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物车
我的足迹

打印 加入Vip

司法透明指数的指向与机制

 时间:2015-04-21 14:33:00 |  钱弘道 | 字体:【 】| 阅读: 155

司法公开既是一项重要宪法原则和基本诉讼原则,又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基本保障和重要途径,更是法治社会的本质要求和重要标尺。中央高度重视司法公开工作,三中全会《决定》明确规定“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四中全会《决定》进一步规定“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意见》,具体规定“到2015年年底,形成体系完备、信息齐全、使用便捷的人民法院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和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

当前,人们指责司法机关“司法不公”“司法腐败”,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司法过程不透明,存在暗箱操作。因此,维护司法公正、治理司法腐败的重要途径之一就是推进司法公开工作,实现司法透明。从目前看,司法透明指数评估是推动司法公开的一项有益尝试。

为什么推行司法透明指数

司法透明指数,或称“阳光司法指数”,是通过设计一套司法透明指标和评估方法对司法运行透明状况进行相对客观的量化评估机制。笔者在2011年提出的司法透明指数建议被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列入2012年重点课题。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与浙江大学合作完成的司法透明指数研究成果已被及时应用到实践中,并写入最高人民法院首部《中国司法公开白皮书》,其所体现出来的效果明显不同于内部的司法公开考核,最突出的作用是它的倒逼功能。它体现出来的探索意义和示范价值已得到中央政法委和最高人民法院领导的充分肯定。司法透明指数对司法公开具有指引作用,是司法改革的突破口,是公众行使权力、监督司法的理性通道,是提高司法公信力、树立司法权威的长效机制。

司法透明指数对司法公开有指引作用。司法透明指标设计明确了司法公开的目标。通过对司法公开原则指标化、具体化,将繁杂的司法公开工作化繁为简,有侧重地指引司法公开工作。对这些指标的量化评估,可以在司法实践中构建一种目标管理责任机制。

司法公开必须追求实效。庭审过程公开、裁判文书上网、案件信息查询、公众开放日都是司法公开的方式,但效果究竟如何,需要作出评估。缺乏效果评估的司法公开是盲目的、缺乏科学性的、甚至是形式主义的。事实上,司法公开工作目前所反映出来的弊端也正好印证了这一点。司法透明指数评估恰好对症下药,因为它首先要解决的是效果问题。

浙江的司法透明指数先行先试引领了司法公开的一种方向。一些地方开始研究学习浙江的做法,例如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了《阳光司法指数评估暂行办法》,江苏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宿迁法院阳光司法指数评估体系》。

司法透明指数的作用不仅能够指引司法公开,甚至对整个司法改革都具有导向作用。司法透明指数让司法公开走向了量化,是数字化管理在司法公开中的应用,促使司法公开科学化、制度化、实效化,是大数据时代司法改革的必然方向。从这个意义上讲,司法透明指数是开启司法改革的一把钥匙。司法文明指数、司法公信力指数等相继产生就是有力的说明。

司法透明指数是公众参与、监督司法的理性通道。监督国家机关是《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但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公众对司法进行有效参与、监督渠道比较有限。司法透明指数将司法透明水平以量化方式展现给社会公众,相对于传统的司法公开方式而言,开启了公众参与、监督司法的理性通道。司法透明指数评估是由外部中立机构来主持并由广大公众参与完成的,这在很大程度上引入了公众参与。可以说,司法透明指数评估强化了司法的外部监督力量。这是公众参与、监督司法的一项制度创新,有助于提高公众民主参与意识、激发公众参与法治的热情。

司法透明指数是提高司法公信力、树立司法权威的长效机制。司法透明指数评估能整体上推进司法改革,提高司法公信力,树立司法权威。其原因在于:首先,司法透明指数是一种倒逼机制,促使司法机关大力推进司法公开工作。其次,司法透明指数有助于改进司法机关的管理方式,提高司法效率。再次,司法透明指数评估,对司法干警形成了一种压力,能有效发挥对司法审判人员的行为约束力,从而有助于提高司法工作者的素质,塑造司法人员的良好公众形象。最后,通过司法透明指数评估,可以在不同司法机关之间形成良性互动的竞争机制。

司法透明指数反映出当前司法公开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我国司法公开工作有了很大进展。最高人民法院力推“阳光司法”,最高人民检察院推动检察案件、检察政务、检察队伍检务公开。但是,当前司法公开水平离法治意义的司法透明仍存在很大距离,司法公开工作并没有形成高度公信力。以点带面,通过考察浙江全省103家法院的司法透明指数,并对全国其他司法机关开展相关调研,我们大致可以梳理出以下几个问题。

一些司法机关的“一把手”重视程度不够。无论是地方政府的法治建设,还是司法机关的司法公开工作,都直接与“一把手”的重视程度密切相关。笔者在法治指数、司法透明指数的调研中发现,政府机关干部、法官检察官都表示,如果“一把手”不重视,相关的法治建设工作就难以有效开展。杭州市余杭区之所以能够推出中国内地第一个法治指数,是因为时任浙江省委书记的习近平同志推行“法治浙江”建设。在此前提下,余杭区委主要负责人的决策起了关键作用。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之所以能够推出全国首个司法透明指数,并随后在浙江推广,也是因为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主要负责人的决策起了关键作用。相反,有些司法机关的主要领导对司法公开认识不足,或者担心司法公开会约束权力,态度消极,直接影响了司法公开工作的开展。

司法公开工作整体上存在观念阻力。除了“一把手”重视程度之外,干警的司法理念也是重要影响因素。他们对司法公开的认知没有达到相应高度。在公开场合,他们也会强调司法公开的重要性,但内心却没有真正地彻底认同,主要表现为司法公开的理念尚没有完全深入人心,一些司法干警观念滞后,思想保守,对司法公开的新要求和信息化建设适应能力差,积极性不高。此外,由于司法公开对司法干警的工作要求提高,工作量增加,不少干警产生畏难情绪,甚至部分干警心生抵触,影响了司法公开工作的实质性推进。

