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作为战后处理的重要一环,美同盟国在日本东京设立了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根据国际法对发动侵略战争的日本战犯进行了审判。东京审判既是对世界反法西斯战争的历史总结,也是战后日本和远东国际关系新格局的起点。
一、东京审判的准备工作和法律依据
设立国际军事法庭审判法西斯战犯,是世界反法西斯战争历史进程的必然要求。1943年秋,第二次世界大战战局转折,法西斯走向失败,同盟国于10月在伦敦成立“战争犯罪委员会”,着手调查法西斯战争罪行。11月1日,苏、美、英三国外长发表《莫斯科宣言》提出“不限特殊地域,依同盟国的共同决定惩办”侵略元凶,首次提出追究战犯不限国家、地域的主张。1945年8月8日,美、英、苏、法四国达成《关于追诉及惩处欧洲轴心国主要战犯的协定》(《伦敦协定》),确认进行国际审判,惩治战犯“没有特殊地理位置”的原则。作为该协定附件的《纽伦堡国际法庭宪章》,规定了法庭的构成、管辖权和任务,是审判纳粹战犯的“宪法”。
与时同时,同盟国对审判日本战犯也达成了共识。1945年7月26日,中、美、英三国发表的《波茨坦公告》第10条规定:“我们无意奴役日本民族或消灭其国家,但对于战争罪犯,包括虐待我们的俘虏者在内,将处于法律之严厉制裁”。最终确定了惩办战犯,彻底铲除日本军国主义,建立和平民主新日本的对日政策目标。8月15日,日本政府宣布接受《波茨坦公告》。9月2日,日本代表签署投降书,承诺“忠实履行《波茨坦公告》之条款”。“公告”关于惩处战犯的条款规定当然也必须履行。因此,审判日本战犯的法律依据由一系列具有约束力的国际文件所确定,体现了反法西斯同盟国和世界人民的共同意志,是完全符合国际法的。
东京审判的检控方是由11国(中、苏、美、英、法、澳、荷、菲律宾、加拿大、新西兰、印度等)检察官组成的国际检察局,隶属于驻日盟军总部。1945年12月8日,驻日盟军最高统帅麦克阿瑟任命美国联邦司法部长助理基南为首席检察官。中国检察官代表是上海特区法院首席检察官向哲浚。东京审判是根据法庭宪章的条例,由11国法官组成的法官会议做出审判决定,麦克阿瑟任命澳大利亚人韦伯为法庭庭长。中国法官是国民政府立法院委员兼外交委员会主席梅汝璈。法庭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议事、决策原则;出庭法官过半数所作决定,方能生效。为保证审判的公正性和被告的权利,法庭宪章规定,被告享有充分的辩护权。
1946年1月19日麦克阿瑟颁布了《特别通告》及《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同年4月26日修正)。同时宣布在东京正式成立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准备对日本战犯进行审判。《宪章》共分5章17条,明确规定了法庭的构成、任务、职能、管辖权和审判程序等。其中最重要的管辖权:法庭有权审判并惩办以个人或团体成员身份犯罪的战犯。《宪章》明确规定了判断战犯罪责的三条基本原则:第一,国际法规定的“通行的战争犯罪”;第二,计划、准备、发动或实施侵略战争,或违犯国际条约、协定或诺言之战争,或参与为实现上述战争之一种的共同计划或同谋的“反和平罪”;第三,在战前、战中针对任何平民的屠杀、灭绝、奴役、强制迁移以及其它的非人道行为的“反人道罪”。并规定:被告的公职身份或执行命令均不得作为免责的理由。《法庭宪章》是东京审判的重要文献,它将“反和平罪”和“反人道罪”以及战犯个人负责等定罪量刑原则正式引入国际审判实践,是对1928年签订的《巴黎非战公约》原则的具体化,这是战犯审判史上重大突破,具有丰富国际法内涵、完善国际法体系的重大历史意义。
二、东京审判的简要历史过程
