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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党委决策法治化

 时间:2015-07-01 09:26:00 |  鞠成伟 | 字体:【 】| 阅读: 137

党委决策如何规范化、法治化,是近年来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完善党委依法决策机制”,是中央第一次对党委依法决策作出明确表述,也是这次全会最重要的亮点之一。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党校举行的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的重要讲话中也再一次强调:“领导干部要把对法治的尊崇、对法律的敬畏转化成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做到在法治之下、而不是法治之外、更不是法治之上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在当前“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协调推进之时,党委决策如何实现法治化,党委决策权如何实现规范化,是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改革的重要目标,更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党委决策法治化的必要性

党委决策居于我国决策体系链条的顶端,是目前我国最重要的决策形式。在本地域或本单位中,党委进行领导的最重要方式就是决策。从政治上讲,党委决策构成了政府决策的依据和基础。与政府决策权相比,党委决策权是一种更为重要的权力。在一个地方,党委书记通常被称为“一把手”,行政首长被称为“二把手”,就形象地体现了党委决策和行政决策的关系。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新形势下,加快推进依法执政,实现党委决策法治化,是重要且紧迫的任务。

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在现代国家中,决策必须受到法治的制约。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决策者负责且有效,给民众提供公共服务。因此,如何建立和维持良性的制度,使决策权虽然强大,但又遵守规则、承担责任,是现代国家需要考虑的一个核心问题。在西方国家,只需要考虑塑造和规范政府就够了,但在中国,还必须考虑塑造和规范党委。近年来,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党委决策失误现象屡见不鲜,这对加强决策的科学化提出了新的要求。

法治建设向纵深推进的紧迫要求。我国法治建设已经取得了巨大成就,但同时,我们还必须清醒看到,同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要求相比、同人民群众期待相比,我国法治建设还存在许多不适应、不符合的问题。一个突出的表现是同依法行政相比,依法执政建设进展缓慢,党委领导权力的规范尚缺乏根本性突破。在现有体制下,没有党委依法决策,政府依法决策就会流于形式。党委的领导权过于集中、缺乏有效制度管控,就会损害法律权威,阻碍法律从纸面上的法向行动中的法、生活中的法转变,成为法治建设向纵深推进的瓶颈。

有效推进反腐败斗争的客观要求。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的反腐败力度不断加大,在重拳频出的高压态势下,腐败蔓延势头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但反腐败形势依然严峻复杂。近年来腐败多发的规律性现象也证明:腐败固然和个体的贪欲有关,但我们的权力运行体制肯定是出了问题。要从根本上治理腐败就要在体制机制设计上加强权力制约和监督,就要在权力的产生、授予、分配、使用和监督等环节上用法治的方式进行系统治理。党委决策法治化,就是要把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影响最大的党委决策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使反腐败走向科学化、制度化。

党委决策法治化的理论逻辑

党委决策法治化是党依法执政在决策领域的具体应用和体现。党委决策法治化的基本要求是实现党委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制度化。其中,科学化、民主化是党委决策的实质性内容,制度化是形式性内容。

党委决策科学化。决策科学化,首先意味着信息要对称。真实、准确、充分、及时的信息是进行科学决策的前提。离开这些信息,科学决策就成了空谈。这就要求决策者要注重调查研究,在实事求是的调查研究基础上作决策。决策科学化,还意味着决策要尊重科学规律。党委作出的决策,要尊重和符合自然规律、经济社会发展规律、人类行为规律。过度夸大人的主观能动性盲目决策,往往会带来损失。这方面的经验教训有很多。决策科学化,还意味着决策者要理性、慎思。决策者要控制自己的激情、偏见,绝对不能感情用事。决策者要充分地权衡利弊,对各决策方案的优缺点进行谨慎判断,均衡考虑决策的长远目标和眼前利益。决策者还要善于协调不同群体、利益集团的利益纠葛。

党委决策民主化。决策民主化,一方面要求领导体制更民主。要设计更科学合理的制度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扩大党内民主,建立权力下放、分层决策的民主决策体制,对主要领导的决策权进行监督制约。另一方面,要理顺决策权力结构,减少不当干预,充分发挥政府、企业、社会的积极性,充分实行公众参与。当前公民参与公共决策存在体制不完善、渠道不畅通、法制不完备、主体不成熟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公共政策的质量。这一问题,在党委决策领域更加凸显。长期以来,我们习惯于把党委决策视为“党内之事”“闭门之事”,很少向社会公开,更很少让公众参与。未来,必须转变观念,重视党委决策的公众参与问题。实现党委开门决策、透明决策,让利益相关群体和个人能实现实质参与,让各种不同意见和利益得到充分和客观的表达,让决策在宽松、自由和畅所欲言的民主氛围中进行,从而使决策过程畅通、规范、透明和趋向完善。

