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并落实司法责任制是司法体制改革的关键环节,海南法院要依照国家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实行法官员额制,对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由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促进法治中国、法治海南建设。
司法责任制的主要内容
(一)主审法官和合议庭负责制
“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是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的重要内容。因此,理解“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不能脱离改革的目标和总体设计。
两个“责任制”包含这么几个意思:审判权由选任出来的在审判中起主导作用的主审法官和合议庭行使;主审法官和合议庭对所审理的案件负责,做到谁审理、谁裁判、谁负责;建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的司法权运行机制。它主要包括五项内容:(1)相对于普通法官而言,主审法官是经过严格程序选拔后进入员额的优秀法官。(2)两个“责任制”指的是主审法官办案责任制和合议庭办案责任制。(3)主审法官办案责任制的含义有两层:对独任审理的案件,由主审法官独立裁判,承担全部办案责任;对以自己为主审法官的合议庭审理的案件,承担办案责任,组织、管理、安排合议庭成员的工作,签发裁判文书。(4)合议庭办案责任制是指由合议庭全体成员平等、共同承担案件审理、裁判的职责,解决陪而不审、合而不议的问题;合议庭合议意见一致的裁判,平等共同承担责任;合议意见不一致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所下的裁判,由表决错误方承担责任。(5)合议庭中的非主审即一般法官,除不能担任审判长和签发裁判文书外,应当承担合议庭审理的责任。
需要说明的是:一要从审判权运行的基本规律来理解两个“责任制”,包括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法官独立、平等行使审判权。二要明确两个“责任制”不同于“一五改革纲要”中所推行的选任审判长负责制。合议庭审判案件依法必须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主审法官即审判长不能排斥其他成员的意见,更不能以自己的意见代替合议庭多数成员的意见。主审法官与合议庭其他成员的意见有重大分歧的,可以提请主管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二)尽责、失责、归责和追责
两个“责任制”中的“责”就是行使法定的审判案件的权力。人民法官所承办案件出现冤错,或者仅是瑕疵差错,都有失职追责的要求。按照最高法院胡云腾专委的观点,错案追究要依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建立和完善错案的发现、分析和问责机制与程序。坚持“谁出错谁负责”的原则,责任落实到人。由于错案的造成往往是多因一果,因此还有错案共同责任的认定问题。就法院而言,独任制审判错案的责任,由独任法官全部承担;如果案经审委会讨论导致出错,独任法官只对没有改变的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负责,审委会成员要对改变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负责。合议庭独立裁判出错的,全体成员共同担责,但主审法官应负较大责任,合议庭成员表示不同意见的不负责任。审委会讨论决定出错的责任划分,区别情况处理:审委会改变合议庭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意见出错的,由出席的全体委员共同担责,主持人负主要责任,持不同意见的免责,合议庭不担责任;审委会维持合议庭意见出错的,由合议庭和参会委员共同负责,但合议庭对事实认定负主要责任,审委会对法律适用负主要责任,持不同意见的免责;如果合议庭未查清基本事实,主审法官对主要证据不汇报导致审委会出错的,合议庭和主审法官负主要责任,与会失察的委员负次要责任。同时要区分一审、二审、再审责任,不能笼统归责、客观归责,必须划清错判与合议庭成员依职权发表不同意见的区别,划清审委会委员讨论案件时正常发表不同意见的界限。要依据案件裁判导致的后果区分主观、客观原因,是因能力、经验、作风所致,还是因人情、关系、金钱案所致,要依审判制度归责,区分责任大小、后果轻重,依照“法官惩戒制度”进行追责。
(三)法官主体地位的落实
第一,落实和尊重法官主体地位,最根本的是要建立健全法官主体地位的保障制度。由过去靠原则性倡导向由制度保证转变,既要明确规定法官享有哪些审判权,也要明确规定法官行使审判权的方式和程序。要通过建立健全法官激励机制,影响和侵害法官正当行使职权的责任追究制度。要加强对法官依法行使职权保障情况的检查,严肃查处侵犯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案件。