1945年9月11日,盟军总部下令逮捕前首相东条英机等39名战犯,到同年底,作为甲级战犯嫌疑人被拘留的日本军人、皇族、阁僚、财界人物等已超过百人。另外,还有属于乙、丙级的战犯嫌疑人约2.5万人在各地被逮捕。日本投降后不久,少数死不悔改的法西斯战犯自知难逃法网,不愿接受审判,接连畏罪自杀。1945年8月15日,日本陆相阿南惟几在官邸剖腹自杀。此后,海军军令部次长大西泷次郎中将、原日本陆相杉山元元帅、陆军大将田中静壹、前关东军司令官本庄繁大将、前台湾总督安藤利吉及吉本贞一大将等人相继自杀身亡。9月12日,东条英机自知恶贯满盈,罪重难逃,便在东京寓所于盟军到达后向自己的胸部开枪,但未击中要害,自杀未遂。10月7日,东条英机伤愈后被盟军拘留。11月19日,又宣布逮捕前首相小矶国昭陆军大将等10名战犯。12月2日,宣布逮捕前首相平沼骐一郎、广田弘毅等59名战犯。12月6日,宣布逮捕前首相近卫文麿、前内大臣木户幸一等9名战犯。近卫于12月16日在荻洼庄寓所服毒自杀。
1946年4月17日,检察局中负责选择被告的执行委员会经过几轮选择,最后确定28人为甲级战犯作为被告被起诉。4月29日,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对东条英机等28名甲级战犯正式起诉。法庭设在原日本陆军省,庭长室设在东条英机原来的办公室。审理采用美、法法律,分立证和辩证两个阶段。
5月3日,法庭在军事会议厅召开第一次公开会议,正式开始审理东条等战犯的罪行。首席检察官基南宣读长达42页的起诉书,起诉书历数了被告自1928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期间的破坏和平罪、战争犯罪和违反人道罪等。起诉书指出了日本国家犯罪的性质、特点,即日本政府内外政策被军国主义集团所控制是导致对外侵略并使各国和平民遭受损害的原因。被告为实现控制和剥削他国的阴谋,利用其权利、地位和官职策划、准备、发动并实施了对和平国家的侵略战争,破坏了国际法所规定的义务、责任以及战争法规和惯例,损害了人类的尊严和自由。故以对日作战11国的名义控告28名被告犯有破坏和平罪、普通战争罪和反人道罪。分为13项指控:(1)制造、宣传侵略扩张理论;(2)1931年至1945年对中国东北的军事侵略;(3)1937年至1945年对中国的军事侵略;(4)在中国及其所占地区进行麻醉品贸易;(5)1932年至1945年对中国的经济侵略;(6)与德国、意大利的关系;(7)与法国、泰国的关系;(8)对苏联的侵略;(9)战争的策划与准备;(10)与英国、美国的关系;(11)与荷兰、葡萄牙的关系;(12)虐待战俘的罪行;(13)对所占地区平民的罪行,以及共谋策划、准备、发动和进行侵略战争并屠杀、掠夺、虐待俘虏等55项罪行。[①]被告罪行最少的也有25项,最多的达54项。作为补充材料的5个附件分别说明:国际法的相关规定,前述55项诉因成立的事实,日本政府关于不对外侵略或不扩大战争的承诺或保证,及其签署和同意,但又违反的国际公约和战争法规,被告在被控犯罪期间的职务职责及其共犯和个人罪责等。
东京审判从1946年5月3日开始,到1948年11月12日结束,前后持续2年半之久,共开庭818次,法官内部会议131次,有419位证人出庭作证,779位证人提供述书和宣誓口供,受理证据4336份,英文审判记录48412页。整个审判耗资750万美元。1948年4月16日,法庭宣布休会,以作出判决。11月4日,审判长开始宣读长达1231页的判决书,到12日才读完。
判决书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第1章,法庭的设立和审理;第2章,法庭的职责(法庭的管辖权,对俘虏的战争犯罪的起诉书);第3章,日本的义务和权利。 第二部分:第4章,军部控制日本,准备战争;第5章,日本对中国的侵略;第6章,日本对苏联的侵略;第7章,太平洋战争;第8章,违反战争法规的犯罪(暴行)。第三部分:第9章,起诉书中罪状的认定;第10章,判决。判决书确认日本的内外政策在受审查的时期内(1928年至1945年)都是旨在准备和发动侵略战争。
