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危险化学品监管法治化建设取得明显进展。但因受制于多重因素,法治化水平和层次仍属偏低,已经直接影响到危化品监管的有效性。
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提升监管水平
监管部门要把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运用到危化品监管的全过程。为了加强对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国家颁布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等40多部法律法规规范,但是实践中,有些监管部门履职不到位,有些玩忽职守,导致法律法规流于形式;一些监管人员监管手段偏离法治轨道,行事风格有悖于法治精神,或习惯于过度依靠个人经验、能力甚至是直觉,或习惯于“上级指示”。改变这种状况,必须真正让法律法规成为监管部门开展监管工作的行为规范和行动准则,自觉养成依法监管的习惯。
以规范权力运行为关键建立有效监管机制。全面推行权力清单、负面清单和监管清单的“三单”管理模式。通过以单定权、以单定责、以单定事,让监管人员明白哪些可以干、哪些必须干、哪些不能干,真正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禁止皆可为。实现由行政监管为主向法治监管为主的转变。目前我国的监管仍然保持着行政审批的突出特征。要将监管从原来的运动式、阶段性、不连续转移到常态化、动态化、规范化上来;从原来主要靠政府推动、会议强调、文件布置转移到依靠健全体制、机制系统管控的体系化运行上来;从事前监管向以日常监督检查和查处违法行为为主的事中事后监管转变。
加快形成完备的法规体系
我国现行的危化品监管法规体系已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存在着立法滞后、可操作性弱、刚性不足等突出问题。
加强立法的顶层设计,为监管提供制度安排。由于危化品监管立法没有整体规划,存在一定的盲目性和“碎片化”现象,往往根据某项工作的需要临时动议,“头痛医头,脚痛医脚”。要从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建立法治政府的高度,兼顾当下与长远,明确危化品监管领域的主要法律框架和基本法律制度,确定一些具体的立法项目,并根据轻重缓急和难易程度,有序推进立法进程,避免“补丁式”的立法,最终形成上下贯通、结构科学、内容全面、关系明确的危化品监管法规体系。
加快“废、改、立”工作,建立危化品监管法规更新机制。根据我国目前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的现状及未来的发展趋势,吸取国外的先进监管经验及国际惯例,不断完善危化品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体系、管理办法以及操作规程,使得监管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提升立法质量,确保“有良法可依”。立法内容上,要以法治化为引领,建立健全权责明确、统一高效、协同运作的监管体制、机制,打造危化品监管体系升级版。立法重点上,应体现政府对危化品统一的监管标准,从登记管理到日常监督等方面明确政府的职责和权利,有利于政府在监管过程中能够发挥“责任政府”的基本职能,既不“越位”,也不“错位”。立法技术上,改变体例和结构不规范、条文逻辑不明晰、文字表述模糊甚至存在歧义、条文过于粗糙和操作性差等问题,保证立法的科学性、规范性、统一性。
加快形成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
法律法规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已有的监管法律法规在实践中存在着较严重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一些法律法规成为“软法”。
建立高效执法联动机制,构建监管部门共同参与的监管网络。危化品种类繁多、性质各异,其安全管理受到公安、消防、交通、环境及卫生等十多个部门的监管,存在比较严重的部门分割、条块分割、职能交叉、各自为政和“信息孤岛”等问题,削减了政府综合监管效能。建立健全多部门危化品联合检查机制、跨地区的通报协查机制和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形成“基本信息共享、动态监控通报、联合执法同步、查处意见反馈”的工作格局,真正做到对危化品产业链全过程监管的无缝链接,层层设卡,步步把关,环环相扣。
以问题导向为统领,加快推进安全监管方式方法创新
制定风险清单,采用阶梯式监管。按照风险类别和管理难度,实现国家、省、市、县分级分类监控,不搞一刀切,对发生事故和存在重大隐患的企业、多次查出问题的企业和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企业加大检查的频次和力度。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和工作平台,开展危化品重大危险源普查,建立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和监管网络,实现科学监管、效能监管。
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全面提高监管专业化水平。我国政府安全监管体制建设起步较晚,缺乏与化学品安全管理相关的专业人员,实际上该部门工作人员大多从其他执法部门调用。执法队伍专业化水平不高,难以胜任繁重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大力实施执法人员素质提升工程,针对性地加强专业训练,强化培训的标准化、规范化、实战化,提高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反应及处理能力。
加快形成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
法律法规的实施不能仅仅依靠行政化力量,应当充分发挥各种监督力量的作用,合力保证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
进一步推动企业建立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规范的长效机制,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对企业安全管理范围和政府监管职责已有明确规定,但仍然存在一些地方政府监管代替、包揽企业管理现象。督促指导企业按照《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要求,完善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全体员工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机制,建立事故隐患自查自纠和定期报告制度,将隐患排查治理纳入日常安全管理,逐步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的常态化机制。
让社会组织监管责任落地。安全生产社会组织已经成为我国安全生产法律关系的重要主体之一。但是,当前安全生产法律制度建设对此并未予以足够重视,社会组织监督责任虚置。要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服务功能和社会责任,为安全生产提供专业化的技术服务、智力支持和社会监督。
为公众监督“保驾护航”。通过教育培训、监督执法等工作使职工群众在发现安全隐患后的检举揭发权、在危及安全情况下的拒绝作业权以及发生事故后的索取赔偿权得到有力保障。对群众举报的重大隐患和事故要彻底核查,举报属实的要给予奖励。
充分发挥媒体的监督作用。媒体要宣传安全生产可信可学的好典型、好经验,揭露安全生产领域各种非法、违法行为,及时曝光重特大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