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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发力必成治党利器

 时间:2016-01-06 14:35:00 |  张再东 | 字体:【 】| 阅读: 126

中共中央近20年来首度修订的《地方党委工作条例》日前正式发布。

“治国者,必以奉法为重。”《地方党委工作条例》这部党内法规,作为地方党委的工作大纲、行动准绳,它的修订出台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的重要举措,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实践成果。严格执行《条例》,使铁规发力、让禁令生威,必将形成管党治党的良好效应。

核心更突出,新修订的《条例》从7个方面明确了地方党委实行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的内容,要求地方党委加强对同级人大、政府、政协等的领导,强调地方党委在本地区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通篇贯穿党建主线,强调地方党委对本地区党的建设全面负责,实行市、县两级党委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制度,完善党建工作考核综合评价体系,使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更强化。职责更明晰,《条例》规定了地方党委必须通过召开全会讨论和决定的9项重大事项,防止以常委会代替全会决策,建立职责清单制度,并明确专职党委副书记主要协助书记抓党的建设工作,防止常委分工负责制后易使专职副书记“专职不专、实职虚设”的问题;明确了全会、常委会会议、会委及常委扩大会、书记专题会等规则,规范了此前各地沿用的书记办公会、“五人小组会”,运行机制更顺畅。

配备更统一,《条例》规定了地方党委委员、候补委员的配备要求和配备结构及常委会委员名额,防止各地不相统一、随意较大的问题;完善了委员递补、补选、辞职、免职、自动终止等进入、退出机制,让新陈代谢更顺畅有序。决策更规范,《条例》规定地方党委须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工作原则,明确了议事决策规则和程序,要求健全决策咨询机制、沟通协调机制、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实行党委书记末位表态制,防止独断专行、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确保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监督更有效,《条例》规定地方党委须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和支持纪律检查机关履行监督责任,要求配套建立评议制度、列席会议制度、询问和质询制度、考核制度,强化对地方党委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确保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规必追究。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各级地方党委应该增强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坚持实践导向、问题导向,精准发力、久久为功,不折不扣、准确全面地贯彻落实《地方党委工作条例》,运用这一管党治党的有力武器,进一步夯实党的执政基础,为推进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助力添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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