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及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大力倡导依法治国,法治天下的理念,为国家深化各项改革,治理现代化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确保司法机关独立公正行使司法职权,树立司法权威,让每个人在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重大任务。这是中央全会首次以依法治国为主题,意义非常重大,中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开创了新局面,掀开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崭新一页,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保障。
目前,从司法角度上看存在的两大难题:一是立案难的问题,二是冤假错案的问题。关于立案难的问题还导致人们遇到纠纷无人处理,甚至无人过问就选择上访,对社会,对民间造成不良影响。建议公、检、法机关破解立案难题,提高立案效率,扩大立案范围。破除“立而不办”“办而久拖”的不良习惯。做到立案及时解决各种纠纷。建立公平公正的司法体系,破解“人情案”“关系案”“招呼案”。真正做到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民告官”涉及的行政诉讼,构成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行政管理机关,行政管理相对人。人民法院只有严格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保持法院的独立审判权,不受当地政府的干扰,才能做到真正地公平公正,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关于冤假错案问题,集中力量解决积压多年的冤假错案,对于确实有错误的案件应及时平反。并进一步杜绝冤假错案的发生。坚持疑罪从无原则,禁止有罪推定。近几年笔者在全国上访案件中发现, 在全国各地断续出现的一些在京城,在省会上访时“挂冤”“背冤”的上访人员, 笔者在上访人员中的个别了解,确发现当地的公、检、法执法中造成一批又一批的冤假错案。特别是震惊全国的内蒙古“呼格吉勒图奸杀案”,从案发到执行死刑只用了62天时间。时隔9年后真凶出觋,其家人开始踏上9年的上访之路。正是由于司法的错误判决,让他们蒙受不白之冤,在监牢中度过人生的年华,有的甚至失去了生命。冤假错案让他们和家人背负了常人难以想象的痛苦,这不仅是对一个人生命的毁灭,也降低了司法机关在人民心中的公信力。
为更好地发挥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的重要引领作用,就要顺应潮流,创新服务,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功经验和教训作出的重大抉择。必须完善审判监督制度,加强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案件判决的监督工作。要严格掌握抗诉标准,提高办理刑事抗诉案件的质量,保证抗诉的准确性,提高抗诉改判率,坚持疑罪从无原则,确保死刑案件“零差错”,还要建立便捷的控告申诉渠道。健全案件监督管理制度体系,保障抗诉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及时完善错案责任追究制度,依法追究办案人员的相应责任,监督办案人员公平公正办案。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亊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着轻微,不须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并且将不予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由原侦查单位自行答复的做法,严重违背法律规定。一是侦查部门甚至侦查人员,基本不可能做到自我否定,二是对被举报涉嫌刑讯逼供犯罪的侦查人员来说,由其自行说明,也违背《刑事诉讼法》关于被告人不具有举证责任的规定,三是根本没有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于非法证据的调查核实,在侦查阶段由侦查监督部门负责”的规定,公安机关的侦查监督部门绝对不是刑侦或经侦部门。
笔者认为,在原侦查人员身份不明情况下,出庭说明是否涉赚非法取证,实践中根本不会有任何作用。承认非法取证就是认罪,面临被刑事处罚的极大危险。与其强势要求侦查人员出庭作证说明取证过程,不如在公安和检查机关内部对“侦查权”和“起诉权”的制约机制上,考量如何保护当事人的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权利。应该按照新案件的接待程序处理,无论有无举报违法和犯罪的内容,都由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对原办案单位进行审核确定是否存在非法取证,并向检察和审判机关递交材料。笔者认为:为有效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真正实现依法治国与司法领域的司法公正,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就要切实查处涉嫌渎职犯罪的办案人员,应该支持被害人向主管检察机关另行举报,为避免非法并案,由公诉部门代行立案甄别职权,建议向原来案件的上级检察机关渎职犯罪侦查部门举报。
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提到,人民法院将下大力气解决立案难的问题,全面推行立案登记制,有案必立。关于冤假错案问题,周强院长也坚定地说。发现一起,纠正一起,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曹建明检察长也指出,检察机关依法对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全面贯彻落实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综合运用抗诉,检察建议等多种监督手段,不断提高法律监督能力和水平,坚决维护民事行政诉讼领域的司法公正。
(作者系一级法官、法学会会员、本网主任评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