先改革后立法,“破字当头立在其中”的模式成为历史,强调改革必须有法可依,于法有据。

“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指出了“改革”与“法治”的辩证统一关系。改革是创新,是对现有工作格局和体制机制的突破。而法律更具稳定性、长期性,二者有矛盾的一面。但两者也有统一性。改革不能因为与现行法律矛盾就不推进了。实践无止境,改革无止境,法律亦须与时俱进,解决矛盾的办法就是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需要推进的改革,将来可以先修改法律规定再推进”。法律的稳定性、长期性是相对的,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不可能一成不变,它会在实践基础上不断充实完善。改革推动法治进一步完善,法治引领规范改革,巩固改革成果。

实行“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的可能性与重要性

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为“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提供了可能。1982年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宪法,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又先后进行过4次充实修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分配制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依法治国”等都被写入宪法。到2010年底我国法律部门基本齐全、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总体上为全面深化改革实现了有法可依、于法有据的可能。

“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是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的紧迫要求。攻坚期表明改革难度加大,深水区表明改革风险加大。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改革经过了30年,“容易的,皆大欢喜的改革已经完成了,好吃的肉都已经吃掉了,剩下的都是难啃的硬骨头”。有的是议论多年、达不成共识;有的涉及多部门多领域,牵一发而动全身,且牵扯人们利益关系和权力调整。如正在推进的新型城镇化改革,牵动土地、户籍、公共服务等领域多项改革。由于改革进入深水区,社会矛盾多发叠加,风险空前,教育、就业、社保、医疗、住房、生态、安全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较多,群体事件增多,搞不好会发生“颠覆性错误”。要破解这些难题,除了深化改革、把改革纳入规范化和法治化,别无他法。

“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对保障改革方向正确,进程不反复、不回潮有重要意义。法律特别是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任务和奋斗目标,体现了人民的共同意愿和根本利益,它具有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和权威性。故而把改革纳入法治轨道,在法律的引领、规范下推进,改革就不会偏离正确方向,更不会出现反复,甚至回潮。正如邓小平同志所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不能“把领导人说的话当做‘法’,不赞成领导人说的话就叫做‘违法’,领导人的话改变了,‘法’也就跟着改变”。应该集中力量制定各种法律,“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继承并发展了邓小平这一理论,作出“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的战略决策,使改革蹄疾而步稳。

贯彻“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的主要举措

坚持立法与改革决策相衔接,增强法律的及时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在改革决策伊始,就要考虑改革可能涉及的法律制定及调整问题,让法律制定部门提前介入。立法部门也要主动适应改革的需求,提前做好立法修法的准备,使改革决策与立法决策紧密衔接,改变以往立法的滞后状况,提高立法效率,增强法律的及时性、针对性和有效性,从而加快改革进程。同时,也能确保重大改革有法可依,于法有据,做好法律的立改废释工作,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改革首先要执行好现行法律,并在现行法律提供的制度空间内大胆探索创新。改革的实质是创新,现行的法律法规,难免有些不适应改革的新要求,而改革又必须于法有据。这就需要进行法律的立改废释工作。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要按照立法程序及时立法;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要及时修改和废止;释法要针对性,反应及时、便于操作,可根据改革要求,对法律的含义和适用范围及时作出说明,先释后改。立法条件还不成熟,而改革实践又迫切需要的,可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授权方式先行先试,待条件成熟后再立法推行。

“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应覆盖改革全过程及其重要领域。在整个改革过程中,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健全改革决策,应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法定程序,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及责任倒查机制,确保决策的可行性、科学性。在改革实施过程中,运用法治方式协调利益关系,化解矛盾,凝聚力量,破解难题,用法治规范保障改革成果。否则,好事也会办成坏事。棚户区改造本是惠民好事,由于强拆强迁等违法做法,酿成群体性事件就是明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还要求“加强重点领域立法”,使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及党的建设等各重要领域的改革都要有法可依,于法有据,以确保改革在法治轨道上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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