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并明确了实现总目标的“五大原则”,“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是第二条原则,强调“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深刻认识人民依法治国主体地位的内涵,探讨其实践过程,揭示其内含的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相统一的本质规定性,对于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参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的主体自觉,形成主体力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人民依法治国主体地位的生成逻辑
中国人民在依法治国中主体地位的生成,是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的实践体现,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进行新民主主义革命、社会主义革命成功的必然结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确立的人民主权地位的延伸,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经验总结,具有理论、历史、法理和现实依据。
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指出,人民群众是社会历史发展的主体。这种主体地位和作用,首先表现在人民群众是社会生产力中最活跃的因素,是先进生产力代替落后生产力的决定性力量。马克思主义关于人民历史主体思想,在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社会主义革命、建设和改革实践中得到了充分的运用和雄辩的证明。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必须坚持人民的主体地位,他指出:“坚持人民的主体地位,始终是我们党立于不败之地的强大根基。”依法治国是亿万人民的共同事业,理所当然要坚持人民的主体地位。
近代中国无数志士仁人为争取民族独立、国家富强、人民幸福而艰苦探索、不懈奋斗,最终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成立了新中国,工人阶级和人民大众成为国家的主人。经过社会主义革命,我国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人民当家作主获得了根本的制度保证。党领导人民不断探索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途径,确立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为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力提供了有效保障。人民的国家权力主体地位自然地表现为依法治国的主体,这是中国社会历史发展的必然逻辑。
中国共产党从成立之日起,就高举民主的旗帜,为争取人民民主即人民当家作主而不懈奋斗。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以根本法的形式确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是中国人民当家作主、掌握自己命运的必然选择,是人民国家权力主体地位的法理依据。从1982年“八二宪法”颁布实施到2004年期间的几次宪法修正,每一次修正都对公民权利的内容和保障有新的充实,从根本法的高度突出了人民是国家权力主体同时是依法治国主体。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主法治建设取得了重大进展。党在治国理政实践中,高度关注保障人民权益,调动了广大人民的主人翁意识,人民通过有序政治参与,推动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进程。当前,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必须广泛听取人民群众意见,集中群众智慧,增强人民群众社会主义法治观念,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因此,坚持人民的依法治国主体地位,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的现实需要。
人民依法治国主体地位的实践逻辑
人民在依法治国进程中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力,但是不可能每个人都直接管理国家事务,而是通过依法授权,委托自己信任的机构和代表来管理。因此,人民依法治国主体地位的实践展开,是依法授权、依法监督、实现自身权益、发挥主体力量的过程。
第一,人民在依法治国中的授权主体地位。依法治国是实现人民国家权力主体地位的法治路径。人民当家作主,始终是无产阶级及其政党孜孜以求的政治理想。当人民成为国家主人以后选择什么样的形式来管理国家呢?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依法治国过程中,只有坚持人民的授权主体地位,才能保证法治建设正确的政治方向。
第二,人民在依法治国中的监督主体地位。人民不仅是依法治国的授权主体,还是监督主体,监督被授权的机构和代表依法配置权力、行使权力。尊重人民依法治国的监督主体地位,不仅直接关系到构建依法治国的法治监督体系,而且关系到执政党的执政地位能不能保持和巩固。人民依法监督政府的公权力,监督其依法运行、在阳光下运行,是防止公权私用、以权谋私、权力腐败的重要途径。
第三,人民在依法治国中的权益主体地位。《决定》强调,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以保障人民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依法治国的根本目的是为人民造福,实现最广大人民根本权益。维护人民在依法治国中的权益主体地位,就要依法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障公民经济、文化、社会等各项权利得到落实。实现人民权益保障法治化,不仅有赖于立法、执法,也要依靠公正司法。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也是保障人民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
第四,人民在依法治国中的力量主体作用。依法治国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为了群众必然要依靠群众。毛泽东强调:“共产党基本的一条,就是直接依靠广大革命人民群众。”中国共产党人在领导革命的实践中把马克思主义的人民历史主体思想转化为群众路线的领导方法,相信群众、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在革命、建设、改革时期都取得了伟大成就。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其力量源泉仍然来自人民群众。人民通过依法授权、依法监督,推动立法机关科学立法,推动党和政府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推进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历史进程,同时在这个进程中不断实现自身的权益,从而实现授权主体、监督主体、权益主体、力量主体的统一。
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相统一的主体自觉
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是相互依赖、互为条件、互相促进的辩证统一关系。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使民主制度化、法治化。依法治国为人民当家作主开启了规范化、法治化途径,提供了根本保证。
坚持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的统一,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必须对法律怀有敬畏之心,以依法执政、依法用权的实际行为取信于民,激发人民群众的主体自觉,培育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使依法治国成为人民自觉参与、广泛参与的群众事业。
人民群众的主体自觉来自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信,这种自信首先是对民主和法治的价值认同,认识到人民民主与社会主义法治共同的价值目标是保证和发展人民当家作主;认识到这一价值目标只有在依法治国的实施进程中才能实现;认识到这一价值目标的实现过程与自身权益保障密不可分。有了这样的价值认同,就会影响个体思想和心理状态,产生一种责任意识和参与动机,在党组织的积极倡导和引导以及社会主义法治氛围的影响下,形成一种主导社会心态,一种与主流价值观相一致的、积极的社会心态,表现为个人意愿融入党的主张的心理感受和心理状态。经过适当的组织形式,能够使这样的主导社会心态转变为有序政治参与的实践,形成共同参与的法治环境。比如依法参与基层选举、基层自治、基层民主建设;参与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的探索和总结;参与对决策和决策实施的建言和监督;参与对领导干部特别是基层组织和干部政务公开、依法办事的监督,等等。
激发人民群众的主体自觉,有赖于群众参与的实际效果,特别是人民群众能够获得的权益增量。人民权益保障和实现是一个渐进的历史过程,但在每个发展阶段上,要给人民以看得见的利益,包括政治利益、经济文化利益,这就是一种增量。增量不完全是加法,也有减法,即不利于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减少了。但更多的是加法,就是要使公民实际权利不断有所增加。比如,国家通过教育资源合理配置,保障公民公平的受教育权;通过加强农村文化资源整合和基础文化设施建设、政府公共文化服务,增加农民的文化权益;健全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使人民群众不断得到实惠;进一步完善人权保障制度、深化分配制度改革,更加注重社会公平等。
人民群众在权益增量中获得了实实在在的利益,就一定会强化价值认同,稳定主导心态,投身共同参与,更好地发挥依法治国主体作用。价值认同——主导心态——共同参与——权益增强的循环往复,形成了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相统一的内在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