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城市指标是一定时期法治城市创建的社会指标,是指反映法律制度本体和运行状况的数量特征,衡量一个城市法治化程度的主要依据。而城市的法治水平、法治管理水平高低也反映出一个国家的文明程度。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更多是追求生活环境的改善。建设法治城市,维护良好的发展秩序成为广大城市居民的共同愿望。这就要求我们必须从实际出发,采取各种积极有效措施,引入法治城市指标,努力构建法治城市。
当下,构建法治城市面临不少现实困难与挑战。一是“人治”思维惯性巨大。在一些人看来,中国有着几千年的封建“人治”传统,积累了丰富的管理理念和管理方法。而简单的法治思维难以应对复杂的社会关系,认为深奥的儒家道家哲学和礼治传统,解决不了实际问题;二是“政策治国”思维积重难返。一些人认为,要保持经济社会和谐发展,仍要依靠“政策治国”,因为其针对性强、约束力大,认为“政策治国”才是构建法治城市最佳选择。三是“决断立行”思维影响至深。现实中,部分人认为办事成功与否,取决于上级机关的决策和领导意志,缺乏构建法治城市的主观能动性。四是“利大于责”思维一直作怪。如果“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一切都在法治阳光下运行,一些公务人员的“灰色利益”将被严重削减。一些政府部门在政绩考核机制面前,仍以经济思维和政治思维看待发展与稳定。因而,构建法治城市并非一日之功可为,应从以下方面着力。
引入组织保障指标,为法治城市建设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组织保障指标主要包括法治城市建设的各种组织结构设立、工作计划落实、相应设备配置以及工作经费支出等多个方面的工作情况。法治城市建设涉及经济、政治、文化以及生活等方面的法治建设问题。做好这些工作,需要合理的组织领导结构和工作机制。因此,必须加强法治城市建设的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责任。当前,不仅要把握城市发展建设的主方向,还要成立各种法治建设小组,明确工作职责,将法治建设的管理目标细分,从而建立和完善法治城市建设的工作领导体系。
引入政治建设指标,把法治惠民利民作为工作的出发点
政治建设指标主要涉及党委依法、科学、民主行政水平以及民主选举、决策等多个方面。当前,在构建法治城市中应坚持“以人为本”原则,将法治惠民利民作为城市法治建设的落脚点。要尊重公民的经济、政治、文化等权益,提高公民的政治参与能力,增加民意表达的渠道,进一步落实民众的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等,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在法治建设的过程中,各级政府要不断提高自己的公共服务水平及质量,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服务体系,拓宽法律服务支持的范围,完善法律援助的手段及途径,充分保护社会中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大力建设各种法治惠民的实事项目,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使人民群众充分感受法治建设的成效,提高人民群众对城市法治建设的认可度与满意度。
引入法制建设指标,提高法治在城市建设中的权重
法制建设指标主要涉及城市法规建设、经济法规建设及其他法律服务体系的完善等方面。加强地方的法制建设,有利于提升城市的管理水平及效率,使城市管理工作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当前,要下大力气提高法治在城市建设中的权重,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建立起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相配套的法规,保证城市发展过程中各个方面都能够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为此,各级政府一定要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为依法行政提供法律依据。要建立各项事业的依法管理制度,尤其是那些执法任务较重部门,要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加大行业的执法力度。要健全基层依法治理制度,建立其县、区、乡、村等在内的各种治理标准,健全基层群众的自治组织,加快城市的基础民主法治建设。
引入城市法治文化建设指标,提高法律制度的公信力
城市的法治建设是一种文化现象,而法治文化对城市法治化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因此,要加强普法宣传教育,号召城市民众树立宪法意识,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在全社会形成一种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的观念。要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增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办事素质,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当前,构建法治城市要下大力气提高法律制度的公信力。特别要努力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规范司法行为,及时指出和纠正各种司法过错;要完善维护司法公正的监督制约机制,进一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我国法律的公信力和社会的公平正义,使人民群众对法律制度产生敬畏。
(作者单位:广西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