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古代法治思维与法学著作看中华法文化价值
管子提出的“以法治国”,是法家思想最高的综合,也是世界上最早的第一声法治呐喊。此后,法为“治国之具”便成为历代统治者的共识。无论是汉族的统一政权,还是少数民族的地方政权,立国之始都积极立法。北魏孝文帝“凡立法有疑义,亲临决之,后世称焉”。
在司法方面,法家主张援法断罪。至晋朝刘颂提出“律法断罪,皆当以法律令正文;若无正文,依附名例断之;其正文名例所不及,皆勿论”。此义明确表达了罪刑法定的认识,是否已形成法律条文,由于《晋律》已佚,不得而知。但从北周和唐朝关于律法断罪的法律规定中,可以推测晋律已将刘颂的建议法律化了。特别是《唐律疏议》做出的“诸断罪,皆须具引律令格式正文,违者,笞三十”被此后历代传承,是中国古代的罪刑法定原则。它与西方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提出的罪刑法定主义基本原则是一致的,但却早于西方一千多年。
唐朝,魏征曾将国家、皇帝、法律三者之间的关系做了形象的比喻,国家是一匹奔马,骑手是皇帝,皇帝手中的鞭子就是法律。这个比喻说明在专制制度下,法治的实施受到了君主的制约。
在法治思想的影响下,也产生了具有特殊形式和特殊发展规律的法学。中国古代典籍中没有近代意义上的“法学”一词,但不能就此否定中国古代特有的“法学”的存在。辉煌百代的伟大中华法系,怎么可能没有法学的支撑?汉唐以来规范详密、制度完备的中国法律传统,怎么可能没有法学为其论证和指导?
中国古代法学,在漫长的发展过程中可以分为先秦和秦汉以后两个时期。
先秦时期的法学出自诸子百家,多为抽象地论述法律,类似于今天的“法理学”或“法哲学”。但即使是法家也没有形成集中的法学著作。然而在他们关于法的片段论述中,仍然爆出了可贵的思想火花和警世恒言的价值。如(1)“以私害法,其乱甚于无法”。慎到说:“法之功,莫大使私不行……今立法而行私,是私与法争,其乱甚于无法。”(2)“法之不行,自上犯之”。此语出自商鞅,他在变法时受到以太子为首的旧贵族的抵制,有感而发。在专制制度下,法之行与不行只能取决于上。(3)吏民知法,互不相侵。商鞅说,“吏明知民知法令也,故吏不敢以非法遇民,民不敢犯法以干法官也。”(4)“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此语出自韩非,是他从春秋以来诸国的兴衰中得出的结论。
秦汉以后中国古代法学进入注释法学时期,《睡虎地秦墓竹简》中的《法律答问》就是官定的释律之作。例如它对秦律中何为“乏徭”,何为“逋事”,解释如下:“当徭,吏、典已令之,即亡弗会,为‘逋事’;已阅及敦(屯)车食若行到徭所乃亡,即为‘乏徭’。”由于秦实行“以法为教,以吏为师”的政策,所以只有官方释律而无私家注律。
两汉法律儒家化的潮流,使得经学大儒开始注律,并得到官府的认可,出现了聚徒讲授、子孙世守其业的现象,达到了律学发展史上的第一次高峰。
汉以后魏晋律学家也多为经学大师,律学虽仍为经学的附庸,但已出现“科学注律”的倾向。
唐朝注律由官府执掌,《唐律》的“疏议”就是官方注律的主要成果。它在推原律义、考镜源流、实例释律方面,都进行了言简意赅的阐释,成为后世注律的典范,是律学史上的第二次高峰。
宋朝律学重点在司法实践,出现了《名公书判清明集》、《棠阴比事》、《折狱龟鉴》、《洗冤集录》等律学著作,是宋代应用律学的代表。
明清时期出于加强司法的需要和弥补官吏法律知识的阙如,允许私家注律,出现了众多有影响的律学家。如,王樵、王肯堂父子,雷梦麟,沈之奇,王明德,吴坛,黄六鸿,汪辉祖,薛允升,沈家本等人。其写作的风格和门类各有千秋。
以清律学为例,第一,是司法应用类律学。其代表作为王明德所著《读律佩觿》,其他如《例案全集》、《刑案汇览》、《学案初模》、《驳案新编》、《洗冤录详义》等。
第二,是辑注、考证类律学。辑注类以沈之奇《大清律辑注》为代表,考证类以吴坛《大清律例通考》为代表。
第三,是通俗类律学。以蔡逢年、蔡嵩年兄弟所撰《律例便览》为代表,此外还有《明法指掌》、《大清律例歌诀》等。
第四,是律例比较类律学。其代表作为薛允升的《唐明律合编》,此书借贬明律隐喻清律之失,这在他为沈家本《刺字集》所作的“序”中明白表示:“今律沿明之旧,而款目更多,究亦未能画一。为欲救正其失而不能也,用是时歉于怀。”
第五,是判牍类。此类著作或以文辞优美见长,或以法、理、情三者兼顾而为时人所称道,因此流传颇广。主要如《徐公谳词》、《樊山判牍》、《吴中判牍》等。
第六,是学治类律学。代表作为黄六鸿撰《福惠全书》,此书备受为官者推崇。
清朝注律官私并举,队伍庞大,而且门类齐全,群书竞献,绵延近二百年之久,是律学史上的第三次高峰。
律学著作因着眼于司法实际的需要,因此其理论与思想的深度不如先秦的古典法学。但因所注释的律文多为刑法典,因此注释中也表达了刑法学、司法学甚至历史法学方面的学术见解。
总括上述可见,中华法制文明是早熟的,中华法文化的底蕴是深厚的,在治国理政上的经验是丰富的,显示了中华民族先哲们高超的政治智慧与理性的法律思维。我们要从这座宏伟的智库中继受宝贵的遗产,为拓展自主创新的法治之路服务。