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办、国办近日印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为惯于对司法指手画脚、随意干预的行为亮明“红线”、划出“高压线”。这是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决议的重要步骤之一。
就司法而言,对法律的严格依附性是一项基本特征,也是一项必须坚守的原则,亦即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力、裁处各种案件都需要唯法律马首是瞻,不能为各种违法干预所左右。卡尔·马克思曾言:“法官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让司法偏离法律正轨的,是对司法的违法干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其中不可忽视的一项,就是落实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宪法原则和诉讼原则,保障司法活动不受违法干预,建构并维护良好的司法环境,使“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宣示落到实处。
毋庸讳言,在我国的司法活动中,违法干预屡见不鲜,多年来司法人员谈起这个问题往往表现出无奈乃至痛心疾首。稍加观察不难发现,对于司法的违法干预,主要来自能够对司法机关有着权力影响力的上位官员,即领导干部。在一些领导干部眼中,法律和司法是可以随意揉捏的橡皮泥。他们或出于维护地方利益之所谓公心,或出于实现个人目的之所谓私利,插手具体个案,给司法机关下指令、递条子、打招呼,阻止案件查办或试图操纵司法裁判,使法律得不到落实,使司法成为专横权力的附庸和长官意志的傀儡。
此番中办、国办出台规定,瞄准的正是这一痼疾。从内容上看,规定针对性强,措施也有一定震慑性。如明确列出遏制违法干预司法行为的具体措施主要涉及三个环节: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将被全面如实记录;违法干预司法行为将通报;造成冤假错案或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措施的落实,规定也较为具体:记录环节由司法机关负责,通报环节由党委政法委负责,纪检监察机关负责责任追究。可谓责任明确,有利于防止规定虽好却无人落实的尴尬局面。
当然,要使这些措施成为防止违法干预司法的“大招”,就要特别注意防止制度在具体实践中失灵。例如对领导干部的干预行为,司法机关是否敢于记录,取决于司法体制建构能在多大程度上保障司法机关维护司法公正的意志力,以及司法机关在防止“自我干预”方面是否做得到“无欲则刚”。要知道司法体制的官僚化,很容易导致司法机关失去风骨,加入媚权行列,对于领导干部的违法干预不但不加以抵制,反而百般迎合,以求获得仕途进益或其他利益。另外,对于领导干部的干预行为,司法机关不仅应当记录,还应考虑保障利益相关者的知情权,将这些记录向有关当事人披露,使其可以在案卷中查阅并在此基础上寻求司法救济等维护自身权利的机会。
在人治文化传统深厚的社会,要实现向法治社会转型,关键因素是能否实现官民对法律之共信共守。对法律的共信共守,表现之一,是对司法保持足够尊重——无论官也好,民也好,都不得以权力、影响力、财富和人脉去干扰、诱导司法机关及其人员放弃法律原则,曲法裁判,滥权不轨,徇私枉法。如此这般,才能使法律得到社会一体遵守,则法治大局才能形成。
(作者系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副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