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讲话中强调指出: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在整个改革过程中,要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加强对相关立法工作的协调,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这一论断,深刻阐明了法治与全面深化改革的关系。改革只有建立在法治的基础上,才能真正推进改革深化。
中国历史发展的实践也证明,改革若没有建立在法治的基础上,往往难逃人存政举、人亡政息的悲剧。商鞅变法,改革者自身成了改革的祭品。孝文帝改革,最终也救不了北魏亡国的命运。永贞革新,最终是越革越陈旧,而且革新失败后,宦官觊觎大权,朝堂朋党林立,大唐王朝愈加腐败黑暗。王安石变法、张居正改革、戊戌变法等等改革,最终都以失败而告终。根本原因是由于当时社会本质是人治社会,人治往往具有多变性,改革难以推进,改革成果也难以持久。
今天,人们常用“前所未有”来描述深水区的中国改革: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前所未有,矛盾、风险、挑战之多前所未有。涉激流,行险滩,靠什么冲破观念障碍、纾解发展之困?历史和经验告诉我们,推动中国改革破浪前行,离不开法治的引领。深水区的利益藩篱,攻坚期的复杂难题,呼唤用法治理念去破解。把改革主张转换成法治主张,用法治方式化解改革风险,才能确保改革有秩序、不走样,行稳致远。全面深化改革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共同推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事业滚滚向前。
如何实现以法治的思维推进改革大业?最重要的原则,是凡属重大改革都必须要实现于法有据。
首先,要大力提高领导干部善于运用法治思维的能力。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指出: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必须清醒地看到,中国“为政在人”的积习很深。在改革的进程中,领导干部必须要带头改变以往的人治思维,时时刻刻体现法治精神,维护法律的权威。确保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改革权力,确保改革的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要大力推进权力运行公开化、规范化,加强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其次,要大力培育全民族的法治意识。卢梭说:“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从一定意义上说,公民法治意识决定了法治建设的未来,实现国家法治现代化的前提和基础是公民法治意识的提升。因此必须要大力培育全民的法治意识,推动法治文化建设,核心是在公民内心树立起诚信意识、理性精神和敬畏意识。因为,法治精神本质上是一种对法律权威敬畏的信念,这种信念的伦理基础就是诚信。法所涉及的是人与人之间具有“契约性”的社会关系,它要求法律的制定、执行和监督都必须贯彻诚信的原则、符合理性精神,民众对法律有着普遍的敬畏意识,这是法律权威性之公正力量的重要来源。而有诚信意识、理性精神和敬畏意识的民族,也更容易实现法治。当前,我国公民法治意识的培育面临诸多现实困境,“人治”观念在不同领域不同人群中仍有巨大市场。为此,我们必须采取各类措施,多角度、全方位入手培育公民法治意识,使公民法治意识和国家法治现代化的要求相适应。
再次,要把健全和完善法律体系作为改革的核心任务。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重点领域立法,拓展人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加强立法、有法可依,是全面推进以法治思维深化改革的首要前提。当前,我国已经基本建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我国的法治进程得到了快速推进,法治已经成为全国人民的共同理想和追求。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史上的重要里程碑。但是我们也要看到,今天,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前所未有,矛盾风险挑战之多前所未有。面临新的形势,如何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仍然是一项长期和艰巨的任务。
第四,努力实现司法公正。建设一个更加公平正义的社会,是改革的应有之义,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法治是社会稳定的“压舱石”,也是人民维护合法权益的“重武器”。而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司法能否保障公平正义的实现,不仅是评价一个社会是否实现公平正义的具体标准,也是检验法治是否实现的重要标尺,影响公众对法治中国建设的信心,更关乎到依法治国总目标的实现。因此,要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广泛实行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制度,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的渠道和途径,以公正司法筑牢社会公正之根、国家法治之基,用公正守护法治生命线、维护人民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作者系省委党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