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受约束的司法是危险的,没有记录的干预是难以问责的。以往,在有些上下级司法机关之间,存在着上级干预下级、上级插手指挥下级具体案件的情况。有些司法机关内部存在着办案人之间互相打招呼的潜规则,滋生了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由于没能当场留下记录,往往到了出事情的时候找不到人来追究责任,这就给司法不公埋下了隐患,给司法公信力造成了损害,也破坏了党和国家在人民心中的形象。近日中央政法委印发的《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下称《规定》)将使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全程留痕,架起了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高压线”,跨越界线的,将被依法问责、严厉追究。
亮点之一:过问即留痕,正常履职也不例外
在司法系统内部,违法干预案件造成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上级司法机关干预下级司法机关,以过问、批示、指导的名义变相干预下级司法机关办案,束缚了下级办案人员的手脚,也造成了“本该负责的不负责,不该负责的背黑锅”“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局面,妨碍了司法应有的独立;二是同级司法机关之间、各个机关内部人员之间托人情、打招呼、利用职权内外的关系过问打听案件的,滋生了司法不公。以往对这两种违法干预案件的情形,缺乏全程记录、留痕制度,因此,出了事情往往找不到责任人,最后在问责、处理上形成一笔糊涂账。
《规定》作出了明确指示,对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包括司法机关领导干部和上级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因履行领导、监督职责,需要对正在办理的案件提出指导性意见的,无论是书面的还是口头的,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就是要将每一笔账在第一时间就记清楚、记到位,不给事后的脱责、抵赖留口子。记录是《规定》得以实施的前提和基础,全程留痕、全面记录才能保证该项制度在实施的过程中不变形、不走样。
亮点之二:如实记录有保障,不记录将被追责
在司法系统内部能够干预、过问案件,给办案人员施加压力的,一般是上级领导或是与办案人员有某种关系的人员,面对这些人的干预和过问,办案人员想要如实记录但难免有所顾虑,怕领导给自己“穿小鞋”,怕同事的打击报复。《规定》的第二个亮点就在于对如实记录的办案人员给予制度上的保护,对意志不够坚定、不敢作出如实记录的,出了事情要依法追责。
《规定》对办案人员的保障从两个方面作出了制度设计。一方面,《规定》指出,办案人员如实记录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受法律和组织保护。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不得对办案人员打击报复。办案人员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被免职、调离、辞退或者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另一方面,对于记录中线索的处理,《规定》细化为四种情况分别予以处理,比如对于本机关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向负有干部管理权限的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报告情况,以避免记录线索重新回到被记录领导手中;对于上级司法人员违反规定干预下级司法机关办案的,向干预人员所在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报告情况,同样也可以避免记录线索截留在被记录人手里。
亮点之三: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打开门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社会、群众以及舆论的监督一直都是推动司法走向公正的正能量。以往在对司法人员问责、追责方面,有些部门害怕引起社会关注,总喜欢关起门来做事情。这样的做法反而引起社会的种种猜测,监督、处理的效果也往往大打折扣。而司法人员违反规定干预案件的记录一旦公开,即使最后处理的结果很轻,但是在公众的视野下,也会形成较强的震慑力。
《规定》的亮点之三就是对于司法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规定》指出,对于在各个环节请托说情的,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利害关系人的,违反规定转递涉案材料的,违反规定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都属于违反规定干预办案,负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司法机关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让广大群众参与到监督处理的过程中,既会起到一定的教育和宣传作用,也会对相关人员的处理更加透明、公正,对其他人的警示作用也很大。
亮点之四:与党风廉政建设接轨,与政绩考核体系挂钩
《规定》的一个突出亮点就是不仅要对违规干预、过问案件者扣分,还要对按照规定、敢于作出记录的办案人员进行加分。《规定》明确指出,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办案的情况和办案人员记录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应当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政绩考核体系,作为考核干部是否遵守法律、依法办事、廉洁自律的重要依据。这一方面是对违规干预、过问案件的司法人员的一种警示与惩戒,另一方面也是对大胆作记录的办案人员的鼓励与褒奖。对于违规违法干预、过问案件的司法人员当然要追究责任,对于大胆记录的办案人员也要予以鼓励和保护。
以往,在我国司法系统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政绩考核体系中,对于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办案情况并未明确纳入考核内容中,司法人员违规过问、干预案件也不会影响到个人的“前途”。但现在不一样了,《规定》出台以后,一方面,司法人员过问、干预案件将和其任免、晋升直接挂钩,如果系违规行为,将会成为其职业生涯的“污点”而影响个人发展;另一方面,办案人员大胆记录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情况,则是一种意志坚定、勇气可嘉的行为。因为在实践中,如果对上级领导、同事作出干预、过问案件的记录,办案人员也会顾虑重重,怕得罪领导、同事,遭到打击报复。这种情况下就需要鼓励每个办案人员都敢于记录,给记录者加分,让不记录者受罚,由此渐渐地形成风气,产生一种良性循环,司法的公信力和良好形象在人民群众心中才能大大提升。
亮点之五:明确内部人员范围,退休仍然会被问责
对于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该如何界定,是《规定》能否得以正确执行的一个重要前提。《规定》明确了司法机关内部人员,是指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工作的人员,不仅涵盖了法官、检察官等司法人员,也将司法行政人员包含在内。
在现实中,司法人员离退休后,有的在司法系统仍有一定影响力,存在着离退休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自己既有的关系、人情或影响力去干预、过问案件的情况。在以往,“已退休”成了某些违规干预、过问案件者的“护身符”与“挡箭牌”,出了事情就以自己已经退休来推脱责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问责面前没有特权。如果因为已经离退休就讲情面、留遮掩,会严重影响问责通报的警示教育作用。《规定》明确指出,如果以上五种机关人员退休后,仍然利用自己的老关系、旧人情、影响力去打招呼、过问案情、干预案件的,也要和其他在职的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一样,被依法记录、依法问责。人可以退休,但责任不会退休。
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同时也需要司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做到恪守法律、独立办案、独立负责,这对于维护司法公正是最基本的要求。《规定》贯彻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的建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明确了全程记录、责任追究,对于贯彻中央司法改革的要求,确保司法人员依法独立、公平公正办案有着重要意义。
(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