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今天,企业创新被寄予了经济增长新动力的厚望。但创新从来就是一项风险极高的事业,先行者动辄有“满盘皆输”的可能。在世界范围内,政府对研发创新进行补贴是一种通行做法,而如何让政府的研发补助发挥最大效用、取得预期效果,正是每个国家所必须研究解决的一道难题。
目前,我国经济发展正处于结构转型的重要时期,即从劳动力密集型产业为主转型到资本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产业为主。在这一过程中,研发创新发挥着关键作用。在现代社会,研发创新主体主要有两个:一是大学与科研院所,另一个就是企业。比较而言,前者更加重视基础理论研究,可以说是科学创新研究;而企业为了盈利,则主要承担了技术创新方面的研究。但在现实中,大多数企业却并不那么积极地投入研发创新,这时候政府对企业的研发补助就发挥了重要作用。
我国研发经费的来源主体是企业,政府投入仅占到20%左右,远低于西方发达国家水平
从普遍意义上而言,全世界的企业都面临“市场失灵”问题。“市场失灵”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研发活动是生产技术知识或信息的活动,而技术知识或信息不同于其他商品的地方在于其具有溢出效应,其他企业可以很容易学习或者模仿。因此,研发活动的从事者在承担所有研发成本的情况下,却不能完全占有研发生产所带来的全部利益,故其个人收益一般会小于社会收益,这一点在产权保护不受重视的地区尤为明显。第二,研发活动需要投入大量资源,但是由于研发活动的高风险和不确定性,企业难以从资本市场获得帮助。一方面,研发活动的复杂性和专业性使得投资者很难判断其潜在价值,与此同时,企业为了保持竞争优势也不愿意向外部投资者透露详细信息,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外部投资者更可能将资金投入到其他项目;另一方面,研发项目中有许多设备不能重新配置,属于沉没成本,而投资者为了投资安全更愿意将资金投入到可流动资产中,这样即使项目失败,这些资产依然能继续使用。
考虑到研发活动的重要性和“市场失灵”的影响,政府在一定程度上成为推动企业研发创新的重要力量,税收优惠与直接补助是最重要的激励政策。
就我国而言,相比于那些市场经济比较成熟的西方国家,中国的市场体制和产权制度还不完善,“市场失灵”现象更为严重。在这种情况下,为了刺激企业的研发投资,从而顺利实现经济结构转型,保障我国未来经济长期高质发展,政府更需要采取相关政策如研发补助政策等,来抑制“市场失灵”带来的消极影响。
据《中国科技统计年鉴(2014)》显示,十几年来,我国的R&D(研发)经费快速增加,占GDP的比重从1994年0.64%增长到2012年的1.98%,已经接近甚至超过了一些发达国家水平。但是需要强调的是,这些R&D经费的来源主体是企业,政府投入仅仅占到20%左右,这一比例普遍低于西方发达国家水平。由此可见,我国政府在研发补助方面还有较大努力空间。
政府研发补助更偏爱国企,但从成果和产出来看,民营企业对研发补助进行了更有效的利用
从政府研发补助的对象来看,民营企业相比国企来说劣势尽显。这可以从几个角度来解释:从市场的角度看,首先,政府自然希望自己的研发补助更有效率,那么政府就需要选择更有潜力的企业,这就要求政府掌握一定的企业信息,但是当下中国民营企业的信息通常是不透明的,而且经常有假数据,因此政府对民企的真实状况是存疑的;其次,一般来说,创新研发的成功需要大量、持续的资源予以支持,因此企业的资源禀赋结构将会影响企业研发成功可能性,那么政府在选择企业进行研发补助时,会更倾向于那些资源禀赋更优越的企业,例如大企业、有专门研发部门以及研发经验的企业等,在这些方面,民营企业尤其是中小型民营企业,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
但是,更重要的恐怕还不是市场原因,而是制度性原因。我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国有企业在这个体制里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这种作用不仅表现在经济体量上,而且还有意识形态层面的意义。随着改革的深入,民营企业的合法性越来越稳固,但是制度歧视依然存在。
另外,严格来说,政府对于国企的研发补助能不能称之为“补助”在我看来也是值得商榷的。国企为国家所有,政府是国家代理人,那么政府是可以合法分享国企利润的。政府将所谓的“研发补助”给了国企之后,国企如果研发成功,并因此获得巨大收益,那么政府也可以分享这些收益。也就是说,给予国企的“研发补助”,成功了政府同样获益,失败了政府买单,如此说来,这其实是一种投资行为,而不是单纯的“补助”。对于民企来说就不一样了,政府给予民企研发补助,如果民企研发成功,所获收益是不需要与政府分享的(尽管在税收上会有所体现),但一旦失败了就得政府买单。这是纯粹的“补助”,那么政府动用财政给予民营企业研发补贴,想必会有更多的顾虑。从这一点也可以看出,为什么政府更偏爱国企。