党委决策制度化。决策制度化,首先要坚持法律至上的原则。决策制度化既要有国法之威,也要有党纪之严。要正确处理好党纪与国法的关系,做好二者的衔接和协调。法律的权威决定了党纪可以严于法律,但是不能违背法律。决策不能突破法律的框架。其次,决策制度化要坚持权力制约原则。决策制度化强调要防止决策权力的任性,排斥决策权力的随意性和独断性,强调法有职责不可卸、法有程序不可绕、法无授权不可为、法有归责不可脱。再次,决策制度化要坚持程序刚性原则。决策制度化不仅要讲求决策的实质后果,还要讲求依程序行使决策权力。最后,决策制度化要坚持有责必究原则。决策制度化要强化责任追究,不能让制度成为“纸老虎”“稻草人”,要牢固树立有权力就有责任、有权利就有义务的观念,让一切违反制度规范的决策行为都得到追究。

推进党委决策法治化的两个支点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推动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不断开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更加广阔的发展前景,就必须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从法治上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制度化方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推进党依法执政进行了系统部署。未来,我们要按照四中全会的部署,通过制度创新推进党委依法决策法治化。

加快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为党委依法决策提供依据。党委依法决策,面临的第一个问题是党的领导虽有宪法的抽象性规定,却无具体的法律规范可依,依法决策没有现实载体。笔者认为,此类法律缺失主要是由两方面原因造成的:一是党内法律虚无主义的阻碍;二是固守西方法治传统所形成的教条式法治理论的阻碍。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在法治建设方面已经取得了一系列重大成就。近年来,中央进一步提出要推进依法执政,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还专门对此进行了部署。这些都表明了党与法律虚无主义彻底切割、依靠法治来开创社会主义事业的新局面的坚定决心。这既是世界社会主义运动史上的第一次,也是我们党脱胎换骨式的自我革命,体现了党独特的自我调适与革新能力。

未来,要研究制订《党委重大决策程序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从法律上规范党委决策权。一方面“承认”“赋权”,使党委决策权法律化、明确化;另一方面“规范”“制约”,对党委决策权进行控制和约束。这样就可以把党委决策权和行政决策权放在同一套法律体系中,使党委领导权从传统的无法可依状态,进入依法行使状态。党委决策立法,核心是把党委决策的权限、范围、途径、方法和程序等用法律的形式体现出来,实现制度化和规范化。其中,关键的任务是科学界定党委决策权,实现党委、政府决策权力配置的最优化,最终形成一套党委决策权与政府决策权高效协同的公共决策权力体系。我们要在深入透彻研究社会主义政党领导权的基础上,科学厘定党委决策权的权能,使党的决策权与政府决策权形成一种既相互约束又相互协调的法律关系。具体而言,要重点明晰党委以下决策权力:确定国家大政方针;建议对宪法和法律进行立、改、废;推荐和任命各级重要领导干部;对国家和地方重大事项决策,等等。除了国家法律法规之外,还要加强与党委决策有关的党内法规制订工作,在党内提供配套的决策依据。

建立健全决策体制,为党委依法决策提供程序支持。党委决策立法的重点是建立健全决策体制,从决策结构、决策方式和决策机制三方面着手,规范决策程序。

调整党委决策结构,主要涉及党委决策纵向权力的调整。现行的党委决策层级间权力分配还不规范,权力收放主要取决于上级意志、博弈无序。决策权往上集中、事权往下转移现象比较严重,地方党委推进改革面临动力不足、权限不足甚至是合法性不足的多重困境。需要借助党委决策立法,从整体自上而下地构建制度化权力体制,合理划分各级党委的职责权限,按照权力分层、权责匹配、高效协同的原则,把党委决策层级结构、法律地位、权力界限等规定清楚。用法律来保障中央的权威性和各级地方党委的自主性,使地方党委逐渐从中央和上级党委的“代理机构”转变为地方公共管理的“责任机构”。

调整党委决策方式,主要涉及党委决策横向权力的调整。目前,党委决策权存在过度横向集中的问题。行政、经济、文化组织和群众团体的权力过分集中于党委,党委的权力集中于几个班子成员,班子成员的权力集中于第一书记。要借助党委决策立法完善党委内部决策规则,加强对决策者尤其是党委“一把手”权力的制约。要设计科学、合理、细化的制度,落实党的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集体领导是党的领导的最高原则,是实行正确领导的可靠保证。各级党委对重大问题的决策必须集体讨论决定,按照分工负责制搞好贯彻落实。必须严格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防止和反对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

调整党委决策机制,要建立健全决策咨询制度,通过举办专家座谈会、论证会,成立专家咨询委员会或针对特定问题的研究课题组等形式,充分发挥智库和专家在决策中的作用。凡是有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重大项目等决策事项,都要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建立党委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加强重大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决策机关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并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对决策予以调整或者停止执行。对违反决策规定、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要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追究责任。建立党委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决策者和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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