判决书第5章专门论述了日本从1931年9月18日至1945年9月2日期间的侵华过程及罪行。明确指出,日本战犯28名被告参加这一过程的时间虽早晚不一,但侵略中国是以被告为首的日本统治集团的主要罪行。第5章共分7节:1、侵略和奴役满州;2、统一和开发满洲的“二位一体制”;3、进一步侵略中国的计划——“天羽声明”;4、从卢沟桥事变到“近卫声明”;5、在中国组织傀儡政权;6、所谓“大东亚共荣圈”;7、日本对中国东北及其他地区的支配。判决书第6章关于国际公约所规定的战争犯罪中,也有许多篇幅记述了侵华日军在上海、苏州、南京、汉口、长沙、广州等地屠杀中国人民的暴行。判决书第10章是对25名甲级战犯的判刑决定。被告最初是28人,但前外交大臣松冈洋右和前海军大将永野修身病死,为日本军国主义侵略炮制法西斯理论根据的大川周明因发狂而诊断为精神病中止受审,最后只对25人进行了审判和判决。对7人处以绞刑(东条英机、广田弘毅、土肥原贤二、板垣征四郎、木村兵太郎、松井石根、武藤章)。对16人处以无期徒刑(荒木贞夫、桥本欣五郎、畑俊六、平沼骐一郎、星野直树、贺屋兴宣、木户幸一、小矶国昭、南次郎、冈敬纯、大岛浩、佐藤贤了、嶋田繁太郎、白鸟敏夫、梅津美治郎、铃木贞一)。判处2人有期徒刑(东乡茂德20年,重光葵7年)。1948年12月23日凌晨,东条英机等7名甲级战犯在东京巢鸭监狱被执行绞刑。
除东京审判外,同盟国还在马尼拉、新加坡、仰光、西贡以及伯力等地,对乙、丙级战犯进行审判。据统计,被同盟国起诉的日本各类战犯总数为5423人,被判刑者4226人,其中被判处死刑者941人。[②]
三、东京审判的历史功绩和意义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对日本主要战犯作出的合乎正义的严正判决,对世界历史产生了重要的广泛影响。
第一,东京审判是和平对战争、文明对野蛮、正义对邪恶的一次大审判,它既是法律的审判,也是政治的审判,具有划时代的政治意义和历史意义。东京审判以反和平罪、战争罪、反人道罪审判战犯是国际政治和国际法发展的需要。由日、德、意法西斯发动的第二次世界大战是人类历史上规模最大、范围最广、生命财产遭受最巨大灾害的战争,仅以战争罪审判直接参加的普通罪犯,无法惩治策划、发动和指挥侵略战争的领导者。只有用反和平罪、反人道罪,才能将策划、发动和指挥侵略战争的领导者押上神圣法庭惩罚其战争罪行。反和平罪乃指发动侵略战争本身积聚了所有其他罪行的全部恐怖行为,所以是最严重的国际罪行;反人道罪是对和平居民的杀害、奴役、强迫迁徙或以政治、种族或宗教的原因而实施的种族灭绝和大屠杀等罪行,不仅为国际战争法规所禁止,也为人道主义理念所不容。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根据许多第一手原始资料和1000多人的证词,核实了大量史实,系统地揭发和列举了日本政府和军部策划发动侵略战争及其在战争中犯下的许多骇人听闻的种种罪行,尤其是南京大屠杀,在国际社会产生了巨大震动,肯定了日本从九一八事变到太平洋战争期间所进行的都是侵略战争。它用法律的手段审判和严惩了反和平罪、战争罪、反人道罪的策划、发动和指挥侵略战争的战犯,伸张了和平、正义与人道主义的精神,从而在政治上确认了任何侵略战争行为都是违反国际法,都将受到严厉惩罚,这有利于防止战争,维护亚太地区乃至世界的和平与稳定,它符合人类进步与世界和平的历史发展规律。所以,远东军事法庭是代表所有战争受害国,代表世界人民对战争罪犯进行审判,绝不是战胜国对战败国的单方面审判,它的本质是国际正义对法西斯邪恶势力的审判。
第二,东京审判对国际法的发展特别是国际刑法的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东京审判军事法庭的设立是由二战期间同盟国达成的《波茨坦公告》、《日本投降书》等一系列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文件所确定,远东盟军最高统帅部的《特别公告》和《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基于《非战公约》以及《莫斯科宣言》、《伦敦协定》等国际法或国际文件而制定,它与欧洲军事法庭判决书一样,是世界各国公认的关于战争的重要的国际法文件,它肯定了如反和平罪、战争罪、反人道罪等都是违反国际法的罪行,等等。这在国际法上开了先河,促进了战争法规的建立与发展,无论在国际法的理论上和实践上都具有重大的开拓意义。