最后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社会关系的作用。从市场治理环境的角度来看,如果对于研发补助政策的制定与执行,相关政府官员拥有很大的权力的话,那么企业管理者与政府官员的个人关系也会对研发补助的分配具有重要影响。有学者关于地方政府与企业研发投入的研究表明,逐级下放的自由裁量权使地方官员拥有大量的经济资源和行政资源,进而可以通过设置繁琐的审批环节来获得更多的寻租机会。目前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发展还不完善,还存在政府信息不透明、暗箱操作等问题,政商之间还有私人关系发挥作用的空间,而国企管理者在这方面也具有天然的优势。如此一来,民营企业在吸纳政府研发补助方面就更“弱势”了。
政府研发补助的目的是希望企业能够投入相应的配套资金用于研发创新,对于政府研发补助是否真的能够刺激企业研发投入,学界到目前为止还是有争议的。但是从总体而言,大部分研究显示,我国政府的研发补助还是能够刺激企业本身研发投资的,然而,相比于民营企业,这种刺激效应对于国有企业更弱。这可能是由如下几个原因导致的:
第一,企业创新是一个长期积累的过程,研发投入风险高、周期长,短期内往往很难产生收益。对于有些国有企业管理者而言,很有可能研发成功是在他调离岗位甚至退休以后,出于政绩的考虑,国企管理者倾向于投资那些获利快的项目。另外有学者研究地方国有企业的研发投入发现,在地方政府对地方国企设立的审批、管理层的选拔与任命、企业主业与经营项目的选择都直接或间接进行干预的情况下,国企管理人员为应对业绩考核,大多不会投入研发进行技术创新以赚取利润,却有着强烈的动机进行投资扩张。
第二,政府对企业的研发补助效率与企业所处的市场环境密切相关,一个经济体中存在大量寻租机会的市场环境,会严重削弱政府支持对企业研发活动的激励效应。有学者的研究表明,一方面国有企业和政府有着天然的联系,有时候通过私人关系或政治联系就能获得政府研发补助;另一方面政府控制了土地、资本、劳动力等关键要素的定价权和分配权,国有企业更倾向也更易于选择与政府建立寻租联系获得超额利润或寻租收益,故而国有企业研发活动的激励效应被大大削弱。但是民营企业获得研发补助的条件比较苛刻,更多依靠的是自身实力,因此一旦获得补助通常会更有效地加以利用,这样以后申请研发补助才更有优势。
对寻租、骗领研发补助等现象,政府要加强监督,同时也要克服大企业偏好,让资源更多地向中小企业倾斜
总体上来看,政府研发补助政策执行问题与其他企业政策执行问题有相似之处,比如都存在对民营企业的制度性歧视问题、信息不透明导致寻租行为、信息不对称导致骗领补助问题等。研发补助比较特殊的地方在于,专业性较强,可能需要专业人员来评估一个企业的研发能力以及研发成果的重要性。
要解决这些问题,首先,不能单纯从研发补助这一个方面来看。研发补助政策仅仅是促进企业研发创新的一个工具,这一工具只有与配套的制度环境相结合才能发挥更有效的作用。在市场化水平较高的地区,产权保护制度更为完善,市场竞争更为激烈,这使得研发活动的预期收益也更为突出,并将刺激企业为了赢得市场竞争力而加大研发投入。在这种条件下,政府研发补助对于小企业而言是雪中送炭,对大企业而言则是锦上添花。因此,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为企业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竞争环境是更为基本的途径。
另外,要提高政府研发补助的效率,可以从事前评估、事中监督和事后激励等角度考虑。
事前评估。我们曾对第九次全国民营企业抽样调查数据进行分析发现,第一,教育水平高的企业主由于具有较高的驾驭研发活动的能力、以及对长期战略竞争的认识,能够积极响应政府研发补助,加强研发投资;第二,企业主具有政治联系的企业虽然有更高的研发投资强度,但是并不意味着它们在获得政府补助的情况下会投入更多。在我国,企业主追求政治联系具有强烈的寻租动机,当一定的研发活动得到保证时,他们更愿意将资金投入到风险低、获利快的项目中;第三,那些发展刚刚起步、资源还不充裕的中小企业具有更强的研发投资意愿和潜力,故而在其他条件类似的情况下,政府研发补助应该向这些在企业决策和资源禀赋结构上更趋向于自主研发创新的民营中小企业倾斜。
事中监督。补助发放以后需要时不时地抽查企业运用资金情况,这并不意味着企业一定要有所成果(事实上这一要求不太现实,因为企业研发的失败率是很高的),所要监督的是企业不能将研发补助挪用于其他地方。为了防止企业挪用研发补助,政府或许可以分阶段发放研发补助;但是抽查也不能过于频繁,否则也会造成大量的交易成本。
最关键的是事后激励。对于那些研发失败的企业,不能予以惩罚,但是对于研发成功的企业,应该予以奖励,例如在下次申请补助时予以加分,或者给予税收优惠。事实上,对于单个企业的补助额度并不是越高越好。任何企业的研发活动都会受到企业自身技术、人力以及外部市场需求等多种因素的限制,因此,企业研发投入必然都有一个最高点,在此条件下,政府补助的进一步增加将促使企业把原有的研发支出转移到其他项目上。另外,也有很多研究发现间接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效果要比直接补助效果更好。
必须要提醒的是,虽然我们希望提高政府补助效率,但也不能通过行政手段(如把政府补助效率与官员升迁挂钩),而是尽量通过市场激励来实现。一旦通过行政手段,一是中小民营企业由于资质不够,获得补助就更加困难;二是一些企业为了完成任务也会造假。政府对于不同企业应该侧重不同手段来提高补助效率,对大企业、尤其是有过研发经验和补助经历的企业,要注重评估他们以前的补助效率;对中小企业以及没有研发补助经验的企业,政府更应该侧重于事中监督以及事后激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