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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学习贯彻立法法 切实做好地方立法工作

 时间:2015-07-20 08:44:00 |  马青林 | 字体:【 】| 阅读: 145

为了适应立法工作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适时对立法法进行了修改,进一步完善了立法体制、明确了立法权限、健全了确保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机制和程序。认真学习贯彻新修改的立法法,切实做好地方立法工作,是当前各级地方立法机关面临的一项十分重要的政治任务。

一、充分认识修改立法法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做好地方立法工作的责任感

修改立法法是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客观要求。立法工作关系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在“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中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新修改的立法法,着眼于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不断完善立法体制和机制,努力提高立法质量,对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四个全面”战略布局顺利推进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修改立法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现实需要。良法是善治之前提,依法治国必须以完备规范的法律体系为前提和基础。只有形成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完备的法律体系,才能为法治实施、法治监督、法治保障奠定坚实基础,才能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提供根本性、全局性、长期性的制度保障。

修改立法法为地方立法工作确立了行动指南。修改后的立法法,进一步完善了立法体制,明确了地方立法权限和范围,赋予设区的市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地方立法权。这有利于地方依法开展创制性立法,制定更加适合本地区改革发展稳定需要的地方性法规。

二、学习领会立法法的精神实质,切实行使好地方立法权

地方立法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发挥人大的主导作用,着力提高立法质量。地方立法必须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按照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少而精的原则,把提高立法质量作为立法工作的重中之重。一是要不断加大公众参与立法的力度。要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建立健全立法机关与社会公众沟通协商机制,充分发挥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二是要注重突出地方特色。要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处理好国家全局利益与地方局部利益的关系,充分反映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人文地理等状况,及时回应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制定出真正具有鲜明特点和地方特色、体现适应改革发展需要、针对性、可操作性强、切实管用的法规。三是要推进精细化立法。要进一步加强对立法项目必要性、可行性、现实性、前瞻性的调研、论证和评估,科学选取立法项目、适当控制立法数量。坚持以解决问题为导向,力求“少而精”,能具体的尽量具体,能明确的尽量明确,确保每一部法规可执行、易操作、真管用。四是要依法开展创制性立法。要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精神,在严格遵循立法权限的前提下,围绕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文化体制改革、社会管理创新、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积极开展立法探索,引领和推动全省改革发展。五是要不断健全完善立法工作机制。要建立完善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机制,不断激发和保护人民群众有序参与立法活动的积极性。要积极探索建立地方立法项目论证评估机制,严格规范地方立法建议项目提出主体、起草部门以及立法建议项目论证评估的内容、范围、程序、标准、要求等。要重视发挥立法研究基地、立法顾问和立法联系点的作用。六是要认真做好立法评估,推进科学立法,切实增强法规的针对性和操作性。

三、着力加强能力建设,努力打造一支适应新任务新要求的地方立法队伍

建立健全各级人大立法机构。设区的市和自治州、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应当设立相应的法规审议和工作机构,并根据实际需要,调剂编制、增加专项经费,确保立法工作的顺利开展。

切实加强立法人才的引进和培养。要畅通立法、执法、司法部门干部和人才相互之间以及与其他部门具备条件的干部和人才交流渠道,增加有立法实践经验的人大常委会专职委员和相关专门委员会委员比例。要不断拓宽引进人才渠道,不仅要吸收专家学者等研究性人才,更要吸收有丰富司法实践经验的实干型人才,如律师、法官、检察官等。要积极推动立法干部上下交流,注重从基层立法机关和岗位选拔干部,分级分类建立法治人才库,抓好立法骨干队伍建设。

充分发挥现有立法资源的作用。要进一步加强高校立法研究基地建设,使其既可承担常委会立法研究课题,拓宽立法研究人员和高校法学学者课题评审的渠道,也可承担法规草案委托第三方起草的任务,拓宽法规起草途径,在各起草主体之间形成良性竞争机制,突破以往由立法机关和政府机关起草法规的既定模式。要积极引导支持社会组织参与地方立法,充分发挥立法专家团队的作用。

加强立法人员的培训。要建立和完善立法工作培训的长效机制,制订培养计划,增加经费投入,通过培训进修、挂职锻炼、理论研讨等多种途径,不断提升立法工作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要重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立法技术培训工作,以提高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立法水平。

(作者系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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