东京审判实践严惩反和平罪、战争罪、反人道罪,发展了传统国际法的正当性,将以往国际法中默示的概念首次明示和确定。从法律上讲,它则体现了对公平与正义的追求和对国际法体系的完善与发展,绝非胜者对败者的报复。因而,战后国际社会将这些犯罪概念普遍化。一旦发生战争犯罪,包括组织战争的行为,就会遭到谴责,根据当时国际社会的需要而进行审判。所以,国际社会普遍认为东京审判是“为了防止战争的发生而在‘国际法上的革命’,具有重要的意义”[③]。1946年12月11日,联合国大会第95(1)号决议确认了上述原则为国际法原则。1950年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通过的“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及该法庭的判决书所包含的各项国际法原则”,196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战争罪和危害人类罪不适应法定时效公约》,1970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的国际法原则宣言》,1998年罗马外交大会通过的《国际刑事法院公约》等一系列国际法文件,都明确肯定了东京国际军事法庭的战争罪定性概念和原则。这有力地说明了东京审判对国际法发展史所作的贡献及其重要地位。
第三,东京审判为研究日本近现代史、中日关系史、远东国际关系史和国际法特别是战争法规,提供了一个丰富、权威而庞大的历史资料库。通过东京审判,一是揭露和澄清了以往日本政府隐瞒的许多历史事实,如日军关东军如何自炸铁路,然后反诬中国军队所为,进而挑起九一八事变;日本如何密谋策划建立德日意“三国同盟”和发动太平洋战争,等等。为参加和进行东京审判,检察方和被告及辩护方都准备了庞大的资料,仅法庭英文速记就达48412页(日文为10卷)。超过1000万字以上有关证据资料8000件,其中检察方的证据资料为21200页,辩护方的证据资料为26800页。出庭作证证人为来自12个国家的419人。它为研究日本近现代史、中日关系史、远东国际关系史和国际法特别是战争法规,提供了不可多得的珍贵资料。
四、东京审判的缺憾
从总体上来说,东京审判是公正的,体现了反法西斯同盟国和世界人民的共同意志,体现了国际法的正义原则。但同时也应该指出,东京审判存在明显的缺失。可以说,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对日本战犯的判决,只能说是对日本军国主义侵略战争罪行的部分清算,很不彻底,很不完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由于美国的对外政策明显地转向反苏、反共,反对中国革命,急欲把日本变成反共的东方前哨阵地,美国占领当局竟不顾中国和全世界人民的反对,对日本战犯竭力庇护或大批释放。判决书只强调日本军队在实行侵略战争方面的罪行,而竭力减轻或回避日本天皇、重臣、高级官僚和财界领导者等的责任。
第一,没有追究日本天皇的战争责任,是东京审判的一大缺陷。
裕仁天皇对日本侵略战争以及日军暴行负有最高领导者的责任,“裕仁独立于政府和官僚政治,在一个彼此制约的复杂的体制中,行使了实权和权威。他参与了制定国家政策,并向陆海军将领们发布大本营命令;他在策动日本对外侵略战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并指挥了对中国的所有军事行动。1941年裕仁和他的宫廷近臣们,与陆海军中主张反英美的强硬派联手,从而使亚洲—太平洋战争成为现实”[④]。“无论是1931年日本侵占中国东北,还是1937年日本对中国发动全面侵略战争,抑或对日军在中国犯下的暴行——南京大屠杀、三光政策、虐待俘虏、屠杀平民、开发使用化学武器等,裕仁不仅未采取任何阻止行动,反而嘉奖了犯罪者。”[⑤]但是,作为侵略战争的最高统帅裕仁天皇却没有受到任何追究。天皇是日本宪法体制和战争责任体制中的最高权利者,不追究天皇的战争责任,就不可能彻底追究日本国家的战争责任。没有追究天皇的战争责任,还给战后的日本政治带来了严重后果,造成日本政府和主流社会拒绝对侵略战争进行诚心的反省和悔改,政治上长期右倾化。
