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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治化现代化提升侦监工作质量

 时间:2015-06-29 14:48:00 |  贺恒扬 | 字体:【 】| 阅读: 135

作为检察工作重要组成部分的侦查监督工作,自身法治化、现代化水平如何,直接关系到职能作用的发挥和工作任务的完成,与检察工作大局、国家法治大局息息相关。如果侦查监督自身法治化、现代化水平不高,司法办案常出现瑕疵和错误,是难以让人民群众满意的。为解决侦查监督工作面临的问题,摆脱侦查监督工作“瓶颈”,笔者谈三点认识。

从三个维度认识树立法治化、现代化理念的重要意义

第一个维度:树立法治化、现代化理念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涵。没有国家治理体系的法治化,就没有国家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同样,要形成一个现代化的国家治理体系必然要求以法治化为前提。只有打造法治化和现代化的升级版,侦查监督工作才能适应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新要求。同时,包括侦查监督工作在内的检察工作法治化、现代化也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法治化、现代化的重要内涵和重要体现。这既是构成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内容,也是督促其他治理环节实现法治化、现代化运作的积极力量,是检察机关参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重要载体。因此,侦查监督工作自身必须实现法治化和现代化。 

第二个维度:树立法治化、现代化理念是法治中国建设和公正司法实践的必然要求。法治中国建设从整体层面上讲,包括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四项内容。公正司法作为具体层面的法治实践,更要具体体现在公正司法的鲜活个案中。如果冤假错案防范不了、把不住关,法治中国建设就是空话,公正司法就会大打折扣。侦查监督工作是检察机关公正司法的重要环节,是确保办案质量、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首道关口,必须坚守法律底线。唯有以法治化、现代化理念为统领,才能依法办案、依法监督,才能筑牢公正司法的实践基础,打造法治中国建设的制度“大厦”。 

第三个维度:树立法治化、现代化理念是适应诉讼制度改革、坚持证据裁判规则的应有之义。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推进诉讼制度改革。侦查监督工作要适应这一改革,必须强调以证据为核心,切实贯彻证据裁判规则。而这些要求正是侦查监督工作法治化、现代化的应有之义。侦查监督工作作为检察机关查明案件事实的第一道关口,必须坚持以证据为核心,确保把住审查逮捕案件“事实不能不清,人头不能搞错”这个基本底线,坚决排除非法证据,更好地为后续诉讼工作分担责任。而做到这些,我们不仅需要侦查监督工作思维理念的法治化、现代化,也需要实现机制制度的法治化、现代化,更需要实现司法方式、办案手段的法治化、现代化。

树立法治化、现代化理念应正视和解决五个问题 

随着依法治国的全面推进,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更加期待,对公权力者遵循法治思维、依照法治方式行使权力更加期待,对司法环境的高度公开透明更加期待。面对新问题新考验,不少侦查监督人员还没有及时确立新的司法理念,不适应问题凸显。主要表现在五个方面: 

开放型的司法审查意识不强,司法理念滞后、工作方式单一、办案手段封闭。批捕决定主要建立在侦查机关提供的单方证据材料基础之上,对犯罪嫌疑人的辩解、律师的不同意见重视不够,中立、开放的司法审查意识不强,侦查监督工作的司法规律没有得到全面遵循。 

人权保障意识不强,单纯追诉的倾向明显。实践中,对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要件重视不够,导致相当比例的已批捕案件并不符合逮捕的预期刑罚条件,社会效果不好。还有不少案件在侦查机关未能有效证明具有法定社会危险性的情况下,仍然作出逮捕决定。 

以证据为核心的意识不强,非法证据排除不力。实践中,不愿、不善、不敢排除非法证据的情况客观存在。依赖心理过重,总认为排除非法证据是后续诉讼环节的责任;审查证据粗糙,未能通过严格审查及时发现非法证据,或者发现非法取证线索却没有及时开展调查核实。 

