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战略是在全球经济发生复杂变化的时代背景下提出来的,其不同于之前的国家战略,重点着力于开拓国际经济合作新空间,以实现国家经济可持续发展。其建设中,必将产生诸多涉外因素的法律问题和一系列挑战。法治是保障,司法不可或缺,发挥司法功能,主动服务和融入“一带一路”建设是人民法院面临的重大理论和实践课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此提出了总体设计和科学规划,以司法护航“一带一路”战略建设,《意见》的制定具有鲜明的时代意义和实践价值。
一是以营造良好法治环境为司法护航“一带一路”建设的基本内涵。国际法治是国际治理的新常态,国际法对国内法的影响与渗透正在加强。我国缔结或参加的民商事性质的条约和经济贸易、司法合作等领域的公约或条约,已经成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国际法治与国内法治良性互动是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重要条件,良好法治环境是“一带一路”建设顺利推进的重要保障,也是司法护航“一带一路”建设的基本要求。《意见》提出,要全面贯彻法律平等原则,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效维护公平竞争、诚实守信、和谐共赢的区域大合作环境。立足我国实际,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积极开展与沿线各国的司法国际合作交流,夯实“一带一路”建设的法治基础。充分发挥多边合作机制,加强我国与沿线国家法律法学组织的交流与合作,携手打造稳定透明、公平公正的“一带一路”国际法治环境。
《意见》强调我国司法使命和审判功能对于“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作用,积极回应和满足“一带一路”建设中的中外市场主体的司法关切和需要,保障涉外审判工作的高效有序展开,依法维护中外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其深刻地表明人民法院“司法公器”的功能及“司法为民”的宗旨,传导的是法律平等、司法公正等法治价值理念,表明了司法活动融入和服务国家战略实施的重要性,彰显人民法院的历史责任感和时代担当。
二是以提升司法保障的国际公信力为司法审判职能活动的指针。司法保障国际公信力问题关乎定分止争和权利救济司法功能的实现。保障权利是法治的要义,无救济则无权利。积极主动行使司法职权,构建沿线国家的司法协助网络,加大司法审查涉外仲裁裁决和民商事裁决的力度,制约不当裁判权力,强化司法的权利救济功能。通过司法功能的实现来转化司法权威,增强司法保障的国际公信力。为此,《意见》从司法管辖权、司法协助、外国法适用和裁决的承认执行等方面对提升司法保障国际公信力提出明确要求。应充分尊重“一带一路”建设中外市场主体协议选择的权利,妥善解决国际间平行诉讼问题,最大限度方便中外当事人诉讼。推动缔结双边或者多边司法协助协定,促进沿线国司法判决的相互承认与执行。建立外国法查明平台,准确查明适用外国法,正确理解和适用《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下简称《纽约公约》),及时承认和执行涉“一带一路”外国商事海事仲裁裁决,推动与尚未参加《纽约公约》的沿线国之间相互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探索司法支持贸易、投资等国际争端解决机制充分发挥作用的方法与途径,保障沿线国双边投资协定、自贸区协定的履行。
《意见》对创新与沿线国家的司法协助机制、准确适用国际条约、惯例和外国法、统一司法审查尽度、支持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等进行的指导,将有助于增强我国司法保障的国际公信力和说服力,体现以司法服务和便利当事人的理念,依法为中外市场主体提供高效、快捷的司法救济和司法服务。
三是以提升我国司法的国际话语权为司法护航“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切入点。国际法治是维护我国海外利益和主权权益的重要工具。“一带一路”建设构筑起对外开放的新格局,沿线国涉及不同社会制度、多元风俗习惯和多重法律体系,因此,《意见》要求在涉外审判活动中,要注意沿线不同国家当事人文化、法律背景的差异,适用公正、自由、平等、诚信、理性、秩序以及合同严守、禁止反言等国际公认的法律价值理念和法律原则。“一带一路”建设对国际规则的需求,要求司法转变思路,发挥司法职能,树立国际法治意识,主动参与制定“国际游戏规则”,推动国际治理秩序的构建。《意见》为此专门指出,要进一步拓宽国际司法交流渠道,密切关注亚洲投资银行、丝路基金建设的进展,及时研究相关的国际金融法、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海事规则等国际法的发展趋势,积极参与和推动相关领域国际规则制定。此外,还应配合有关部门适时推出新型司法协助协定范本,在沿线一些国家尚未与我国缔结司法协助协定的情况下,先行促成互惠原则落实。应推广和深化现有的合作机制,完善各国在文书送达、调查取证、司法判决承认与执行、法律资料合作等多领域合作。探索具有地区特色、反映地区需要的司法合作机制,进一步降低司法合作的成本,为“一带一路”战略的深入推进保驾护航。
《意见》创造性地提出司法参与国际法治建设,提升我国司法的国际话语权。首次明确我国司法与国际规则创制的关系,拓展了我国司法功能的内涵,是对我国司法审判活动内容的创新和丰富。
(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