为什么美国不追究日本天皇的战争责任?一句话,减少美军伤亡与保留天皇制度,成了美国与日本不谋而合的“日本投降”结果。战败前的日本,同投降前的德国有很大的不同,德国在投降前夕,国土被盟军占领,军事上已经没有讨价还价的筹码。日本战败前,本土尚没有遭到场面进攻,在海外还有100多万军队。到1945年6月,日本政府仍作出“本土决战”、“一亿玉碎”的顽抗计划,即是到了1945年7月26日美、中、英三国政府发表促令日本投降的《波茨坦公告》后,日本军国主义政府仍然在降与和的问题上发生分歧争论,双方对峙,直至天皇最后“裁决”,才在维护天皇制度国体的条件下接受投降。
美军在在硫磺岛(美军伤亡26000余人,日军伤亡28700人)和冲绳岛战役(美军伤亡44100余人,日军伤亡13.5万人)因日军的拚死顽抗而遭受重大伤亡,倘若美军要登陆日本本土作战,据美国军方估计,大概还要付出100万人的伤亡代价,并推迟到1946年的秋冬才能进行。所以,美国一方面放宽对日本投降的条件要求,如美国驻日大使提出的:“最有效和最能减少损失的做法是,在日本投降和实行占领时利用天皇。反之,如果盟国采取严厉的态度,主张废除天皇制,日本人就会为了天皇誓死战斗到底,这将给美国带来巨大的损失[⑥]”。所以,由美国起草,以美中英三国政府名义发表的敦促日本投降的《波茨坦公告》,美国有意不写进废除日本天皇制的条款,日本军国主义集团恰恰利用了美国政府这一点,从而达到了保留天皇制度进行投降的目的。
第二,没有把“反人道罪”作为独立的起诉原因,是东京审判的严重不足。“反人道罪”包括日本对朝鲜、台湾等殖民统治地特别是在中国的占领区进行的残酷统治罪行,如在中国实施最野蛮的烧光、杀光、抢光的“三光政策”,制造数以千计的惨案和对无设防城市居民的大轰炸,以及强制劳工、强迫妇女做随军“慰安妇”,等等。但在检察官的起诉书中几乎没有涉及这些问题,更没有把日本殖民统治的暴行作为战争犯罪来进行追究。战争最大的受害者即亚洲各国特别是中国民众的被害没有被摆到审判的正面。
第三,没有起诉搞细菌战和化学战的日本战犯,是东京审判的严重缺失。
由于美国的庇护,在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审判的日本战犯中,有5000多名日本军人公然违背国际公约在中国进行细菌战和化学战,参与了细菌武器、化学武器的研制、生产和使用,包括惨无人道的用活人进行实验,理应受到严惩,如细菌战干将石井四郎、北野政次、若松有次郎、增田知贞等人(还有在哈尔滨平房、长春、南京、北平、广州以及其他细菌战部队的众多中层人员等),却被美军占领当局保护起来,并掩盖其重大的战争犯罪事实,成了为美国提供细菌战研究情报的“有价值的合作者”,而被免于起诉。作为交换条件,石井四郎等20名“细菌战专家”,向美国提交了长达60页的人体实验报告、20页的19年的作物毁灭研究报告和8000张“细菌战实验人体及动物的解剖组织”幻灯片;另还有石井四郎本人从事“细菌战各阶段研究20年经验的专题论文”。“对美国来说,日本细菌战资料对国家安全的价值远远超过‘指控战争罪犯’所产生的价值”;“如果公开细菌战情报……会削弱美国科学研究开发领域在这方面的优势,……会有助于苏联细菌战计划。”[⑦]因而,美国的“冷战”政策,使许多日本战犯没有得到应有的惩罚。
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后,在细菌战研究方面,日本走在世界的最前列,美国相对比较落后。美国的细菌战计划开始于1942年末,由美国陆军化学战部负责,1943年4月初具规模,而日本早在12年前就已进行,太平洋战争爆发后已经可以用于实战了。因此,当日本投降后,美军占领当局调查日军细菌战情报时,不管是美军的细菌战研究人员,还是美国军事情报部门,都一致认为:“日本的细菌战情报对美国的安全至关重要……[⑧]”。因而,美军得到了石井四郎等人交出的有关鼻疽、鼠疫和炭疽的3本长达1000多页的解剖报告,使美国人“大为满意”。这样,美国一方面获得了“具有巨大价值”的细菌战资料,另一方面,又达到了“不想让苏联人从日本方面得到任何东西”的目的。
可见,美国的“冷战”政策,使许多日本战犯没有受到应有的惩罚。对此,它也有助于我们认识今天的美国,美国对国际事务历来采取双重标准的做法,由来已久,有着深厚的历史渊源,只要对自己有利,无视国际法的原则。