理性平和文明规范司法意识不强,有“斗气”心理和“强势”心态。没有深刻认识理性、平和、文明规范司法与坚守法治的内在统一性,办案中容易受舆论影响、为民众义愤情绪所裹挟;个别侦查监督人员把复核证据的审查逮捕程序异化为证明嫌疑人有罪的程序,对嫌疑人合理辩解不认真听取,对律师意见不尊重,等等。 

质效并重意识不强,监督实效有待提升。监督重点不突出,甚至凑数监督。有的地方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数量成倍增长,有追求数量之嫌,也不排除有造假情况,导致监督公信力和社会认可度不高。 

司法理念不能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要求,司法行为就会越轨失范。要从根本上解决上述问题,必须摒弃陈旧观念,真正树立与依法治国新形势新任务相适应的法治化、现代化司法理念。 

树立法治化、现代化理念应强化七个意识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侦查监督唯有以法治化、现代化的司法理念为统领,强化“七个意识”,才能实现自身工作提质增效、科学发展。 

强化尚法守规意识。侦查监督人员依法履职,首先要信仰法律、崇尚法治。扎实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重点整治办案程序不严谨、文书制作不规范、非法证据排除不到位、律师意见听不进、嫌疑人辩解不重视等共性问题,以规范倒逼办案水平提升;在保证办案亲历性、裁量性和独立性的基础上,充分发挥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监督制约作用,自觉接受流程监控和动态管理,防止违法办案、关门办案,促进阳光、公正司法,提升司法公信力。 

强化司法底线意识。通过精细化审查证据,构建以客观证据为核心的证据分析论证和案件事实认定体系;切实履行排除非法证据的职责,对发现的非法取证线索要及时调查核实,对非法证据要坚决依法排除,不能排除非法取证嫌疑的不能作为逮捕依据,真正将侦查监督打造成为检察机关防止冤假错案的坚实防火墙。 

强化程序正当意识。侦查监督人员应坚守检察官客观公正义务,全面讯问犯罪嫌疑人,积极保障律师依法行使执业权利,对疑难复杂、有争议的案件,可探索侦查机关、辩护律师共同参加的公开审查,做到“兼听则明”,通过程序公正实现实体公正。 

强化人权保障意识。有效开展社会危险性证明工作,实现少捕慎捕,减少羁押,防止以捕代侦、先捕后侦。社会危险性的证明责任应由侦查机关或侦查部门承担;对其审查、判断仍属事实认定范畴,必须坚持证据裁判规则。鉴于社会危险性并非传统证据学意义上已经发生或现实存在的“事实”,而是基于现实条件对将来事件发生概率的合理预测、推断,因而在证明方法上应是基于客观事实和经验法则之上的间接证明,在证明标准上应以“优势证据”为基本原则,不应强调确实、充分。 

强化监督说理意识。释法说理要做到“三个注重”。注重个案说理,要求侦查机关对提请逮捕理由进行说明的同时,侦查监督人员对不捕案件应依法说明不捕理由;对经审查未采纳的律师意见要认真答复,有理有据地反馈和说明;对不捕案件的被害人要妥善解释,争取理解。注重定期沟通,对报捕质量不高、取证不规范等问题,定期向侦查机关汇总反馈,提出检察建议,争取批捕和报捕案件质量双提升。注重理性回应社会关切,对社会关注的热点敏感案件,在理性司法的基础上适时做好权威司法发布,解惑释疑、引导舆论。 

强化质效并重意识。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作为侦查监督部门依职权启动的纠错程序,用于监督的司法资源有限,更应该突出重点、提高标准、讲究效果。着力监督社会反映强烈、群众深恶痛绝的严重犯罪行为;严格监督启动标准、跟踪监督意见落实,将监督后有罪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情况作为衡量监督质量效果的重要标准。 

强化信息引领意识。当前,大数据、信息化对侦查监督工作的促进作用日益明显。要不断完善侦查监督业务数据库,动态监控案件质量;充分发挥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功能,通过该系统开展案件质量抽查、评查,增强业务指导的即时性。加快“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建设,规范案件上网内容,强化监督,促进依法行政。

(作者为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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