第二,落实和尊重法官主体地位,要靠各级法院的组织体系来实现。法官的主体地位既要在各级法院的司法活动中体现,更要靠各级法院的领导和组织部门去落实。要从调整法院内部工作运行做起,将法官员额制纳入新的审判权运行机制,将审判人员从一般的行政人员中分离出来,实行有别于行政人员的专业化管理和考评。
第三,落实和尊重法官主体地位,要靠法官的自身努力来提升。法官的主体地位离不开法官自身的主体意识。法官要坚持“每日三省吾身”,既重政治品行、法律操守,又重生活品行。要紧紧围绕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各项权利和义务,不断提高审判能力和水平。法官应该是公平正义有良知依法办事的典范。
第四,落实和尊重法官主体地位,要靠社会各方面特别是诉讼各方来维护。尊重法官在诉讼活动中的主体地位,客观上要求包括警官、检察官和律师在内的所有参与诉讼各方摆正自己的位置,提高尊重法官主体地位的自觉性。
(四)对“两个责任制”过渡期的救济
一是建立法官会议制度。对主审法官和承办合议庭对自己承办的案件事实认定、法律关系理清、证据确认、法律适用没能做到内心确信,意见一致的,可以提请主管院庭长召集由经验丰富、资历深厚,法学功底扎实的精英法官组成的法官会议予以研讨“借脑”。但法官会议由提请研讨的主审法官主持,法官会议中发表的意见、建议采纳与否,采纳多少,由主审法官和合议庭决定并承担责任。
二是建立海南法院类案参考制度,类案依照最高法院的指导案例的标准和体例来进行选编。标准是必须是本省的案例,必须是进了最高法院《审判案例要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人民法院报》登载的精品案例;必须是高院三年来评选出的优秀案例且无再审可能的案例。要求清晰、易懂,一看就会。
司法责任制的实践
落实司法责任制,重点要把握以下七个方面:
适应立案审查制改为登记制的修法要求,立案主审法官和辅助人员仍须视情形进行形式审查,必须是依法应由人民法院受理的诉告,符合法定立案条件的可诉行为才能受理。
告知回避权利,如果当事人不要求回避,可告知当事人不申请本庭组成人员回避,说明你是信任本庭能主持公道的,就得依法举证参诉,出现干扰审判的行为要承担法律责任。
通过电脑随机分案,防止对案件“挑肥拣瘦”;主审法官和合议庭确定证据交换日期和开庭日期后,原则上应有立案庭协调司法保障部门排期公告,合议庭或法官助理、书记员通知当事人按期参诉。
主审法官和合议庭首先要有良好的审判作风,遵守审判纪律和司法礼仪,预判庭审风险并作防范。庭审中,主审法官和合议庭成员要把握诉讼方向,集中焦点质认事实证据。最关键的是吃透案情,准确地确定案由。
判决裁定不是越长越好,关键是准确地表述事实证据,逻辑严密,通俗易懂,能说服人。
注重司法调解、行政协调和执行和解手段的综合适用,准确把握当事人的和解意愿与时机,达成调解。调解既需要接地气有群众工作经验,又要懂地方语言、民族语言,了解地方公序良俗,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需要强调的是,从诉讼的客观成本核算看,调解由于增进和谐信任,自动履行率高,能有效地节约申诉成本和执行成本,应加以运用。但要注重司法效率,遵守诉讼期间的规定。
提高抗干扰的能力。一方面,法官主观上要坚守法治信念,遵守法官职业伦理,不受金钱美色人情打动,终生守望天平,保持职业良知良守,才能顶得住诱惑,保护自己,不让公正蒙羞。另一方面,法官并不生活在真空里,虽然这几年的司法行为得到了有效规范,但谁也不敢肯定自己能守住廉洁公正的底线,这就需要在自律之外有他律。海南高院正在按照新的司法责任制运行机制对审判过程进行解析,重构与新机制运行相配套的廉政风险防控体系。在外部坚持聘请廉政监督员,接受当事人的投诉,以诉讼程序、审判公开、执行公开、裁判文书上网,接受社会监督;在内部坚持庭室部门设廉政监督员,立案时给诉讼各方当事人发放廉政监督卡,建立领导干部干预案件登记制,落实内部人员禁止过问案件的制度;进行法官业绩考核,加强审判流程管理,查处“六难三案”违法违规,惩戒失职、渎职、徇私枉法行为,完善廉政建设制度体系,保护正直和有良知的法官不受错误追究。
需要建立的相关配套制度
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实行法官员额制,建立司法责任制只是“司改”工作的起步,要保证改革过渡期平稳推进,做到改革和正常工作两不误两促进,还需要建立一系列的配套制度:
建立法官履职保障制度,非因法定事由,非经专门机关、专门程序,法官履职行为不受追究。
建立法官待遇制度,从薪酬、法官等级晋升、荣誉奖励等方面保证法官有尊严地履职,有尊荣地生活。
落实法官等级评定制度。
建立法官违法行为的惩戒制度,促使法官守住公正底线。
修订审判委员会议事规则,改革后的审委会除死刑案件、抗诉案件、再审案件、重大疑难案件外,只着重于总结审判经验,规范审判管理,统一司法尺度,研究司法政策,规范司法行为。
实行资深法官延迟退休、鼓励到基层服务的工作制度。该项制度有员额限制,需本人提出申请由组织人事部门予以审批。
在法院干部管理方面,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统一由省委、省委组织部和委托设区的市委进行分级管理,高院党组协管。
在经费项目管理方面,各级法院作为一级预算单位统一由省财政厅进行管理,相关政策由财政厅牵头已在试点。
(作者系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