由于美国的包庇,虽然侵华日军实施细菌战、化学战早已真象大白于天下,但日本政府至今不认错。虽经中国细菌战受害者多次向日本政府起诉、抗议,但一直到2002年8月,日本东京法院才作出“认定有侵华日军曾发动细菌战和杀害中国人民的事实,但拒绝向受害者赔礼道歉及经济赔偿”的裁决。不愿反省或否认自己过错的民族,极有可能重蹈覆辙。
第四,受美国“冷战”政策使然,虎头蛇尾是东京审判的明显缺陷。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美国的对外政策明显地转向反苏、反共、反对中国革命,企图把日本变成亚洲的反共前哨阵地。1948年3月,美国国务院政策计划委员会主席乔治.凯南与麦克阿瑟共同提出,并得到美国国家安全委员会批准的对日本的“新方针”:“美国政府应保护日本不受共产主义的威胁。”因此,美国必须在日本留驻军队,缔结对日和约应该是简单的、一般性的,而不是惩罚性的,等等。此前,美国就释放了大资本家鲸川和航空工业巨头中岛等人。这些人没有受到审判,也就使日本侵略的根源没有得到彻底揭露。1948年12月24 日,即对7名甲级日本战犯执行绞刑的第二天,麦克阿瑟总部即宣布,释放仍在巢鸭监狱中服刑的岸信介等19名甲级战犯嫌疑犯。
1949年10月1日,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革命取得伟大胜利后,更加促使了美国政府决定加速扶植日本,并以所谓“共产主义威胁”为借口,急欲把苏联和中国排除在外,早日缔结美国日本单独媾和条约,以便把日本纳入美国的世界规模安全体系。1949年12月23日,美国国家安全委员会在其对外文件NSC-48/1认为:“中国共产党权力的扩大,对我们来说是政治上的严重失败......如果共产主义进而席卷东南亚,我们就必须遭受政治上的大溃退,其影响将扩及世界其他地区[⑨]”。进而提出,美国在亚洲的战略防卫线是“阿留申——日本——冲绳——菲律宾一线”,这样,可以“阻击共产主义不越出中国境外”。
1949年10月19日,又宣布对乙、丙级战犯也结束审判,不再逮捕、搜查战犯嫌疑犯。1950年3月7日,更悍然颁布“第5号指令”,规定所有根据判决书仍在日本服刑的战犯都可以在刑满前按“宣誓释放制度”予以释放,这实际上又变相地否定了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判决。
1950年5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发表声明指出:“中央人民政府认为驻日盟军最高统帅麦克阿瑟违法越权的行为,不仅破坏了第二次世界大战中远东同盟国关于设立国际军事法庭的协议,不仅破坏了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惩治日本战犯的庄严判决。同时,这种狂妄行为必然严重损害了中国人民以八年血战换来的制裁日本战犯的基本权利,损害中国人民防止日本法西斯侵略势力复兴的基本利益。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对于麦克阿瑟以单方命令擅自规定提前释放日本战犯一事,绝对不予承认。”1950年11月21日,远东盟军总部又非法释放判刑本来太轻而且刑期未满的重光葵,他不久就当上了外务大臣和副首相,荒木贞夫、畑俊六等也被释放,贺屋兴宣甚至重新回到政界。朝鲜战争爆发后,美国急需利用日本的军事、经济和技术,为朝鲜战争服务,违反波茨坦会议关于对日讲和应该首先由美、苏、中、英四国受降签字国外长讨论一致的原则,擅自采取与远东委员会各成员国分别进行单独对日媾和的手段,拒绝苏联和中国提出的实行全面对日和约的建议,于1951年9月8日在旧金山,与日本政府签订了《对日和约》、《日美安全条约》,致使《对日和约》成了把苏联、中国等排除在外,只有美英等国签字的片面媾和条约。由美国政府一手包办制造的《对日和约》,“是彻底变日本为美国军事基地和附属国的备战条约和奴役条约,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安全以及其他许多亚洲国家的安全,构成了严重的威胁的条约”[⑩]。1951 年9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兼外交部长周恩来发表声明强烈谴责《对日和约》,他提出,《对日和约》“不仅不是全面和约,而且完全不是真正的和约,这只是一个复活日本军国主义,敌视中苏、威胁亚洲、准备新的侵略战争的条约”[11]。