“选择性公开”现象带有普遍性。全国法院的司法公开主要体现在审判流程、裁判文书、执行信息三大平台,而在人事、财务等涉及行政管理方面的信息公开明显薄弱,甚至落后于党委政府机关。即便是审判流程、裁判文书、执行信息三大平台的内容,也大量存在选择性公开现象。与法院司法公开相比,检务公开一般局限于检察机关的性质任务、职权职责、机构设置、工作流程等与检察职能相关的内容以及检察工作报告、重大决策部署等内容,属于检察工作一般事务性信息的公开,其具体案件信息公开程度相对落后。

司法公开创新举措实效不强。一方面,对于司法机关的一些创新举措,如网站建设,由于平台建设不完善,信息公开范围有限,公开方式不合理,影响到公众及时全面地获取信息;另一方面,因为全国各地在电信基础设施、人力资本、在线服务等方面差异较大,部分地区跟不上司法公开的要求,宣传力度也不够,导致不少地区司法公开举措的社会公众知晓度较低。如果单纯评估网站信息,评估得分并不会太低,但并没有形成与之相当的公信力。例如,2013年吴兴法院司法透明指数为0.74,而民调指数仅为0.64,相差10个百分点。再如,三中全会《决定》要求“增强法律文书说理性,推动公开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四中全会《决定》要求“加强法律文书释法说理,建立生效法律文书统一上网和公开查询制度”,但司法公开实践中,已经上网的法律文书说理性不足是一个普遍现象。

司法公开的机制保障不到位。司法公开涉及范围广泛,部分应公开的信息内容欠缺制度规范,许多司法干警对司法公开内容不熟悉。司法公开考核缺乏激励机制,责任追究和惩处手段不强,部分规定流于形式,措施的落实得不到保障。人力配置不足。一线办案人员抱怨一方面要办案,另一方面还要做司法公开工作。行政人员抱怨行政事务繁杂,司法公开工作缺少人手。司法公开并没有在司法机关内部真正成为一种常态化的工作。

司法透明指数的推广与应用

司法透明指数是一项创新举措,是当前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改革的新途径,也是在司法领域探索社会管理创新的有益尝试。司法透明指数实践的经验具有重要推广价值,值得高度重视。通过总结司法透明指数的实践经验,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不断加大司法透明指数评估的推广力度。科学选取和设定司法透明指标,推广实施司法透明指数评估机制。继续鼓励司法机关与高校科研机构合作,协同创新,跟踪研究。通过开展全国司法机关司法透明指数的评估和比较分析,不断总结经验,逐步完善评估指标和方法,使司法透明指数评估更加科学化,进而促进提高司法透明水平。

扩大司法公开范围,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透明的期待。目前司法公开在范围上还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对于有利于自身的事项,例如机构信息、诉讼指南、裁判文书等,做到了基本公开;而对人民群众更为关心的事项,例如庭审情况、裁判理由和依据、执行情况等,远未做到及时全面公开;而对人民群众较为关心的行政管理事项,诸如法官、检察官基本情况、司法机关年度财务预算等,还没有切实做到向公众公开。这反映出现阶段司法公开的意愿与公众期待之间存在着“供求”上的结构失衡,司法信息公开并没有在更大程度上反映公众需求。司法公开要充分考虑人民群众期待公开的事项,将司法公开工作从司法过程逐步扩展到人事管理、财务运行等行政管理方面,以更好地推动司法公开工作的深入开展。

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确保公信力。为更好地实现司法透明评估的科学化和客观化,必须引入第三方进行评估。所谓第三方评估,是指由关联主体之外的机构担任评估主体,以确保评估程序与结果的独立、公正、可信。司法透明涉及的两大主体是司法机关与当事人,司法透明指数评估不宜由司法系统自己来做,必须由没有利益关系的独立机构来实施评估。当前阶段,大学等科研机构可以作为第三方评估机制的主导者。长远看,应有更多的社会组织担任第三方评估机构。

采用司法透明评估的民调方法,让公众参与评估。在司法透明指数评估机制中,应突出民意调查的重要地位。由第三方评估机构主导民调,深入民众,并将涉诉当事人及代理人作为重要民调对象,让人民群众参与评判。第三方机构将民调结果纳入司法透明指数的测算体系中,反馈给司法机关,促使司法机关改进司法公开工作。

司法机关要为司法透明指数评估创造条件。司法机关应作为司法透明指数评估工作的支持者和积极倡导者,应为开展民调、数据采集等工作创造便利条件,制定司法透明评估的长效工作机制,促进司法透明指数评估顺利开展。这是由当前中国的法治条件决定的。大学等科研机构以及相关社会组织由于科研经费、数据收集等客观原因,会在评估中遇到种种困难,司法机关的支持十分必要。

建立司法透明指数评估结果与奖惩机制相挂钩的配套机制。充分发挥指数在提升司法公开水平上的作用,使其真正成为实现“阳光司法”的牵引机制。这就需要建立司法透明指数评估责任和激励机制。如果评估结果与奖惩无关,那么评估工作就是浪费资源,就会陷入形式主义。司法机关“一把手”要承担主要责任。司法透明指数评估结果直接作为考核司法机关领导干部的法治成效指标。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提拔法治成效高的领导干部。司法透明指数评估结果长期很差的司法机关,要根据奖惩机制采取相应的措施。

公文写作,请认准公文库 https://www.gongwk.com
公文库客服

QQ扫我,联系客服

风过无痕老师,fgwh799

微信扫我

此生此时老师,fgwh7919

微信扫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