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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中国特色现代国企产权制度

 时间:2015-11-02 09:20:00 |  李楠 罗虎 | 字体:【 】| 阅读: 113

推进国有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和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需要不断深化国有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坚持发展国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大力推进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了推进国有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和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一系列要求,对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产权制度,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深化国有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

中央早已明确股份制是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公司制也是公有制的重要实现形式,究其实质,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产权制度的基本内涵应该是国有控股的公司制和股份制企业。所以,对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来说,首先就是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的公司制股份制改革,而其重点和难点又主要在于国有企业母公司层面。就此,《指导意见》和《意见》明确提出,加大集团层面公司制改革力度,积极引入各类投资者实现股权多元化,大力推动国有企业改制上市,创造条件实现集团公司整体上市。

国有独资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现在的国有企业包括中央企业中还有相当一部分是国有独资企业而非公司。据统计,现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110多家中央企业中还有多达75家仍然是全民所有制企业,尽快完成这些企业母公司的公司制改造成为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当务之急。对于不宜股权多元化或不宜立即实行股份制、保留国有独资形式的国有企业,要从国有独资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其适用的调整法律要从《企业法》改变为《公司法》。

国有独资企业改制为股份制公司。除了少数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外,按照中央的要求,我国的国有企业绝大多数应改制为多元股东的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要根据不同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的功能定位及分类监管的要求,确定不同的国有股权比例。对于公益类和商业类中特定功能型国有企业,应保持国有独资或绝对控股;对于商业类中纯粹竞争型国有企业,应保持国有相对控股。为了充分利用资本市场优化资源配置、完善公司治理的重要功能,多年来,国家一直在积极创造条件推动国有企业改制上市,但现在的国有企业上市大多是主业或子公司上市,真正实现整体上市的并不多见。为此,推进整体上市是下一步国企深化改革的重要举措。在多年的实践中,我国企业集团实现整体上市主要有以下三种成功的途径可资借鉴:第一种是集团总公司吸收合并上市子公司实现集团整体上市,TCL是这方面的典型案例。第二种是上市子公司通过向集团总公司定向增发新股购买其主业资产而实现集团主业整体上市,宝钢股份是这方面的典型案例。第三种是上市子公司反向收购集团总公司“子承母业”实现集团整体上市,中软股份则是这方面的典型案例。

发展国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

早在2003年,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就明确提出要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那么,在十年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以及新近出台的《指导意见》中,再次明确提出并强调,积极并有序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并使其成为公有制的重要实现形式。这其中的深意和重点又在哪里?这里,需要明确混合所有制的两个层次的含义:一个是宏观层次,即就整个国民经济总体而言是否为混合所有制;另一个是微观层次,即就企业个体而言是否为混合所有制。统计数据表明,经过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探索,无论是在总体全社会的所有制结构上,还是在个体企业的产权结构上,我国经济已从传统的单一公有制逐渐转向了混合所有制结构。但从微观个体企业层面来看,现在中小国有企业基本实现了股权比例较为均衡的混合所有制改造,但大多数国有大型企业特别是中央企业的母公司层面仍是国有独资或绝对控股,这也包括中央企业全资或绝对控股的主业子公司层面,这种情况不利于增强国有经济的活力、控制力和影响力,由此将成为下一步国有企业深化混合所有制改革的重点所在。

积极引入多种社会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积极引入股权投资基金,鼓励民间投资主体通过出资入股、收购股权、认购可转债、融资租赁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要特别重视引入养老基金、保险基金、社保基金等社会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这些社会资本虽不是国有资本,但却是一种不同于通常意义上私人资本的“新型公有资本”,这一类公有资本作为机构投资者现在已经成为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许多企业的主要或重要投资者,考虑到其公有属性,这类资本在我国的国有企业改制中也会扮演而且也应该扮演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坚持国有资本对混合所有制企业的控股地位。当前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有一种有影响的观点认为,如果坚持国有资本的控股地位,非国有资本会因担心受到国有资本的损害而没有意愿来与国有资本合资合作,这是一种似是而非的观点。在对大型国有企业特别是其中的公益类和商业类中特定功能型国有企业的混合所有制改造中,要始终坚持国有资本的控股地位。从成熟市场经济发展的规律来看,大多数产业发展演进到最后都会走向系统集成和垄断竞争,这个垄断者,要么是私人资本或社会资本的代表,要么是国有资本的代表。在需要控制的产业领域和企业层面,我国国有资本应该是控股股东,要逐步形成国有股、民营股和员工股三足鼎立,或者说国有大股东控股、非国有二股东监督、中小股东搭便车的多元有效的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治理格局。

探索建立优先股和国有金股机制。允许混合所有制企业设立优先股,国有资本和非国有资本都可以持有优先股,优先获得股息但不参与企业经营。探索“国有金股”制度。近年来,我国蓬勃发展的一批新兴电商企业或移动互联企业如阿里巴巴、腾讯、京东等也对创始人实行类似的“同股不同权”的“个人金股”制度,有学者将其称为“双层股权制”,其发展经验值得借鉴。当然,在这方面要特别防范实行国有“优先股”和“金股”为名实际推行私有化的错误做法。

规范有序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混合所有制特别注意的是要守住“底线”,即在混合所有制改革中始终保持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要保持这个“底线”,可以实行类似有些学者提出的“两个多数”,即“多数国有企业改革成为混合所有制企业,而这其中,多数混合所有制企业采取国有控股形式”。需要明确,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的是,混合所有制是公有制的重要实现形式,而不是唯一实现形式。事实上,现在大多数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层面发展混合所有制面临的一个重大现实问题就是难以找到合适的非国有资本来混合的问题。如果严格按照混合所有制的定义,中央企业的国有资本只有与民营资本、社会资本或外资合资才能算混合所有制。考虑到我国的民营资本大多规模小、公司治理不规范、对业务盈利性要求高等特点;而从外资来看,则有国家战略性产业的安全等考虑;从社会资本来看,则有投资稳定和盈利性的较高要求,这样许多中央企业其实在集团公司层面一时都很难与民营或外资或社会资本合资。所以政府或国资监管部门不应将今后深化国企央企改革的所有制目标直接定位为一定要发展成混合所有制,而可以是包括国有资本之间合资的股权多元化。这可能更为现实,也同样能实现改善国企央企公司治理、提高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和影响力的战略目标。

推进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

规范推进员工持股改革。环顾国内外,当今最优秀和成功的企业都是员工持股甚至是全员持股的,这几乎成了“标准配置”。换句话说,现代企业传统的资本雇佣劳动正在转变为资本和劳动的共同治理。今年初,国务院国资委审议通过了《关于实行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标志着停滞十余年之久的央企员工持股再次启动。新近出台的《指导意见》和《意见》对这些探索员工持股的基本原则予以了确认。可以相信,随着试点的深入和配套制度的出台,规范实施的员工持股将在今后的国企深化改革中发挥“四两拨千斤”的巨大杠杆作用。

发展以公有制为基础的联合的个人所有制。国有企业员工持股的重大意义还在于,它代表着公有制发展的未来和方向,究其实质,国有控股加员工持股再加社保基金等新型公有制机构持股的混合所有制就是马克思所提出的著名的“重建个人所有制”。马克思所提的“重建个人所有制”,实际上就是以公有制为基础的联合的个人所有制,进一步来看,该所有制的本质特点为:从国家整体层面和劳动者整体角度看,是公有制,但从组成劳动者整体的每个个人来看,是联合起来的劳动者个人所有制。具有了这种特点的所有制集公有制与个人所有制的优点于一身,它可以说是既适应又促进生产力发展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理想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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