第一,《对日和约》没有使日本结束与苏联、中国的战争状态,没有恢复和平,只是使日本决定性地从属于美国为首的资本主义国家体系。第二,《对日和约》第3条允许美国以托管的名义半永久性地对冲绳实行军事占领,第5条C项和第6条A项实际上允许美国以保卫日本安全为名,继续对日本本土实行永久性军事占领。第三,没有解决战争赔偿、领土等通常签字和约必须解决的问题。同时,在美国的操纵压力下,蒋介石国民党政府为了争取日本承认自己是中国的“合法政府”,竟放弃了战争赔款要求。这样,日本、蒋介石国民党政府便一同加入了美国的世界军事战略体系之中,走上了亚洲反共军事同盟的道路,日本则变为反共的东方前哨阵地和美国“远东兵工厂”,为美军侵朝战争的需要而大量生产枪炮子弹和军需物资,从而促使了日本国经济的迅速起飞。
从1950年10月到1952年8月,在美国政府的支持下,吉田茂内阁政府先后为18万左右的军国主义分子解除“整肃”,使他们重返政坛,窃据要职。到1958年4月7日,所有日本战犯未服满刑期的都最后得到了赦免。更有甚者,甲级战犯岸信介被释放当年即当选为国会议员,后又出任日本首相,组成“战犯内阁”。其结果导致日本国内弥漫着“集体无罪意识”:既然身居高位、掌握国家大权者无罪,日本就无罪;既然天皇、政府、各级官员没有战争责任,所有罪责都在25名战犯身上,只要惩处了他们,日本的战争罪责就“洗净”了。从而,使日本多数政要不愿意认真反省和悔改战争责任,尤其是使日本右翼势力否认、歪曲、美化其侵略历史的言行大行其道。
由于“冷战”政策的需要,美国颠倒是非,黑白不分,毫无正义可言,竟在《对日和约》中不承认日本1941年12月7日以前发动的战争是侵略战争,结果使日本在战后没有认真进行战争赔偿,而且使日本国民没有像德国国民那样有一种负罪感,对日本法西斯仇恨不起来。更有甚者,还使日本残余的军国主义思潮不断泛滥,残余的军国主义右翼团体组织得以发展。到1952年,以原将军级或上校级旧军官为主的极右翼团体有60个。从20世纪60年代到90年代末,日本右翼团体组织由400多个增加到900多个,它们的共同特点是:崇拜天皇制,否定侵华战争,反对道歉。
总之,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前后,美国对日本采取保留的天皇制,成为战后日本重建右倾保守政治体制的政治基础和精神支柱;美国对日本实行单独占领并包庇、赦免一大批犯有侵略战争罪行的日本战犯,且用“冷战”政策予以呵护,使日本战后一直没有认真反省和清理对外侵略历史,为日本军国主义思潮的复活提供了温床。这是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日本少数右翼势力否认、歪曲和美化其侵略历史的谬论肆意泛滥,为军国主义战犯招魂的闹剧连年迭演,政治右倾化趋势日益严重的主要历史渊源。
(作者单位:军事科学院军史研究所)
[①]梅汝璈:《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北京法律出版社1988年版,第262页。
[②] [日]服部卓四郎:《大东亚战争全史》,原书房1970年版,第1015页。
[③] [日]家永三郎:《试论远东审判》,见《思想》1968年8月号。
[④] [美]赫伯特·比克斯:《裕仁天皇与侵华战争》,新华出版社2005年版,第10页。
[⑤] [美]赫伯特·比克斯:《裕仁天皇与侵华战争》,新华出版社2005年版,第522页。
[⑥] 弥津正志:《天皇裕仁和他的时代》,第222页,世界知识出版社,1988年版。
[⑦] [美]谢尔顿·H·哈里斯:《死亡工厂——美国掩盖的日本细菌战犯罪》,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353~354页。
[⑧] 同上。
[⑨] 信夫清三郎:《日本外交史》(下),商务印书馆,1992年版,第759~760页。
[⑩] 《新华日报》,1951年10月号。
[11] 《新华日报》,1951年10月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